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 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启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
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公开征集文件
(电子采购)
项目编号:0000-00-0000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征集公告
第二部分 响应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
第一部分 征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征集人,受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诸暨市财政局、嵊州市财政局、新昌县财政局委托,就“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邀请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000-00-0000
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最高限制单价:详见征集文件
采购需求:
标项 |
内容 |
最低优惠率 |
1 |
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
不低于30% |
1.会计服务: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编制服务、记账服务、会计咨询服务等。
2.审计服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营业绩审计 、内控审计、政策落实情况审计、非盈利组织(社团)审计、采购项目审计、IT审计、协审、其他审计。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入此。
2.1信息化项目跟踪审计服务:主要是对采购人信息化项目及其他项目开展采购前审计、合同签订前审计和决算前审计等工作,对项目从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验收结(决)算为止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对项目概(预)算的科学合理性、采购文件的公平公正性、待签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有效性、标准和流程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采购人范围: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框架协议期限: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基本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有效的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标项)。
5.特别提示:
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响应;
②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分支机构)直接参与响应。
三、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期间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4年2月22日9 时00 分00秒 (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开启时间: 2024年2月22日9 时00 分00秒
开启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方式:均在线提交和开启,详见本征集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征集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公开征集电子采购)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公开征集电子采购):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进行招投标(公开征集电子采购)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响应)文件;②投标(响应)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征集)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征集)文件;④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响应)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机构(征集人)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征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响应)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征集)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征集人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征集)文件纸质版;⑧投标(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响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⑨投标(响应)文件的解密:投标(响应)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征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撤回;⑩具体操作指南:登录后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政采云平台如有更新的,以平台更新为准。(3)招标(征集)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征集)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名称: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xxx000x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xxx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88307028
质疑联系人:xxx
质疑联系方式:0575-88307026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绍兴市财政局
地址:xxxxxxxxxx000x
联系人 :xxx
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000-000-0000;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响应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规定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
2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3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采购标的: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 |
采购方式 |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
5 |
征集人 |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6 |
采购人范围 |
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7 |
框架协议期限 |
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8 |
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 |
转包:否分包:否 |
9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响应文件 |
详见征集文件第二部分“11.响应文件的组成”、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第六部分“响应文件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的要求。 |
10 |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 |
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电子投标(响应)。 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征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征集人拒绝纸质或非按本征集文件规定形式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
11 |
响应文件的解密 |
供应商应按照平台提示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详见第二部分“四、开启响应文件、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
12 |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
质量优先法,详见征集文件第四部分。 |
13 |
最高限价和报价要求 |
响应文件中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 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计费方式:按工作量计时收费方式。 供应商应在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作出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给予统一优惠率。除根据采购人要求需赴常驻地以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可另行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结算报销,其他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供应商入围后,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即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如采购人在采购服务时还需供应商提供其他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也不得超过该最高限价。采购人还可在该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一步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详见征集文件第三部分和第六部分要求。 |
14 |
响应无效情形 |
详见征集文件第四部分和其他部分特别指出之处。 |
15 |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由采购人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详见征集文件第三部分。 |
16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征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征集、响应、开标(开启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审、定标(确定入围)、协议签订、合同签订、验收、履约、支付、协议期内管理、清退、补充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征集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采购人范围中的采购单位。
2.2 “征集人”系指征集公告中载明的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供应商”系指参与响应本次征集、参加响应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征集人)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响应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4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5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响应供应商)未提供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6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4.
