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密 A
合同编号:
秘境之眼网络专线服务项目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乙方(受托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分公司
签订地点: 深圳市
商密 A
数据业务(上网)使用合同
甲方: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区 分公司合 同 编 号:
签 约 日 期: 年 月签 约 地 点: 深圳市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分公司
甲方: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 x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区 分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市话大厦
鉴于:
1. 甲方使用乙方的电路。
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使用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 1 条 定义
1.1 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3 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或工程费。
1.4 月租费:按月收取的电路的使用费。
1.5 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活动。
1.6 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 2 条 使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甲方按照本合同申请使用乙方的电路,内容如下: 1、业务类型 IP 城域网上网专线
2、用途 自用
3、开通时限 23 个工作日
4、电路信息
电路接入号: IPCYW2553520320
安装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线侨城东地铁车辆段红树林自然保护管理处办公楼
1 层
速率:100M
第 3 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年。
第 4 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义务
4.1.1 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电路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利用上网专线经营话音业务和 VOIP 业务,不得向其他运营商和广电系统转接,不得为其他 ISP 提供互联;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4.1.2 甲方保证其连接到电路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1.3 如甲方是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使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让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4.1.4 甲方遵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以及《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内容。甲方应说明是否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并如实填写《ICP 备案信息登记表》,否则引起的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需要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则甲方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 ICP 许可证(经营性)或 ICP 备案号(非经营性),否则乙方可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果甲方暂不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若甲方在今后如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则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乙方及时提供 ICP 许可证(经营性)或 ICP 备案号(非经营性)。
4.1.5 对已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但未向乙方提供 ICP 许可证(经营性)或 ICP 备案号(非经营性)的,乙方将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暂停甲方的接入服务,直至甲方提供 ICP 许可证(经营性)或 ICP 备案号(非经营性),乙方才为甲方恢复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期间,乙方将正常收取月租费。
4.1.6 乙方所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默认关闭 80、8080、443 端口。在甲方拥有合法的互联网业务资格的前提下,若甲方向乙方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乙方为配合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可免费向甲方提供 80 端口、8080 端口和 443 端口开放服务。甲方保证所使用的互联网专线用途和使用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1.7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开放互联网专线 80 端口/ 8080 端口/443 端口(以下简称“端口”),用于 网站应用/ 内部使用/其它 ,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涉及对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供审批通过的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及《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按流程予以开通端口。如甲方存在互联网专线违法违规的使用情况,乙方保留即时关停端口的权力。
4.1.8 甲方应派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协调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在安装场地向乙方提供准确的终端安装地点及接入设备的准备;
2)调配和预留大楼内竖井管道,如果遇到因管道,线路等问题需要甲方协调,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协调相关单位;
3)落实开通电路所需的设备、机房、场地等其他相关问题。
4)协调物业准入事宜。
4.1.9 甲方应配合对端、乙方进行端到端测试。测试完成后,甲方在电路测试表格签字确认,视为电路开通。
4.1.10 乙方从电路开通之日起对电路进行收费。如甲方一次申请多条电路时,乙方按开通的电路逐条收取月租费。
4.1.11 提供联系负责人名单,清单如下:
姓名 | 联系地址 | 负责项目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其他 | |
xxx | 0755-837 08803 |
4.1.1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视业务需要可投资相应的通信设备(包括各种电路终端设备、光缆及光终端箱),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进行搬迁、破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设备损坏、遗失,从而致使通信中断的,乙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应就该等损坏、遗失的设备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合同终止或甲方因业务变更(迁移、提速时原设备不能支持现有速率的或取消电路等)时,甲方应将相关设备归还乙方。
4.2 乙方义务
4.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和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完成电路安装调试并交付给甲方使用。
业务类别 | 标准质量 | 标准服务 |
163 上网专线 IP 城域网专线上网 | 1、电路可用率 99%。 2、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4 小时。 | 1、电路开通测试与交付服务; 2、全面网管监测与网络优化服务; 3、7X24 小时客服热线 10000+9 或 96686112,故障受理与咨询。 |
4.2.2 乙方对甲方使用的电路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并提供标准的电路质量和售后服务,如下表所示:
4.2.3 乙方的热线报障电话为 10000+9 或 96686112,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开通,接受甲方故障受理和咨询。
第 5 条 费用
乙方对甲方通过本合同使用的电路计收以下费用:
1)一次性费用:: 0 元/端,人民币大写 零元/端。
2)月租费:10000 元/月,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月。(其中,尊享专线 8000 元/月;网络无忧服务费:1212 元/月;提供互联网备份专线费 389 元/月;提供专线安全服务费 399元/月
3)免费 IP 地址_8 个,收费 IP 地址_0_个,IP 费用合计:0 元/月。
4)终端服务费: 0 元/月,人民币大写 零 元/月。
第 6 条 计费和付费方式
6.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
6.2 电路月租费按月计(当月 1 日~当月最后一日);长期使用电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每天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当月自然月天数收取*月租,不足 2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整月暂停月租按正常月租费的 20% 收取。
6.3 甲方使用乙方电路,应依照合同,按期向乙方及时付费。甲方同意通过采用现金缴费的方式进行付费。每年 12 月 25 号前,存入当年 12 个月账期费用 120000 元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00000000000000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银行地址:xxxxxxxxx 0000 x卓越时代广场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号:442015664000525513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239Q地址:xxxxxxxxxxxxxxx电话:000000000000
6.4 甲方保证,每年 12 月 25 号之前,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或向乙方下属机构支付 2024年 12 月-2025 年 11 月账期的费用。若甲方采用银行托收进行付费,则须保证每月 5 日向乙方提供的托收账户内的余额足够支付其上个月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费用。若因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或托收账户内的余额不足,导致乙方未及时收费或未能从该托收账户中扣取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 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所欠费用超过三十日,乙方可以暂停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六十日内仍未补交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6.5 本合同项下的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6.6 乙方在提供费用发票之日起 10 天内,甲方未向乙方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确认该费用。
第 7 条 违约赔偿条款
7.1 如甲方使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第 4.1.1 条约定的,如将电路转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租费外及向甲方加收单月月租费 3 倍的违约金。
7.2 如由于乙方原因(甲方原因、长途对端、客户物业、管道和楼内线管等原因除外),造成没有按时提供电路,每延迟 1 天,乙方按甲方应支付电路月租费的 1%支付违约金,直到开通电路为止,并继续履行本合约;违约金在第 1 期月租费中扣减;如果在 3 个月内仍然不能够提供,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约。
7.3 甲方使用的电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并超出 4.2.2 中乙方承诺的指标,乙方应扣减相应的租金,扣减月租费的计算方式以本合同第 7.6 条的规定为准。
