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
声 明
保单号:
1 | 被保险人: 地址: | ||||
2 | 被保险人所在国家: | ||||
3 | 债务人: | ||||
4 | 卖方: | ||||
5 | 投保交易: | ||||
6 | 交易文件: | ||||
7 | 投保比例: | ||||
8 | 最高累计赔偿限额: | ||||
9 | 保险期间: | 从 | 年 | 月 | 日零时起 |
10 | 等待期: | 到 180 | 年 天 | 月 | 日二十四时止 |
11 | 总保费: |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基于保险费的支付,根据投保书、以及由被保险人向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提供的信息和xx、并且依据于此相关的声明与背书,和本保险条款载明的条款、条件、限制(与投保书、声明、背书以及相关的契约文件一起构成“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责任
1.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在等待期届满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调整、除外责任和限制条款,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1.2 赔偿金额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确定。
第二条 释义
2.1 调整:见本保险合同第 3.2 条。
2.2 投保书:是指被保险人填写的信用保险投保书以及被保险人提交的有关证实债务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投保交易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
2.3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所提出的要求支付赔偿金额的书面要求。
2.4 赔偿金额:是指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作为其遭受损失的赔偿的金额。
2.5 保障期间:是指在本保险合同的附表 A 中所列明的任一公历期间。
2.6 损失日期:是指损失事件发生的日期。
2.7 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第 4.1 条中定义。
2.8 政府:是指 (a)实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或任何部分领土,或任何政治或领土的一部分(包括任何独立领土)的现任执政政府或将来继承现任政府的执政政府(无论其通过何种方式继承或其是否得到国际上的承认),和(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立法、行政、监管或司法权力的其他政府机构。
2.9 被保险人:是指声明第一条中所注明的主体。
2.10 投保比例:是指声明第七条中所注明的、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风险的投保比例。
2.11 投保交易:是指在声明第五条和被保险人所提交的投保书中所描述的交易。
2.12 被保险人所在国家:是指声明第二条中所注明的被保险人所在的国家。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13 被保险人的风险:是指随着时间变化债务人根据交易文件所欠被保险人的本金金额。
2.14 赔偿限额:是指在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于在该保险期间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所承担的最高的赔偿金额。每一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附表 A(“赔偿限额”)中列明。
2.15 损失:是指在交易文件中所约定的付款时间,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到所有或部分相关的约定付款,而且未能收到约定付款是由于被保险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情况导致的。
2.16 损失金额:是指在任一约定的付款时间,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到该约定付款日应该支付的约定付款的金额。损失金额将不包括利息、罚息、因延迟付款的罚金、因延迟付款导致收入的减少、因延迟付款导致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2.17 最高累计赔偿限额:是指声明第八条中所注明的金额。
2.18 损失通知:是指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保险人提交的告知损失发生的书面通知。
2.19 债务人:是指声明第三条中所注明的主体。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人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20 保险期间:是指声明第九条中所注明的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2.21 约定付款:是指本保险合同附表 B 的“约定付款”栏目所列明的任一金额,该金额是根据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有效的交易文件,或如果附表 B 有修改,在该修改生效之日有效的交易文件所确定,该金额是在对应的约定付款日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本金金额。
2.22 约定付款日:是指本保险合同附表 B 的“约定付款日”栏目所列明的任一付款日期。该付款日期是根据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有效的交易文件,或如果附表 B 有修改,在该修改生效之日有效的交易文件所确定, 该付款日期是对应的约定付款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日期。
2.23 卖方:是指声明第四条中所注明的主体。
2.24 交易文件:是指被保险人、债务人和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关于投保交易的所有协议,包括所有的附表和附件。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交易文件系指声明第六条中已注明,且其复印件已经提供给保险人的协议。对交易文件的任何修改或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第
6.2 条在任一情况下可能达成的与投保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将被认为属于交易文件。
2.25 等待期:是指声明第十条中所注明的期间,等待期从损失发生之日开始。
被定义的术语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解释。除非特别指明,未在本保险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将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无需参照任何参考指引或其他的交易文件。本保险合同的标题仅作为目录,不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第三条 赔偿金额
3.1 U赔偿金额U
对每一次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根据本条第3.2款调整后的损失金额乘以投保比例,并受本保险合同第四条除外责任、相关保险期间所对应的赔偿限额和最高累计赔偿限额的限制。
3.2 U调整U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以下调整将适用:
(a) 损失金额将减去以下金额:(1)被保险人由于该损失从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到的所有金额;(2)债务人根据投保交易有权通过抵销的方式计入其会计帐目的任何金额,或有权向被保险人提出反请求的任何金额;和(3)被保险人有权划拨的用以支付损失金额的款项;
