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sxzq.263.net机构投资者: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xxxx.000.xxx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机构授权代理人资料:
授权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xxxx.000.xxx
乙方(山西证券)
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xxx:xxx
xxxx:000000联系电话:95573
第二条 合同依据
为规范甲、乙双方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
必备条款》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条 释义和定义
x合同所涉及的各种词语、术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
(一)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
(二)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四)信用资金账户:分为甲方银行端信用资金账户和甲方券商端信用资金账户。
甲方银行端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该账户作为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对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上述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甲方券商端信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产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与“甲方银行端信用资金账户”相对应。
(五)信用账户:是指“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授信账户”。
(六)普通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交易账户,该账户用于投资者普通证券交易的存管登记等非信用交易业务。
(七)普通资金账户:是指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用于普通证券交易。
(八)普通账户:是指“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的统称。
(九)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十)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十一)偿还融资负债: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
(十二)偿还融券负债:甲方融券卖出后,通过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等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
(十三)信用级别: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为甲方评定的信用等级。
(十四)授信额度:是指甲方提出授信申请后,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情况及乙方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的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最大限额。
(十五)融资期限:从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期限。
(十六)融券期限:从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十七)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十八)余券:是指甲方偿还乙方融券负债时,偿还的股份数量大于实际负债的股份数量,偿还超出部分的证券即为余券证券。
(十九)保证金:在甲方融资、融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乙方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其他证券充抵。
(二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用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二十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进行折算的比率。乙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和市场情况调整折算率。
(二十二)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七条】。
(二十三)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七条】。
(二十四)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证券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以及上述资金、证券、资产所产生的孳息等。
(二十五)担保证券: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客户提交的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
(二十六)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十条】。
(二十七)证券集中度:指客户信用账户单一证券、单一板块、证券分组等集中度指标的统称。证券集中度以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公示为准。
单一证券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单一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证券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证券分组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某一证券分组(如注册制创业板与科创板统称为注册制证券及其他证券分组等)证券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二十八)强制平仓:是指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
(二十九)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十)关键资料:如果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是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如果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是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
(三十一)长期停牌: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30 天。
(三十二)公允价值:在长期停牌、暂停上市、已被退市或存在可能被退市风险的证券市值计算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计算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指数为:深证股票采用深圳成分指数,上海股票采用上证指数。
(三十三)成交均价:是指证券当日交易加权平均价,即成交均价=该证券当日成交总金额/该证券当日成交总数量
(三十四)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十五)山西证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500。
(三十六)乙方网站:http://xxx.x000.xxx.xx
(三十七)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十九)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3、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现时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
4、甲方确认乙方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不表明乙方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6、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7、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有关信息、资料。
8、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买入、持有山西证券股票;普通证券账户不买入、持有超过山西证券股票上市流通市值 5%(含)以上。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9、如果甲方是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甲方承诺不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10、如果甲方(包括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甲方承诺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1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向乙方及时、完整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甲方任职及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乙方申报。
12、甲方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甲方承诺不在信用证券账户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13、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时其不是乙方的股东、关联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负债,解除本合同。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14、甲方承诺遵守并符合外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及乙方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适当性匹配和业务准入要求。如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不再满足前述要求,乙方有权就此采取禁止甲方信用账户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取消其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限制性的措施。
15、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二)xxx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602 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乙方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3、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4、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讲解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
5、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持续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可视具体情形采取限制性措施。
6、乙方声明,由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时间不同,因此两者对融资融券业务有关账户的表述有略微差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分别对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上述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三)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融资或融券从乙方处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用
于相应的证券交易。
2、甲方可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4、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进行更新。
2、向乙方提交无任何权利瑕疵的保证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作为担保物,并承诺不再向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实向乙方申报甲方及关联人相关信息。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4、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乙方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向乙方申请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5、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前述事务由甲方办理。
6、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7、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8、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债务,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9、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10、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处置甲方的担保物,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的适当性匹配要求、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有权适时调整对甲方的信用级别、授信额度。
