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存续期内,专用券源合约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该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该笔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合约到期日提前至该公告发布之日(T 日)起的第 2 个交易日(T+2 日)归还,甲方未了结专用券源合约的,乙方将自 T+2 日清算后或 T+3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将平仓后的证券及资金所得用于偿还专用券源合约债务。乙方同意甲方不归还的除外。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之专用券源融券业务协议
(2023 年 4 月版)协议编号:□□□□□□□□□□
协议签署年份后两位(2 位数字)+营业部编码(4 位数字)+编号(4 位数字)
甲方:本协议签署页规定的投资者
乙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9539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开展专用券源融券业务的相关事宜及主合同中未尽事项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根据自身需求,主动向乙方申请开通专用券源融券业务权限,开展专用券源融券交易。专用券源融券业务是指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证券、数量、期限、费率、展期费率、提前了结费率等交易要素(以下简称“专用券源
业务要素”),专门为甲方准备相应的证券头寸,并向甲方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专用券源:指在一般融券业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提供的以满足甲方融券交易需求的专用证券。
(二)专用券源合约:指乙方为记录甲乙双方达成的专用券源融券业务要素产生的合约。
(三)专用券源借入:指甲方经与乙方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数量占用乙方的证券头寸的行为。
(四)专用券源数量:指对任一证券,甲方通过专用券源占用的乙方证券头寸中该证券的数量。
(五)专用券源费用:指根据本协议计算的、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专用券源,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六)专用券源融券卖出:指甲方从专用券源合约约定的乙方证券头寸中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七)专用券源买券还券:指甲方在信用账户中买入证 券,并将所得证券归还至专用券源合约约定的乙方证券头寸,以偿还对乙方所欠证券的行为。
(八)专用券源现券还券:指甲方使用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归还至专用券源合约约定的乙方证券头寸,以偿还对乙方所欠证券的行为。
(九)专用券源申请有效期:指甲方可以接受的乙方为
其准备专用券源所需的时间。在专用券源申请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取消专用券源申请。超过有效期的,甲方若仍需申请专用券源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十)实际占用天数:指自专用券源合约起始日至合约到期日或了结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一)合约金额:专用券源合约金额等于专用券源证券合约起始日收盘价乘以借入证券数量,或者展期日收盘价乘以展期证券数量。
(十二)未还合约金额:专用券源合约未还金额等于专用券源合约起始日或者展期日收盘价乘以未归还证券数量。
(十三)原始股:指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十四)获配股票:指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第三条 甲方充分知悉以下事项系本协议签署并持续有效的前提条件,甲方确认并承诺:
(一)遵照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合法合规开展证券交易,不进行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虚假申报、操纵股价等非法交易或异常交易行为,不利用未公开信息、敏感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
(二)不存在证券账户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
(三)如实向乙方申报关联人信息及其持有的限售股份
(包括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的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明细)、原始股、获配股票,其持有的股票是否有承诺的持有期限等相关信息;
(四)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申报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有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遵守各项规定;
(五)当甲方及关联人股东身份、或持有限售股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在信息变更发生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更新相关信息;
(六)如甲方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甲方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券交易及专用券源申请。
如乙方发现甲方违反以上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为甲方提供专用券源融券服务并要求甲方立即了结所有专用券源合约,并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后果及损失。
第四条 甲方已清楚知晓签署本协议后,应当遵守乙方规定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指标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如甲乙双方未单独进行约定,以乙方在其网站公告为准。乙
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调整风险控制指标,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甲方应及时关注。
甲方同意,如甲方存在违反乙方任一风险控制指标的,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选择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限制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相关标的证券;
(二)提前了结专用券源合约,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收回部分或全部专用券源,且有权对已产生的专用券源费用不予退还;
(三)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甲方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提出专用券源申请,乙方在申请有效期内,根据甲方提交专用券源借入申请时确认的交易要素,为甲方准备证券。乙方不保证完全满足该申请,乙方不因此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根据自身可用券源统筹确定可提供的专用券源品种、数量、每笔专用券源融券费率等交易要素,并在乙方交易系统形成专用券源合约明细,甲方可以通过客户交易终端查询该合约。专用券源合约明细、交易要素以乙方交易系统记录为准。甲方专用券源借入申请经乙方审批通过,则甲乙双方达成专用券源合约,合约一旦达成不得撤销,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在专用券源合约存续期间,甲方可使用专用券
源合约中的证券头寸进行专用券源融券交易。
第七条 专用券源合约的期限自乙方确定的合约起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至甲乙双方约定合约到期日为止。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合约到期日专用券源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合约到期日顺延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甲方应当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专用券源费用。
合约到期日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出借人意愿、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要求甲方采取现金方式了结专用券源债务。
第八条 乙方与甲方采取现金方式了结专用券源债务的,可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专用券源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专用券源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证券数量。
第九条 为满足甲方融券券源的需求,乙方根据双方约定的专用券源交易要素,专门为甲方准备相应的证券头寸供甲方单独使用,无论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是否实际使用上述券源,都需按双方约定的费率、期限向乙方支付专用券源头寸占用费,即专用券源费用。
每笔专用券源费用=该笔专用券源证券合约起始日收盘价×借入证券数量×借入日专用券源日费率×实际占用天数
如专用券源合约展期的,展期后每笔专用券源费用=该笔专用券源合约展期日收盘价×展期证券数量×展期日专用券源日费率×实际占用天数
如专用券源合约提前了结的,每笔专用券源费用=该笔专用券源合约起始日收盘价或展期日收盘价×借入证券数量×提前了结专用券源日费率×实际占用天数
其中:实际占用天数自专用券源合约起始日至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或了结日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
专用券源日费率=专用券源融券年费率/360
第十条 专用券源费用自双方约定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甲方应当在每笔专用券源合约展期日、合约了结日(含提前了结日)支付专用券源费用。
对于甲方未偿还的专用券源融券费用、专用券源合约产生的应付未付权益补偿金额以及本协议下其他任何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费用等,乙方有权随时通过系统从甲方信用账户中划扣收取。
第十一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申请专用 券源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出借人意愿、监管规定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专用
券源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申请,如乙方同意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专用券源合约日费率。如乙方不同意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申请的,双方仍遵照原专用券源合约要素执行,甲方不能按时、足额归还专用券源债务的,乙方将执行强制平仓。
