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標準確認金融情報中心(FIUs)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任一綜合體系之關鍵要素;
艾格蒙聯盟章程
(於 2013 年 7 月經由xxx聯盟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批准)
本章程及其要件具有拘束力。因此,重要案件相關未遵循情事,將依xxx聯盟支援及遵循程序處理。
前言
金融情報中心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認可為xxx聯盟會員:體認:
⚫ 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具國際性的本質,並威脅司法管轄體之國家安全利益;
⚫ 國際標準確認金融情報中心(FIUs)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任一綜合體系之關鍵要素;
⚫ 由金融情報中心開發之業務,包括金融情資,於成功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有重要附加價值;
⚫ 隨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國際標準的逐步發展,金融情報中心也有其國家及國際層級之角色;
⚫ 金融情報中心本於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有共同的特色及功能,尤其關於受理揭露資訊、提供回饋、取得額外資訊、執行分析、與外國對等機關交換資訊等;
⚫ 金融情報中心間跨國境的合作不僅增加個別金融情報中心之效能,並有助於全球對抗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之成功;
⚫ 金融情報中心間具成效之國際合作必基於相互信任之基礎;
⚫ 於 1995 年 6 月 9 日金融情報中心第一個國際性之聚會,出席機關決定建立艾格蒙聯盟,作為全世界金融情報中心非正式之論壇。
⚫ 2007 年艾格蒙聯盟通過其最初的章程及管理架構,以執行其任務。
⚫ 會員金融情報中心之數量逐漸成長,以及國際認同艾格蒙聯盟於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範圍之重要角色,促使艾格蒙聯盟需要進一步強化其組織架構;而
⚫ 艾格蒙聯盟會員資格為基本權利,並伴隨義務及益處─xxx聯盟支持及賦予全體會員完整權利,並期望所有會員支持其活動;
重申:
⚫ xxx聯盟多年來清楚連貫並獲會員贊同之基本原則,為艾格蒙聯盟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所含括;以及
⚫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2012 年修正之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建議,影響所有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權責機關,包括金融情報中心。
決定:
⚫ 結合其等努力,進一步增進依請求及主動分享之有效情資交換,以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
⚫ 交換各自經驗之資訊,以促進具成效金融情報中心之發展;
⚫ 支持xxx聯盟會員藉由促進金融情報中心之運作獨立性、提供訓練及技術合作、促進人員交換、開發實務及策略合作,以及維護及授權進入艾格蒙聯盟金融情報中心間資訊交換之安全管道,以強化其等能量;
⚫ 關於本章程所有面向之合法地合作。
1.定義
1.1 金融情報中心
金融情報中心之定義如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第 29 項建議及對金融情報中心所作之註釋。
各國應建立金融情報中心作為受理及分析下列資訊之全國性中心:
(a)可疑交易報告;
(b)有關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之其他資訊,以及爲分送分析結果。
金融情報中心應能自申報單位獲得額外資訊,並能及時進入金融、行政及執法資訊檔,以合宜執行其功能。
對第 29 項建議註釋載於本章程之附錄 A,並如上述定義具有相同拘束效果。
1.2 共識
「共識」係指達到普遍的同意,並對任何正式及實值的反對給予適當的考量。
1.3 會員
