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紅皮書國際逐條釋義(The FIDIC Red Book Contract: An International
本月專題
延伸閱讀
FIDIC紅皮書國際逐條釋義(The FIDIC Red Book Contract: An International
Clause-by-Clause Commentary)
──導讀與書評
▇▇▇*
眾才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目次 壹、前 言
貳、FIDIC 及其出版的契約範本
參、導讀──各章概覽
肆、心得與書評
壹、前 言
2023年國際工程法律界的盛事(至少就筆者而言,沒有之一),是曾擔任 FIDIC契約委員會(Contracts Committee)委員、法律/特別顧問30餘年,多次參與FIDIC一系列契約範本(包括紅皮書)的改版,亦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榮譽副院長的▇▇▇▇▇▇▇▇▇▇▇ ▇. ▇▇▇▇▇▇▇ 先生出版了《FIDIC紅皮書國際逐條釋義》(The
FIDIC Red Book Contract: An International Clause-by-Clause Commentary)一書(下稱「本書」1)。作者▇▇▇▇▇▇▇先生多年來結合其工作經驗,筆耕不輟,就工程與國際仲裁相關主題出版逾80篇論文,篇篇擲地有聲,是理論與實務界經常援引的經典,其就2022年再刷2017年版紅皮書所著之逐條釋義自是業界人士常備案頭的重要參考,廣受好評。曾任職英國高等法院主持技術與工程法庭
的前法官▇▇▇▇▇▇ ▇▇▇▇▇▇▇▇指出:「對 2017年《紅皮書》進行詳細分析,無人能更出其右」(There is nobody better able to produc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2017 Red Book than he is.),可謂是至高無上的評價。
本書厚達1千4百多頁,為便利各界閱讀,筆者非常榮幸應▇▇▇▇▇▇▇先生的邀請,為本書撰寫書評,敬此介紹本書特色與各章概要,與大家分享筆者的心得領悟與觀察,期能提供導讀,有助於大家更有效率、流暢地享受這場極為豐富的知識盛宴。
貳、FIDIC及其出版的契約範本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 法文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取其字首簡稱為FIDIC,英文為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頒布一系列的契約範本,分別適用於不同情況的國際工程2。由於其依各契約範本的特性賦予不同顏色的書皮,故被綜合稱之為彩虹書(Rainbow Book)。許多國際工程的業主經常視其個案情況,自這一系列的契約範本中選擇合適者,納入成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再加上世界銀行、各開發銀行將引用FIDIC契約條款列為融資的條件之一,故在實務上具有高度重要性。此外,也間接影
響若干國內工程契約的解釋與適用,誠如重要民法學者▇自強教授所言:
「FIDIC契約條款之基本契約法律原則亦得為國際工程契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個別契約解釋及漏洞填補之助」3。
在彩虹書所包括的一系列契約範本中,紅皮書( Red Book)的全稱為: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其所適用的工程為:由業主提供設計,廠商按圖施工。由工程師(Engineer)為契約管理、監督工程、核付工程款。業主具有知情權、應全程被告知,並且有權為變更指示。契約金額可以是依實作數量結算或固定總價。這是實務上常見的工程類型,紅皮書也成為經常被引用的契約範本之一,足見其重要性。
參、導讀──各章概覽
本書的特色之一是作者直到第四章才展開其就紅皮書的逐條釋義,之前的第一章至第三章,作者先依次說明本書的目的與架構、準據法及契約解釋;最後,於第五章評述紅皮書通用條件之附屬文件。謹依次分別說明各章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論
作者在本書第一章總論闡述本書之
目的與架構。先從介紹FIDIC本身的組織與FIDIC所頒布的國際工程契約範本(包括紅皮書)開始。其開宗明義地指出:儘管目前較常見的作法是從普通法系的角度來進行評釋,但既然紅皮書是供國際使用的標準契約範本,其在進行逐條評釋時,不會僅從普通法系的角度來進行評釋,也會從大陸法系的角度來進行評釋,並且同時援引國際法律原則及國際仲裁判斷。作者注意到已有為數眾多基於普通法對於FIDIC 契約範本的評論,為▇▇現況,作者反而會刻意著重從大陸法系、國際法律原則及國際仲裁判斷的角度進行分析與評論。
