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西屯區西安街 17 號旁計畫道路開闢工程」用
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 000-0 x 000-0 xx 2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00147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
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西屯區西安街 17 號旁計畫道路開闢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中市西屯區西屯段 834-2 及 836-1 地號等 2 筆
土地,合計面積 0.000147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
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7 年 8 月 15 日簽呈及臺中市政府 107 年 9 月 12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19852 號函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道路係依據 93 年 6 月 15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道路用地,迄今仍維持計畫道路;經本府 107 年 8 月 15 日簽呈及臺中市政府 107 年 9 月 12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19852 號函簽奉核准開闢,並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許可事業計畫。因西屯區係屬臺中市交通繁忙路段,然本案現況為閒置土地,開闢工程完工後,可串聯北端已開闢之福吉街銜接至西安街後通往清隆巷至西屯路二段,除可促進道路兩側(住宅區)土地利用及提升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實有徵收私有土地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總長度共計約 90 公尺,寬 8 公尺,工程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閒置土地,本案範圍勘選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及環境改善之效益等因素後進行規劃設計,並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已考量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下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擬徵收之私有土地為道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之用地,且於規劃階段業已考量路廊、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範圍最小化、減少對交通衝擊及民眾權益影響等因素,該計畫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於此狀況下,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開闢為永久作道路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租用、5.公私有土地交換、6.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道路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本案道路為永久使用,宜取得所有權,不宜採租用方式。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經查有 1 筆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惟有所有權人未參與投標。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及容積移轉等方式。業經 107 年 7 月 31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
價購會議後,共有 13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其用地協議價購比率達 99.75%,其餘協議價購不成者,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路線辦理開闢,工程完竣後,供周圍居民永久使用,藉以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與解決閒置土地、鄰近道路壅塞等問題,提升鄰近住宅區民眾出入通行便利性,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市政建設與地區發展,增強交通連結性及建構完善之整體交通運輸網,並保障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財產權,故需開闢本道路以銜接xx計畫道路,挹注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工程坐落位置為西屯區西安里,依據本市民政局西屯區 107 年 08 月統計資料顯示,西安里人口數約 5,946 人,年齡結構為 0至 100 歲,其中以 20 至 65 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5 筆,面積約 634 平方公尺,案內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24 位,本案計畫路線長度共計約 90 公尺,寬 8 公尺,道路開闢有助於提升居住品質及公共設施使用,整體而言對西安里周圍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並有助於xx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案工程範圍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大部分皆為閒置土地;本案開闢工程完工後,可提升附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及改善現況使用以提升xx環境品質。。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經查本案工程範圍內有一棟非合法建築物,因該建築改良物僅須配合部分拆除,故無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
同之經濟弱勢族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並無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道路開闢後能提升區域交通連貫性,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並改善鄰近居住環境品質,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因此本案對健康風險無負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案道路工程完竣後,除可提升兩側住宅區土地利用價值外,亦因消防、交通及居住環境品質改善,帶動地區發展及增加不動產交易,極可能間接增加地方稅收,故對政府稅收有正面助益。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開闢道路範圍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用地範圍大多是閒置土地、一棟建築改良物及零星農作改良物,並非作為糧食或經濟作物之生產供應地區,故徵收後將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工程範圍內並無營業之公司行號,故不會造成公司或營業商號停業或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惟本案道路開闢後能提升周遭土地利用及增強交通連結性,對於xx地區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準備金編列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7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目下支應,土地費用為新台幣 122,700,000元,工程費用為新台幣 3,600,000 元,合計開發總經費為 126,300,000 元。經辦理協議價購後,保留經費為 31,352,589 元,工程費用為新台幣 3,600,000 元,合計為 34,952,589 元。本案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其他補償費經核計需 218,974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徵收範圍內並無農林漁牧之產業鏈,故對農林漁牧產業並無影響。
5.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工程完竣後可串聯北端已開闢之福吉街接至西安街後通往清隆巷至西屯路二段;除可促進道路兩側(住宅區)土地利用及提升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除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外,業已考量交通系統流暢、空間機能配置與土地使用完整性,以期發揮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現況地形平緩無特殊自然景觀,且本案屬小面積線性工程,非屬大面積開發,本案工程已考量環境生態與市容美觀,且留意高程與排水之規劃設計,並因應地形、地質與地貌變化進行工程施作,未影響城鄉自然風貌。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依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7 年 9 月 19 日中市文xxxx 0000000000 x函查復本工程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道路開闢後,可串聯北端已開闢之福吉街銜接至西安街後通往清隆巷至西屯路二段,除可促進道路兩側(住宅區)土地利用及提升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外,亦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對生活型態將有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內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或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無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21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70108060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之項目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工程完竣後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環境品質,且串聯交通網路及整體消防救災動線規劃,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將有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政策領域-交通發展。在運輸部門的永續發展,即為「永續運輸」,強調交通施政應以維護、營運與管理為重點,並朝向更人性化與環境調和化等方面發展。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運輸部門在永續運輸之具體發展重點包括: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構建友善的自行車使用環境、建構全臺智慧型運輸系統、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以及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
