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6 年歌仔戲新苗培育媒合計畫
藝生契約
蘭陽戲劇團(以下簡稱甲方)以及藝生-○○○(以下簡稱乙方),經甲方、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一、○○○同意擔任甲方規劃辦理之「106 年歌仔戲新苗培育媒合計畫」藝生,願遵守本計畫規定,如有違背,願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起迄時間:自簽約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2 日止。三、計畫內容:
(一)由甲方規劃安排本計畫內容,包含培育課程、排練、演出等團務運作業務。
(二)本計畫以「登台演出」為主要目標,甲方須依乙方特色與專長,進行靈活有效之分配,及演出角色之行當與配重,規劃執行以藝生為要角之成果展演,如下-
1、折子戲:預訂 106 年 7 月〜11 月,每月第二、四週之週六,於宜蘭傳藝園區「曲藝館」辦理成果展演,共計約 20 場。
2、育成大戲:預訂 106 年 12 月 2 日,於宜蘭傳藝園區「xxx演藝廳」辦理。
(三)甲方將規劃執行培育課程、排練暨演出計畫,並安排計畫總監、副總監及助理(至少一人),全程協助乙方各項技藝養成訓練及成果。
四、基本費用:由甲方依工作實際簽到表,支給乙方每月新臺幣 22,000 元之工作津貼。
(一)全案計畫約 8 個月(4〜11 月),工作時數每月至少 100 小時 / 至多 120 小時;或 8 個月至少 800 小時 / 至多 960 小時。超出前開需求之時數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另行協議費用支給方式。
(二)上列工作津貼每月結算一次,並於次月 10 日前支付。如當月時數未達每月最低時數,不足時數須於其他月份補足;如當月時數超過每月最高時數,則亦可於其他月份扣抵,或由甲方與乙方另行協議加給。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由甲方為乙方投保個人傷害險。
五、保證金: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同意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整予甲方。
(一)全額退還:計畫結束,統計實際工作時數達九成以上(720 小時)。
(二)退還五成:計畫結束,統計實際工作時數達六成以上( 480 小時)、未滿九成
(720 小時)。
(三)不予退還:
1、出席率未達六成(480 小時)。
2、乙方如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並經甲方及評鑑會議多數委員同意,得解除藝生資格者。
六、出勤:
(一)本計畫出勤、請假相關規定,須配合甲方計畫執行辦理。
(二)乙方於課程及排練期間,若因故需請假,應事先提出並辦理請假手續。惟若因特殊原因當日方能請假,應向甲方計畫總監口頭告知,並於下次課程或工作日補辦請假手續。
(三)乙方於甲方指派之演出業務期間,若因故需請假,應於演出前至少兩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呈甲方計畫總監核准,以辦理請假手續。遇不可抗力因素者除外。
(四)乙方因特殊原因需連續請假 4 次(含)以上者,須呈甲方計畫總監核准。
(五)乙方出席統計以一個月為一期,並以本計畫工作日誌及出席簽到表為據。
(六)乙方出缺勤狀況將列入評鑑考核標準,做為是否結業通過之依據。
七、資格取消: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者,以退訓處理並取消其藝生資格:
1、本計畫執行期間,請假累計 10 次(含)者,或無故缺席累計 4 次(含)者。
2、統計實際工作時數未能達成計畫要求最低 480 小時者。
3、連續兩個月無法達成每月最低時數 100 小時者。
4、每月評鑑、定期評鑑、年終評鑑為評鑑會議多數委員同意取消資格者。
5、未遵守本計畫相關規定,有明顯行為不當而影響本計畫聲譽者。
(二)計畫總評鑑成績未達 40 分者: 1、取消藝生資格。
2、保證金全額沒收。
3、須賠償甲方一個月工作津貼。
八、評鑑方式:
(一)本計畫將按月辦理評鑑,並分別於 6 月、9 月辦理定期評鑑,且於 12 月計畫結束前辦理年終評鑑,並得視乙方學習狀態另行辦理評鑑考核。
(二)藝生依評鑑結果分為兩級:
․優等:85 分以上。
․甲等:60-84 分。
․乙方定期評鑑未達 60 分,取消藝生資格;年終評鑑未達 60 分者,不發予結業證書。
(三)年終評鑑完成,藝生成績合格者,由甲方頒發結業證書,並納入甲方儲備團員或特聘演員之優先考量。
九、本計畫期滿前,xxx因特別事故必須先行退出計畫,應至少於兩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並依規定辦理手續完成後,始得退出。惟甲方得追溯以下事項,乙方不得異議。
(一)取消藝生資格。
(二)保證金全額沒收。
(三)須賠償甲方一個月之工作津貼。
十、本計畫執行內容中,以乙方名義演出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同時為甲方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所有,惟乙方經獲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另,甲方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得以行使此著作財產權,包括:引用、重製、編輯、公開播送。
十一、甲方、乙方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以致本約無法實施時,本約得以更改、延長或中止十二、甲方、乙方因履約而產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十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四、本契約書經甲方、乙方簽章後生效。
十五、本契約書製作 3 份,經甲方、乙方簽具後,甲方留存 2 份,乙方留存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
代 表 人:團長 xxx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x x:(00)936-2542
乙 方:
地 址:
電 話: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