認為會員應視為永久有效,除非該會員因不遵循章程或原則而被停權或開除。
鼓勵所有會員主動參與及對艾格蒙聯盟工作提供貢獻。積極的會員係透過參與、倡議、領導角色及其他方式獲得xxx
聯盟的授權。
1.4 艾格蒙文件
x章程及原則拘束所有會員。因此,若有重大不遵循該等文件之情事,將依「艾格蒙聯盟支持及遵循程序」處理。「金融情報中心運作及資訊交換實務指引」無拘束力。但強烈鼓勵會員儘可能遵循該指引。
2.目的聲明
參與xxx聯盟之金融情報中心:
⚫ 肯定金融情報中心於國際間交換金融資訊及情資產品,經由支援全國性政府相關機關之工作,已逐漸成為全球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有用工具。
⚫ 確信金融情報中心跨國境的合作,可以增加個別金融情報中心的效能,亦有助於全球性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的成功。
⚫ 注意到金融資訊揭露的敏感特性及建立金融情報中心的價值以保護這些資訊機密性、進而分析並適當的分送權責機關進行調查、起訴審判或為行政、調查、起訴或司法的目的。
⚫ 承認國際組織及各政府機關的重要性,如財政部及法務部、警察部門、海關、稅務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反貪機關,以及監理機關,均為合作夥伴,共同打擊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
⚫ 每年召開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會議,討論金融情報中心所面臨的共同問題,促進金融情報中心之間的國際合作,協助及建議金融情報中心持續發展,並與相關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主義之其他政府權責機關及國際組織之代表進行合作。
⚫ 同意依「金融情報中心」之定義,備妥情資交換之合作備忘錄範本,建立艾格蒙安全網路平台,以促進情資交換,並採取許多作為以發展金融情報中心人員之專業及技能,俾促成金融情報中心國家內事件之成功調查。
⚫ 察覺到某些金融情報中心間,仍有障礙持續限制資訊交換及有效合作,而該等障礙可能包括法律限制及/或金融情報中心本身屬性(諸如行政型、司法型或執法型)。
⚫ 確信金融情報中心間存在廣泛國際合作之潛能,且必要加強合作。
在此確認其等承諾基於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之利益,鼓勵金
融情報中心,彼此共同發展及合作。
我們承諾遵守此章程,包括其標準與本目的聲明整體。
我們相信於金融情報中心間,以資訊交換原則為基礎,發展資訊交換網路係相當必要。
今後,我們同意爲會員及其他受邀能貢獻於xxx聯盟目標之個人或機關,召開艾格蒙會議。
我們更同意透過適當之工作組及其他方式,將下列事項列為優先:
⚫ 在全世界的政府中成立金融情報中心,並促其等加入艾格蒙聯盟;
⚫ 以對等互惠或相互協議為基礎進一步促進資訊交換;
⚫ 所有艾格蒙聯盟會員金融情報中心可進入艾格蒙安全網路;
⚫ 持續開發訓練機會、區域/實務工作會議,以及人員交換;
⚫ 關於特定機關之地位對照金融情報中心定義之決策,能以更正式程序明確表達;
⚫ 發展適當之方式進行資訊交換;
⚫ 建立艾格蒙聯盟認可之資料用於作為對公眾及媒體有關艾格蒙聯盟事務之簡報及宣傳。
3.資訊交換及國際合作
3.1 合作
A.資訊交換
所有會員以對等互惠或相互協議及後續於「原則」中建立之基本規則為基礎,促進與其他艾格蒙聯盟金融情報中心進行最大範圍可能之合作及資訊交換。
1)於金融情報中心層級以分析為目的之資訊自由交換。
2)未取得提供方金融情報中心事先同意前,不可因其他目的作資訊之利用及分送。
3)資訊保密之保護。
3.2 原則
B.對原則之承諾
所有艾格蒙聯盟會員承諾遵守原則,致力於國際合作。
3.3 艾格蒙安全網路
艾格蒙安全網路乃一電子通訊系統,可加密分享會員間電子
郵件及金融情資,與對會員及艾格蒙聯盟運作有興趣之其他資訊。xxx安全網路對艾格蒙聯盟有效運作相當重要,因此,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授權艾格蒙安全網路,並認可及監督其管理架構及政策。
艾格蒙安全網路之目的為:
(a)爲艾格蒙聯盟會員提供安全及可靠之溝通管道。 (b)依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授令執行功能。
(c)遵循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明指定之安全、可靠度、效率及效能標準。
4.組成
