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经办单位通过学校OA 办公系统的预开发票申请流程办理预开发票申请,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后,须按规定上传相关合同(协议)等有效佐证材料。
广州南方学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广州南方学院票据管理制度》(南方学院财务[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增值税发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与填开。
第三条 各单位可向学校申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四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总务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处置学校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校增值税应税收入界定范围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均须按其所属税目及其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 学校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以下称“应税服务收入”)适用税目涉及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不动产经营租赁。
(一)生活服务业
生活服务业主要涉及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包括各类培训班、演讲、讲座、报告会,文艺比赛、表演,体育比赛、指导、表演、服务等。
(二)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
不动产经营租赁主要涉及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租赁。
学校应税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税率、征收率详见附件。
第七条 总务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处置学校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行为,依据国家关于简易征税的相关规定,按 3%征收率减按 2%或选择放弃减税直接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应税率、征收费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第八条 学校发生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九条 学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条 学校在取得上述应税收入后,由财务处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按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各单位应在学校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当月向财务处申领增值税发票,逾期不予补开。
第四章 学校增值税发票的申领
第十一条 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后,学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经办单位在相关款项到达学校账户的当月凭合同(协议)、银行电子回单等有效
佐证材料,向财务处提出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经办单位未在当月提出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的,财务处不予跨月补开。
第十二条 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后,合同(协议)已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确需学校预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经办单位依据合同(协议)向财务处提出预开发票申请,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经办单位通过学校OA 办公系统的预开发票申请流程办理预开发票申请,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后,须按规定上传相关合同(协议)等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预开发票对应款项到达学校账户时间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发票开具时间的次月。发票开出后,对应款项未在规定期限内转至学校账户的,由申请预开发票的经办单位负责追回相关发票,财务处对所开发票按红冲作废处理。确实无法追回相关发票的,由经办单位取得收票方的有效证明文件后,交由财务处对所开发票按红冲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下学校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收票方为个人的。
(二)处置学校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并按简易征收的相关规定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第十六条 经办单位在核对发票信息无误并完成领取签收后,及时将增值税发票提交收票方。经办单位因保管不善造成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已丢失的增值税发票,财务处不予补开。收票方确需将相应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由经办单位向财务处申请出具相应发票记账联的有效
复印件;收票方确需获取加盖学校公章的已开具发票说明文件,由经办单位向财务处提出申请,财务处按学校用印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x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x办法生效期间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学校应税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税率、征收率表
附件:学校应税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税率、征收率表
税目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教育费附 加 | 地方教育费 附加 |
一、生活服务业 | ||||
1.非学历教育服务(简易征收) | ||||
1.1 各类培训班 | 3% | 7% | 3% | 2% |
1.2 演讲、讲座、报告会 | 3% | 7% | 3% | 2% |
2.文化体育服务 | ||||
2.1 文艺比赛、表演 | 6% | 7% | 3% | 2% |
2.2 体育比赛、指导、表 演、服务等 | 6% | 7% | 3% | 2% |
二、现代服务业 | ||||
1.咨询服务 | 6% | 7% | 3% | 2% |
2.信息技术服务 | 6% | 7% | 3% | 2% |
3.文化创意服务 | 6% | 7% | 3% | 2% |
4.研发和技术服务 | 6% | 7% | 3% | 2% |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简 易征收) | 5% | 7% | 3%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