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征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征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入围)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否则,征集人不予受理:
4.3.2.1对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征集文件之日或者征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函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征集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征集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预算级次最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二、征集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征集文件的构成
5.1 征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5.1.1征集公告;
5.1.2响应供应商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1.5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5.1.6响应文件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
6. 征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征集人)提出。
6.2 采购机构(征集人)对征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和开启响应文件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
7. 征集文件的获取
详见征集公告中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8.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前答疑会。
9.响应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响应保证金。
10. 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按要求提供以下响应文件:
11.1 资格响应文件:
11.1.1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1.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11.1.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
11.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1.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1.1.7信用查询记录
11.2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11.2.1 承诺函
11.2.2 供应商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响应方案
11.2.3 管理制度
11.2.4 服务方案
11.2.5 服务团队配备人员情况表
11.2.6 项目团队人员证书
11.2.7 承担类似业绩情况(如果有)
11.2.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果有)
11.3 参数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政采云投标系统中按要求填报)
11.4 报价要求响应文件
11.4.1 第一阶段响应报价表
11.4.2 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果有)
11.4.3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11.4.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
响应文件含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无效;
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响应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编制
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参数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四部分。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征集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评审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应按所响应的采购包(标项)分别提交相应的响应文件。
12.2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征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响应文件按照征集文件第六部分的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响应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响应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征集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14.3采购机构(征集人)可以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机构(征集人)与响应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期。
15.响应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征集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6.响应有效期
16.1响应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本项目协议采购有效期,在协议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征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响应无效。
16.2响应文件合格投递后,自响应截止日期起,在响应有效期内有效。
16.3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机构(征集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
四、开启响应文件、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7.开启响应文件
17.1采购机构(征集人)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所有响应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响应供应商不足2家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
17.2响应文件开启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启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机构(征集人)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响应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7.3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18.资格审查
18.1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后,采购机构(征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8.2响应供应商未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响应供应商不具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响应无效。
18.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供应商,采购机构(征集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8.4合格响应供应商不足2家的,不再评审。
19.信用信息查询
19.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机构(征集人)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渠道查询响应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19.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响应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19.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审
20.评审小组将根据征集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按照评审方法及要求,全面衡量各响应供应商对征集文件的响应情况。
20.1征集人根据征集项目特点组建评审小组,负责评审活动。评审小组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
20.2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和征集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0.3评审小组将对在实质上响应征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0.4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5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与征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可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
20.6在评审过程中,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相关供应商,并可对其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线上确认,但不允许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20.7评审小组当按照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8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20.9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得分情况。
20.10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xx、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情形(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20.11评审小组依据征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征集人提供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入围要求推荐入围候选供应商。
20.12评审过程保密
20.12.1开标之后,直到评审结束,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0.12.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征集人或评审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确定评审结果
21. 确定入围供应商
21.1本项目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产品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详见征集文件第四部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1.2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入围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
22. 入围通知与入围结果公告
22.1自入围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征集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22.2入围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评审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2.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签订
23. 框架协议的签订
23.1框架协议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
23.2征集人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3.3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23.4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24. 采购合同的签订
24.1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24.2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24.3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应当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者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24.4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24.5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24.6 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5. 履约保证金