7.4 电路中断应由甲方向乙方申告,经确认为乙方原因的,故障时间从乙方收到甲方申告时间算起。
7.5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的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中断,不能扣减月租费,其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负。
7.6 扣减月租费的计算标准:每天的扣减金额为 (月租费 X12)/365,每小时的扣减金额为每天租费的 1/24。
7.7 扣减月租费的方式:如发生本合同第 7.3 条的情况,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租费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时间及计算依据由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第 8 条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8.1 个人信息种类:[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地址];乙方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甲方使用乙方基于本合同提供的数据业务服务期间];处理方式为:[系统存储]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8.2 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8.3 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8.4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8.5 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 9 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 10 条 合同延期和提前终止
10.1 本合同自动顺延。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的,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但是,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本合同或就下述服务期限顺延的年限提出任何异议,且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视为本合同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限顺延,顺延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顺延次数不受限制。服务期限顺延年限内,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10.2 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执行期间月租费总额的 50%作为违约金。
10.3 因技术进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设备、网络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 30 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可就解决方案进行协商。
10.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反 4.1 条款的,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 12321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要求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乙方依法确定的、可以暂停服务的其他情况。如出现以上所述情形,暂停服务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11 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 12 条 免责条款
12.1 因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除合同双方届时另有约定外,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2.2 如乙方因双方可理解的原因,导致部分线路延时开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
经双方商榷解决方案后,乙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 13 条 附则
13.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3.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3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3.5 甲方保证,(1)甲方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该等资料进行核实。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2)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3)甲方已经阅读本合同条款,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解释。甲方理解本合同的条款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件一 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 附件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区 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签字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字日期: | 年 | 月 | 日 |
/
附件一
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分公司:我单位具备如下资质:
持有[ ]IDC 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 ]。
[ ]ISP 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 ],有效期[ ]。 [ ]CDN 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 ],有效期[ ]。
[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 ],有效期[ ]。 [√]尚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17)32 号)文件要求,我单位承诺不将租用中贵公司的 IP 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用于经营 IDC 和 ISP 等业务的其他企业。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同意贵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 号)文件要求关停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分]公司:
本单位xxxx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协议(“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不将业务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承诺用户端接入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并同意贵公司对设备拍照存档,若接入设备变更,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贵公司。
五、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单位承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七、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依法向个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依法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
八、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单位承诺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上述数据,严格遵循数据处理时限。
九、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信息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十、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网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等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单位承诺利用网络发送的信息以及向贵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该等信息内容内容应当严格符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本单位不得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即“九不准”及“六不许”)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二、本单位承诺不通过网络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制作、传播、利用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或破坏性程序;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数据;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三、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 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 ],使用的频次为[ ],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
(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
(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 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 软件/APP 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外呼对象的同意或请求、或者外呼对象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拨打任何形式的营销电话或发送任何形式的营销信息。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 VOIP 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四、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 CDMA1X、CDMA1X 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 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
9、一夜情、换妻、XX 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
(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
十五、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
提交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十六、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 24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
十七、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八、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接到通信主管部门、“12321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 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九、本单位的信息安全责任人如下: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
二十、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单位(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