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上之建築物,原作為衛生室用,經本府衛生局查復已無使用需求,現無償借用提供新興里守望相助隊使用,惟該現有建物不符市民活動中心使用需求, 後續將辦理報廢拆除事宜,爰須另規劃興建地上三層之建築物作為市民活動中心使用,建築面積約 649.68m²。為有效運用整體基地空間,除規劃市民活動中心外,部分土 地面積作為該館舍之停車空間,及鄰近學校學童通行步道並於舘舍周圍空地進行綠美化,除可增強整體土地運用效益,並創造友善的社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