3、乙方不保证甲方实际融资、融券负债总金额达到授信额度;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卖出时能融到证券。
4、乙方可根据风险因素、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有权限制甲方融资买入的金
额和融券卖出的种类、数量、金额。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和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有权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及其他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利息和融券费用,处置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证券,处置后仍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7、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风险管控等情况,适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期限、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集中度等事项,并及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8、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情况、自身财务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因素,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及其他相关费率,相关信息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9、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关键资料与普通证券账户资料不一致、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未及时更新及乙方认定的不符合融资融券业务要求的情况,乙方通知甲方到乙方营业部修改、更新关键资料,如两个交易日内甲方未能修改或更新,乙方自第三个交易日起有权对甲方采取融资融券交易、银行转取等限制措施或对甲方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了结甲方在乙方因融资融券所负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终止本合同。
10、乙方在为甲方办理合约展期前,有权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证券集中度、合约标的证券类别等进行评估及展期申请审核。展期审核通过后,乙方有权收取甲方的应收利息或将应收利息转为负债。
11、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依据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
2、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
3、在本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4、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一)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填妥相关书面申请,并递交至乙方指定工作人员。乙方对甲方的申请同意后予以开立。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券商端信用资金账户,并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式,与甲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并根据甲方的申请通知商业银行为其开立银行端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甲方银行端信用资金账户是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在乙方和存管银行只能各开立一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信用资金账户。
(四)乙方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成功后,应当为甲方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卡。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单据、信用证券账户卡、账户密码等资料。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遗失信用证券账户卡、券商端信用资金账户卡时,应及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前已经发生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在合同存续期内,甲方应保证其信用账户关键资料与普通账户资料保持一致。甲方申请修改信用账户(或普通账户)关键资料,乙方将同步对应修改甲方普通账户(或信用账户)关键资料。甲方关键资料修改完成后,需与乙方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补充条款,对合同中甲方关键资料变更做出明确说明,或重新签署最新版《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明确甲乙双方承继原有债务债权。
(七)信用账户的注销。在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时,根据甲方申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信用账户。乙方注销甲方账户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全部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其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其本人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在账户注销前拒绝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等申请。
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的,甲方应将信用证券账户卡交还乙方处置。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甲方提交的存放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计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为甲方向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务所提交的担保物,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甲方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信托关系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 “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对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证券集中度、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一)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1、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与乙方的规定及甲方的承诺。
2、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乙方规定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3、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
4、保证金比例调整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市场变化,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并及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5、保证金可用余额
(1)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2)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是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不含本数)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作出相应调整前,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在证券长期停牌或暂停上市期间,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乙方有权采用公允价值
与停牌时价值孰低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乙方有权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高原则确定;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乙方有权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低原则确定。
证券长期停牌期间,乙方有权对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二)担保物、证券集中度
1、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2、山西证券股票不作为担保物。
3、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4、甲方担保物价值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或经乙方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股权等资产,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要求的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处置甲方担保物。
5、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担保物,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6、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集中度、单一板块集中度、证券分组集中度等证券集中度进行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进行担保品划转、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时应符合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单一证券集中度、单一板块集中度、证券分组集中度等证券集中度的要求。
7、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8、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纳相关费用。
9、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实行强制平仓,在收回乙方对甲方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后,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10、乙方有权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集中度等指标,并及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予以公告,经公告送达后执行。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1、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调整标的证券名单。
2、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范围及折算率。
3、乙方有权将被交易所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证券在相关公告首次发布当日起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4、乙方有权将发生重大负面情形、上市公司严重违规、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可能被强制退市等情况的证券在相关风险提示发布或发现风险事项当日起调整其折算率,或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5、乙方有权将进入要约收购程序的证券从发布要约收购相关公告日起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6、如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将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予以公告,经公告送达后执行。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信用账户交易佣金
(一)授信额度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授信额度。
2、甲方申请授信额度,应先向乙方提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
3、针对甲方提出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确定的授信额度不得高于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
4、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经乙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5、授信后,以甲方第一次使用授予或调整的授信额度视为对授信额度审批结果的确认。
