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品、照相器材、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 I 类、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 汽车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大连芯联微电子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律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农尚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芯联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芯联微”)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所律师审查了大连芯联微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等(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协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xx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大连芯联微本次签署《技术服务协议》所涉及的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律所及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三)本律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大连芯联微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要报备文件予以披露,未经本律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律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大连芯联微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方
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律所律师核查,与大连芯联微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 年 6 月 5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文化
用品、照相器材、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 I 类、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双方的《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据此,本律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与大连芯联微签署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大连芯联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根据大连芯联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加盖公
章后生效。
经本律所律师核查,技术服务协议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大连芯联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约定,自服务适配完成之日起算 60 个月,每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技术服务协议就服务内容及期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付款、知识产权、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约定。
经本律所律师查询,交易对方从事《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相关的开发工作;故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具备与大连芯联微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技术服务协议》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