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 期,蜀道投資為持有本公司 約37.863% 已發行股份的控股 股東。因此按上市規則第14A.07(1) 條,蜀道投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按年度計算,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之一項或多 項的適用百分比 率(除盈利比率 外)超過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 的規定。 載有(i)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進一步詳情;(ii) 獨立董事 委員會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推薦建 議;(iii) 獨立財務顧問就施工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1 年11 月16 日之公告及日期為2021 年12 月9 日之 通 函,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本公司與蜀道投資 於2021 年11 月16 日簽訂 之前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因本公司與蜀道投資簽訂之前施工工程框架協議將於2022 年12 月31 日屆 滿,本公司與蜀道投資 於2022 年11 月18 日簽訂施工工程框架協 議。根據該協議,自2023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蜀道投資集團將向本集團承包若干施工服務。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 期,蜀道投資為持有本公司 約37.863% 已發行股份的控股 股東。因此按上市規則第14A.07(1) 條,蜀道投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按年度計算,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之一項或多 項的適用百分比 率(除盈利比率 外)超過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 的規定。
臨時股東大會
x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條款、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 及2023 年1 月1 日 至2023 年12 月31 日的年度上限是 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就如何於臨時 股東大會上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鎧盛資本作為獨 立財務顧問,以就有關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載有(i)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進一步詳情;(ii) 獨立董事 委員會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推薦建 議;(iii) 獨立財務顧問就施工工 程框架協議的意見;及(iv)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之通函。該通函預 期將於2022 年12 月9 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11月16日之公告及日期為2021年12月9日之通函,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本公司與蜀道投資 於2021 年11 月16 日簽訂之前施工 工程框架協議。
因本公司與蜀道投資簽訂之前施工工程框架協議將於2022年12月31日屆滿,本公司與蜀道投資於2022年11月18日簽訂施工工程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自2023 年1 月1 日起 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期 間,蜀道投資集團將向本集團 承包若干施工服務。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日期: 2022 年11 月18 日
期限: 2023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
訂約方: 本公司;及蜀道投資
交易內容: 蜀道投資集團向本集團承包該等施工工 程,包括以 下施工工程:
(A) 公 路(含道 路、橋樑、隧道等)及附屬設 施(含管理 處、收費 站、服務區等房建附屬及配套給排 水、機電、綠化、交安、場坪等設施)施工工程承包與 分包,其中包括:
(i) 公路及附屬設施建 設(含改擴建 等)工 程;
(ii) 公路及附屬設施日常養護施工工程;
(iii) 公路及附屬設施大中修養護施工工程;及
(iv) 公路及附屬設施應急工程、搶險工程。
(B) 市政施工工程承包與分包,其中包括:城市道路、廣場、園區、土地整理及附屬設 施(含房 建、給排 水、機 電、綠 化、交 x、場坪等設 施)及其他施工 工程。
以上施工工程包含依據中國法律規定所進行的招投 標的項目。
定價政策: 1. 除用於緊急搶險的施工工程外的交易
透過招投標程序釐定最終代價。招投標程序指招 標方及投標方依照境內相關規則及條例進行招標、投 標、開 標、評標和中標的流 程,該程序的執行 將接受中國相關政府部門的檢查。就施工工程框 架協議而言,本集團透過本公司及附屬公司主管 工程建設的相關業務部門作為招標人,而評標委 員 會(即由評標專家組 成,受中國政府行政機關 監督)將按照招標文件公示的評標辦法為施工工 程(緊急 搶險施工工程除外)評選 施工方,通過對所有投標人所提供價格及服務條款進行比較,將施工工程授予提供最佳價格及╱或服務條款的投 標人。
若招標人有特別要求,招標人可根據相關法規於 招投標程序中以非排他性原則定出對施工工程 的要求、投標人的經驗、往績及實力等供眾投標 人參考。若蜀道投資集團為唯一投標人,本集團 將不會進行該項交 易。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 標投標 法》, 倘少於三名投標 人, 招標人應重新 招標。因此,在招投標過程中應有三個或以上單 位申請投標並提交投標文 件。根 據《工程建設項 目施工招標投標辦 法( 七部 委30 號 令)》, 倘在重 新招標後仍少於三名投標人,(i) 就須經中國原審 批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而言,則招標人在取 得核准後,毋須再進行招標程序;或(ii) 就除(i) 內所歸類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者而言,則招標人可 自行酌情決定不再進行招標程序。
