Contract
離
修訂日期:109/07/07
婚 協 議 書立離婚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難偕白首,在下列2證人見聞下,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本離婚書約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由雙方共同攜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如下﹕
□由甲方行使負擔之子女﹕
□由乙方行使負擔之子女﹕
三、其他約定:
離婚人(甲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離婚人(乙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證人: 〔簽章〕
證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