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上之建築物,原作為衛生室用,經本府衛生局查復已無使用需求,現無償借用提供新興里守望相助隊使用,惟該現有建物不符市民活動中心使用需求, 後續將辦理報廢拆除事宜,爰須另規劃興建地上三層之建築物作為市民活動中心使用,建築面積約 649.68m²。為有效運用整體基地空間,除規劃市民活動中心外,部分土 地面積作為該館舍之停車空間,及鄰近學校學童通行步道並於舘舍周圍空地進行綠美化,除可增強整體土地運用效益,並創造友善的社區環境。
徵收土地計畫書
x府為辦理「新興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 1 筆持分土地,面積 0.003546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2 份,請准予照
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新興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1 年 4 月開工,114 年 2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市民活動中心。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其他公共建築。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6 款。
(三)奉准興辦事業之文件:
1、本府社會局提報社福場館用地需求第 11 次專案會議市長裁示:「新興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預算編列於蘆竹區公所,並委由區公所負責規劃及興建。
2、本案工程本府本於權責辦理,為充足地方公共空間需求,由桃園市蘆竹區公所陳報該興辦事業計畫,經本府以 110 年 7 月 2 日府社團字
第 1100125248 號函核定興辦。用地取得後權屬登記為桃園市,管理機關為本府社會局,蘆竹區公所僅係負責市民活動中心之工程規劃及興建,工程完工後仍由本府管理使用。
3、為辦理本案工程,蘆竹區公所已於 108 年度歲出計畫-社政業務-社政工作-設備投資-土地項下編列工程總經費計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用地取得經費計 360 萬元(108 及 109 年年底辦理預算保留,
及 110 年度歲出計畫-社政業務-社政工作-設備投資-房屋建築及設
備費項下編列 500 萬元,接續於 111 年度編列 1,000 萬元及 112 年
度編列 3,500 萬元),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足敷本案使用。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該土地目前係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部分土地供衛生室使用,惟本案依興辦事業興建完成後提供里民集會、居民班隊活動及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多目標福利設施使用。
(二)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已盡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且本案興建市民活動中心之公共建築使用,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6 款。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為東側臨接新興街 350 號民宅,西側臨接新興衛生室,南側臨接新興街(近新興國小),北側臨接水利用地無行水。
(四)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 1 筆土地,面積 0.00354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現況部分雜木林,部分為空地供停車使用。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xxxxxxxxxxxxx,xxx或低度利用公共建築可提供里民辦理活動,長期以來嚴重影響社區發展且公益服務活動之推廣亦受限制,倘需辦理較大型活動概以租借其他場地或臨時搭棚等方式辦理,另有關社區業務及福利社區之推動(如:公共托育、巷弄長照站等)均受限於空間及館舍不足。故為提供里民集會、活動及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守望相助隊、成長教室及環保志工隊等多目標公共空間,爰有興建本新興市民活動中心之需求,並將市民活動中心周圍空地綠美
化,以提供市民一處完善公共活動場所。本案計畫目的係設置市民活動中心,除提升居民生活機能及提供居民集會場所,並設置照顧關懷弱勢空間,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具合理關連性。
2、本興辦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3、案內徵收土地屬非都市土地,原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宿舍用地衛生室),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之同意變更為市民活動中心使用。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上之建築物,原作為衛生室用,經本府衛生局查復已無使用需求,現無償借用提供新興里守望相助隊使用,惟該現有建物不符市民活動中心使用需求,後續將辦理報廢拆除事宜,爰須另規劃興建地上三層之建築物作為市民活動中心使用,建築面積約 649.68m²。為有效運用整體基地空間,除規劃市民活動中心外,部分土地面積作為該館舍之停車空間,及鄰近學校學童通行步道並於舘舍周圍空地進行綠美化,除可增強整體土地運用效益,並創造友善的社區環境。
2、德林段 891 地號係公私共有(本市持分1/2),現況僅部分供停車使用,其餘為雜木林,長期以來未能有效利用。本案若未將該地號土地納入,則基地將呈狹長型不利建築規劃利用,難以達到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需求。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本工程使用 885、890、891、892 地號等 4 筆土地,建蔽率為 60%、容積率x 000%,xxx面積為 649.68
平方公尺,最大建築面積 389.82 平方公尺,允建容積面積 1169.42
平方公尺,僅達到市民活動中心最小使用需求;若僅規劃使用 885、 890、892 地號等 3 筆公有土地,基地總面積為 407.48 平方公尺,最
大建築面積為 244.49 平方公尺,允建容積面積為 733.46 平方公尺,將不敷使用且丘型狹長不整,亦不利建築規劃,故確有徵收使用該公私共有之 891 地號土地必要。範圍內土地均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達土地合理使用及考量村里、社區實際發展,已儘可能使用公有土地,減少徵收私有土地,爰本計畫用地勘選已達必須使用之最小限度範圍達且最大改善效益。
3、本興辦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4、本計畫工程係為提供市民集會場所及活動空間,並增進里鄰發展,有
助於提高居民生活品質、改善生活環境與連繫功能。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使用,導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權利,故必須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以達成使用目的,無意願者無法剔除。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案址位於原新興衛生室所在地,於xxxxxxxxxx,已考量新興、中福、上興、中興等里區位,交通適中,公有土地利用、里民使用率等因素,並廣納民眾意見後,規劃多功能市民活動中心,提供居民舒適的生活育樂空間之最佳區位,用地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本市民活動中心屬永久性設施,供民眾公共使用,故應以取得所有權為必要,若以其他方式取得,例如:(1)設定地上權、(2)租賃、(3)聯合開發、(4)捐贈、(5)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均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賃:本工程係永久性設施使用,永久提供公眾使用,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用無虞,故不宜以租賃之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為公益性、服務性建設,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4)捐贈:私人捐贈雖為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並無所有權人提出。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本案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不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之規定。