二、第二章準據法
本書第二章準據法,作者先說明所有法體系共通的法律原則,包括:(一)契約自由、(二)契約神聖與(三)契約法絕大多數的規則都是「默認規則」,即僅在當事人未另行約定時才有所適用。其次,再進一步從普通法與大陸法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討論國際工程契約中常見的議題,包括:誠信原則之義務(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抗辯、是否必須發出違約通知(如有)、契約解除、契約管理者之角色、總價契約、分包商之直接權利(如有)、10年責任(decennial liability)、違約 金 與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 liquidated damages and penalties)、損害賠償之限制、不可抗力與艱困(force majeure and
hardship)、到期款項的利息、破產與時效。接著,作者探討3個與國際工程契約直接相關的理論,即:不可預見之物理障 礙 ( unforeseeable physical difficulties,法文sujétions imprévues)、艱困(hardship,法文imprévisions)與王之行為(act of the ▇▇▇▇▇▇,法文fait du ▇▇▇▇▇▇)。此外,作者特別關注對於國際工程契約而言特別重要的兩個議題, 即:1.施工現場或施工現場所在國之強行法與2.必須適用開發較為落後國家之法律(作為準據法)的挑戰。這是國際工程契約常見的情況。最後,作者討論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頒布的國際商事契約通 則 (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16, UNIDROIT Principles 20164)與貿易慣例,以及這些原則、慣例與FIDIC契約範本之關聯性,作為本章之結尾。
三、第三章契約解釋
作者於本章先討論解釋FIDIC契約範本之特性,注意到紅皮書中專門針對契約解釋的諸多條款,再討論常見的議題,例如不利解釋原則、從定型化契約刪除條款之效力,以及FIDIC出版物(包括FIDIC的其他契約範本)與比較法,以及國際商會之仲裁判斷在解釋契約時的份量(如有)。其次,作者臚列了八大原因,論述其認為國際仲裁人與內國法院法官解釋契約之方法不大相同,並據之
探討國際仲裁條款對契約(特別是對於紅皮書)解釋之影響。最後,作者以其稱之為解釋國際工程契約(例如紅皮書)的「務實方法」作為本章小結。作者表示該務實方法,至少對其而言,在面對仲裁庭時是有用的。
四、第四章逐條釋義
作者於第四章逐條釋義紅皮書的通用條件(General Conditions5),計有21條,細分為168項,作者依下列5個標題進行分析:
(一)與上一版(即1999年版)紅皮書比較之主要變更;
(二)識別並羅列其他與正在進行評釋的條項相關之條項;
(三)作者的分析;
(四)援引相關的普通法、大陸法或國際仲裁判斷,以及法律原則;
(五)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提供該條項的修正建議。
作者提及紅皮書大約包含了100個名詞定義,推薦當事人使用FIDIC契約範本時,應於其相互溝通往來中,使用該等已定義於契約中的名詞。這些經過定義的名詞應成為其通用語言。
作者在本章特別著墨下列5個主題:
(一)英國工程法學會(SCL)工期延誤與干擾索賠分析準則與紅皮書第 8條涉及時間的條款;
(二)第18條規定之「特殊事件」
(Exceptional Events)及大陸法或普通法下之契約義務的解消;
(三)第20條求償條款相關之求償程序及時限問題(包括如何克服);
(四)第20條、第21條所規定各項進入仲裁的條件;與
(五)第21條所規定之國際商會仲裁規則。
作者側重說明紅皮書第14條以下關於爭端解決程序的條款。首先,紅皮書第14 條規定了爭端避免與裁決委員會
( Dispute Avoidance/Adjudication Board, DAAB )。將 原本的爭端裁決委員會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DAB)更名為爭端避免與裁決委員會,並且加強其在「爭端避免」的功能,是2017年版紅皮書修訂的要點之一。作者以附圖14說明爭端避免與裁決委員會的兩大功能:「爭端避免」與「爭端解決」,扼要圖示如附圖14。
作者以附圖15說明從求償之初到最終提付仲裁的整個程序,標示各階段的最長時限及自引起求償之「事件或情況」起的累計日數。
在通常的情況下,當事人循第21.4項的規定,將爭端提付DAAB,如當事人對於DAAB作出的決定不服,且無法經由友好協商解決該爭端,任一方當事人可以將爭端提付國際商會(ICC)仲裁以終局解決;但在下列4個例外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將爭端提付國際
