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2-J1-991926-YZLZ
“政采云”平台合同编号:11N498521339202212605
南 宁 市 政 府 采 购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冷冻离心机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2-J1-991926-YZLZ
采购计划编号:NNZC[2022]5414 号
采购人: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成交供应商:广西普拉尼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目录
一、第一部分 合同书
二、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三、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四、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4.1 成交通知书
4.2 采购需求
4.3 响应函
4.4 响应报价表
4.5 货物配置清单
4.6 货物需求偏离表
4.7 商务条款偏离表
4.8 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如有请提供)
第一部分 合同书
2022 年 11 月 17 日,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谈 判小组评定,广西普拉尼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和广西普拉尼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成交通知书;
1.1.3 采购文件及“响应报价”(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标的物
1.2.1 标的物 1 信息
1.2.1.1 名称:低速冷冻离心机;
1.2.1.2 数量:1 台;
1.2.1.3 质量:/。
1.3 价款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元) |
1 | 低速冷冻离心机 | 594800.00 |
总价 | 594800.00 |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94800.00 元(大写:伍拾玖万肆仟捌佰元人民币,含税)。分项价格: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乙方所提交的货物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1.4.2 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5 标的物交付期限、地点、方式和货物期限
1.5.1 交付期限: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交付使用;
1.5.2 交付地点: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1.5.3 交付方式:现场交付;
1.5.4 货物及质保期限: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负责上门维修及更换配件。终身维修
(质保期后维修只收配件费,终身免费软件升级)。
1.6 违约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标的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标的物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迟延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回全部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欠付金额的 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乙方在质保期内未按承诺提供售后等货物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 2000.00
元的违约金。
1.6.5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
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7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7.1 将争议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 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有效电子公章时生效。
甲方: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广西普拉尼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124501004985213391 91450100MA5Q29FD71
住所:xxxxxx 00 x 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 2 号
xx名都商务楼 B 座 1207 号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xxx 联系人:xx
约定送达地址:xxxxxx 00 x 约定送达地址:广西xxxxxxxxxx
0 xxxxxxxx X x 0000 x
xxxx:000000 xxxx: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凤岭支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广西普拉尼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8113001012900182215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x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 “标的物”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货物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维保、物业货物、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标的物将要运至或者实施或者安装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标的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包装和装运
2.4.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标的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
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标的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标的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4.2 装运标的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5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5.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标的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5.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6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7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7.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7.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7.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及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8 质量保证
2.8.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8.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3 乙方应确保项目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注明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放弃或终止合同。
2.8.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其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酿成重大事故(工作日系统中断一天以上)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项目总价的 30%。
2.9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或者在途标的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2.10 延迟交货/交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2.11 合同变更
2.11.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标的物的,那么需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 10%;
2.11.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2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3 不可抗力
2.13.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3.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3.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4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15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6 合同中止、终止
2.16.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6.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 检验和验收
2.17.1 标的物交付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标的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
2.17.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货物、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货物、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17.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8 通知和送达
2.18.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约定送达地址”为收件地址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8.2 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9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20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20.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20.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1 履约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22 中小企业政策
2.22.1 本合同(□是 □否)为中小企业“政采贷”可融资合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事项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
2.22.2 本合同(□是 ☑否)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2.23 合同份数
x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x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3.1 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知识产权归属:无
3.2 包装和装运专用条款(如果有):无
3.3 装运标的物的要求和通知:无
3.4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x次项目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肆仟捌佰元整(¥594800.00 元)。本项目采用以下勾选结算方式进行支付:
☑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付款条件为:本项目无预付款,乙方所提交的货物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货物费用的,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欠付货物费额度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上限按照《合同书》约定执行。
3.5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或者在途标的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乙方
3.5.1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3.5.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3.5.3 标的物交付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标的物交付时,乙方在 日内发起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
3.5.4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
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
场签收,外观、说明书、及软件各项功能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不合格的 不予签收。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 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3、乙方需负责安装、调试(测试),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设备、软件运 行符合技术要求,甲xx可验收。
4、甲方组织验收,乙方必须到场配合,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凭证。
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规定执行。
6.验收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
3.5.5 其他:无
3.6 项目验收:
3.6.1 甲方参照《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验收评价管理办法》(南财采[2019]217号)规定组织对乙方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乙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6.2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货物、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出具验收报告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甲方根据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意见并经甲方与乙方签字盖章生效。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6.3 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按照《合同书》约定执行。
3.6.4 验收产生的费用首次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首次验收不合格,后续验收费用由乙方支付。
3.6.5 验收内容及资料要求:
根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货物要求确定验收指标和标准。未进行相应约定
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3.6.6 验收内容
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 |
1 | 交货产品数量 | 低速冷冻离心机 1 台 |
2 | 交货产品的质量文件 | 满足采购需求,并以乙方具体响应为准 |
3 | 交货产品技术、性能指标 | 满足采购需求,并以乙方具体响应为准 |
4 | 售后服务承诺 | 满足采购需求,并以乙方具体响应为准 |
5 | 其他工作 | 满足采购需求,并以乙方具体响应为准 |
(温馨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 号)规定,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
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
条件。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采购人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
3.6.7 验收资料要求
验收资料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文件;
(2)响应文件;
(3)采购合同;
(4)到货核验单(需采购核验人、复核人及乙方交货人三方签字盖章)、产品拍照图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原件、三包凭证、产品的检测报告、原厂质保承诺函等;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