倘蜀道投資集團滿足本集 團(作為招標 人)對投標 人的資歷、經驗、實力、過往業績等要求,且參與 投標並最後成功中標,則交易價格將為蜀道投資 集團於投標文件中確定的施工工程價格。該交易 價格透過招投標機制按相同客觀標準進行篩選 而最終釐定,且以非排他基準進行。
因此,以上定價機制將確保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 下的交易安排之價格公平合理,且不遜於任何獨 立第三方。
2. 用於緊急搶險的施工工程的交易
由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 號)及其他規則及條例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搶險救災 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中國 境內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故施工工程框架 協議項下用於緊急搶險的施工工程根據上述規 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用於緊急搶險的施工 工程,本集團作為施工工程的發包方,而蜀道投 資集團作為承包方,代價由本公司及附屬公司主 管工程建設的相關業務部門釐定,且應與最近一 期同類施工工程的招標成交價格相同,而最近一 期同類施工工程的招標成交價格指蜀道投資集 團參與本集團或獨立第三方透過招投標程序釐 定的最近一期的類似的施工工 程(包 括但不限於 施工工程的概況、工程使用技術標準、工程預計 工期及工程量等)的招標成交價 格。
在實踐中,由於各施工工程的獨特性,可能較難 找到直接可比的近期項目。若沒有類似施工工程 的招標成交價 格,則經造價諮詢中介機 構(主要 為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乃受中國政府行政機關 監督管理並具有相關專業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根據中國國家級或省級機構所頒佈的價格基礎及 方法釐定。
3. 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格
根 據《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 價格 法》的規 定,對 特定 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實行政府定價或 政府指導價。
施工工程交易標的如若存在相應的政府定價或 指導 價(該政 府定價或指導價由國內有關法律法 規或者政府行政機關不時發出的規定或通知予 以發佈),本 公司將優先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經簽署或執行的施工 工程交易,不存在上述政府行政機關相關定價或 指導價規定。若將來有任何政府機構定價或指導 價適用於相關交易,協議各方將首先執行該等政 府機構定價或指導價。
付款條款: 付款方式乃基於施工地點的情 況、施工進度及施工 技術水平釐定,並於招標文件內向所有潛在投標 者(包括關連人士及獨立第三方)披 露。
決定中標者 後,雙方將根據招標文件所載的付款條 款釐定具體的付款方 式。付款方式乃按一般商業條 款釐定,屬公平合理,且不論中標者為關連人士或獨 立第三方,付款方式皆為相同。
根 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大 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 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的 監理須通過招投標程序招聘。因此,施工工程框架協 議項下項目的監理將通過招投標程序招 聘(類似於就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施工工程招聘及聘用承包商 的招投標程序)。評標委員 會(由評標專家組 成,受中 國政府行政機關監督)將按照招標文件公示的評標辦 法為施工工程評選監 理,通過對所有投標人所提供 價格及服務條款進行比 較,將施工工程相關的監理 工作授予提供最佳價格及╱或服務條款的投標人。
另一方面,《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 定》規定了監理企業成為不同項目監理須具備的資 質。監理的資質涵蓋不同施工工程領域,包括但不限於橋樑、隧道、公路機電工程等施工專項。於招聘及聘用監理 時,本集團相關部門將確保招標文件規定必要的資 質及監理具備相關資質及經驗。
生效條件: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將於下列條件達成後生效:
(i) 本公司及蜀道投資均已正式簽署施工工程框架 協議並加蓋印章;及
(ii) 本公司已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遵守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就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向聯交所及上交所申報、刊發 公告及取得獨立股東的批准。
年度上限
經 考 慮 下 方 因 素 及 匯 總 未 來 一 年 在 建 及 將 授 出 的 各 施 工 工 程 截 至2023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預計交易金額後,董事建議施工工程框架協議於截 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如下:
年度上限
(人民幣千元)
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 2,769,000
年度上限的釐定基準
董事於釐定上述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時,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 前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歷史交易金額;(ii) 本集團未來一年轄下各 條高速公路的施工及養護計 劃;(iii) 本集團的業務發展規 劃,包括本集 團與各級政府達成的戰略合作意向下擬進行的項 目,以及本集團於市 場上觀察到的可參與的其他潛在項目;及(iv) 蜀道投資集團的業務發展潛力。