4.1 會員
xxx聯盟會員係經金融情報中心全體首長會議認可為會員者。
A.會員─資格 所有會員須:
1)符合金融情報中心定義;
2)具完整實務運作狀態;
3)依據本章程及原則願意且具備法源依據以與所有對等金融情報中心進行資訊交換。
B.會員─責任
xxx聯盟所有會員和其他成員依據本章程及原則進行資訊交換。
所有會員認可「金融情報中心活動及資訊交換之實務指引」,並鼓勵盡最大xx之可能實施該等指引。
透過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及xxx聯盟其他運作,所有會員支持「艾格蒙聯盟支援及遵循程序」。
期待所有會員依其自身能力、資源及權能,參與艾格蒙會議及/或活動。
所有會員會通知xxx聯盟秘書處有關影響其會員資格的金融情報中心組織結構、權責及運作現況之重大變動。 所有會員依據會費分攤公式及第 7 節之(預算)規定,準時支付艾格蒙聯盟預算。
所有會員準時正確地完成艾格蒙聯盟普查。
C.會員─權益
會員有資格及被期望參與艾格蒙全大會、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區域會議、工作組會議、訓練研討會及參與xxx聯盟所有層級之決策。
會員有資格及被期望參與並支持艾格蒙聯盟於全球及區域層級之倡議。
會員有權力及被期望進入並使用艾格蒙安全網路。
會員被期望採行由艾格蒙聯盟建立之安全措施,以確保艾格蒙安全網路於所有會員持續保持機密性及安全性。
4.2 觀察員
xxx聯盟於本章程承認觀察員為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之國際夥伴。xxx聯盟瞭解藉由與國際組織及其他合作實體共同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可整合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成效。
雖xxx聯盟專注於涉及金融情報中心國際合作之實務面向,但並非獨立運作。xxx聯盟會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其他國際 夥伴會議,同樣地,xxx聯盟邀請許多國際夥伴參加艾格 蒙聯盟會議。
A.觀察員─資格
所有艾格蒙聯盟觀察員之國際組織必須為:
1)政府或政府間;
2)非營利;
3)擔任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角色;
4)支持艾格蒙聯盟目標;
5)提升艾格蒙聯盟之全球發展、區域目的及/或防制洗錢/
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目標;
6)有益於艾格蒙聯盟工作。
B.觀察員─責任
觀察員和xxx聯盟全體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主席、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及區域組充分合作,以推動達成艾格蒙聯盟之目標。
觀察員隨時通知xxx聯盟有關其架構、授權、任務或其他可能影響觀察員資格之變動。
觀察員基於平等互惠,提供xxx聯盟報告及有關金融情
報中心事務之出版品。
觀察員基於平等互惠,致力於和秘書處合作及協同,並努力避免重複及重疊工作,以發展艾格蒙聯盟範疇內事務之協調方式。
觀察員給予xxx聯盟對等權力,包括出席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議題之會議、工作組及資訊分享。
C.觀察員─權利
觀察員長期受邀參加xxx聯盟大會會議。
觀察員長期受邀參加xxx聯盟工作組會議;但觀察員不能參加閉門會議,除非受相關工作組主席邀請。
觀察員可參加工作組會議或大會會議議事,但無參與決策之權利。
觀察員可提出對xxx聯盟有共同利益及效益之提案/計畫。
觀察員可取得艾格蒙聯盟文件,若該等文件為:
1)作為最終決策者之xxx聯盟主席、執委會、秘書長、工作組主席或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決定該文件非機密;
2)雖為機密文件,但作為最終決策者之xxx聯盟主席、執委會、秘書長、工作組主席或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基於個案授權之特定觀察員可取得該文件。
觀察員可授權進入艾格蒙聯盟安全網路觀察員區。
5.參與
鼓勵所有會員積極支持艾格蒙聯盟運作,包括:本於其等能力、資源及權限,踴躍參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或區域型防制洗錢組織會議期間召開之金融情報中心論壇、艾格蒙專題、區域組、工作組及艾格蒙訓練活動。期待會員盡可能之主辦艾格蒙會議及分享洗錢態樣。
