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委
托
协
议
书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 托 单 位: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法 定 代 表 人:xxx
地 址:xxxxxxxxxx00x
受 委 托 单 位: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法 定 代 表 人:xxx
地 址:xxxxxxxxxxxx00x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隆盛镇农业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隆盛镇人民政府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理;
(二)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三)对《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四)对《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至七项所列情形的处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九)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四项的处罚;
(十)对《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的处罚;
(十一)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十二)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十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十四)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十六)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十七)对拒绝、阻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十八)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和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十九)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二十)对农药经营者具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二十一)对农药经营者具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二十三)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二十四)对伪造、变造、转让、赋权名称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二十五)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二十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二十八)对未保存、建立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二十九)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三十)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三十一)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处罚;
(三十二)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三十三)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三十四)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三十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三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三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及期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协助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并为其申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向受托单位提供农业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对受委托方进行农业行政执法相关业务培训;
7.对受委托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法制审查;
8.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参加因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或者实施办法;
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行政处罚案卷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查;
9.受委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