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證券交易附錄
客戶在工銀國際證券開立或維持證券戶口時,適用本附錄所載的證券交易條款及細則。
客戶要求和授權工銀國際證券開立一個或多個將依照有關協議(包括本證券交易附錄)維持和運作的證券戶口。
在一般條款及細則與本附錄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時,涉及證券交易時應以後者為準。
除本附錄另有明確定義,在本附錄中使用的詞語應具有標準條款及細則的“定義與釋義”部份所賦予的涵義。此外,在本附錄中,以下詞語應具有以下涵義:
“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指工銀國際證券代表客戶申請在聯交所上市新發行證券;
“抵押戶口”指以客戶名義以任何身份在工銀國際證券維持的任何戶口貸項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及其全部權利、利益和收益以及其任何續期或重新指定;
“到期日(首次公開發售) ”指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中所明確規定的到期日;
“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指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或工銀國際證券發給客戶確認客戶與工銀國際證券約定的貸款 (首次公開發售)條款之其他文件;
“首次公開發售證券”指申請(首次公開發售)獲得接受的有關發售(首次公開發售);
“發售(首次公開發售)”指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中指明的發售;
“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指工銀國際證券就申請(首次公開發售)之目的發放予客戶的貸款;
“貸款總額”指就申請(首次公開發售)應當支付的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本金及利息總額以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1. 結算
1.1 如工銀國際證券代客戶執行買入或出售交易,客戶將在要求之時或者在工銀國際證券或者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要求的到期結算日之時或之前向工銀國際證券支付已結算的款項或以可交付的形式向工銀國際證券交付證券。
1.2 客戶同意,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如果客戶未按照本證券交易條款及細則在到期日付款或交付證券,則工銀國際證券獲授權:
(a) 如屬買入交易,轉移或出售戶口內任何證券(包括已購入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義務;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所需的該等已出售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結算義務。
客戶確認,客戶須向工銀國際證券負責由於客戶未能如上所述在到期結算日履行客戶義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 收費和開支。
1.3 為有助於客戶妥善進行結算,工銀國際證券可全權酌情向客戶借出證券或為客戶借入證券以為客戶的出售交易進行結算。工銀國際證券亦可以其名義或其聯屬人或任何人士的名義或以其他方式根據其最終決定的條款代客戶或為客戶之利益達成證券借貸安排。
1.4 工銀國際證券可在其認為必要時經通知或不通知客戶而取消任何未執行的任何證券買賣指令或者為任何出售交易(包括代客戶進行的沽空交易)的交付借入或買入所需之任何證券。此類購買可公開或私下進行,可不予廣告或不通知客戶,進行方式由工銀國際證券(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全權酌情決定。無論工銀國際證券作出或發出任何要求、招標或通知,概不使本條規定的工銀國際證券的授權無效。
2. 工銀國際證券進行之交易
2.1 受適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工銀國際證券可採取與客戶買賣指令相反的倉位,不論該倉位是工銀國際證券自己的還是代其他客戶持有。工銀國際證券無需就因此所產生之任何報酬、傭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向客戶報帳。
2.2 如果任何證券以工銀國際證券、工銀國際證券任何有聯繋實體或工銀國際證券任何代名人的名義持有,除非有客戶的書面指示,否則工銀國際證券不會參加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表決權或其他權利,包括填寫任何委任代表書。有關協議任何內容均不以任何方式使工銀國際證券有責任就參加會議並在會上表決通知
客戶或採取任何行動。工銀國際證券不就其收到的與任何證券有關的通知、通訊、委任代表書和其他文件承擔任何責任,亦無責任將該等文件發送給客戶或就收到該等文件一事向客戶發出通知。對於根據客戶指示就此採取的任何行動,工銀國際證券有權向客戶收取服務費。
3. 認購新發行證券
3.1 若客戶要求並授權工銀國際證券作為客戶的代理人為客戶利益申購於聯交所新發行的證券,客戶向工銀國際證券xx和保證,除了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代名人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作出之申請以外,客戶或客戶代理人並未為客戶利益作出任何其他申請而客戶亦未作出其他申請,並授權工銀國際證券向聯交所或有關交易所提供意思如此的保證。