其中,如专用券源为乙方自营券源或乙方通过转融通约定申报模式借入的,甲方至少应当在合约到期日之前 3 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专用券源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申请;如专用券源为乙方通过转融通非约定申报模式借入的,乙方不接受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申请。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及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规则及乙方自身管理要求调整甲方向乙方申请专用券源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具体时间,乙方调整上述申请时间的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提前了结的,甲方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专用券源合约。专用券源合约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
第十三条 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乙方有权预冻结甲方需归还专用券源合约对应的证券。甲方须在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足额偿还专用券源、权益补偿资金以及相关费用。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按期足额归还借入券源、专用券源费
用、权益补偿金额及相关费用的,乙方将自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T 日)清算后或合约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T+1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将平仓后所得证券和资金用于偿还专用券源合约及应付资金及费用,直到对应专用券源合约债务全部得以清偿。自合约到期日当日起,乙方以专用券源未还合约债务金额为计算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率逐日计算甲方应付违约金,随时扣收。
未还合约债务金额=未还合约金额+权益补偿金额+应付未付专用券源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存续期内,专用券源合约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该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该笔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合约到期日提前至该公告发布之日(T 日)起的第 2 个交易日(T+2 日)归还,甲方未了结专用券源合约的,乙方将自 T+2 日清算后或 T+3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将平仓后的证券及资金所得用于偿还专用券源合约债务。乙方同意甲方不归还的除外。
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存续期内,专用券源合约标的证券对
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该笔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在该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合约到期日提前至该收购公告发布之日(T 日)起
的第 2 个交易日(T+2 日)归还,甲方未了结专用券源合约的,乙方将自T+2 日清算后或 T+3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将平仓后的证券及资金所得用于偿还专用券源合约债务。乙方同意甲方不归还的除外。
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存续期内,专用券源合约标的证券终止上市,该笔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合约到期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T 日)的第 2 个交易日(T+2 日)归还,甲方未了结合约的,乙方有权自 T+2 日清算后或 T+3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将平仓后的证券及资金所得用于偿还专用券源合约债务。乙方同意甲方不归还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专用券源合约期间,如甲方融券卖出的专用券源发生标的证券权益事项的,由甲方对乙方进行权益补偿。具体补偿情形、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及其他约定参照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风险属性、乙方自身管理需要、监管要求、出借人要求提前归还等情形收回专用券源,甲方承诺将根据乙方通知和要求予以配合。
乙方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证券、了结专用券源合约的,乙方有权自主调整专用券源合约到期日为乙方指定的专用券源合约提前了结日。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乙方要求的专用券源合约
提前了结日前了结相应合约,否则乙方有权自专用券源合约提前了结日清算后或提前了结日的次一交易日起通过强制平仓了结相应专用券源合约债务。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说明
(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进行融券交易。
(二)乙方对甲方交易行为进行密切关注,甲方交易行为异常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则或者被监管机构出具相关警示函或被采取相关交易限制措施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融券交易权限,或者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券债权,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融券交易期间,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四)专用券源融券业务期间,如有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关等机构调整相关交易规则;乙方根据监管机关等机构的规则调整无法提供专用券源服务;甲方不再符合准入条件、违反合同承诺、未按时提交足额保证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双方本协议项下义务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停止或提前解除向甲方提供的专用券源服务、终止本协议,甲方承诺将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前了结融券负债。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通过专用券源业务进行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补充与修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合同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本协议之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含有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等内容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
(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修订,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签署后,根据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修改或增补相关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并生效;如甲
x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提出异议,应书面向乙方
提出申请,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以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协议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列明事项,遵照主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二)甲乙双方同意,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主合同及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主合同及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按照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后生效。
(四)如本协议采取纸质方式签署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时,应由甲方本人签字;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当甲方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和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时,应由产品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2.乙方分支机构加盖柜台业务章。
(五)如本协议采取电子方式签署的,甲方以电子方式签署同意确认接受本协议后即生效,甲方电子方式签署确认同意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六)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协议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专用券源合约全部了结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解除主合同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三)符合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情形。
(四)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甲方确认
甲方确认在参与专用券源融券业务前,已认真阅读并认可相关最新业务规则、业务风险揭示书、主合同及本协议条款,对本协议下专用券源融券业务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乙方已就本协议下交易的业务规则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向甲方做了充分详细的披露和揭示,乙方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经自主和独立判断,甲方已完
全理解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条款和各种风险,熟悉融资融券业务中专用券源融券业务的系统操作,并确认本协议项下专用券源融券业务符合甲方的交易目的,自愿承担专用券源融券业务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协议签署页
投资者(甲方填写)个人投资者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机构投资者/产品
机构/产品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甲方签字(个人投资者):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甲方公章(机构投资者):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签署日期:
(此页以下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