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效美國 1980 年 CERCLA 之立法例而來,面對先墊付整治費用再求償所形成基金財務壓力、訴訟曠日廢時且嚴重影響污染場址整治效率等相同問題情況下,可借鏡美國與 PRP 達成整治協議之經驗,運 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與可能責任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締結行政契約,達到改善代履行成效不彰、提升整體整治效率及減輕土污基金財務壓力等多重目的。此外為消除地方主管機 關對簽訂行政契約之新型態行政作為之疑慮,建議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訂定「直轄市、縣 (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