3.2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條款的約束並且客戶特此:
(a) 授權工銀國際證券填寫需要的申請表格,並向工銀國際證券xx和保證,申請表格中所載或納入申請表格中的申請人方面的一切xx、保證、確認和承諾就客戶而言均屬真實準確;
(b) 確認其已取得該等招股章程(首次公開發售)和發售通函、已經閱讀並理解其條款和條件,而且客戶的申請(首次公開發售)並不違反該等條款和條件;
(c) xx並保證其並非新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新發行證券發行人之關連人士(關連人士定義見交易所、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監管機關發佈的適用規則或者其他法律、守則、指引或指令)、前述任何一方的聯繫人(聯繫人定義見交易所、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監管機關發佈的適用規則或者其他法律、守則、指引或指令)之股份的現時實益擁有人;及
(d) 同意工銀國際證券不會因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未能或遺漏履行其在本第 3.2 條下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作出申請(首次公開發售))而招致或負有任何義務或責任。
3.3 客戶可同時要求工銀國際證券提供貸款(首次公開發售),並應適用下列規定:
(a) 接受貸款(首次公開發售)要求後,工銀國際證券應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發售保證金融資確認函,確認客戶與工銀國際證券之間約定的貸款(首次公開發售)條款,該等條款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且是不可推翻的;
(b) 客戶特此授權工銀國際證券接收有關任何抵押財產的任何性質的全部款項,並將其和/或其代名人接收的該等款項以工銀國際證券全權酌情確定的方式並按工銀國際證券全權酌情確定的時間用以清償客戶應向工銀國際證券支付的全部款項。受適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工銀國際證券可全權酌情決定就抵押財產設立以任何第三方為受益人的任何性質的擔保權益,作為就工銀國際證券全部或部分貸款(首次公開發售)融資向客戶提供的信貸額度的擔保;
(c) 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特此通過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以工銀國際證券為受益人押記抵押戶口貸方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作為對支付客戶根據有關協議應當支付的一切款項的持續擔保。如果按前述規定設立的任何押記因任何原因不具有固定押記的效力,則該等押記應作為第一浮動押記生效。對於目前尚未以固定押記形式有效押記予工銀國際證券的抵押戶口貸方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任何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工銀國際證券可隨時經書面通知客戶就通知中載明的抵押戶口貸方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將本條設立的浮動押記轉換為固定押記。如果客戶在未經工銀國際證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在抵押戶口貸方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上設立、招致或允許產生或存續任何產權負擔,或者試圖採取或採取任何措施如此行事,或者客戶被提起破産或清盤申請,或者客戶財産或客戶業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委任接管人,或者客戶與其債權人達成一般債務安排或和解,則對於受此影響的抵押戶口貸方內不時存在的所有金額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而言,按前述規定設立的浮動押記,應不經通知於封押事件緊接前夕即自動轉換為固定押記;
(d) 在無損有關協議所載任何其他規定之情況下,客戶授權工銀國際證券將抵押戶口的任何貸方餘額,以及工銀國際證券或工銀國際證券的任何聯屬人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用於支付根據有關協議應向工銀國際證券支付的全部款項;及
(e) 客戶將自行承擔費用,簽訂並簽署工銀國際證券為下述目的可能要求的一切轉讓書、授權書、委任代表書及所有其他文件並進行工銀國際證券為下述目的可能要求的一切行為和事項:
(i) 以便完善工銀國際證券對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權;及/或
4. 終止
(ii) 以便將該等抵押財產歸於工銀國際證券和/或其代名人及/或任何購買人的名下,或使工銀國際證券能夠將該等抵押財產歸於工銀國際證券和/或其代名人及/或任何購買人的名下;及/或
(iii) 在其他方面以達到取得據此設立之擔保之全部利益的目的。
4.1 有關協議的終止不得影響客戶在證券交易條款及細則項下作出的任何保證、xx、承諾和彌償保證的效力,其全部在該等終止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