附圖14:爭端避免與裁決委員會的兩大功能:「爭端避免」與「爭端解決」
1. Dispute Avoidance
(No time limit or special procedure)
爭端避免
(2) DAAB provides informal assistance to resolve the issue or disagreement DAAB 提供非正式協助以解決該議題或分歧
(無時限或特別程序)
2. Dispute Resolution
(Strict time limits and strict procedures)
爭端解決
(2) DAAB’s decision
DAAB作出決定(第21.4項)
(嚴格之時限與程序)
(1) Referral of an issue or disagreement to the DAAB
將議題或分歧提付DAAB(第21.3項)
(1) Referral of a Dispute to the DAAB
將👉端提付DAAB(第21.4項)
(4) If Dispute not amicably settled final resolution by ICC arbitration
如👉端未能經由友好協商解決,則由國際商會(ICC)仲裁以終局解決(第
21.6項)
(3) If Dispute not resolved by the decision, Parties to attempt amicable settlement 如👉端未解決,當事人試圖友好協商
(第21.5項)
*附圖14為本書作者自行製作。
附圖15 時間及/或金錢求償之時間表(註1)
N〫of days for each step 各步驟之日數 | Procedural Step 程序步驟 | Cumulative n〫of days from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 giving rise to a Claim自引起求償之「事件或情況」起的 累計日數 |
0 | An ‘event or circumstance’ giving rise to a Claim occurs (SC 20.2) 引起求償的「事件或情況」發生(第 20.2項) | 0 |
N〫of days for each step 各步驟之日數 | Procedural Step 程序步驟 | Cumulative n〫of days from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 giving rise to a Claim自引起求償之「事件或情況」起的 累計日數 |
28(註2) | Notice of Claim (SC 20.2) 求償通知(第20.2項) | 28 |
14 | Engineer’s Notice of objection, if any (SC 20.2.2) 工程師拒絕之通知(如有) (第20.2.2項) | 42 |
84(註3) | Submission of a fully detailed Claim (SC 20.2.4) 提交具完整細節的求償 (第20.2.4項) | 84 |
14 | Engineer’s Notice of objection, if any (SC 20.2.4) 工程師拒絕之通知(如有) (第20.2.4項) | 98 |
84(註4) | Engineer’s determination (SC 3.7.2) 工程師之決定(第3.7.2項) | 168 |
28 | NOD with Engineer’s determination (SC 3.7.5) 就工程師決定提出異議(第3.7.5項) | 196 |
42 | Referral of Dispute to DAAB (SC 21.4.1) 將爭端提付DAAB(第21.4.1項) | 238 (i.e., around 8 months) 238(即約8個月) |
84 | DAAB decision (SC 21.4.3) DAAB之決定(第21.4.3項) | 322 |
28 | NOD with DAAB Decision (SC 21.4.4) 就DAAB決定提出異議(第21.4.4項) | 350 |
28 | Attempt at amicable settlement (SC 21.5) 嘗試友好協商(第21.5項) | 378 (i.e., around 12 months) 378(即約12個月) |
--- | ICC arbitration (SC 21.6) ICC仲裁(第21.6項) | 378 and thereafter 378 及此後。 |
*附圖15為本書作者自行製作。
【註1】附圖15呈現了條款步驟的簡化版本,仍請以實際之相關條項的文字內容為準。作者在書中另有提供更詳細版本的時間及/或金錢求償時間表。
【註2】時效自求償方知悉,或應得知悉該請求事件或情況之日起算,請參見第20.2.1項。
【註3】第20.2.4項。