5.1 大會及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
A.參與─大會及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
1)金融情報中心全體首長爲會員及觀察員召集年度大會。
2)金融情報中心全體首長亦於大會期間舉行年度首長會議。該會議僅限會員(每一金融情報中心代表團之首長或指 定之代表)、艾格蒙委員會、秘書長及秘書處參加。
3)xxx聯盟主席於大會及首長會議擔任主席。
4)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會議或xxx聯盟主席當遭遇特殊狀況,可在徵詢全體首長後,指定會議時地召開額外/期中會議。
5.2 艾格蒙委員會
B.參與─艾格蒙委員會會議
1) 艾格蒙委員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
2) 艾格蒙委員會會議僅限委員會成員參加。
3) 由xxx聯盟主席主持委員會會議。
4) 艾格蒙委員會當遭遇特殊狀況,可在徵詢委員會意見後,指定會議時地召開額外/期中會議。
5.3 工作組
C.參與─工作組會議
1) 工作組主席每年召開 2 次工作組會議。工作組會議於大會前夕及其他場合舉行
2)工作組主席若有需要,可召開特別工作組會議。
5.4 區域組
D.參與─區域組會議
1)每一金融情報中心為一個區域組成員,並須參加區域組會議。
2)區域代表於徵詢區域組成員意見後,可召開區域組會議。
3)區域代表主持區域組會議。
4)至少區域組於大會週會面。
5)鼓勵區域組每年在可能的時間會面。
5.5 出席
X.參與─出席艾格蒙會議
1)所有會員須出席及參與每年之艾格蒙大會及首長會議。
2)所有會員須出席及參與之工作組會議及其他艾格蒙會議。
3)所有觀察員須參加大會、工作組會議及區域組會議之開放議程。
4)xxx聯盟主席、適當之工作組主席可給予候選金融情報中心特別邀請參加所有或部分大會及工作組會議。
6.架構
全體首長、艾格蒙聯盟主席、艾格蒙委員會、工作組及區域組、秘書處組成艾格蒙聯盟之運作架構。
6.1 全體首長
A.全體首長─整體
全體首長為艾格蒙聯盟之管理主體,任何關於xxx聯盟管理之權力,不明確專屬艾格蒙聯盟主席、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或區域組者,均視為歸屬於全體首長之權力。全體首長可代表特定權限於其他艾格蒙聯盟事務,以加速特定決策、提升艾格蒙聯盟活動效能,並有效解決提到首長會議的議題。
全體首長透過xxx聯盟策略計畫,建立xxx聯盟授權及優先事務。
首長會議由每一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受指派者出席,是一決策會議每年至少集合 1 次,於艾格蒙大會週召開,並亦可於其他時間召開。
首長會議中或會外所作的決策,均基於共識。
B.首長會議─角色及功能
首長會議決議並認可任何影響艾格蒙聯盟會員、架構、預算、及會員對章程及原則之遵循的發展。全體首長之角色及功能為:
1)贊同艾格蒙聯盟章程、原則及目標。
2)修正或廢除現行章程或其他艾格蒙聯盟文件。
3)接受新會員及觀察員。
4)中止及/或開除未能遵循本章程及原則之會員,若適當,中止及/或開除觀察員。
5)批准工作組及區域組織成立及解散。
6)批准秘書處架構及授權。
7)任命及免職xxx聯盟主席。
8)認可工作組主席、副主席及區域代表之選拔及任期之展延。
9)認可秘書長之任命,但授權xxx委員會監督(a)秘書長之工作及績效,及(b)秘書長合約之程序、選任及續訂。 10)對於xxx聯盟主席之決策,包括關於秘書長之決策,
擔任受理上訴之主體。
11)批准會費分配公式及年度預算。
12)批准必要時使用「預算外資金(保留款)」。
13)為艾格蒙聯盟之策略計畫設定議程及方向並予以通過。
14)批准艾格蒙委員會、工作組及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區域組之區域計畫。
15)依據艾格蒙程序,批准業務計畫中列出之先期新專題及工作組範疇外之計劃。
16)批准財務報告及年度報告。
17)任命稽核員並批准審計報告。
18)全體首長認為有必要時,授予特定權限予艾格蒙委員會。
19)批准艾格蒙安全網路管理程序及成果。
6.2 艾格蒙聯盟主席
A.主席─整體
主席代表全體首長及xxx聯盟更廣泛地執行其職務。主席為艾格蒙聯盟之主要代表。依據首長會議決定並同意之程序,主席由全體首長自會員中選出。