(b) 在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如果:(1)被保险人,或其任何下属或关联机构已经向债务人提供了在条款和本质上与投保交易实质上相类似的、且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它交易的财务通融;和(2)在发生损失之后,被保险人收到有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它交易的财务通 融的付款,则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可以认为该付款适用于投保交易,并按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交易和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交易各自占从损失发生时起所有未付款责任的总和的比例分配该财务通融,从而相应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
第四条 除外责任
4.1 U除外责任
对于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外责任):
(a)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严重违反本保险合同或与政府的任何合同,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或其投保书中所作的xx存在重大错误,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参与任何不正当的或违法的行为。
(b)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通过某种方式诱使债务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c) 核子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致命的、有毒的生物或化学元素的散发或使用,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1)来自核子原料或核废料或核子原料燃烧的离子化放射物或放射污染;(2)任何核装置、反应堆或其他核子装配或其核子成分的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危险性的或污染的物质;或(3)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熔化或其他类似的反应、放射性力量或物质、致命的、有毒的生物或化学元素的任何武器。
(d) 被保险人丧失偿还能力、破产或不履行财务责任。
(e)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人、转包商或共同承包商)未履行其根据交易文件应该履行的责任,除非该未履行责任是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
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或是由于债务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文件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f) 卖方(或卖方的任何代理人、转包商或共同承包商)未履行其根据交易文件对债务人应该履行的责任。
第五条 索赔与代位追偿
5.1 U损失通知的提交U
损失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损失的三十天内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的损失通知以说明损失的发生和预估的损失金额。保险人在收到损失通知后,应与被保险人就有关损失事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关这些情况的所有信息。
5.2 U索赔的提交
(a) 等待期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提交索赔,该索赔必须说明损失金额,并且向保险人提供令其满意的以下证明:(1)该损失事件已经发生且已经经过了等待期的整个期间;和(2)其索赔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反映了在提交索赔时有效适用的调整。被保险人可以在等待期期满后的任何时间提交索赔,但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b) 不管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如果发生损失事件,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事件之后的任何时间提交索赔。作为支付所要求的任何损失金额的前提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必须在提交索赔要求后的十天之内,满足本条第 5.7 款的转让和代位追偿的要求。保险人未要求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或延迟要求被保险人提交索赔不能被认为是保险人放弃本项权利,也不能被认为是保险人放弃其他权利或补救赔偿。
(c)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足够的索赔文件和资料证明(1)有损失发生;(2)不适用本保险合同的任何除外责任;(3)索赔的有效性,以及其他必要的额外的证据。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在被要求提交额外证据的六个月之内提供该额外证据,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收回其索赔,并将不支付赔偿金额;而且被保险人不得基于该相同损失事件再次提交索赔。尽管存在上述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在提交索赔时提供其他法律认可的文件或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导致保险人不能核实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则保险人对未能核实部分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d) 在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均有责任证明根据本保险合同所提交的索赔。
5.3 U索赔有效性的确定U
(a) 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所有必要的证据后及时做出针对该索赔的决定。保险人不会在被保险人和债务人、或债务人和卖方之间存在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作出任何决定,直到该争
议根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争议处理条款得到解决,或该争议的处理达到保险人满意的程度。
(b)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据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4 U赔偿金额的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加速全部或部分投保交易,保险人将在(1)保险人计算出赔偿金额,或(2)相关的等待期期满后这两者之较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支付损失的赔偿金额。
5.5 U被保险人的加快
如果被保险人根据交易文件加快所有或部分投保交易,
(a) 如果因该加快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付款责任,保险人将不会相应加快支付该索赔项下的赔偿金额。该加快付款的等待期将从加快之日开始。
(b) 赔偿金额应根据附表 B 中所列明的约定付款金额和约定付款日进行支付。被保险人应根据附表 A 继续支付保险费。
(c) 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选择加快支付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有责任向保险人支付附表 A 中所注明的总保险费中未支付的部分保险费,保险人有权从赔偿金额中扣减该未支付的部分保险费。
5.6 U限制U
不论发生的损失的次数多少,也不论提交的索赔的数量多少,在全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支付的所有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最高累计赔偿限额。
5.7 U转让和代位追偿U
作为支付赔偿金额的前提条件之一,保险人应得到代位追偿的权利;而且如果保险人提出要求,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转让:
(1)被保险人向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要求对有关损失事件进行赔偿的、与保险赔偿相对应的所有权利;
(2)被保险人对作为索赔标的的所有或部分约定付款的所有权利、资格和利益,以及收款的权利;和