根據中國相關招標規則及規 定,發佈招標結果與訂立相關施工協議之 間的間隔時間不超過30 天,因此,倘年度上限並未以蜀道投資集團獲授 合約100% 的成功率為基準計算,且倘年度上限已全額使用,經計及更新 年度上限所需時 間,蜀道投資集團將無法參與年內公佈的餘下項目招 標。更新年度上限所需流 程(包括但不限於取得股東批 准(其中召開臨時 股 東大 會的 通知 期 限 為10 個 營業 日 或15 日(以 較長 者為 準 )及其 他必 要步驟,以確保遵守上市規則)極有可能耗時超 過30 天。因此,董事認為上 述100% 的成功率假設屬審慎及合理。
(1) 估計基準
(a) 估計即將訂立的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施工工程、市政施工工程 的合約總額時,董事已考慮預期本集團未來一年將授出的高速 公路及附屬設施及市政施工工程合約。
(b) 估計未來將授出的施工合約的時間及合約金額時,董事已參閱 相關政府市政施工工程的發展規劃、本集團高速公路及附屬設 施以及市政施工工程發展規劃。
(c) 董事已考慮各項目的最新施工進度及其待確認的預計金額。
(d) 估計相關期間進行的養護工程時,董事已參閱上一年養護工程 發生的歷史金額,並參閱本集團運營的各條高速公路的日常養 護時間表。
(2) 定量估計
董事 編製了 截 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 年度的 未來項 目參與 計劃 表,其中載 列(i) 項目性 質;(ii) 董事就本集團各個持續進行的項目預期將 確認的工程進度收 入;及(iii) 董事就預期將由蜀道投資集團參與的 各個項目的合約總額及該等工程預期工程進度下確認的收入。通過 加總該等計劃,董事得到了對所需年度上限的定量估計,詳情如下:
(a) 根據施工計劃及最新施工進 展,董事預計 於2023 年將確認已訂 約項目的交易金額為約人民幣2,451.40 百萬元,主要包括(i) 擴容 項目;及(ii) 市政施工工程。
(b) 根據施工計劃及預計施工進 展,董事預計 於2023 年將獲受及確 認約人民幣150 百萬元,主要包括市政施工工程。
(c) 董 事 預 計2023 年 進 行 的 高 速 公 路 養 護 工 程 金 額 為 約 人 民 幣
165.54 百萬元。
(d) 董事預計為應對施工工程意外定價調整或更改工程指令而撥 作一般緩衝的人民幣2.06 百萬元。
歷史交易金額
就相關施工工程,本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總額如下:
人民 幣(千 元)
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 1,441,828
截至2022 年6 月30 日止六個月 683,067
截 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年 度,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 3,843,000,000 元。2022 年上半年,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為35.5%。使用率較低 主要是由 於(i) 施工設計方案調整等原因導致擴容項目某些標段的施工 推進較 慢;(ii) 持續的新冠疫情以 及2022 年高溫季節限電對公司開展養 護工程及擴容項目帶來不定時影響;及(iii) 由於本公司自身計劃調整未 參與蘆山縣基礎設施投建項目。
訂立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原因及裨益
根據經營發展需 要,本集團擬通過以招投標為主的方式對本集團施工 工程業務選定施工方,蜀道投資集團可依法參與施工工程業務的投標。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施工工程業務主要是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所有招投標人均須遵守規定的時間要 求,為使蜀道投資集團能及時把握 x集團不時發出的招標機會,同時確保本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蜀道投資與本公司訂立施工工程框架協議。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其意見將載於派發予股東的通函內)認 為施工工程框架協議乃於本集團 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 立,且施工工程框架協議所載之條款乃經雙 方公平磋商後達成之一般商業條 款,本公告所述之年度上限及施工工 程框架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經考慮以上內容,董 事(包括全體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施工工程框架 協議之條款為一般商業條款,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對持續關連交易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條款之內控程序 的意見
董事認為,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而言,本集團在執行持續關連交易之招 標程序,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條款時,已經實施了完整的內部控 制程序及步驟,詳情如下:
(i) 有關招標程序及定價政策之內部控制措施
(a) 除用於緊急搶險的施工工程外的交易
施工工程合約將透過招投標程序釐定最終代價。招投標程序指 招標方及投標方依照境內相關規則及條例進行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的流程,該程序的執行將接受中國相關政府部門的 檢查。
本集團作為招標人
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而言,本集團透過本公司及附屬公司主管 工程建設的相關業務部門作為招標 人,而評標委員 會(即由評 標專家組 成,受中國政府行政機關監 督)將按照招標文件公示 的評標辦法為施工工 程(緊急搶險施工工程除 外)評選施工 方,通過對所有投標人所提供價格及服務條款進行比較,將施工工 程授予提供最佳價格 及╱或服務條款的投標 人。作為招標 人,本集團可根據相關法規於招投標程序中以非排他性原則定出 對施工工程的要 求、投標人的經 驗、往績及實力等資料供眾投 標人參考。
(b) 有關緊急搶險施工工程的交易
由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13 號)及其他規則及條例規定涉及國 家 安 全、搶 險 救 災等 特 殊 情 況,不 適 宜 進行 招 標 的項 目,按 照中國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可以不進行招標。故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項下用於緊急搶險的施工工程根據上述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本 集 團 作 為 緊 急 搶 險 施 工 工 程 的 發 包 方 及 蜀 x 投 資 集 團 作 為 緊急搶險施工工程的承包方