主席任期為 2 年,經全體首長同意得延長 1 次 2 年任期。在例外情形下,全體首長可授權更進一步之延長。
B.主席─角色及功能
1)在諮詢及協調全體首長後,領導xxx聯盟於所有重大議題作決策,包括xxx聯盟之策略計畫。
2)於艾格蒙聯盟內部建立共識。
3)確保及時知會會員影響xxx聯盟之關鍵發展。
4)監督秘書長工作。
5)提供秘書處運作指引。
6)代表xxx聯盟與外部夥伴接觸及參加國際研討會。
7)主持大會、首長會議及艾格蒙委員會會議(詳見 6.3 節「艾格蒙委員會」艾格蒙委員會主席之角色及功能)。
8)必要時,代表xxx聯盟參與正式典禮。
xxx聯盟及艾格蒙委員會主席承諾在相關職掌授權及架構內充分透明,並遵循本章程及原則行使職權。若超出權
責或決策範圍,則須尋求全體首長之同意。
主席經諮詢艾格蒙委員會,於發生本節及「修正艾格蒙聯盟內部程序」所列之例外及緊急案件時,可行使緊急權力。全體首長授權主席在下列情形,經諮詢艾格蒙委員會,可行使緊急權力,並立即回報全體首長追認該等緊急處分: 1)中止會員金融情報中心使用艾格蒙安全網路,若足以證
明該會員金融情報中心對艾格蒙聯盟有安全威脅;
2)保護艾格蒙資產。
6.3 艾格蒙委員會
A.委員會─整體
艾格蒙委員會確保xxx聯盟行使全體首長之授權。委員會基於全體首長特別之授權,擔任全體首長、工作組、區域組間諮詢及協調主體。委員會監督xxx主導的議題,並提供主席、工作組、區域組及秘書處一般性指引。委員會負責確保xxx聯盟全方位的工作,符合全體首長的授權。
艾格蒙委員會決策採共識決。
B.委員會─角色及功能
1)監督xxx聯盟財務管理,包括提交首長會議認可之預算及會費分攤表之編列。
2)建議主席及秘書長有關秘書處管理及工作相關事宜。
3)監督秘書長之選舉、任命、契約延長或因故解職。
4)研擬並協調執行xxx聯盟策略計畫。
5)思考影響艾格蒙聯盟之相關事項,包括遵循本章程及原則,以及對全體首長提出建議。
6)決定艾格蒙委員會之運作程序。
7)檢查可說明及提升效率的方法,以及監督xxx聯盟業務進展。
8)準備訂定,或修正艾格蒙委員會之年度業務計畫,供全體首長認可。
9)必要時,對工作組提交之業務報告提附帶建議,以確保和艾格蒙聯盟策略計畫一致,並避免重疊。
10)解決當艾格蒙委員會判定工作組業務有重疊或矛盾,且無法由工作組主席解決之案件。
11)適當時,建議全體首長建立或解散工作組。
12)必要時,召開額外或期中委員會會議。
13)訂定年度首長會議及大會之議程。
14)代表或指派代表艾格蒙聯盟參加國際論壇。
15)檢視組織提出成為觀察員之申請,並對全體首長作出建議。
16)於艾格蒙大會參加全體首長會議。
17)執行全體首長指派或分配之任務或工作。
C.委員會─成員
艾格蒙委員會代表所有會員,包括xxx聯盟主席、工作組主席、艾格蒙安全網路代表、區域代表,及秘書處之秘書長。艾格蒙委員會自委員會成員中選任 2 位副主席。 艾格蒙委員會委員為會員金融情報中心之全職員工,可為首長、首長指派之人或資深官員,艾格蒙委員會所有成員須參加每次委員會會議。
若艾格蒙委員會委員無法參加委員會會議,短期內替位之順序說明如下:
1)由副主席代表主席;
2)由工作組副主席代表工作組主席;
3)由負責xxx安全網路之金融情報中心指定人員代表xxx安全網路之代表;
4)由區域代表所屬之金融情報中心指派適當之代理人代表區域代表;
5) 秘書處資深官員代表秘書長。
i.xxx委員會主席
xxx聯盟主席亦為艾格蒙委員會主席。艾格蒙委員會主席─角色及功能
1) 本於全體首長之授權,領導委員會處理所有重大議題,並建立共識。
2)促進策略計畫之執行。
3)主持xxx委員會會議。
5)監督並指導艾格蒙委員會工作。
ii. xxx委員會副主席
xxx委員會有 2 位副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相選任。爲反應
xxx聯盟廣大之參與,該 3 個職位─艾格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中,應盡可能呈現會員地理區域多樣性。副主席支持並對影響xxx聯盟之有關事項向主席提出建議。副主席必要時亦有代表xxx聯盟出席正式典禮之義務。
委員會會決定其中一位副主席於xxx聯盟主席缺席時代理主席。副主席有 2 年任期,在全體首長同意下,得延任 1 次
2 年。於例外情形下,全體首長可授權繼續延任。
iii.工作組主席
工作組主席於艾格蒙委員會代表工作組。
iv.xxx安全網路代表
艾格蒙安全網路代表於艾格蒙委員會係由負責維護艾格蒙安全網路之金融情報中心任命。艾格蒙安全網路之代表針對涉及或影響艾格蒙安全網路政策之含意及執行向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全體首長批准執行艾格蒙安全網路職掌後,艾格蒙安全網路之代表亦與適當之艾格蒙工作組協調有關艾格蒙安全網路之管理程序。