(3)被保险人根据交易文件或关于投保交易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任何本票和与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事件有关的其他有价证券协议的所有权利。
此转让或代位追偿将按照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占损失金额的比例进行。如果保险人要求转让权利,则该权利的转让将不受所有索赔、抗辩、反索赔、权利抵消以及其他妨碍的限制和约束。被保险人不得豁免债务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对作为索赔标的全部或部分约定付款的付款责任。被保险人应签署并提交所有相关的命令和文件,并采取所有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保险人获得所转让的权利。被保险人不得做出损害保险人权利的事情。如果保险人没有要求
被保险人转让权利,被保险人应保留该法定权利,并为了保险人的利益托管保险人应享有的任何权益和索赔权。
5.8 U追索U
在支付任何赔偿金额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渠道追索得到的金额将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他们分担总损失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保险人完全收回以下金额:(1)保险人因索赔和追索所发生的费用;和(2)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完全收回上述金额后的超出的剩余部分金额将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收到的任何追索金额,被保险人应代保险人托管。
5.9 U被保险人对赔偿决定的反对U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被保险人因基于本保险合同而对保险人的赔偿决定的任何反对行为必须在保险人做出赔偿决定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否则将被认为放弃该权利。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xx、保证和承诺
6.1 Uxx和保证U
被保险人在此做出以下xx和保证:
(a) 至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被保险人并不知晓有任何可能导致损失事件发生或增加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任何情况。
(b)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交易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投保书中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且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信息。
(c) 在交易文件生效和提交给保险人时,交易文件对所有有关合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且为了适当地履行这些交易文件,被保险人已经采取了所有可利用的、符合正当商业贸易惯例的安排。
(d) 被保险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交易文件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
(e) 据被保险人所知,债务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获得其履行该交易文件的债务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
(f) 对于投保交易,被保险人已经遵守了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g) 至本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或债务人所拥有得任何实体,进行超过 20%以上所有者权益的控制、操纵或管理。
6.2 U承诺U
被保险人承诺如下:
(a)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债务人利用在交易文件中可利用的任何财务融通来履行其在投保交易项下的责任。
(b) 被保险人将要提供给保险人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且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信息。
(c) 风险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晚于该事件发生后的三十天通知保险人。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可能导致不能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从而引发损失的事件。
(d) 被保险人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避免和减少损失。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针对类似的、债务人对被保险人的应负且未投保的债务所采取的措施;在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不增加债务人根据交易文件对被保险人的欠款; 在适当的时候,被保险人应针对债务人提出法律诉讼。
(e) 被保险人将(1)在确定任何索赔、决定任何潜在可能导致损失的情形和追索任何损失金额的过程中与保险人充分合作;(2)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有关损失或潜在的损失达成任何协议;(3)在支付任何赔偿金额之前,采取所有可利用的合理的外交、法律、行政、司法和非正式途径来合理地将损失金额减到最小,或追索损失金额;和(4)持续对损失采取一切法律、司法和行政上的补救措施,向保险人提供合理协助,以维护保险人的权利或向保险人转让财物。
(f) 对于被保险人未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进行投保的相应被欠款项,被保险人应一直承担该风险,不得投保该部分风险。
(g)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同意对交易文件的任何实际性的弃权、改正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投保交易的还款条款的任何修改)。
(h) 被保险人应遵守他理应知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
(i) 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已经、且仍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履行所签署的交易文件所需的授权或许可的有效性。
(j) 除非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不得行使交易文件规定的任何加快的权利。
(k)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或债务人所拥有的任何实体,进行 20%以上所有者权益的控制、操纵或管理。
6.3 U违约或错误xxU
如果被保险人有任何严重违反上述约定或错误xx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可以自始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且/或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任何损失。
第七条 一般条款
7.1 U会计准则U
被保险人的所有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以及任何损失金额的计算,应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国家的一般通用会计准则,并且与被保险人在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使用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7.2 U保险合同的转让U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及其任何权利。
7.3 U保险合同的解除U
(a) 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根据交易文件被保险人不再对尚未偿还的款项承担风险或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已经收到相当于附表A中所列明金额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没有通过正常的分期付款方式收到上述金额的保险费,则被保险人应支付额外的保险费,直到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日前收到上述金额的保险费。