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人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成交)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000-000-0000。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6.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征集人)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6.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6.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6.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6.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6.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7.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征集人)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和支付
28.验收
28.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8.2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8.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8.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9.支付
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支付逾期利息。
十、协议期内的监督与管理
30. 征集人协议期内职责
征集人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30.1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30.2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0.3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30.4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30.5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30.6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31.入围供应商信息变更
31.1 在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如有信息变更(如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应及时在政采云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通知征集人,按征集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31.2 在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应遵守和履行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的各项规定,遵守电子系统的操作规定和交易规则,积极配合征集人和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
31.3 在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如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承担,希望以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开具发票的,可通过政采云系统向征集人提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开启申请,并向征集人提供①总公司(总机构)对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针对本协议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总公司(总机构)须承诺对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在协议期内的服务行为予以认可,且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②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申请不予接受和通过。
32.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3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32.1.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2.1.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2.1.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32.1.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32.1.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32.1.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2.2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32.3 入围供应商如发生实质性变动(营业执照注销、不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等)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32.4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33.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征集人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进行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注:“★”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效。
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主要采购会计服务及审计服务。
标项 |
内容 |
最低优惠率 |
1 |
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
不低于30% |
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人范围: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框架协议期限: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供应商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本项目协议采购有效期,在协议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一、资格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标项)。
(四)具有有效的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响应;不接受分公司(分支机构)直接参与响应。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1.会计服务: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编制服务、记账服务、会计咨询服务等。
2.审计服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营业绩审计 、内控审计、政策落实情况审计、非盈利组织(社团)审计、采购项目审计、IT审计、协审、其他审计。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入此。
2.1信息化项目跟踪审计服务:主要是对采购人信息化项目及其他项目开展采购前审计、合同签订前审计和决算前审计等工作,对项目从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验收结(决)算为止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对项目概(预)算的科学合理性、采购文件的公平公正性、待签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有效性、标准和流程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采购人提交工作方案,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2、开展过程中,应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工作:
(1)供应商应定期向采购人汇报工作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2)在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与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料的交接和签收工作,对于送审资料必须当天一次性要求补充完整,不能多次要求补充资料,不能以送审资料不完整为由耽误工作时间、影响项目工作进度。
(3)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需要沟通、核对的事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核对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供应商与建设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或由采购人到场监督,电话沟通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授权后方可进行;未经采购人同意而进行的沟通,无论何种形式其结果无效,相关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在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应建立台账,对项目的工作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将结果、问题、证据、依据等内容完整录入工作底稿。严格执行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对项目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认,方可拟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相关技术负责人的执业专用章等;工作报告中附件应该为相关资料原件或经供应商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关键附件应全部使用纸质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使用电子文档。
(5)在信息化等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过程中,如项目需要和采购人提出要求时,供应商应撰写并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建议书,对项目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预判,避免因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等不合理而出现所审计项目流标的情况。
(6)成果文件提交时间:成果文件提交时间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
(7)供应商在服务全部结束后,应提交成果文件纸质及相应电子文档,具体数量要求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同时将工作底稿等全部工作记录和文件资料,交采购人存档。
3、过程及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时独立完成委托任务。
(2)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专业、合法、高效的服务,并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提交的成果形式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3)对于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采购人通常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采购人根据工作流程可以为供应商出具合格意见,但采购人出具的该意见并不代表会计(审计)成果的实质内容符合合同要求,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会计(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如最终结果显示供应商的会计(审计)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仍视为供应商会计(审计)成果不合规:
①采购人认为会计(审计)过程及会计(审计)结果存在瑕疵的。
②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审或重新审计的。
③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或财政、审计机关抽查或认为需要复审或重新审计的。
4、信息化等项目跟踪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工作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针对采购前、合同签订前和决算前三个关键节点,分别制定项目审计(控制)目标、审计方式、质量控制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保密措施。
(2)针对审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反应机制(包括反应路径和反应时间等)和解决方案。
(3)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如何合理分配时间、人员等资源,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计任务。
5、项目完成时间: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合同中明确。
(三)售后服务要求