xxx安全網路之代表,透過艾格蒙委員會,向全體首長報告經全體首長授權之政策及其他事項的執行。
xxx安全網路之代表亦負責與適當艾格蒙工作組協調有關艾格蒙安全網路審慎安全之作法,供每一會員實行。
v.區域代表
區域代表為其區域內會員與艾格蒙委員會及艾格蒙聯盟之間的聯繫,並為該區域發言。每一區域代表之選拔及人數規定於「修正之艾格蒙委員會內部程序」及區域組內部程序。區域代表為自然人,非金融情報中心,由區域組內選任。若區域代表不再任職於該金融情報中心,他/她則喪失區域代表資格。
區域代表─角色及功能
1) 傳達訊息給區域組成員,並於艾格蒙委員會討論及決策時,代表區域之觀點及利益。
2)積極適當地向區域組成員傳達重要之艾格蒙委員會訊息及決定。
3)向艾格蒙委員會更新區域組成員之相關發展、議題及其區域關切之議題。
D.委員會─專家諮詢小組
艾格蒙委員會可建立專家諮詢小組提供建議,並協助艾格蒙委員會。專家諮詢小組包含艾格蒙委員會成員。專家諮詢小組非決策體,且不應取代或重複工作組之工作。(詳見艾格蒙委員會專家諮詢小組之受權工作)
專家諮詢小組─角色及功能
1)對艾格蒙委員會於受其分派之特定議題提出建議。
2)協助xx蒙委員會負責管理之日常議題。
3)積極適當地辨識議題轉送工作組作細部考量。
6.4 工作組
A.工作組─整體
爲成就發展、合作及分享專業之任務,全體首長依艾格蒙委員會之建議,成立工作組,並授權其活動,融合xxx聯盟策略計畫。
會員可參與工作組,並親自參加工作組定期召開之會議,及透過電話持續溝通。
B.工作組─角色及功能
1)準備業務計畫
a.工作組考量xxx聯盟策略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概述工作組專題、產出及活動。
b.爲準備業務計畫,工作組主席彼此諮詢,以確保適當之資訊交換、促進協同合作,並避免重複的工作。
c.向艾格蒙委員會提交業務計畫,必要時,委員會可附加建議,以確保符合艾格蒙聯盟策略計畫,並避免重疊。
d.工作組主席向首長會議提交業務計畫以求認可。 2)執行、協調及參與:
a.工作組於符合授權活動已批准的專案、業務計畫及xxx聯盟策略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享有自治。
b.工作組主席們定期協調其等活動,並努力避免重疊及重複。
c.工作組主席通知每一艾格蒙委員會會議有關其等活動及業務計畫之執行。若有艾格蒙委員會識別出工作組活動間有重疊或衝突而工作組主席無法解決之處,委
員會將作出取得一致意見之決議。
d.工作組主席向全體首長報告其於業務計畫之執行,會員致力於主動參與工作組活動,全體首長支持工作組最終產出之分送,以達成會員主動利用之目標。
e.若一工作組欲發起新專題或活動,非屬於已通過之業務計畫,須經艾格蒙委員會認可及全體首長優先批准方可進行。
C.工作組主席及副主席
工作組成員依工作組內部程序選任主席及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一任 2 年,經工作組同意,得延任 1 次 2 年。全體首長認可工作組主席及副主席之選任。所有工作組應有至少 1 位副主席,若工作組主席無法參加艾格蒙聯盟會議,或代表艾格蒙聯盟,工作組副主席得代表主席。若工作組主席無法完成其任期,工作組可選任新主席。
角色及功能
1)依艾格蒙聯盟策略計畫,管理工作組議程及工作。
2)主持工作組會議。
3)向全體首長簡報工作組之重大倡議及所作的進展。
4)確保已執行全體首長提供之指導。
5)若可能或有必要,於國際論壇代表艾格蒙聯盟。
D.專題
艾格蒙聯盟專題及活動應透過工作組執行。xxx聯盟適當鼓勵及支持對多數會員及觀察員有利之專題或活動。特別專案團隊可依全體首長決定及批准之程序及艾格蒙委員會之支持下,在工作組之外創立。
6.5 區域組
A.區域組─整體
爲達成發展、合作及分享專業之任務,艾格蒙聯盟創建區域組。區域組以區域分布為基礎組成,並由區域代表參加艾格蒙委員會,艾格蒙聯盟每一會員亦為一個區域組成員。
區域組,由成員首長或其等指定之人員為代表,於每年大會週召開會議,並鼓勵若可能,每年會面於區域議題及活動上合作。
B.區域組─角色及功能
1)主動支持,並依次溝通及效加於艾格蒙工作組之活動。
2)準備區域計畫供全體首長認可。
3)推動支持並輔導區域非艾格蒙會員之金融情報中心,以促其加入艾格蒙聯盟。
4)推動區域組成員之合作,包括發展態樣,並進行實務性及策略性專案。
5)向區域代表建議關於全體首長及艾格蒙委員之特定議題。
6)向區域代表定期更新關於其各別區域之發展及議題。
7)積極地辨識議題,提供艾格蒙委員會。
8)於年度區域組會議及其他會議,務實及合宜地協助區域代表協調工作,並主動參與及對會議作貢獻。
9)與秘書處合作進行倡議及計畫。