6、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维持担保比例、履约情况、乙方的适当性匹配要求、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通知甲方。
7、在确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证券集中度等因素确定甲方可融资或融券的交易限额。
(二)融资融券期限
1、甲方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即为一个融资融券交易合约。乙方按照甲方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委托顺序,以合约为单位,逐笔记录甲方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及其相关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等债务发生情况。
2、融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资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
3、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4、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证券集中度、合约标的证券类别等因素进行评估审核,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合约展期将变更融资融券到期日,合约的融资金额、融券金额、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要素不变。
5、甲方应及时关注展期申请的审批结果,若因审批不通过而导致合约逾期等违约情况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7、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8、融资融券到期日在合同终止日之后的,该融资融券期限在合同终止日同时终止。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信用账户交易佣金
1、乙方根据资金营运成本、市场风险状况、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确定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水平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
融资利息=Σ(每笔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融资天数)。
公式中,每笔融资金额=该笔融资买入证券成交价格×该笔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该笔融资交易过户费、佣金、印花税等费用+其他负债
2、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市场风险状况、市场供求状况,确定融券费率。
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天数计算。
融券费用=Σ(每笔融券金额×融券费率/360×融券天数)。
公式中,每笔融券金额=该笔融券卖出证券成交价格×该笔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其他负债
3、甲方逾期偿还债务的将被收取逾期罚息。
逾期罚息=逾期债务金额(元)×逾期罚息率(天)×逾期天数。本合同约定逾期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4、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时,需缴纳佣金,信用账户交易佣金标准以乙方网站公示为准,也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甲方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确定;业务申请表中未确定的,以乙方网站公示为准。
6、乙方依据融资利息计算公式及融券费用计算公式,每日对甲方融资余额计算融资利息,对融券余额计算融券费用。如遇甲方负债逾期,逾期违约金从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偿还债务开始计算。
7、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并及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8、乙方不因为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罚息的收取而免除甲方的交易费用(佣金、过户费、印花税、存托服务费(若有)等),交易费用的收取按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一)甲方的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确定后,乙方提供资金、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由于乙方受监管规定或自有资金、自有证券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凭甲方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均视为甲方自身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
情况,供甲方查询。
(五)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六)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甲方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信用关系。
(七)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资总规模,以及乙方向甲方融资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交易。
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或乙方向甲方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
(八)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时,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九)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乙方认可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十)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本款前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限制。
(十一)甲方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若甲方委托划转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产生余券,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十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委托发出的证券交易、证券划转交易指令真实、准确地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依法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但甲方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
(一)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
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被强制退市或存在可能被退市风险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乙方在计算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对该证券重新进行合理估值。
在证券长期停牌或暂停上市期间,计算该证券【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乙方有权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低原则确定;计算【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时,乙方有权采用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高原则确定。
对于已被退市或存在可能被退市风险的证券,计算该证券【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乙方有权采用公允价值,且其公允价值可调整为 0。
现金: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
(二)乙方根据每日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控制甲方的风险状况,其中,警戒线、追保到位线、平仓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 150%、140%、130%,另有约定的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维持担保比例执行。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自身风险管控的需要或证券市场形势,确定和调整警戒线、追保到位线、平仓线所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并及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予以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三)补足担保物
1、甲方应及时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当 T 日交易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若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置其担保物。
2、补足担保物方式包括:甲方追加符合乙方要求的保证金、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或经乙方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股权等资产追加担保物。
3、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为:以 T 日为基准,在 T+1 日内。
4、甲方补足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追保到位线。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一)维持担保比例过低导致的强制平仓
1、甲方 T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且甲方未能在次一交易日(T+1 日)收盘前补充足额担保物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到位线以上,乙方有权自第 2 个交易日(T+2)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及其他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维持担保比例追保到位线以上。
2、在追保期间,若甲方维持担保比例在任意时点低于 110%,乙方有权不依据前款追保 T+2 日强制平仓的约定,随时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此种情形下,强制平仓额度为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3、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十)款情况的,乙方有权了结甲方信用账户全部融资融券负债。
4、若甲方担保物为除可充抵保证金以外的资产时,乙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全部处置。
(二)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1、融资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
2、T+1 日,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该笔到期合约所负债务。
3、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三)融券标的证券发生变化导致的强制平仓
1、甲方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发生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甲方未按要求于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公告日后首个交易日(T 日)收市前了结与该标的证券相关的融券负债的,乙方于 T+1 日执行强制平仓。
2、甲方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等情形的,甲方未按要求于要约收购公告日后首个交易日(T 日)收市前了结与该标的证券相关的融券负债的,乙方于 T+1 日执行强制平仓。
3、甲方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十)款情形的,甲方未按要求于乙方要求了结负债日(T 日)了结与该标的证券相关的融券负债的,乙方于 T+1 日执行强制平仓。
4、强制平仓期间,甲方融券时所借入证券出现强制退市、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现金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现金方式偿还融券负债的计算方法参考第十三条(二)款第 2 项。
5、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该笔融券债务;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证券。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四)因融券证券派发权益须提前了结导致的强制平仓
1、如发生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T 日)前 2 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之前还券,乙方可从 T-1 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买入证券归还应提前了结之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证券。
2、此种情形下,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五)因甲方异常交易导致的强制平仓