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緊急搶險的施工工程而言,本集團作 為施工工程的發包 方,而蜀道投資集團作為承包方 時,代價將 由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施工責任單位的相關業務部門參照近 期同類施工工程的招標成交價格釐定,而近期同類施工工程的 招標成交價格指蜀道投資集團參與本集團或獨立第三方透過 招投標程序釐定的最近一期的類似的施工工 程(包括但不限於 施工工程的概況、工程使用技術標準、工程預計工期及工程量等)的招標成交價格。
若沒有類似施工工程的招標成交價格,則經造價諮詢中介機構(主要為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乃受中國政府行政機關監督管理並 具 有相關 專業 資格 的獨立 第三 方)根據 中國國 家級 或省級 機構 所頒佈的價格基礎及方法釐定。
(ii) 有關付款條款之內部控制措施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付款條款乃基於施工地點的一般情況、施工進 度及施工技術水平釐 定,並於招標文件內向所有潛在投標 者(包括 關連人士及獨立第三方)披 露。決定中標者後,本公司及╱或其附屬 公司的主管工程建設的相關業務部門將確保雙方根據招標文件所 載的付款條款釐定具體的付款方式。付款條款乃按一般商務條款以 公平合理的方式釐定,且不論中標者為關連人士或獨立第三方,付款條款皆應相同。
(iii) 其他內部控制措施
同時,本公司已採取以下措施,監控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以保障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a)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經關連交易業務部門提請申報後,本公司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對此關連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以及 定價的公允性等進行了審 查,認為此交易條款公平合 理,符合 x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 益。同 時,董事贊成良好的企業管治 有助保護股東權益,解決本公司、控股股東及董事之間的實際及╱或潛在利益衝突方面至關重要。因此,盡管董 事(包括於蜀道投 資集團擔任董事及╱或受聘於蜀道投資集團的董 事(「權益董 事」))參與上述審查並將監督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交易的實施及 執行情況,但權益董事已就批准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董事會決 議案放棄投票。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權益董事亦將於臨時股東大 會上放棄投 票。此 外,權益董事須於董事會會議及股東大會上 就有關蜀道投資交易的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乃屬本公司慣例。
(b) 本公司監事會已對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審議、表決情況進行了 有效的監督,監事會亦審查通過了訂立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c) 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及內控審計監事部將定期審閱施工工程 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以考慮(i) 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的有效執 行、年度上限餘額的評估;(ii)識別管理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確保針對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內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倘發現有不足之處,本公司將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採取措施 解決。
(d) 本公司內控審計監事部將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內部審查,確保該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內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
迴避表決董事會議案以及在臨時股東大會迴避表決
由於非執行董事xxxxx及陳朝雄先生於蜀道投資集團任 職,彼等 被視為於施工工程框架協議中擁有重大權 益,因此已就有關批准施工 工程框架協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 於施工工程框架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及須就有關批准施工工程框架協 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由於蜀道投資於施工工程框架協議中擁有權益,蜀道投 資(本公司之控 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的37.863% 股權)及其聯繫人將於臨時股東大會就有 關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雙方的資料
x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中國四川省境內公路基建 項目,同時亦經營其他與收費公路相關的業務。
蜀道投資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國有企業,業務涵蓋公路鐵路投資、建設、運營、相關多元產 業(交通工程建 設、交通物流、交通服務、交通沿線新 型城鎮化建設、工程設計諮詢等)、智慧交通及產融結合四大板 塊。蜀道 投資為四川發 展(控 股)有限責任公司之全資附屬公 司,四川發 展(控 股)有限責任公司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全資擁有。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蜀道投資為持有本公司約37.863%已發行股份的控股股東。因此按上市規則 第14A.07(1) 條,蜀道投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 士。由於按 年度計算,施工工程框架協議中之一項或多項的適用百分比 率(除盈利 比率外)超過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須遵守有 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臨時股東大會