C.區域組─區域代表
區域組成員依艾格蒙委員會及區域組內部程序選任區域代表,選任程序應達成由該區域組金融情報中心代表輪流擔任及僅由一些區域代表擔任的彈性方法之間取得xx。 全體首長認可區域代表之選任,區域代表一任 2 年,得延
任 1 次 2 年,但僅於例外並經全體首長批准。
若區域代表無法參加艾格蒙聯盟會議或代表艾格蒙聯盟,他們可指定適當之代表出席。若區域代表無法完成任期,區域組則選任新區域代表。
區域代表作為全體首長及艾格蒙委員會關於區域性議題、該區域成員問題之調解,以及為推動訓練及技術協助的主要聯繫者,
角色及功能
1)確保有效執行區域計畫及必要時有效協調艾格蒙工作組。
2)瞭解並非所有會員必須參加所有艾格蒙會議,決定主動並適當地向區域組成員傳達重要艾格蒙訊息及結果,並於首長會議以區域觀點發言。
3)與秘書處在對艾格蒙聯盟整體利益有關之區域事務上合作。
4)必要時一方面作為全體首長、艾格蒙委員會及工作組之媒介,另一方面也作為區域組成員之中間人。
5)主動針對該區域組個別成員之問題尋求解決方案,包括協助取得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技術議題之指引。
6)協助解決涉及該區域組成員之衝突議題。
7)提升該區域組成員之網路及意見交換。
8)必要時於該區域論壇擔任艾格蒙聯盟指定代表。
9)協助辨識該區域辨識候選金融情報中心之可能輔導者,以及於申請流程之指引與建議提供者。
10)鼓勵區域組成員主動參與並對工作組專題團隊有所貢獻,並在區域組成員間推廣艾格蒙策略、專題及活動。
11)必要時作為該區域組成員之導師。
12)必要時爲該區域組成員推動及協調訓練及技術協助。
13)必要時,推廣並促進並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區域防制洗錢組織會議或其他場合,召開年度區域組會議,以討論區域議題及協調於艾格蒙會議將採取立場及方法。
14)於艾格蒙聯盟大會時,參加區域防制洗錢組織會議,以提供區域觀點。
6.6 秘書處
A.秘書處─整體
艾格蒙聯盟秘書處對艾格蒙聯盟架構及所有活動提供策略的、行政的及其他支援。秘書處在受全體首長、艾格蒙委員會即工作組主席指示下,亦對其等於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議題提供技術建議。
B.秘書處─角色及功能
1)維持運作及管理秘書處辦公室資產。
2)提供策略性、規劃性及研究之服務。
3)提供財務服務,以支援xxx聯盟及艾格蒙秘書處。
4)作為艾格蒙聯盟資訊之中心,包括協助遵循程序(透過遵循相關資訊之集中收集、分析及分送)及艾格蒙普查彙編攥。
5)提供現有之行政服務,以支援全體首長、xxx聯盟主
席、艾格委員會、工作組及區域組之會議及專案活動。
6)提供聯絡發展及會員支援服務。
7)提供活動管理服務及支援主辦金融情報中心籌辦艾格蒙會議。
C.秘書處─秘書長
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其任命由全體首長認可,xxx聯盟主席監督秘書長任命、契約延長或因事解任之程序。 xxx聯盟主席對祕書長所採取之行動可訴諸全體首長裁決。
秘書長xxxx聯盟策略計畫及年度運作之預算,任命、領導及管理秘書處及其資源。秘書長受全體首長授權爲秘書處配置職員。經諮詢全體首長及xx蒙委員會,秘書長被授權徵用會員中符合秘書長條件之帶薪借調人員,以充實秘書處內短期及長期技術缺口。
7.預算
xxx聯盟年度預算由祕書處編列經艾格蒙委員會審查,及全體首長批准。
每年年終,秘書處向全體首長提交經艾格蒙委員會審查之艾格蒙結算報告。
7.1 艾格蒙聯盟之經費
艾格蒙聯盟活動之資金來源有:
1)會員之年度會費;
2)來自會員及觀察員之其他自願性捐款;
3)來自其他來源之自願性捐款。該等捐款限於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並於全體首長考慮接受該捐款前,受秘書處及艾格蒙委員會之利益衝突審查。
秘書處對全體首長、艾格蒙委員會負責,管理經費。
7.2 會員會費
會員會費支付秘書處之開銷,以支持艾格蒙聯盟會務活動。
A.會員會費─年度繳納
會員會費依下列原則為基礎作計算:
1)每一會員支付年費:
2)會員費有最低及最高額。
3)會員費包括基本額加上利用累進率方式計算之附加額總
數。
4)累進率資金公式係以百分之 75/25 之國內生產總值 /人均所得計算。
依照會費公式電腦計算之艾格蒙會費分攤表,每 3 年由全體首長檢視,並考量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總會員數及全部運作成本 經全體首長批准後調整會費。
會費每年收取,會員應准時支付。
B.會員會費─其他自願性捐款