1、甲方违反承诺在其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山西证券股票达到或超过上市流通股份 5%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所有融资融券负债执行强制平仓,并终止本合同。
2、甲方违反承诺在其信用账户买入山西证券股票或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山西证券股票转入信用账户充抵保证金的,乙方发现后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山西证券股票执行强制平仓;对于甲方无负债的,乙方将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山西证券股票转回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3、甲方若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售股份持有人、关联人违反承诺买卖特定股票,乙方发现后有权对甲方所持有的特定股票执行强制平仓。
4、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债务。
(六)其他导致的情形
1、因甲方违反承诺、监管要求等情形导致的处置担保物,乙方按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2、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十)款情形,且甲方未按乙方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执行强制平仓。
(七)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品种和顺序,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对强制平仓的结果予以认可,甲方不得就强制平仓执行时间、平仓顺序和强制平仓结果提出要求或异议。
(八)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账户的委托及其他操作。若强制平仓执行期间甲方委托行为与执行强制xxxx发生冲突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委托强制撤单,执行强制平仓优先。债务了结后,乙方应取消该限制。
(九)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其他原因未完成强制平仓操作的,乙方有权将强制xxxx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完成强制平仓操作。
(十)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证券优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证券计入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十一)执行强制平仓后,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将强制平仓执行结果通知甲方。
(十二)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追索过程中,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其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账户撤指定、转托管,并禁止甲方从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账户中转出资产,或通过相关程序申请冻结其他担保物资产。甲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应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取消对甲方普通账户的相关限制。
(十三)若甲方逾期偿还债务,乙方将按照甲方逾期债务金额、逾期罚息率、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债务清偿
(一)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甲方可以按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担保品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该证券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及合同约定的可以现金偿还等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四)偿还融资负债时,按照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优先偿还标准及融资“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五)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实际融入证券数量,由乙方在下一个交易日(T 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T 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六)甲方在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一)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证券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的:
1、在证券交易所或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前开仓的,且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2、由此导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发生变动而需进行补充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二)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且该证券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到期日之后情况的:
1、未了结融资交易
(1)甲方应通过存入现金或卖出其他证券等方式,按约定的融资期限偿还融资负债;
(2)甲方融资负债符合乙方展期条件的,可向乙方申请展期;
(3)甲方融资负债符合证券交易所顺延规定的,经乙方同意,融资到期日可顺延至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
(4)未满足前述(1)、(2)、(3)项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对甲方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
2、未了结融券交易
(1)甲方可在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提前了结融券交易;
(2)甲方未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融券期限相应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交易日;
(3)若该标的证券停牌超过 30 天且恢复交易日期未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偿还。甲方现金偿还金额按照证券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高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公允价值=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一日收盘价×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量×(偿还当日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指数收盘价)
现金偿还金额=XXX(该标的证券停牌前一日收盘价,该标的证券公允价值)
×融券数量+融券费用
(三)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情况的: 1、乙方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日(T 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2、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 T+1 日内提前了结与该标的证券相关的融资融券负债;
4、若甲方未能提前了结该券融券负债的,乙方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了结融券债务。
(四)要约收购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若甲方希望其持有证券预受要约,应在要约收购申报日期之前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归还所欠乙方债务后,将涉及收购的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或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均不低于 300%的前提下,在申报日前将该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五)吸收合并及被吸收合并
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涉及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行使现金选择权。若甲方希望行使现金选择权,应在现金选择权登
记日之前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归还所欠乙方的资金或证券后,在登记日前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账户;或是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均不低于 300%的前提下,在登记日前将该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行使其现金选择权。
(六)可转债回售或转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涉及回售或转股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可转债回售或转股。若甲方需要申报可转债回售或转股,应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归还乙方的资金或证券后,在股权登记日前将相应的可转债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或是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均不低于 300%的前提下,甲方将相应的可转债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在股权登记日前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可转债回售或转股。
(七)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强制平仓等处置措施直接了结甲方融资融券负债,收回甲方因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务,并有权采取调整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等措施。乙方无须承担因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完成上述处置后,乙方将剩余证券和资金分别划转至甲方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并按有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
(八)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或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或解散的,其未了结的融资融券负债应由相关权利人持有效法律文书向公司申请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有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将剩余资金按照有效法律文书进行处理,终止本合同。
(九)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导致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或转移情形的,乙方自知晓之日起(知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权利人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甲方死亡证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或乙方向有关部门查询等),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终止本合同。
(十)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发生下列乙方认为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追加担保物、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等其他乙方认可的措施。若甲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乙方有权通过强制平仓等措施对甲方的担保物进行处置:
1、甲方履约资质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2、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发生风险事项,或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的;
3、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存在退市风险的;
4、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价格出现连续跌停等异常波动或其他可能导致股票流动性缺失的情形等;
5、甲方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期间,证券价格出现连续涨停等异常波动或其他可能导致股票流动性缺失的情形等;
6、乙方认为的其他可能影响融资融券债权安全的情形。
(十一)若出现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形:
1、乙方将按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
2、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提交新的授信额度申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指令。
