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石大胜华办公楼 A402 室三、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天明先生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目 录
一、程序文件
1. 会议议程
2. 会议须知
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关于与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2 日 14:00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石大胜华办公楼 A402 室三、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xxx先生
四、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五、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的出席情况
2、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3、大会议案报告
(1) 关于与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4、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5、以举手表决方式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与计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6、现场投票表决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7、宣读现场会议投票结果
8、征询参会股东对现场表决结果是否存在异议
9、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投票结果
10、宣读会议决议
11、大会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与会董事签署决议与会议记录
13、会议结束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请尽可能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登记参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登记参会的股东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不全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参会。
三、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现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加本次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
四、登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有序进行,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提前将股东发言登记表提交主持人,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的问题。
七、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对议案进行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现场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赞成”、“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个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2 以上通过即可。
九、全体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任何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对本次会议所进行的录音、拍照及录像。
议案一
关于与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目前拥有东营、济宁、泉州三个生产基地,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公司拟与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投资协议书,该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投资建设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12 万吨/年碳酸乙烯酯、5 万吨/年碳酸二甲酯、4.5 万吨/年碳酸甲乙酯、0.5 万吨/年碳酸二乙酯)。项目预计总投资 128,263.29 万元,项目建设地为xxxxxxxxxxx,xx占地
面积为 111647.39 ㎡。
本项目总投资预算为 128,263.29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 107,990.34 万元,流动资
金为 20,272.95 万元。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建设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化学工业园
3.建设实施单位:由石大胜华成立全资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4.项目建设内容: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装置及配套设施(12 万吨/年碳酸乙烯酯、5 万吨/年碳酸二甲酯、4.5 万吨/年碳酸甲乙酯、0.5 万吨/年碳酸二乙酯)
5.项目投资预算:128,263.29 万元
6.项目用地面积:111647.39 ㎡
7.项目建设期:18 个月
8.建设投资:107,990.34 万元
9.项目年产值:308,788.85 万元
10.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1.项目稳产后,营业收入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 收入 |
电池级 EC | 121,239 |
电池级 DMC | 77,655 |
电池级 EMC | 94,181.42 |
电池级 DEC | 9,137.17 |
合计 | 302,212 |
(2)根据上述收入、成本预测及各项运营费用预测,本项目利润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均) | 金额 | 预测依据 |
营业收入 | 308,788.85 | 根据项目达产后收入计算得出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419.90 |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得出 |
总成本费用 | 238,851.40 | 根据年营业成本及费用合计计算得出 |
利润总额 | 68,517.54 | 根据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费用 计算得出 |
所得税 | 17,129.39 | 根据年所得税费用计算得出 |
净利润 | 51,388.16 | 根据利润总额-所得税计算得出 |
三、投资协议的内容
1.协议主体情况
甲方: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及价格
2.1 项目用地
项目用地意向选址化工园区北湖产业园 D040804 地块,占地面积约 176 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50 年。
项目用地一次性规划、一次性挂牌,相关土地手续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具体位置、面积、土地性质、出让年限等以实际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
2.2 供地方式及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武汉市工业土地出让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及费用缴纳方式。乙方通过法定程序受让项目用地,按照挂牌交易价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约一个月告知乙方项目用地挂牌时间。
3、土地交付时间及条件
3.1 交付时间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加快办理土地手续,计划项目用地于项目取得环评、能评、安评审批部门同意意见后 3 个月内挂牌。
3.2 公用工程及基础设施配套
甲方全力支持乙方作为主体申报建设项目供水、污水(生活污水、雨水、工业污水)、电力、蒸汽、燃气、支管廊等配套公用工程,确保满足乙方建设、生产需要。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乙方按时提供所需资料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下项目的注册、立项、土地竞拍、规划、报批、建设、消防、环保、安全审批等有关事项,确保乙方投资项目合法取得相关资质,合法生产经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的除外。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系列规定,按照《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进行项目建设、运营。
5、甲方支持乙方发展的奖励政策
甲方参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化工园区新材料与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支持乙方项目发展。
6、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建设期间的所有进项税应在项目投产日起的两年内抵扣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取消相应的奖励。
6.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相关约定,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本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 80%,甲方有权核减或取消对乙方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土地全部或部分闲置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法依规处理。
6.4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应事宜无法执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应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在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6.5 本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乙方项目应获得环评、能评、安评等专项评价批复。如任一批复未获通过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保密性
双方应对本协议严格保密,除非有法律规定或经有管辖权的监管机关要求或向一方专业顾问、律师披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任何信息。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被解除后应继续保持有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碳酸酯类产品正常生产和销售,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的建设是公司多基地布局的战略需要。公司充分发挥在碳酸酯溶剂领域的技术优势,增加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行业内的影响力,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xxx.xxx.xxx.xx)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开披露。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