會員之其他超出會員費之捐款須經艾格蒙委員會考慮並送全體首長認可。
7.3 其他捐款
僅由艾格蒙委員會考慮並經全體首長認可之捐款方被xxx聯盟接受。該等捐款用於資助並支持艾格蒙聯盟專題或訓練活動。
8.遵循本章程之規定
艾格蒙聯盟對會員維持高標準。「艾格蒙聯盟支持及遵循程序」適用於未遵循本章程及原則規定之會員。
9.修正或更正
任何本章程之修正或更正由艾格蒙委員會或全體首長提出。本章程將由全體首長同意後修正。
附錄 A:FATF 建議第 29 項註釋(金融情報中心)
A. 通則
1. 本註解解釋金融情報中心之核心授權與功能,並進一步釐清標準規範之義務。金融情報中心是國家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整體運作網路的一部分,扮演關鍵角色,並支援其他權責機關。考量有不同金融情報中心類型,建議第 29 項並不對國家選擇之金融情報中心類型作出判斷,而是該建議對所有類型均適用。
B. 功能
(a)受理申報
2. 金融情報中心作為中央的機關受理申報機構揭露之資訊,資料至少應涵蓋建議第 20 及 23 項所規範之可疑交易報告,及國家法律要求之其他資料(諸如現金交易報告、電匯報告及其他有門檻限制之申報/揭露)。
(b) 分析
3. 金融情報中心之分析應對收到及持有之資訊賦予附加價值,雖然當所有資訊都應納入過濾,但得依收到資訊之數量與種類,以及考量分送後之用途,而聚焦於每份受理之單一資訊或作適當的篩選分析。金融情報中心應使用分析軟體,以更有效率的處理資訊並協助建立相關聯結,然而此工具不能完全取代人工的分析判斷,金融情報中心應執行下列類型之分析:
⚫ 實務性分析,係使用具可獲得之資訊,以辨識特定目標(諸如人、資產、犯罪網路及相關聯結等),追查特定活動或交易之軌跡,並判定這些目標與可能之犯罪收益、洗錢、前置犯罪或資助恐怖分子間之關聯性。
⚫ 策略性分析,係使用可獲得之資訊,包括其他權責機關提供之資料,以辨識洗錢/資助恐怖分子相關趨勢與型態,供金融情報中心或其他機關使用,以判別洗錢/資助恐怖分子相關威脅和顯露之弱點。策略性分析亦可協助金融情報中心或反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內之其他機關建立相關政策與目標。
(c) 分送
4. 金融情報中心應能夠主動或基於請求,分送資訊及其分析結果予有關權責機關,且要使用專屬、安全且有保護措施之管道進行分送。
⚫ 主動分送: 當資料合理懷疑涉及洗錢、前置犯罪或資助恐怖分子時,金融情報中心應能夠分送該資訊及其分析結果予權責機關。依據分析結果,資訊應係選擇性分析並讓受理機關得聚焦於相關案件/資訊。
⚫ 基於請求之分送: 金融情報中心應能夠回應權責機關依據建議第 30 項所提出之資訊請求,當金融情報中心收到權責機關此種請求時,保有決定是否進行資訊分析或分送該權責機關之權力。
C. 資訊之取得
(a) 從申報機構取得額外資訊
5. 金融情報中心除了受理申報機構所申報之資訊外,應能夠取得並運用來自申報機構之其他必要資訊,以利進行適當的分析,該等資訊涵蓋申報機構基於 FATF 建議第 10、11 及 22 項要求保存之資訊。
(b) 從其他來源取得資訊
6. 為進行適當之分析,金融情報中心應得擷取最大可能範圍之金融、行政與執法之資訊,包括公開或公共資訊、相關機關自行或代表其他機關所蒐集及/或保存之資訊、以及適當地取得商業資訊。
D. 資訊安全與保密
7. 金融情報中心收到、處理、持有或分送之資訊,均必須安全的加以保護、進行交換及依據既定程序、政策及可適用之法律規範加以運用。金融情報中心必須具備管理資訊安全與保密的規定,包括處理、儲存、分送、保全及擷取之程序金融情報中心,經確保所屬人員經過必要的安全查核並瞭解處理與分送機敏資訊所的責任,並確保進入設備與資訊(包括資訊科技系統)受到管制。
E. 運作上的獨立
8. 金融情報中心應有運作上的獨立與自主,意即金融情報中心應有權力與能力自由的執行任務,包括自主決定分析、請求及/或分送特定資訊,也就是說金融情報中心有獨立權限分送資訊予權責機關。
9. 金融情報中心得建置在現有政府機關架構之中,若設在一個機關之下,該金融情報中心之核心功能應與該機關的任務有所區隔。 10.金融情報中心應被賦予足夠的財政、人力與技術資源,俾保有
其自主性與獨立性,以有效執行職權。各國應具備相關措施,確保金融情報中心人員保有高度專業水平,包括保密標準、高廉潔性與專業技能。
11.金融情報中心應能獨立安排,與國內權責機關或國外對等單位進行資訊交換。
F. 不當影響或干擾
12.金融情報中心應能夠個別及常態取得並配置必要資源以發揮功能,並避免任何不適當的政治、政府或業界的影響或干預,以致破壞其作業上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