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存戶同意,於貴行因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相關規定及所簽署之相關協議,或受 美國國稅局或其他機關要求,而需提供存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之資訊時,貴行有權提供此等資訊,無須再行徵得存戶之同意,倘 有資訊不足時,存戶亦有義務依貴行之請求向貴行為提供。 廿八、存戶如對本約定書有爭議,申訴管道如下: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1-7171,電子信箱(e-mail):臺灣企銀網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約定書(版本代號:11112)
立約定書人 今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分行開立支票存款第 號帳戶,嗣後所有一切往來,均願依照貴行後開支票存款約定事項及所發票據簿上所載票據使用辦法辦理;並聲明為取款時核對用之印鑑已存驗有案,如簽發之支票或本票遇有更改金額以外之記載事項時,其更改處,僅憑原存驗印鑑卡之任何一顆印鑑單獨簽蓋證明即生效力,若因而發生任何糾葛,概由聲明人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特此聲明。
立約定書人同意遵守本約定書(含約定事項),並確認下列事項:(請務必擇一勾選)
□本約定書及所載約定事項已經立約定書人攜回審閱逾五日(合理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立約定書人已於事前詳閱全部條款,充分瞭解且同意其內容。如支票開戶申請案未經核准,則後開支票存款約定書視同作廢。
見 簽 人 |
年 月 日 |
此 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
(戶名及代表人)
地 址
是否更換過戶名:□是 □否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茲收到
□支票存款約定書(含約定事項)(版本代號:11112)
□其他:
以上共
件如數收訖。
領件人:
交付人:
簽章
日期:
(行外開戶不得為原外開見簽人員)
壹、一般約定事項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一、存戶在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由貴行發給存戶送款簿及支票簿。
二、存戶同時委託貴行為其簽發本票或承兌之匯票之擔當付款人,在本支票存款帳戶內憑原留簽章式樣付款。 三、存入之款項除現金外,經貴行認可之票據及證券等亦得存入,存入後由貴行在送款簿存根上加蓋收訖戳記並
x章。
四、存入前條票據及證券時,未經貴行收妥以前貴行不予付款,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問其為存戶自行存入抑由他方委託收帳,所有經退票款額,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扣抵。該項退票,貴行除事前受託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者外,概不負責。
五、匯入匯款或由第三人存進款項如因貴行或貴行聯行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存戶帳內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貴行當立即追還並更正之,如已被提用,存戶應即返還之。
六、存戶取款時,除經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得自行印發外,須開具貴行發給之支票或本票,並於該票據上簽x原留簽章式樣,如設立代理人時亦同。若書面委託貴行逕自該帳戶內扣款支付特定項目者,其效力與簽發支票相同。
七、經貴行核對票據認為與存戶原留簽章式樣相符而憑票支付之後,如有因簽章或票據之偽造變造或塗改而非普通眼力所能辨認者及因被盜竊詐騙或遺失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失,貴行不負其責。
八、存戶簽發之票據,日後如有字跡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發票人自行負責。
九、貴行對於票據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先後,概按執票人提出順序支付之,倘同時執票人提出多張票據時,貴行得任意排列順序支付。
十、存戶所簽發之票據,如逾付款提示期限始行提示,但在該票據消滅時效完成前,且存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照付。
十一、存戶除與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外,不得簽發超過存款餘額之支票。對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在到期日之提示付款前,應將足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備付,否則貴行依票據交換所之規定予以退票之處分。
十二、存戶或執票人以支票申請保付時,悉依貴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存戶因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時,應負責繳納票據交換所及貴行所規定之手續費,貴行得於該帳戶內逕行扣繳。十四、本業務之手續費悉依貴行收費標準計收(收費標準如下表),並授權貴行自本帳戶存款中轉帳繳付之,貴行得視
業務需要調整所定之收費標準或內容。前述收費標準,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將於貴行之網站上及營業場所以明顯方式公告其內容,存戶若對各項服務收費有異議時,得終止本約定書。存戶應繳納之稅捐,應依存戶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貴行自存戶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收費項目 | 收費 計價單位 | 收費金額 | 收費項目 | 收費 計價單位 | 收費金額 |
空白支(本)票工本費 | 每張 | 10 元計收;本行通知始存入且 信用欠佳,每張最高 30 元以內計收 | 查詢歷史交易明細 | 每次 | 申請最近 1 年以內:每次 100 元 超過 1 年者:每次 200 元 2 年以上每次 500 元 x須至倉庫查詢者,每張 500 元 |
票據信用查詢費 | 每份 | 第一類查詢:100 元第二類查詢:200 元 | 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及會計師函證 | 每份 | 申請最近 1 個月以內:50 元超過 1 個月以上:每份 100 元 申請 1 份以上,加收 20 元 |
支票掛失止付 | 每張 | 100 元 | 客戶往來證明 書 | 每份 | 300 元 |
存款不足退票手 續費 | 每張 | 200 元 | 申請票據撤銷 付款委託 | 每張 | 100 元 |
x收一般地區票 據 | 每張 | 5 元 | 註銷退票手續 費 | 每張 | 150 元 |
x收偏遠地區票據 | 每張 | 40 元為主,視委託銀行收費標準而調整,倘需電告處理者,每張需加收 10 元 | 撤回代收票據 | 每張 | 30 元至 50 元 |
依執行命令繳付以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 | 每一 客戶 | 250 元 | |||
印鑑掛失兼更換印鑑、更換印鑑 | 每次 | 100 元 | 拒往、結清後申請兌付票據 | 每張 | 200 元 |
開戶不足 1 個月 即辦理結清 | 每次 | 100 元 | 以郵寄方式委 託結清銷戶 | 每戶 | 30 元 |
十五、貴行寄送之存戶存款餘額對帳單,若有不符,應於一星期內到行查明,否則即認為核對無誤。
十六、存戶簽發之票據或空白票據或印鑑,如有遺失或被竊時,應依照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貴行未受理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如有款項被冒領情事,概由存戶自行負責。
十七、本項存款契約,貴行及存戶均得隨時終止,終止契約時,存戶應立即將剩餘之空白支(本)票繳還貴行,貴行在存戶終止契約之通知到達以前,仍得依約付款。
十八、存戶同意授權貴行將其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暨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絶往來戶等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十九、存戶及其負責人同意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貴行境外營業單位、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依法有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理機關、司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存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或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存戶及其負責人之個人資料。