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要包括服务响应时间、培训方案等,响应服务时间应满足采购人实际要求,培训方案合理,服务和培训方案及承诺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服务标准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要求完成会计(审计)业务并出具意见,保证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2.保证送审资料的安全完整,保证领用数和归还数一致。
3.客观公正依法会计(审计),遵守相关纪律和职业道德。
4.项目档案应全部交还采购人,供应商不得留存。
5.供应商在执行会计(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入围服务商名义执行业务;
(3)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5)不得接受采购人机关其他局属部门、下属单位的审计委托,一经发现,即终止合同。
7.供应商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会计(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8.供应商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对采购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供应商对其拟派本项目会计(审计)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0、供应商派驻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劳务纠纷、人身意外和病残等与采购人无关,全部由供应商负责自行解决、自行承担。
(四)配置的人员情况:
供应商按本项目要求提供具有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项目人员。
(五)服务收费标准及优惠:
★供应商应在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作出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给予统一优惠率,统一优惠率不得低于30%。统一优惠率是唯一的,以百分数表示,所填数值(百分符号前面的数)须为大于等30小于等于99的整数。统一优惠率的数值越大,优惠力度越大。
除根据采购人要求需赴常驻地以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可另行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结算报销,其他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采购人有奖惩制度的,双方另行协商。
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
|
按核定标准收费 |
|
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核定的标准下限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 |
|
按工作量计时收费 |
|
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8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助理人员 |
5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其他服务人员每人收费要求(最高限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2400元/半天;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600元/半天;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 注:一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
上述报价为包含全部费用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定点供应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三、入围规则:见第四部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四、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签订要求:
(一)供应商入围后按本项目征集文件的规定和入围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二)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的响应报价(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接到采购人订单(采购人合同授予)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取消订单,应按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三)按征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合同文本格式编制合同。(★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出具报告,并通过采购人验收。(★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五)其他要求见第二部分“七、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签订”和第五部分“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五、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作为采购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七、协议期内日常管理要求:
(一)在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如有信息变更(如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应及时在政采云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通知征集人,按征集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二)在协议期内,供应商应遵守和履行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的各项规定,遵守电子系统的操作规定和交易规则,积极配合征集人和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三)在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如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承担,希望以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开具发票的,可通过政采云系统向征集人提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开启申请,并向征集人提供①总公司(总机构)对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针对本协议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总公司(总机构)须承诺对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在协议期内的服务行为予以认可,且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②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申请不予接受和通过。
八、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一)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三)入围供应商如发生实质性变动(营业执照注销、不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等)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四)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九、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征集人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进行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四部分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一、总则
本次评审采用质量优先法。本项目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产品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
二、入围要求
2.1入围供应商的确定
本项目各采购包项淘汰率均不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对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优惠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照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在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响应优惠率从高到低排序,取排序前80%的供应商确定为入围供应商,有效供应商数量的80%为非整数时,采用去尾法取整数。
若出现排序前80%中末位供应商总得分和响应优惠率均相同且并列,同时入围将导致淘汰率不足20%的,则并列供应商均淘汰。入围公示期间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后,入围名额不进行递补。
例:10家有效供应商,A、B两家供应商并列第8名,则A、B均不入围,入围供应商为1至7名。
2.2分值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评审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审小组组成人员数
2.3评审内容及标准(100分)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1 |
业务案例 |
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接并完成会计服务或审计(鉴证)业务的同类业务案例,每有1个得1.5分,满分15分。(提供业务合同或业务约定书、收取服务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
15 |
2 |
承诺误 差率 |
供应商承诺误差率在2%(含)以内的得6分,承诺误差率在2%-3%(含)的得3分,承诺超过3%以上或不承诺的不得分。 |
6 |
3 |
项目认知 |
根据是否充分了解项目业务范围、行业背景、运营特点、业务流程、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关键风险点,是否准确把握项目意图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其中的重点难点,并按照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等。(0-6分) |
6 |
4 |
审计策略 |
是否具有比较完整的项目全过程实施措施,能否清晰简练地提出项目实施方式、工作程序、计划安排、相关建议、报告的撰写提纲等。(0-6分) |
6 |
5 |
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
提供信息化使用情况,包括信息化硬件及工具配备情况、审计软件使用情况、办公是否实现OA化等。(0-6分) |
6 |
6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本项目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质量奖惩制度等质量控制制度。(0-6分) |
6 |
7 |
风险防范 |
承诺按规定计提管理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得5分。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 |
5 |
8 |
服务承诺 |
提供廉洁从审、规范操作承诺,包括严格执行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制订合理的实施方案并依之开展工作,主动申请回避,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参与会计审计拉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等方面。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9 |
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
供应商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非重大违法行政处罚)或行业公开惩戒的得20分,如有一次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扣5分,扣完为止。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查询结果为准,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0 |
10 |
服务响应 |
供应商能提供快速服务响应,包括服务响应方案、服务响应时间、服务响应承诺、本地化服务措施等。(0-6) |
6 |
11 |
拟派项目团队人员 |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4分。 2.拟派项目其他成员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每有1人得4分,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每有1人得2分。以上得分可累计,最高得10分。 注:注册会计师提供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且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须体现人员所在单位与供应商一致,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
14 |
12 |
团队分工 |
根据供应商针对项目的审核组织人员架构、岗位职责、专业分工、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打分。(0-5分) |
5 |
2.4价格扣除
对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提供符合征集文件相应要求的文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响应报价(统一优惠扣率)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排序。
公式为:参与价格排序的报价优惠率=供应商的响应报价(统一优惠率)*90%+10%
举例:供应商的响应报价(统一优惠率)为30%,则参与价格排序的报价优惠率为0.9*30%+10%=37%。