【註4】時效自工程師收到具完整細節的求償(第3.7.3(c)(i)款)並推定與工程師依據第3.7.1項協商未達成協議之日起算。
仲裁,即6:
(一)一方當事人未能依第3.7.4項的規定遵守其與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他方當事人得在無損於其法定權利的情況下,直接將該「不遵守」提付仲裁(請參見第3.7.5項);
(二)一方當事人不遵守工程師依第3.7.5項作出終局且具有拘束力的決定
(Determination7),他方當事人得在無損於其法定權利的情況下,直接將該「不遵守」提付仲裁(請參見第3.7.5項);
(三)一方當事人不遵守▇▇▇▇的決定(Decision,不論是具有拘束力的決定或是具有拘束力且終局的決定),他方當事人得在無損於其法定權利的情況下,直接將該「不遵守」提付仲裁(請參見第21.7項);
(四)不論是因為DAAB的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 以致沒有或未組成 DAAB,則任一方當事人得在無損於其法定權利的情況下,直接將爭端提付仲裁(請參見第21.8項)。
五、第五章其他文件的釋義
紅皮書的通用條件附有附屬文件,包括DAAB協議、DAAB程序規則、母公司擔保格式、付款擔保格式等,作者在第五章就該附屬文件進行釋義與評論。
肆、心得與書評
筆者認為本書的一大特色是作者萃取其30餘年執業經驗的精華,分別從普通法與大陸法兩個不同法系的角度來分析國際工程契約中常見的重要法律議題,比較這些重要的法律議題在上述二大法系中是否有不同的規範?如是,該不同的規範各自為何?並且以其多年來辦理國際工程仲裁案件的經驗,以國際仲裁判斷的案例來評釋紅皮書各契約條款,特別具有實務操作價值,也充分展現本書逐條釋義的國際性。
其次,筆者大力推薦讀者詳細閱讀第二章「準據法」與第三章「契約解釋」
(共計160餘頁),作者在這二章所闡述的原則不僅適用於紅皮書,也適用於彩
虹書的其他契約範本。
相較而言,第四章及第五章關於紅皮書及其附屬文件的逐條釋義,固然一方面可以成為讀者們詳細了解紅皮書之通用條件的重要參考;但另一方面,倘
若讀者沒有時間依次逐條詳閱其釋義,仍然很適合將本書放在案頭,在需要了解特定條款時,直接翻閱、研究與該特定條款相關的釋義內容,是非常全面且實用的參考書。宀
註釋
* 作者同時為國際商會替代性爭議解決國際中心常委會委員、特許仲裁學會特許仲裁人暨臺灣支會會長、再保險與保險亞洲仲裁協會(ARIAS Asia)臺灣分會會長,連續入選為國際名人錄(Who's Who Legal)工程法領域思想領袖及工程法與仲裁雙領域的推薦律師,並經▇▇▇(▇▇▇▇▇▇▇▇)評選列爲最受歡迎的仲裁人。
1. 2023年由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請參見:▇▇▇▇▇://▇▇▇-▇▇▇▇▇.▇▇▇▇▇▇▇▇▇▇▇▇▇.▇▇▇/▇/▇▇▇▇▇▇▇/▇▇▇-▇▇▇▇▇-▇▇▇- book-a-practical-international-clausebyclause-commentary/01t4R00000NqPc9QAF。
2. 關於FIDIC各契約範本的基本介紹及其適用,請參見:▇▇▇,離岸風電與FIDIC契約,離岸風電雜誌,8期,2021年3月,82-86頁。
3. ▇自強,FIDIC工程契約條款在契約法源之地位,仲裁季刊,90期,2010年4月,94頁。
4.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頒布的國際商事契約通則(UNIDROIT Principles 2016)的序言表明:通則旨在為國際商事契約制定一般規則。當事人約定其契約受通則管轄時,應適用通則。當事人約定其契約受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習慣法或類似規範管轄時,可適用通則。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契約時,可適用通則。通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文件。通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內法。通則也可用作國內和國際立法的範本。
5. General Terms、Particular Terms有譯為「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亦有譯為「一般條款、特定條款」。
6. 作者於本書的附圖16以圖示扼要說明之。
7. 為避免與DAAB作出之「決定」(Decision),本條款由工程師作出的Determination另有譯為「確定」或「確認」者。
關鍵詞:▇▇▇▇▇、紅皮書、國際工程、國際仲裁、▇▇▇
DOI:10.53106/279069732301
(相關文獻🖝月旦知識庫 ▇▇▇.▇▇▇▇▇▇▇.▇▇▇.▇▇;更多裁判分析🖝月旦法律分析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