3、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或至融资融券到期日后了结交易。
4、如有关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有处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一)甲方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担保证券权益是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对发行人的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1、甲方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的,若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甲方未投票的,乙方不作投票处理。甲方行使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权的流程以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公示为准。
2、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3、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提案。
4、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等情形,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资金记录在“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银行端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5、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和配发权证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6、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在保证转出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 申请将担保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 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
(二)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指甲方融入证券后、向乙方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甲方应当偿还的债务,除初始所融入证券外,还应对
乙方进行融券权益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补偿公式如下:
融券权益补偿金额=派现比例×融券数量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补偿公式如下:
融券权益补偿股数=派送比例×融券数量。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等权益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 2 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如果甲方未能提前还券且未被强制平仓的,则甲方须在偿还该笔融券债务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权益补偿金,其计算标准为:
(1)配股:
融券权益补偿金额=(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价)×融券数量
(2)增发新股和优先认购权、配售可转债:
融券权益补偿金额=(增发或配售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或认购的证券数量
(3)无偿派发权证:
融券权益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派发数量
(4)若融券权益上市日在该笔融券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补偿金额大于零时,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4、发生上述权益补偿情况时,属于现金补偿的,乙方于权益到帐日或上市日在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现金不足的,记增甲方负债;属于证券补偿的,乙方于权益到帐日直接记增甲方融券负债。
5、出现无法按照以上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和数额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一)乙方网站、营业部营业场所为发布公告渠道。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通知送达的主要方式,甲方应及时修改邮箱初始密码,因甲方未及时修改密码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应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提供其他通知与送达的联络方式。
(四)甲方提供的以上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到甲方账户所属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变动的联络方式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的通知内容已全部知悉:
1、以甲方自行签领方式领取书面通知的,以甲方签字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2、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 24 小时视为通知已送达;
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视为通知已送达;
4、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完毕视为通知已送达,如电话接通,甲方拒绝通话的,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话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5、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视为通知已送达;
6、以乙方网站或营业部营业场所发布信息的,以发布信息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六)通知时间
1、审批业务通知:审批通过后通知甲方。
2、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当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T 日),T 日起通知甲方。
3、融资融券负债到期预警通知: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甲方。
4、须提前了结预警通知:如时间允许,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甲方。
5、平仓通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当日发出平仓通知;其它原因导致的强制平仓,自该情形被乙方发现当日通知甲方。
6、司法协助通知: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在接到司法协助通知书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七)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及对账服务:
1、乙方为甲方开通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对账服务的主送达方式;营业部提供查询及对账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等客户端自助查询对账,或甲方本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打印纸质对账单;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纸质对账单邮寄服务,应在开立信用账户时声明。
2、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服务,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3、乙方通过第三方电子邮箱每月发送对账单基本信息,包括维持担保比例、负债情况。
(八)甲方对其信用账户及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负有注意义务,应随时留意信用账户变化和乙方所发出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资金从“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佣金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证券从“山西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
(二)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由于违反相关规则导致委托指令不被证券交易所接受或无法成交的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三)甲方凭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通过自助系统实现的证券交易、资金划付等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亲自操作。乙方工作人员无法获知甲方密码,甲方也不
应将密码告知乙方工作人员。由于密码泄露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五)乙方保证其对甲方信用账户的限制和资金划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不将上述账户中的资产挪作他用。
(六)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部营业场所或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
(八)甲方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发生变更的,甲方须立即持相关身份证件、发证机关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按乙方要求修改关键资料,需同步修改普通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甲方关键资料,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补充条款,对合同中甲方关键资料变更做明确说明,明确甲乙双方承继原有债务债权。
(九)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合法的征信服务机构查询、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乙方承诺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除此之外不做他用。
(十)甲方同意乙方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机构以及前述机构授权的机构提供甲方的信用信息及资料。
(十一)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可以通知甲方予以关注: 1、双方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即将到期;
2、甲方未了结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发生本合同约定需提前了结交易的权益;
3、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乙方要求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
4、甲方未了结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5、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乙方所设定的标准;
6、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7、其他乙方认为需要通知甲方的情形。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导致本合同终止: 1、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乙方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6、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
7、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二)出现上述第 1、2、3、4 种情形的,按本合同第十二、十三条相关条款执行。
(三)出现上述第 5 种情形的,甲方须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四)出现上述第 6、7 种情形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收回所有负债,终止本合同。
(五)终止合同情形将不影响双方对在此以前所发生的违约事件的追究权利,该权利将继续有效并可继续予以执行。
(六)因出现上述第 1、2、3、4、5、6、7 种情形终止合同的,如甲、乙双方都已行使其相关权利义务后,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担保物的结余及其它有关资金和证券。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被修改,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乙方有权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十九条 合同成立、合同期限、合同份数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完成在乙方开立信用账户之日起生效。若甲乙双方多次签署《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内容以最近时间签署的为准。
(二)本合同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十七条所至情形发生时终止。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及乙方经办营业部各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
