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名稱 型 號 單 價 數 量 備 註 彩色影視對講室內機 CST-41 提供增值稅發票 (含稅金額) 警衛室對講監控機 CP-21T 提供增值稅發票 (含稅金額) 合計金額(大寫)
買賣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簽約時間:
簽訂合同單位:(供方) 台灣百達電子公司
(需方)
貨物名稱 | 型 號 | 單 價 | 數 量 | 備 註 |
彩色影視對講室內機 | CST-41 | 提供增值稅發票 (含稅金額) | ||
警衛室對講監控機 | CP-21T | 提供增值稅發票 (含稅金額) | ||
合計金額(大寫) |
經雙方友好協商,現簽定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一、貨物名稱、型號及數量
二、訂貨方式:
需方每次訂貨須提前3個工作日向供方傳真”訂購單”,供方收到”訂購單”後,確認”訂購單”上的內容、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及供貨日期,並在二個工作日內確認簽收蓋章回傳。
三、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按供方提供的(產品規格書)執行。
四、交貨時間:
供方於需方提出生產要求後三週交貨。
五、驗收標準與驗收期限:
按上述第三條約定的技術標準進行驗收,收到供方的產品時需方應當與貨運公司進行包裝驗收,對於破損的產品,需方應拒絕簽收並同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方,以便供方與貨運業者辦理索賠事宜,如需方沒有註明表面破損,則視為貨物的外表完好無損,收到供方的產品後,應對該產品性能進行驗收,如有異議,應在 2 週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如無異議,則視該批產品合格。
六、交貨地點及運輸方式:
產品於福州交貨,汽運到需方所要求地點。
七、包裝標準:
按供方慣用包裝方式。
八、售後服務:
供方對上述產品,壹年內免費維修,人為損壞除外。
九、結算方式和期限:
需方於向供方提出生產要求時,須先電匯50%交貨款給供方。待供方告知需方可交貨時,需方須以電匯方式付清剩餘之貨款。供方確認其匯款訂單無誤後三個工作日內發貨,全額貨款到帳後,供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給需方。
十、違約責任:
(1) 供方按第二條確認,而不能依時交貨,則每遲交一週,按貨款的 0.2%支付賠償金。
(2) 如供方以提供貨物給需方,因需方原因致使貨款延期未到達供方帳戶,每延遲一天付款,需方按該批貨款總額的 0.2%付滯納金,貨物所有權仍屬於供方,並且需方有義務按供方指定的運輸方式歸還貨物且負擔運
輸費用。
十一、爭議的處理: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災害以及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15天內提供事件的詳細以及有關機構的有效證明文件,經對方確認的,允許延期履行、部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其它事項:
(1) 需方提供自己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稅務登記證給供方,作為此合同的附件。
(2) 供方發貨當日需傳真(銷售提貨單)的回單聯給需方,需方收到回單聯和貨運公司的托運訂單後需簽字、蓋章回傳給供方作為此合同的附件。
(3) 供需雙方有義務對本合同所有商譽信息進行保密,如有違背該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給予賠償。
(4) 雙方聯繫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的5天之內以圖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日生效(傳真同詳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只限此批次。
簽約單位 (供方):台彎百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約代表: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xx:000-0-00000000傳真:886-2-28958280
簽約日期:
簽約單位 (需方):
法定代表人/簽約代表:地址:
電話:傳真: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