二十、存戶同意貴行得於財政部核定或核准得委外之作業事項範圍內,將涉及本約定書有關之資訊作業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廿一、存戶除應確實遵守以上各條款外,並應確實遵守貴行其他有關之一切章則、票據交換所章程及有關法令,否則因而發生一切損失,由存戶自行負責。
廿二、存戶委託貴行代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願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額時,經取得票款後,其除權判決書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廿三、存戶同意,於貴行因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相關規定及所簽署之相關協議,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機關要求,而需提供存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之資訊時,貴行有權提供此等資訊,無須再行徵得存戶之同意,倘有資訊不足時,存戶亦有義務依貴行之請求向貴行為提供。
廿四、倘存戶拒絕履行前條資訊提供之義務、以任何方式阻擾貴行為前條資訊之申報時,或貴行有合理理由認定存戶有為前述行為之虞時,貴行應訂三十日以上期間促請存戶改善,倘於改善期間屆滿後存戶仍未改善,貴行有權暫停帳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之服務,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但於存戶親自臨櫃申請並提出改善完成或配合之證明,經貴行查證後判斷符合本約定書之要求時,貴行將恢復帳戶之各項正常交易功能。
廿五、存戶如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本項存款契約並結清銷戶。
廿六、倘存戶拒絕配合審視本人及其實際受益人身分,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相關事宜,貴行得終止業務關係。
廿七、為遵循貴行、境外營業單位所在地或其他外國之監管機關、犯罪調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制裁、反武擴及其他為防制金融犯罪等目的所訂定之相關法律、規定或命令,存戶同意,貴行或其境外營業單位得對立約人及/或其關係人於上述目的內,採取貴行或其境外營業單位認為必要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措施、要求提供實質受益人相關資訊,及/或要求說明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及提供佐證資料等。
廿八、存戶如對本約定書有爭議,申訴管道如下:免付費服務電話:0000-00-0000,電子信箱(e-mail):臺灣企銀網站 xxxx://xxx.xxx.xxx.xx 客服信箱。
貳、票信管理約定事項
一、定義
x票信管理約定事項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絶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 「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 「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 「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 「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 「拒絶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絶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二、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存戶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行,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存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存戶應即書面通知貴行,如擬變更印鑑,存戶須重填印鑑卡。
存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存戶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存戶結清帳戶。
三、本票
存戶簽發由貴行所發給載明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貴行自存戶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存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存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四、手續費
存戶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貴行得向存戶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五、註記
存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六、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存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存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七、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貴行終止受存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存戶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八、拒絶往來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絶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九、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存戶被列為拒絶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存戶應於貴行通知後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十、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存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絶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絶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絶往來三年。
十一、請求恢復往來
存戶如經拒絶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絶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絶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十二、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存戶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絶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存戶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絶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十三、未盡事宜之補充
x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