三、评审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效。
3.2响应报价评审。
3.2.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1响应文件中第一阶段响应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第一阶段响应报价表为准;
3.2.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第一阶段响应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2.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1.1的规定经响应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2.2评审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1-优惠率%)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的报价(1-优惠率%),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3排序和确定入围供应商。
评审小组按照入围要求对有效响应供应商进行排序并确定入围供应商。
3.4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评审中的其他事项
4.1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1.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小组和响应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以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为准。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1.2 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填报的响应内容与上传的加盖电子签名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不一致或者矛盾的,以加盖电子签名的响应文件内容为准,并对政采云系统填报的响应内容进行修正。
4.2响应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4.2.1供应商不具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响应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响应文件未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响应文件含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4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征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4.2.5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响应报价的;
4.2.6响应报价超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4.2.7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1-优惠率%)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方的报价(1-优惠率%),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8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
4.2.9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征集人、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0响应文件不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4.2.11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省级、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3征集失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失败:
4.3.1提交响应文件或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4.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3.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3.4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省级、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集失败后,征集人应当将失败理由通知所有响应供应商。
4.4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审小组发现征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征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机构(征集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机构(征集人)确认后,将修改征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
征集人(甲方):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入围供应商(乙方):
根据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01-0010)公开征集文件、入围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内,乙方应遵守本项目征集文件的要求,履行响应文件的承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
第二条 采购人范围: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第四条 服务内容:乙方为采购人提供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即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第五条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注协、省注协等行业协会有关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等;
2、本项目征集文件各项要求和规定;
3、采购人相关委托要求。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服务标准: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准则,遵守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采购人、被审计单位、服务对象资料数据的秘密;
2、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按采购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结果、报告以及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起草有关文书和相关材料;
3、不得将承接的业务对外转包,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工作)质量;
4、愿意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质量的审查考核。
第七条 最高限价及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计费要求:
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计费方式:按工作量计时收费方式。
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即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除根据采购人要求需赴常驻地以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可另行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结算报销,其他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如采购人在采购服务时还需供应商提供其他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也不得超过该最高限价。采购人还可在该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一步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一、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标准 |
|
核定的标准收费 |
|
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核定的标准下限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 |
|
按工作量计时收费 |
|
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8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助理人员 |
5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其他服务人员每人收费要求(最高限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2400元/半天;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600元/半天;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 注:一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
|
二、乙方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即协议价格) |
|
★统一优惠率不低于30% |
% |
注: 计费举例:如某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给予的统一优惠率为30%: 1.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核定的标准下限进行30%优惠,即打7折。 2.按工作量计时收费,则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为:800*(1-30%)=560元/半天•人,助理人员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为:500*(1-30%)=350元/半天•人。该供应商入围后,则在第二阶段的最高限价即为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60元/半天•人,助理人员不超过350元/半天•人。 |
第八条 合同签订及服务费支付要求:
1、乙方在政采云系统中接到采购人订单(采购人合同授予)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取消订单,应按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乙方与采购人按征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合同文本格式编制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3、乙方与采购人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应当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乙方应当提供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者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4、乙方与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5、乙方和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6、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出具报告,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第九条 协议期内日常管理要求:
1、在协议期内,乙方如有信息变更(如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应及时在政采云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通知甲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2、在协议期内,乙方应遵守和履行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的各项规定,遵守电子系统的操作规定和交易规则,积极配合甲方和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
3、在协议期内,乙方如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承担,希望以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开具发票的,可通过政采云系统向甲方提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开启申请,并向甲方提供①总公司(总机构)对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针对本协议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总公司(总机构)须承诺对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在协议期内的服务行为予以认可,且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②绍兴所在地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申请不予接受和通过。
第十条 甲方协议期内职责:
甲方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1、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依托政采云平台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5、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6、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第十二条 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一)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三)入围供应商如发生实质性变动(营业执照注销、不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等)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四)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第十三条 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征集人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进行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乙方和采购人发生争议的处理:
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项目征集文件的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发生协议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项目征集文件的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要严格按协议书履约;
2、如甲方违反本项目征集文件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
3、如乙方违反本项目征集文件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征集文件、协议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必要时按规定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2、如有最新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3、本项目征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乙方(盖章): |
地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供应商):
根据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01-0010)公开征集文件、入围结果、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服务的范围、目的、对象
二、委托服务的内容、期间:
完成时间
四、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
五、服务要求
六、服务费结算和支付
(一)收费标准
一、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标准 |
|
核定的标准收费 |
|
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核定的标准下限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 |
|
按工作量计时收费 |
|
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8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助理人员 |
5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其他服务人员每人收费要求(最高限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2400元/半天;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600元/半天;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 注:一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
|
二、乙方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即协议价格) |
|
★统一优惠率不低于30% |
% |
注: 计费举例:如某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给予的统一优惠率为30%: 1.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核定的标准下限进行30%优惠,即打7折。 2.按工作量计时收费,则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为:800*(1-30%)=560元/半天•人,助理人员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为:500*(1-30%)=350元/半天•人。该供应商入围后,则在第二阶段的最高限价即为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60元/半天•人,助理人员不超过350元/半天•人。 |
(二)收费:
本次服务费按核定的标准收费:
本次服务费按工作量计时收费:(具体服务人员的工日数在验收资料里列明)
£注册会计师收费 元/半天•人,人数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收费 元/半天•人,人数 ;
£助理人员收费 元/半天•人,人数 ;
£其他人员(注:按人员类别再细分列明)收费 元/半天•人,人数 。
(三)合同金额:
本次服务费共计:¥ (大写金额: )
(四)支付方式:£无预付款 £有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 。
注: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履约保证金:
£免收履约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收取合同金额 %的履约保证金,
注: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人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六)验收要求:
(七)支付条件:通过甲方验收后支付,验收资料包括:
1、服务人员登记表(登记表模板见合同附件1)
2、签到单
3、相关票据:
4、工作质量考核证明材料:
5、工作质量考核评价表(评价表模板见合同附件2)
6、其他工作量证明材料:
(八)支付时间:甲方自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乙方账户。
注: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支付逾期利息。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十、委托合同约定生效期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1:
服务人员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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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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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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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供应商)服务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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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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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职务(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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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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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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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情况 |
起讫日期 |
工作地点 |
工作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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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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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采购人部门意见: |
采购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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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章): |
日期: |
签字(章): |
日期: |
合同附件2:
工作质量考核评价表 |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1 |
专业能力方面(30分) |
是否熟悉相关准则及法规(10分) |
|
专业判断是否准确(10分) |
|
||
专业结论是否恰当(10分) |
|
||
2 |
工作质量方面(25分) |
是否严格执行工作程序(5分) |
|
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5分) |
|
||
工作底稿整理是否规范(5分) |
|
||
工作中应发现的问题是否发现(5分) |
|
||
综合文字材料质量是否符合工作要求(5分) |
|
||
3 |
工作态度方面(15分) |
工作是否积极主动(5分) |
|
工作是否认真负责(5分) |
|
||
与工作团队其他人员是否积极配合(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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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遵纪守法方面(30分) |
是否遵守工作纪律(10分) |
|
是否遵守保密纪律(10分) |
|
||
是否遵守廉政纪律(10分) |
|
||
合计 |
|
||
评价意见 |
采购人部门意见: |
||
签字(章): 日期: |
|||
采购人意见: |
|||
签字(章): 日期: |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
响应文件
目录
一、资格响应文件………………………………………………………………………(页码)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页码)
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页码)
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页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页码)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页码)
7、信用查询记录…………………………………………………………………(页码)
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1、承诺函…………………………………………………………………………(页码)
2、供应商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响应方案(格式自拟)…………………(页码)
3、管理制度………………………………………………………………………(页码)
4、服务方案………………………………………………………………………(页码)
5、服务团队配备人员情况表……………………………………………………(页码)
6、项目团队人员证书……………………………………………………………(页码)
7、承担类似业绩情况(如果有)………………………………………………(页码)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果有)……………………………………………(页码)
三、参数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投标系统中按要求填报)
四、报价要求响应文件
1、第一阶段响应报价表…………………………………………………………(页码)
2、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果有)…………………………(页码)
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页码)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页码)
一、资格响应文件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自愿参与此次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01-0010)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活动,保证注册供应商资料和本项目响应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我单位已详细阅读本项目征集公告、征集文件全部资料和相关附件,并已了解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我单位郑重声明且承诺满足以下事项和内容:
序号 |
承诺事项 |
1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3 |
