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PO110100002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暨
公司
E 棟外牆清潔勞務採購契約書
案號:PO110100002
勞務採購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有共同投標者,亦合稱乙方) ,鑒於甲方因執行110年度專案計畫,需委託乙方進行南港園區E棟大樓外牆清洗工程壹式之專業服 務,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后,並遵守甲方招標相關文件、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就本中心南港園區 E 棟之外牆及玻璃提供清洗服務(如附件所載以下簡稱履約標的)。但雙方協議或乙方給付之履約標的,其功能、規格或效益較優者,從該優之給付。
二、 乙方於施工前須先就壁面及玻璃有無毀損照相存證,並送請甲方確認。施工後始發現有毀損之情形者,慨由廠商負責賠償責任,。
三、 乙方應使用專業清潔劑清洗,玻璃部分應使用玻璃刮刀水器刮淨殘留水漬。施作期間乙方應注意周週邊環境之維護及行人安全,有因工作不當造成任何損害,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乙方工作人員任用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乙方應投保意外險、責任險等保險。
四、 乙方應選派對履約標的有優良技術、經驗豐富、品行端正之技術人員履約,甲方有認為乙方所派人員不稱職者,乙方應即更換。甲方人員得隨時會同檢查並為記錄,乙方履約過程中所產生廢棄物,由乙方負責清除。
五、 除本契約本文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善盡善良人之責任履行本契約。
六、 本契約本文與附件之規定有不符者,除附件規定之功能或效益較優者外,從本契約本文之規定。
第二條 價金給付
一、甲方應給付乙方契約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 (含任何稅捐及其他一切費用或負擔)。於甲方驗收通過且完成甲方請款程序後二十日內支付乙方。
二、驗收結果與履約標的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無需改善或提供者,甲方得依其認定減價收受。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遲延各期給付者。
(二)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三) 履約標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 乙方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五) 乙方其他違約情形。
四、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或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仍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第三條 履約標的之交付與執行期限
一、履約標的之執行期間自雙方完成簽約之日起,協議為之;協議不成時,由甲方合理訂定之。但至遲不得逾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各大樓大門外牆必須於假日施工其餘外牆由業者排定時間表三天前交總務公告)。各期之履行期間如附件所載;各期之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五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 、本契約經簽訂後後執行履約標的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中止本約,否則應賠償對方總價款之百分之四十。
三、甲方保留未來向乙方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視乙方之履約狀況,經甲方評估良好時,甲方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保留向乙方增購為期 2 年上限之後續擴充權利。
第四條 驗收
一、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均須經甲方之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二、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所辦理之查驗、測試、檢驗、及/或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等。
三、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重作。
四、甲方就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五、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或測試等行為者,除另有規定外,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幾付日前七日,以書面通知甲方準備收受事宜。幾付當日,甲方應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初驗之給付項目。
七、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按甲方之指示,於所定相當期限免費改善或重作。逾期未改正、拒絕改正或瑕疵不能改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計算逾期違約金。
八、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 請求損害賠償。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一切履約標的或成果(以下簡稱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或/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將其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甲方將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登記者,乙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二、 前項成果之行使或一切利用有須乙方之授權行為者,視為乙方已同意非專屬授權甲方於全世界地區為之。
三、 乙方同意如有任何本條第一項成果產生或完成時,應立即告知甲方,並依甲方之指示以書面敘明全部創作過程。
四、 因前兩項之行為須向乙方給付費用者,該費用已包含於總價款之內而無須另為給付。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一、本契約所稱之專有資訊係指任一方所有或持有他方之一切商業、技術、生產或其他業務資訊,而無論其是否標註機密字樣。但不包括下列事項:(1)該資訊於提供時,已屬公開或眾所週知者;(2)該資訊係取自第三人所取得,而該第三人對資訊未負任何保密義務者;(3)非因甲、乙任一方或彼等之關係企業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成為眾所週知者;(4)該資訊於提供前,已為收受者所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二、任一方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他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專有資訊僅得為執行本契約所必須知悉之員工使用,且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予他人或非為執行本契約之使用。任一方應與前揭人員簽訂保密有關協議以課予維護專有資訊機密義務或責任。
三、任一方不得揭露其他人之機密資料予他方,亦不得自行或促使他人違法使用該機密資料於他方。
四、任一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護機密資料。
五、本條於契約終止、無效、不成立或解除後三年內,仍有其效力。
第七條 招標規範書變更
甲方於必要之情形,得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乙方變更附件一所載之功能與規格。乙方自收受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對於原定時程與費用合理影響之書面評估報告,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費用因而增加者,乙方應以市場最優惠之價格計算之;費用因而減少者,減少之費用應自原定價款中扣除之。
第八條 擔保或保證
一、乙方擔保或保證履約標的具有本契約約定之功能與效益,並不得損及甲方任何權益,與有權依第五條授權甲方為一切利用行為。所稱不得損及甲方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成果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利益之情事。因而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
二、第三人對甲方主張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者,甲方得要求乙方負責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提出抗辯、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償付經甲方同意之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甲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及賠償甲方因而所受之損害:
第九條 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繳納所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總價款之百分之三。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甲方完成最後驗收且履約標的驗收合格而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發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5.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未依甲方通知改善違約情事者。
12.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3.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起訴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發還之。
14. 招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四、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五款之規定。
第十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2.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前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者,乙方應賠償甲方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三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甲方考量其整體計畫之執行認為有終止本契約之必要者,甲方不負擔終止本契約所生之任何責任。但乙方於終止前依約已為之給付,甲方仍當給付相當之價金。
第十一條 通 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 xxx
聯絡電話:(02)0000-0000 分機5114
地址:xxxxxxxxxx0x000x000xE棟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地址:
二、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除明知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三日,視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十二條 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第十三條 一部無效
x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效力完整
x合約及其各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六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貳份,副本貳份;由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代表人:xxx
職稱:執行長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069巷101號統一編號:05600361
乙方: 代表人:職稱: 地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