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7号)同意注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 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9,333,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236,385.0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6,576,654.3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xxxx 公告编号:2021-001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7号)同意注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9,333,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236,38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6,576,654.3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7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52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7月2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510903821110999 | 505,815,630.28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 554748296966 | 0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8110501012218888888 | 0 |
注:1、公司本次募集金额净额为人民币486,576,654.36元,与截至7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按照两家银行内部规定,募集资金实际存放机构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锡惠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行。
3、公司后续会按照募投项目将金额划分到其他两个银行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并通知
保荐机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2、公司、专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专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当守约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35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