2、上開 5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均不可行,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
益,爰於徵收土地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向所有權人協議,惟因無法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價購同意或部分所有權
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無法辦理塗銷,致未得於xx意見期間表示其協議價購意願,視為協議不成,爰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對改善里鄰民眾公共生活空間,增設社福據點滿足居民需求,提高生活品質,使公共設施共享,附近里鄰亦無適當地點或公共設施,為配合多元服務及提升里鄰發展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工程所在地(新興里)查 110 年 3 月蘆竹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總人口數約為 3,493 人,年齡結構 60~69 歲 12.83%;70 歲以上 9.71%,全案範圍內土地約計 4 筆,預計徵收土地 1 筆,影響該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59 人,本案所有權人占蘆竹區新興里總人口數 17/1000。用地範圍內無人口居住之事實,故無涉及人口結構之影響。但本案係經整體評估規劃開闢市民活動中心使用,將有助於本區域xx地區整體發展,未來對於本區周圍人口結構將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範圍內屬低度開發,興建市民活動中心完成啟用後,除可提供民眾集會及活動空間外,建築物提供設置公共設施,提升居民生活機能與品質。徵收範圍內現況並無住戶,不需進行拆遷,經評估對xx社會具良好正向發展。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成使用後,可提供xx弱勢族群關懷照顧服務,對弱勢族群有正面影響。又本計畫範圍無拆除合法建築物,故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x計畫市民活動中心施工期間,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並減量建設,施工過程產生之噪音及粉塵並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
環境之衝擊。市民活動中心完工啟用後,可提供市民及附近里民休閒、集會、活動之場域及設施,對居民健康有正面影響,本案依相關法令規定,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所需使用土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故對地方稅收增減無影響,本計畫完工後,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巷弄長照站,有助於本區域xx地區整體發展,增加家庭戶數、總人口數,對於地價稅、增值稅等地方稅收,與中央政府稅收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均可產生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屬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現況無耕作使用,且非屬計畫之主要農業生產地區,且範圍內無種植糧食及經濟作物,本案開發工程不會對於附近農業生產環境造成破壞,故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無公司行號及住家,因此無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之情形。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計畫土地用地費,約需 360 萬元,已納入本市蘆竹區公所預算編列,足敷支應,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範圍內無供農業、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致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計畫開闢已考量區域發展,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且區塊完整,不致於造成土地零碎切割、破壞土地利用完整性之情形。活動中心開
闢工程完工後,有利於促進周圍里民、居民多功能使用,對當地民眾與社會整體實有正面助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工程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現況部分公有土地上現有建築改良物(原新興衛生室)與雜木林,並無其他地上物,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城鄉自然改變甚微。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x計畫徵收範圍內經本府文化局 108 年 3 月 26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80004640 號函查復,無發現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倘日後工程執行過程中若有發現相關文化資產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擬徵收之土地,現況為公有建築改良物與雜木林、空地,不會因為徵收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且市民活動中心完工後,提供照顧弱勢及充足公共空間需求,對於居民整體生活條件、模式帶來正面的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計畫範圍內無特殊生態,且興建工程非進行大範圍土地開發及變更使用,經相關機關認定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非地質、河川、保安林、山坡地等管制區域內,因此對地區生態環境並無影響,並依本府 110 年 8 月 17 日府環綜字第 1100205650 號函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本案係興建市民活動中心,施工期間配合現況排水路維護地區生態環境。長期而言,可達成xx居民生活改善與社會整體環境發展。
5、徵收計畫對該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計畫開闢後可提升本區域的公共活動空間,強化社區關懷,落實鄉鎮建設,並可促進xx社區之發展,整體而言對居民有正面影響,對
社會整體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興建市民活動中心,在於建構寧適的環境、福祉的社會、安全的生活、便民的政府。不僅為帶動社區發展,也是朝向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邁進。
(1)寧適的環境:市民活動中心不僅能提供居民舒適的生活育樂空間,營造居民向心力,具有守望相助、敦親睦鄰功能。
(2)福祉的社會:市民活動中心的功能,在於提供多功能社會服務及多元活動空間,讓居民能夠享有更好的生活品質。
(3)安全的生活:氣候變遷,台灣近年來天災地變頻傳,市民活動中心能作為因應災民緊急安置之場所,提供應變物資發放保存之場所,具有防災救災功能。
(4)便民的政府:作為政府推動各項政令,辦理村里基層建設座談會及服務民眾之據點,提供更具可信性的服務輸送網絡,使政府施政深入基層,具有普遍服務之功能。
2、永續指標
(1)健全區域民眾集會,提供多功能公共活動空間運用。 (2)納入在地關懷據點照顧弱勢族群,帶動地區之發展。
(3)本計畫除改善區域公共設施,增進生活品質與機能外,亦能提升區域整體發展,符合永續發展之目標。
