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长阶段(N) 最高赔偿金额 (0,0.25] 保险金额×30% (0.25,0.50] 保险金额×50% (0.50,0.75] 保险金额×70% (0.75,1] 保险金额×100%
中原农险xxxxxxxxxxxx(xxxx)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锦鲤养殖(淡水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锦鲤(淡水养殖),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鱼”)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鱼龄小于 1 岁;
(二)生产设施齐全、饲养管理规范、符合防疫要求、执行免疫程序、档案记录完整;
(三)生长健康,无疫病感染症状;
(四)供水、供氧等设备完好;
(五)投苗、投料、用药等生产档案记录及购苗、销售等购销记录齐全。第五条 下列锦鲤(淡水养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处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养殖场地及生产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三)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养殖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死亡,且每次事故损失率达到约定值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损失率是指连续 7 日内发生的累计损失率。
(一)泛塘: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雷电、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供电设备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
(二)溃塘、漫塘: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雷电、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发生溃塘、漫塘的;
(三)重大疫病:一般淡水鱼出血、肠炎、烂鳃;鳝鱼肠炎、出血;南美白对虾白斑病、红体病;甲鱼红底板、白底板、鳃腺炎。
每次事故损失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六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重大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鱼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四)互斗、被盗、丢失、中毒;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政府扑杀除外);
(六)未严格执行生产规范要求,饲养管理不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鱼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或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鱼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免疫后抗体监测达不到当地畜牧部门要求的;
(三)保险鱼因疫病死亡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发生重大病害或疫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在疾病观察期xx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病害导致死亡或扑杀的;
(六)因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等原因导致淘汰宰杀的。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鱼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产成本、市场价格和投苗数量等养殖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及饲养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0 日(含)为保险鱼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鱼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鱼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鱼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鱼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鱼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鱼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出险的保险鱼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保险人未将出险的保险鱼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可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鱼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参考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结合实际损失情况确定保险鱼实际损失。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鱼根据品种不同,不同生长期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为:
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阶段(N) | 最高赔偿金额 |
(0,0.25] | 保险金额×30% |
(0.25,0.50] | 保险金额×50% |
(0.50,0.75] | 保险金额×70% |
(0.75,1] | 保险金额×100% |
N=该批保险鱼已饲养天数/约定每批饲养天数
该批保险鱼已饲养天数根据投保时保单中载明的饲养天数结合生产记录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约定每批饲养天数根据养殖品种等情况,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溃塘
1.如果保险鱼溃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或溃塘程度(I)小于 0.5%,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鱼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赔付比例
总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溃塘程度对应赔付比例表
溃塘程度(I) | 0.5%≤I<1.0% | 1.0%≤I<5% | 5%≤I |
赔付比例 | 20% | 40% | 60% |
注:I=出险堤长占池塘xx的比例。
(二)漫塘
1.如果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以及水漫过塘埂或拦网(围网)等防逃设施长度不及堤坝长度十分之一,且淹没深度低于 15cm,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鱼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赔付比例
总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漫塘时间对应赔付比例表
漫塘时间(T) | T≤24 小时 | 24 小时<T≤72 小时 | T>72 小时 |
赔付比例 | 20% | 40% | 60% |
如同时发生溃塘、漫塘损失,不可同时计付赔偿金,但可以其中较高的金额赔偿给被保险人。
(三)泛塘、重大病害
单个池塘赔偿金额=该池塘保险鱼尸重×约定每公斤赔偿金额单个池塘赔偿金额以出险时该池塘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
该池塘最高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金额×该池塘面积赔偿金额=Σ单个池塘赔偿金额
约定每公斤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和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称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鱼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鱼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鱼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保险鱼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鱼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灾害。
(二)风灾:指 8 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空中运行物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