因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二)当甲方为个人时,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如合同当中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能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营业部审核:
年 月 日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充分及更好地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相关业务制度,制订《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请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前,认真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
除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所提示的风险之外,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还存在其他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当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与普通证券交易共有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二、亏损被放大的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放大的比例与保证金比例和折算率有关系,即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融资融券交易的财务杠杆越高,您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蒙受高额的损失。因此,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并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财务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三、本公司资质风险
您在本公司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果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您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四、强制平仓或提前了结风险
(一)如果您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不含),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到位线(含)或与本公司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以上,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如果您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三)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您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超过 5%(含)以上山西证券股票或信用证券账户买入山西证券股票,并未能按本公司要求处置的,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融资融券合同被终止的风险。
(四)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强制退市、暂停交易、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违反监管要求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六)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如果您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八)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在强制平仓时,您将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您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九)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展期时,我公司将根据您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证券集中度、合约标的证券类别等因素进行评估审核,经我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展期,若因展期办理不成功且未及时关注合约到期情况,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十)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您持有的证券停牌,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价格计算担保物的证券价值,若因公允价格调整,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照约定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追保到位线之上的,您将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五、因利率调整成本增加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本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资信降低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本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您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平仓等指标,由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七、通知与送达方面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本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八、未能妥善保管资料形成的风险
您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不慎遗失、被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九、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一)您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您带来损失。
(二)您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您带来损失。
(三)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四)您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本公司对您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您有被降低信用级别、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率、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
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六)您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七)您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应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规定,否则,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八)您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您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九)如果您的身份证件(个人投资者)或营业执照(机构投资者)到期,且您未及时到您的账户所在营业部办理证件更新手续,则您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您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一)您在融券交易期间,您或您的关联人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如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十二)如果您实际融资总规模或证券集中度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十三)如果您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您有被限制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十四)如果您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您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逾期偿还被收取违约金的风险
如果您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将有被收取违约金的风险。十一、被追索债务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您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您将面临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本公司有可能禁止您从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中转出资产。
十二、授信额度被调低的风险
x公司有权根据您的资信状况等因素调低您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下调可能有影响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十三、特殊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核准制创业板、存托凭证、其他注册制证券等)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一)特殊证券因询价方式、定价方式、发行配售主体、企业发展前景、经营业绩波动等证券特殊性因素导致上市后可能存在较大的股价波动风险。
(二)特殊证券在交易制度、退市规则等方面与其他证券存在较大差异,如更加宽松的涨跌幅设置、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等,因此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股价波动风险可能会扩大您的投资损失。
(三)鉴于特殊证券的特殊发行方式、交易机制、业务规则、退市风险等差
异性,您应当充分知悉特定协议(若有)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若您参与特殊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更易触发追保及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潜在的违约风险。
(四)为防范特殊证券股价波幅较大的风险,本公司有权针对特殊证券设置更加严格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准入条件、证券集中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等指标值并进行调整,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您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对您的交易决策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五)本公司有权因您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所属特殊证券的上市公司已被退市或存在可能被退市风险而采取将该证券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将其公允价值调整为零或要求您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六)本公司可能根据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情况等因素调整证券集中度。您的证券集中度达到外部监管或本公司规定的上限时,本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您信用账户的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该特殊证券的委托,有权限制将该特殊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信用证券账户,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四、法律法规及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有可能给您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有权修订融资融券合同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告生效,您应及时关注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公告及本公司发出的通知等。
十五、不可抗力风险
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本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公司可免除相应责任。您将可能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规则、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栏:
本人/本机构已全面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 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以上划线文字请投资者亲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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