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儿童院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儿童院是一种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为正在上学和主要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提供家居以外的照顾。
目的及目标
儿童院旨为儿童提供短期照顾,直至他们能与家人团聚或接受其他长期生活安排为止。
儿童院的目标是:
• 在稳定及安全的环境中,为儿童提供暂代照顾
• 为儿童提供住宿照顾计划
• 保障和促进儿童健康及福祉,并培育他们的整体成长及发展,包括在体能、社交、情绪与智能方面的需要。
• 鼓励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发展潜能,并培养他们的责任感、自尊和自理能力。
服务性质
所提供的服务包括:
(a) 基本照顾,包括
• 在院舍现有资源下,以小组生活形式为儿童提供起居照顾及私人空间,x
儿童得到个别的关注及督导,并与其他儿童及院舍工作人员建立更融洽的关系
• 24 小时照顾
• 提供一日三餐各类食物
• 安排合适的基本衣物
• 安排或陪同儿童参加各类适合他们年龄及需要的活动及节目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包括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包括学业及家课
• 联系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包括学校、其他机构、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或工作员,以确保个别儿童的工作计划得以完成
• 鼓励及协助儿童与家人/监护人联络,并安排儿童短暂离开院舍回家渡假,以及为他们日后与家人团聚/独立生活作准备
(c) 福利计划及辅导,包括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相关人士,制订及检讨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
• 就儿童的情绪及行为问题作出辅导
• 按儿童的发展需要提供活动计划及支援
(d) 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
• 为儿童安排各类适合他们年龄的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参与社区活动和节目,以及发展社交技巧,协助儿童融入社区
• 提供培养儿童个人才能和志趣的机会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年龄介乎 6 至 21 岁,及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及青少年,当中或包括学习迟缓或智力有限的儿童、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儿童,或有轻微健康问题并经医生评估为适合于儿童院接受照顾的儿童。
所有申请经社会福利署(社署)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 注 1 率R(1) | 83% |
2 | 一年内完成 注 2定期个案检讨 注 3 的比率R(2) | 85% |
3 | 一年内完成注 4 个人工作计划注 5 的比率R(3) | 85% |
(定义索引载于本协议结尾)基本服务规定
• 每日 24 小时照顾,任何时间须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
• 注册社工(对于超过以 60 名儿童为基数的儿童院,工作人员应包括具备认可社会工作学位的注册社工)
• 提供一日三餐各类食物
• 切合儿童年龄的玩具、书籍及设施
• 服务须遵守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的规定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若接获资料齐全及已更新的申请,会在收到宿位空缺的书面通知后 7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转介有关申请。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信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索引 说明/定义
注 1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R(1) 宿位使用率的计算方式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总和
=
名额 x 年内营运日数
x 100%
*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暂时离院的儿童,及离院前回家试住的儿童。
[如使用率未能达到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到可供转介的数目]
注 2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指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
注 3 定期个案检讨指由儿童院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并须符合以下标准:
a) 参与者包括儿童院社工、儿童及第三方,即家长/转介工作员/家舍家长/教师/临床心理学家等;
b) 有关儿童的具体范畴,包括工作计划、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宿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c) 将检讨记录在案,即存置有关记录;
d) 制订跟进行动;及
e) 个案检讨的次数 为每名儿童每年两次,而检讨须于在每名留宿儿童入住首六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和后续检讨将于上一次检讨会议当日起计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R(2)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的比率计算方式
期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数目
=
期内需要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x 100%
注 4 完成个人工作计划指为每名儿童「完成」的所有工作计划。
注 5 个人工作计划指由儿童院为满足个别儿童需要而定的计划,须包括目的、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达成或检讨目标的期限。个人工作计划设定为每名儿童每次个案检讨时制订两项工作计划。
R(3) 完成个人工作计划的比率计算方式
期内完成的工作计划数目
=
2 x 期内需要完成个案检讨的数目
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