不存在以下情况: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标项)。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否则无效)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作出的承诺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按提供虚假材料响应处理。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姓名)系(响应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为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编号: 及项目名称: 项目的响应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授权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授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签名: 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或签名章): 职务: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3.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响应单位职工。需在资格响应文件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格响应文件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格式自拟。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5、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系 (填写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特此证明。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扫描件)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7、信用查询记录
1.“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输入公司名称查询截图。
2.“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输入公司名称查询截图。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1、承诺函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自愿参与此次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01-0010)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活动,郑重声明完全响应采购需求且承诺如下:
序号 |
承诺事项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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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本项目协议采购有效期,在协议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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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服务标准 |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准则,遵守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采购人、被审计单位、服务对象资料数据的秘密; |
2.2 |
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按采购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结果、报告以及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起草有关文书和相关材料; |
||
2.3 |
不得将承接的业务对外转包,不以任何借口违反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工作)质量; |
||
2.4 |
愿意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质量的审查考核。 |
||
3 |
3.1 |
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签订要求 |
入围后按本项目征集文件的规定和入围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
3.2 |
第一阶段的响应报价(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在政采云系统中接到采购人订单(采购人合同授予)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取消订单,应按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
3.3 |
按征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合同文本格式编制合同 |
||
3.4 |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出具报告,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
||
4 |
4.1 |
协议期内日常管理要求 |
在协议期内,如有信息变更(如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应及时在政采云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通知征集人,按征集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
4.2 |
在协议期内,应遵守和履行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的各项规定,遵守电子系统的操作规定和交易规则,积极配合征集人和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否则无效)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供应商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响应方案
(格式自拟)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管理制度
(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4、服务方案
(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5、服务团队配备人员情况表
采购包(标项):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从事审计工作年限 |
专业技术职称 |
执业资格 |
是否有主审经历 |
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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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供应商按以上表格填写,行数可自行增减。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6、项目团队人员证书
采购包(标项):
(注:根据所响应要求,提供服务团队所配备的人员证书,包括:注册会计师提供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且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须体现人员所在单位与供应商一致,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等。)
1、姓名:
人员证书扫描件:
|
……
请供应商按以上格式自行增加。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7、 承担类似业绩情况(如果有)
序号 |
项目(合同)名称 |
服务内容简述 |
采购单位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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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供应商按以上表格填写,行数可自行增减。
2、随表附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果有)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三、参数响应文件
(注意:参数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政采云投标系统中按要求填报。如入围,则所填参数将公开展示在政采云框架协议系统中。)
参数响应填写要求:
1、一个采购包(标项)对应一个商品。
2、商品标题的格式为:供应商名称+所响应采购包(标项)的名称。
举例,如A公司响应,则对应的商品标题应填写为:A公司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如B公司响应,则对应的商品标题应填写为:B公司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3、商品主图:显示供应商名称或者标志标识(logo)的图片1张。
4、其他项按政采云系统提示要求填写。
四、报价要求响应文件
1、第一阶段响应报价表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自愿参与此次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01-0010)采购包(标项): 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活动,郑重声明且承诺完全响应本框架协议项目报价要求,在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作出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给予统一优惠率。如入围,承诺按本框架协议项目要求计费。
一、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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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标准收费 |
|
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核定的标准下限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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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量计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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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8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助理人员 |
500元/半天•人(最高限价) |
其他服务人员每人收费要求(最高限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2400元/半天;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600元/半天;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 注:一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
|
二、第一阶段响应报价 |
|
★统一优惠率(不低于30%) |
% |
注: ①供应商在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作出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给予统一优惠率。 ②★统一优惠率是唯一的,以百分数表示,所填数值(百分符号前面的数)须为大于等30小于等于99的整数。比如,统一优惠率填30%、38%、45%有效,填31.5%、35.15%、100%无效。 ③统一优惠率的数值越大,优惠力度越大。比如统一优惠率填30%,相当于打七折,统一优惠率填40%,相当于打六折。 ④供应商统一优惠率高于50%的,应当在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⑤评审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1-优惠率%)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的报价(1-优惠率%),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⑥除根据采购人要求需赴常驻地以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可另行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结算报销,其他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 ⑦供应商入围后,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即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如采购人在采购服务时还需供应商提供其他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也不得超过该最高限价。采购人还可在该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一步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⑧计费举例:如某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给予的统一优惠率为30%,则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为:800*(1-30%)=560元/半天•人,助理人员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为:500*(1-30%)=350元/半天•人。如该供应商入围,则在第二阶段的最高限价即为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60元/半天•人,助理人员不超过350元/半天•人。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否则无效)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果有)
(格式自拟)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如果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属于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响应供应商应按本格式和要求填写;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种企业类型中确定其中一种企业类型填写。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响应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2024-2025年度绍兴市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
微型 |
10亿元以下 |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