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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桂理工学〔2009〕4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作为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不需要学生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
(桂政办发〔2004〕17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对象、条件和额度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每学年的必修课程没有重修)。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资格审查发现有如下情况者不予推荐: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二)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1)老生在上一学期的必修课中有不及格的,待补考及格后方可申请贷款;选修课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下同)不及格者,亦待补考及格后方可申请贷款。
(2)新生可以暂时凭高考成绩单作为学校的推荐材料之一向银行提交申请资料,贷款发放后,学校跟踪借款学生的学习情况,若本学期该生出现必修课一门以上(含一门,下同)或选修课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则停止其未发放部分贷款的发放,待补考及格后再继续发放。
(三)由于非疾病等原因休学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总额不超过 6000 元。
第三章 借款学生的责任和违约后果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责任
(一)如实完整提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伪造材料骗取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4、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政府公章认可的《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长意见书》;
6、已婚者须提供配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
件;
7、填写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桂林理工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8、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自觉培养诚信意识,毕业后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自行关注相关贷款金融信息,主动登录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和桂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采集与管理系统,了解个人贷款情况和相关贷款信息。
(五)如实向贷款银行和学校提供个人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十日内通知学校和贷款银行进行更改。
(六)毕业或中止学业后,要主动与银行联系,及时向银行提供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主动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借款学生的违约后果
(一)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借款学生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该信用记录将广泛应用于本人的留学、创业、购车、购房、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如学生出现违约行为,则自行承担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生活的一切影响。
(三)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间,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在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确定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内,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当年具体贷款比例和金额。
第十条 申请与见证
由个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辅导员)推荐,见证人见证
(见证人应是借款人的班主任、辅导员、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或其他专职教师、导师,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见证人需为借款学生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各学院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把初审贷款名单、贷款金额进行公示,凡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者不予以推荐。
第十二条 学生填写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各学院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桂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审核
学院对学生上交的贷款申请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并提供该学生上一学年度的成绩单。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
学院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录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将信息表及申请贷款学生材料按要求整理好,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审核公示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认真及时审核学院上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报送银行核定
学校将确定的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供给银行,银行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次助学贷款名单和贷款金额,并发放空白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第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
各学院组织学生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学年发放的方式。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拨,用来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各学院须在每年新学期开学初(一般为每年 9 月中旬)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把审查结果以正式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已办理休学手续的;
(六)其他被认定有必要停止发放贷款的行为。
第二十条 如借款学生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应在当年放款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报贷款银行停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款期限、展期和贴息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和展期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
后 1 至 2 年开始还款、6 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具体期限根据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展期协议确定。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
第七章 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并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利率调整,则从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时间。原则上要求借款学生在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 1 至 2 年后开始还贷、6 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离校前 60 天内,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但借款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 6 年内还清。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可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学生经与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归还部分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学生持银行贷款结清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部门进行登记销户。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还款帐户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 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按照《桂林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制作维护国家助学贷款专门网页、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手册。
(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核、整理、申报等工作。
(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门帐户的贷款来往帐目的核对与发放工作。
(四)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并监督执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五)组织建立借款学生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数据库并按时上传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六)培养借款学生诚信意识,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七)配合银行对借款学生进行征信与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配合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学生还款确认手续,并催收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联系地址及家庭联系地址。
(九)建立学生贷款档案,组织学校按期将贷款档案的个人部分转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做好贷款档案的整理、保存、查找等工作。
(十)联系银行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有关工作职责:
(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材料整理、贷款发放等相关工作,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事务助理勤工助学岗位,选择有责任心、能力强的学生协助负责老师做好工作。
(二)加强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资格的不予推荐。
(三)加强借款学生的监督工作,督促借款学生珍惜贷款,认真学习,并正确使用贷款,如发现借款学生将所贷之款用于非正常学习和生活用途,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办理还款手续。
(四)加强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诚信意识,配合学校建立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和个人贷款档案。
(五)配合学校和贷款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办法;做好贷款逾期违约人员的联系和贷款催收工作,并为学校和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就业信息。
(六)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准确的借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和借款毕业生联系信息库。
(七)配合学校和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