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存续期内,专用券源合约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该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该笔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合约到期日提前至该公告发布之日(T 日)起的第 2 个交易日(T+2 日)归还,甲方未了结专用券源合约的,乙方将自 T+2 日清算后或 T+3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将平仓后的证券及资金所得用于偿还专用券源合约债务。乙方同意甲方不归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