3、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是基於永續發展的觀點,然本案工程範圍之土地使用計畫性質屬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興建設置市民活動中心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亦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亦可促進當地產業發展,縮短城鄉差距,xx區域發展,同時兼顧社會公益及環境永續提升,符合國土計畫政策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用地範圍內未有因徵收計畫致須拆遷建築改良物,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故不須訂定安置計畫,又本計畫興建市民活動中心,係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之使用,提供蘆竹區居民活動空間、有助於提升當地生活機能、型態、環境景觀及整體的生活品質。滿足民眾集會與關懷弱勢的需求,進而促進居民身心健康,營造健康的社區。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案業於 108 年 6 月 11 日、同年 7 月 24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蘆竹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刊登 108 年 6 月 18 日、同年 7 月 27 日自由時報,及 108
年 6 月 12 日、同年 7 月 29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8 年 6 月 25 日、
同年 8 月 6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
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7 月 24、29 日、同年 10 月 30、3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蘆竹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罝,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記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8 年 8 月 6 日第 2 場公聽會就 108 年 6 月 25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 年 7 月 24 日府社團字第 1080180993 號函、108 年 10 月 28 日府社
團字第 1080263963 及 108026400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
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7 月 15 日府社團字第 10901640672 號函及 110 年 2 月 22 日府
社團字第 1100030693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說明資料,含協議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09 年 7 月 23 日及 110 年 3 月 9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賴○○等 43 人同意協議價購,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比例為 70.72%,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協議價購之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之通知,皆先經戶政、地政單位協助查明案內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之最新地址,再予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
(三)未達成協議之理由
所有權人賴○○等 4 人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所有權人因有他項權利登記無法辦理塗銷,或未於xx意見期間表示其協議價購意願,致無法達成協議,視為協議不成。其中所有權人賴○○(亡)之繼承人之一游○○表示該繼承關係已歷經四代,繼承人數眾多,且散居各地,辦理繼承登記相當困難,請本府儘速辦理徵收。另一繼承人x○○雖有意辦理繼承登記,本府亦於 110 年 10 月 1 日以府社團字第 1100250100 號函回復通知該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注意事項並提供繼承系統表及繼承登記須知供參,然前揭相關繼承人間就是否辦理繼承登記意願未有一致,亦未完成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致未能達成個別協議價購,為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辧理徵收。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己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所有權人賴○○、游○○、x○○等 3 人及x○○
之繼承人游○○、x○○等 2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除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說明,亦均記載於會議紀錄中並送達所有權人,本府另以 110 年 10 月 1 日府社團字第 1100250100 號專函回復意見xx人有關協議價購金額評估情形及繼承登記相關事宜,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 109 年 8 月 7 日及 110 年 6 月 7 日內無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xx意見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八、安置計畫
無,用地範圍內無徵收合法建築改良物,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無需訂定相關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如後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08 年 3 月 26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80004640 號函查證情形。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972,810 元。
1、地價補償金額:972,810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徵收補償地價﹕27,100 元/m²,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並依 110年本市蘆竹區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 101.23%,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 27,434 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3,600,000 元整,足敷本案使用。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用地所需經費蘆竹區公所已於 108 年度歲出計畫-社政業務-社政工作-設備投資-土地項下編列工程總經費計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用地取得經費計 360 萬元(108 及 109 年年底辦理預算保留,及 110 年度歲出計畫-社政業務-社政工作-設備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項下編列 500 萬元,接續於 111 年度編列 1,000 萬元及 112 年度編列 3,500 萬元),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足敷本案使用。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屬非都市土地,原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宿舍用地衛生室),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業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之同意,爰請一併核准變更使用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市民活動中心)。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含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