2. 永續指標: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臺灣自願國家檢視報告所列指標檢視,本計畫範圍係為道路開闢工程,藉由本計畫可提供較建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區域交通通行機能與安全,提供民眾更優良之居住及交通環境,維繫民眾生活空間,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且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 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私有土
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後,開闢為道路使用,增進地區交通流暢,改善地區居住環境,加速地區繁榮發展,美化市容觀瞻,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將能建構一個免於災害恐懼、高品質的生活環境,以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故將充分達成國家計畫永續發展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案道路完成後,可串聯北端已開闢之福吉街銜接至西安街後通往清隆巷至西屯路二段,除提升本區域道路連貫性與行車安全性,有助於xx車流順暢,同時可改善現況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進而促進地方生活居住及建構完善交通網絡。
2. 必要性:
(1) 工程之必要性:本案工程完成後,可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及解決閒置土地之問題,提升周遭環境品質及促進土地利用。此外,為保障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財產權,故需打通本道路以銜接xx計畫道路,增進地區交通運輸服務品質,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 徵收之必要性:本案用地範圍內,其私有土地持分面積為 577.55 平方公尺,經協議價購結果,協議面積比例達 99.75%,且工程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閒置土地。另經評估以租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皆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及保障供公共通行之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因此本案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3. 適當性: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年 6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7 月 31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並無既有巷道及土地改良物。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十一)。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無。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北端可串聯已開闢之xxx,xxxxx(xxxxxx),x、xxxxx都市計畫住宅區。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7 年 3 月 15 日、107 年 4 月 2 日將舉辦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及西屯區西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台中版 107 年 3 月 16 日、107 年 4 月 3 日)及張貼於臺
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3 月 28 日、107 年 4 月 16 日於
x市新市政大樓文心樓建設局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室(文心 3- 8)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兩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4 月 2
日及 107 年 4 月 2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及西屯區西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
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 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6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3 月 28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4 月 26 日府授建新
地字第 1070091658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7 年 7 月 1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70970 號函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於 107 年 7 月 31 日於本市新市政大樓文心樓建設局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室(文心 3-8)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7 年 8 月 1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83241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本府釋出最大善意及努力,經綜合評估後決定西屯段 832-38 地號等 4 筆土地協議價購
市價為 150,000 元/平方公尺、同區段 848-4 地號 1 筆土地
協議價購市價為 171,000 元/平方公尺。
(二) 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x○○等 13 人同意協議價購,共計取得 5 筆,其私有持分面積為 0.057608 公頃,其餘尚
有 11 位所有權人未於 107 年 8 月 13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且無所有權人於本次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不成的原因為:(1)部分所有權人其持分面積過小,導致領取金額低,故不願花費時間配合辦理協議價購簽訂契約、移轉登記、點交驗收等作業(2)部分所有權人雖接獲協議價購會議
通知,惟從未出席會議或提出xx意見,以致無法得知拒絕或不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除上述原因外,本案道路用地同意協議價購比率高達 99.75%,剩餘之 0.000147 公頃亦不適用以租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十三、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 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 安置計畫
無,經查本案範圍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無須向社徵單位查詢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七、 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工程係依「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道路,再配合xx之重要建設計畫,為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計 108 年 2 月開工,108 年 12 月完工。
十八、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須補償金額總數:218,974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218,974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新台幣 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新台幣 0 元。
十九、 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本案準備金編列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7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土地費用為新台幣 122,700,000 元;工程費用為
新台幣 3,600,000 元,合計開發總經費為 126,300,000 元。經辦理協議價購後,保留經費為 31,352,589 元,工程費用為新台幣 3,600,000 元,合計為 34,952,589 元。本案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其他補償費經核計需 218,974 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經費列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7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代 表 人:市 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10 月
土地使用計畫圖(現況照片)
2
1
1
2
4
3
5 3
6
4
本案工程鄰近都市計畫分區圖
福星路
福吉街
本案範圍
⻄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