x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條款、其項 下擬進行的交 易,及2023 年1 月1 日 至2023 年12 月31 日的年度上限是否公 平合理,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就如何於臨時股東大 會上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 見。本公司已委任鎧盛資本作為獨立財務 顧問就有關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載 有(i)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進一步詳 情;(ii) 獨立董事 委員會就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推薦建議;(iii) 鎧盛資本就施工工程框架 協議的意 見;及(iv)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之通 函。該通函預期將於 2022 年12 月9 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 指 | x公司於中國境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並 在上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 幣1.00 元的人 民幣普通股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間在中 |
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於聯交 所主 板( 股票代 碼:00107)上市及 其A 股於上 交 所(股票代 碼:601107)上 市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 指 | 於2022年11月18日本公司與蜀道投資訂立的《施工工程框架協議》 |
「該等施工工程」 | 指 | 於《施工工程框架協 議》下蜀道投資集團向本 |
集團承包的施工工程,詳情列載於本公 告《施 | ||
工工程框架協議》主要條 款-交易內容一節 |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臨時股東大會」 | 指 | x公司將予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藉以考慮 |
並批 准(其中包 括)施工工程框架協議及其項 | ||
下擬進行的交易 | ||
「擴容項目」 | 指 | 成都至樂山高速公路擴容建設項目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H 股」 | 指 | x公司於香港發行的、以港幣認購並在聯交 所主板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 幣1.00 元的境外 上市外資股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 |
員會 | ||
「獨立財務顧問」或 | 指 | 鎧盛資本有限公司,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督 |
「鎧盛資本」 | 管理委員會發牌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 | |
第6 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 見)受規管活動的 法團及為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 | ||
關於施工工程框架協議及其項下進行的交 | ||
易意見的獨立財務顧問 | ||
「獨立股東」 | 指 | 並未因於施工工程框架協議中佔有任何重 |
大利益而須於臨時股東大會中放棄有關決 | ||
議表決權的股東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股票上市規 |
則,視內文具體情況而定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 國,就本公告而 言,不包括香 |
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前施工工程框架 協議」 | 指 | x公司及蜀道投資 於2021 年11 月16 日就向本 集團承包若干施工服務訂立 的《施工工程框 |
架協議》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證券及期貨條 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 |
「股份」 | 指 | A 股及╱或H 股(視內文具體情況而 定) |
「股東」 | 指 | 股份之登記持有人 |
「蜀道投資」 | 指 | 蜀道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控股股 東 |
「蜀道投資集團」 | 指 | 蜀道投資及其附屬公 司(不包括本集 團)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監事」 | 指 | x公司之監事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
xxx | ||
聯席公司秘書 | ||
中國‧ 四川省‧ 成都市 2022 年11 月18 日 |
於本公告之日,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先 生(董事 長)、xxx x x( 副 董 事 長)、x x x 女 士、x x x 先 生 及 x x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xxx x x( 副董 事長)、x xxx x及陳朝雄 先生, 獨 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步xx女士及xxxxx。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