(b) 只有在被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7.4 U合同方的完整协议,修改和豁免U
本保险合同是双方的完整的协议,将代替之前双方的任何协议或理解。除非经过双方的授权代表书面签字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附表不得修改或补充。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应被认为放弃其任何的权利,除非是该合同方清楚地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表示放弃该权利。
7.5 法U 律的选择U
任何有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合法性或履行合同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处理、理解和解释。
7.6 U争议和仲裁U
(a) 由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辩论或索赔应最终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仲裁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b) 仲裁应由三个仲裁官进行仲裁。提出仲裁的申请人可以在其要求仲裁的书面要求中委任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一方可以委任一名仲裁员并在收到仲裁请求后的四十五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前两名仲裁员将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所委任的仲裁员的四十五天内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委任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将作为此次仲裁的主席。
(c) 仲裁的裁决决定应是书面的,并说明裁决的原因;仲裁裁决将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的认定可以由对该争议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庭,或对相关合同方或资产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庭进行。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应承担仲裁委员会就本保险合同所做出的任何超过最高累计赔偿限额的裁决金额的赔偿。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双方明确地放弃任何罚金或类似的处罚性的赔偿金的索赔。 根据本保险合同唯一可以得到赔偿的是补偿性赔偿金。
7.7 U保险合同的披露U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除了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披露此保险合同的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向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了此保险合同
的存在,则被保险人必须书面告诉他们该信息披露的保密性。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根据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或政府机构或监管当局的命令的要求而进行信息披露。
7.8 U虚假或欺诈性的声明、报告或索赔;隐瞒U
如果被保险人做出任何虚假的或欺诈性的事实xx、报告、申请或索赔,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事实xx、报告、申请或索赔是虚假的或欺诈性的;或者被保险人有意隐瞒任何重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重大变化或投保交易实施情况的重大改 变),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并且所有与之相关的索赔均无效。
7.9 U被保险人的记录U
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通知后,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刻检查或复印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的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相关联的任何记录。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两年;在发生了损失事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十年。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帮助保险人取得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关联的任何第三方拥有的所有上述信息。
7.10 U通 知 U
本保险合同项下规定的所有通知应是书面的,并通过预先付款的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具体发送的方式和地址见附件C。
7.11 U其 他 保 险 U
如果被保险人拥有任何的担保、赔偿或保险,且这些担保、赔偿或保险在没有本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弥补损失,被保险人仍将有权获得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赔偿金额,但此赔偿金额需按照相应的损失金额在本保险合同与上述担保、赔偿或保险之间的比例进行分摊。
7.12 U保 险 x 的 支 付 U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无论是什么原因,已经支付的、到期要支付的或应付的保险费将不会被退还。
7.13 U时间表的修改和保险延期U
被保险人修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或所有的约定付款和/或约定付款日,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签署本保险合同的背书,该背书将有效修改附表A和/或附表B来反映对约定付款和/或约定付款日的修改的效力。如果上述修改导致投保交易的期限延长至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人应遵循真诚、善意的原则与被保险人讨论关于延长保险合同的事宜。任何有关延长保险合同的决定将由保险人自行决定,并以洽谈当时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合同续转通知。如被保险人同意续转,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双方按照保险单续转批单列明的条件续转本保险合同,否则,本保险合同将在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
7.14 U副 本 U
本保险合同允许其单独签署的合同副本存在,每一份单独签署的合同副本均视为原件,并且共同构成同一份保险合同。
附 件 A
保障期间, 责任限额及保费对应表
保障期间 | 被保险人的风险 | 责任限额 | 保费 | 应付保费日期 |
附 件 B
约定付款日期和约定付款金额对应表
约定付款日期 | 约定付款金额 |
附 件 C
发送通知的方式和地址
a) 对于要发送给保险人的通知,寄:公司名称:
地址:邮编:
对于要寄送给被保险人的通知,按照被保险人在声明中注明的地址和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传真电话号码发送。按照上述方式发送的通知将被认为是在收件人实际收到或该通知发送后一天(两者之较早者)被收到并生效。
b)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通知特别是专门用于报告损失和索赔的通知应通过预 先付款的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给本附件(a)中的公司地址;并同时转发给:
理赔总监 公司名称:地址:
传真号码:
和:
市场总监 公司名称:地址:
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