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11N05767256120243216
合同编码:11N05767256120243216
第一节 协 议 书
发包方(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承包方(全称):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4 年幸福河湖创建项目工程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工程内容:2024 年幸福河湖创建项目涉及xxx、秋涟河、青祥港等三条河道,工程主要内为沿线局部步道补充、景观设施补充及提升,滨水绿化补充,湿地提升,休憩座椅新建,灯光照明补充和其他零星配套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力资金投资 100%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2024 年幸福河湖创建项目涉及xxx、秋涟河、青祥港等三条河道,工程主要内为沿线局部步道补充、景观设施补充及提升,滨水绿化补充,湿地提升,休憩座椅新建,灯光照明补充和其他零星配套内容。(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详见乙方响应文件竣工日期: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详见乙方响应文件合同有效期为:施工工期 90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二年中苗木成活率 100%,并长势良好。五、合同价款
含税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xxx仟肆佰叁拾捌元伍角肆分元
小写:3661438.54 元
六、发包方对承包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考核要求
岗位 | 姓名 | 身份证 | 考核要求 |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详见承包方响应文件; 考核要求以发包人提供为准。 |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4-07-31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实际约定为准。
发包方:(公章) xxxxxxxxxx城镇人民政府住所: xxxx 000 x
委托代理人: xx
承包方:(公章)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00 xx X x 000 x
委托代理人: xxx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印发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发包方与承包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承诺、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附表;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发包方审定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核价、签证;
(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
(8)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9)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文件的解释:
(1)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签署日期在后为准。
(2)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条款序号对应于通用条款而一致,专用条款的内容是根据通用条款进行细化或补充或修改,当通用条款的内容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2.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1)国家、上海市及行业颁布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
(2)执行各类标准、规范,应按最近期颁布的,并就高不就低。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事先提出,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 图纸
3.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1)发包方于开工前 14 天内向承包方提供 4 套施工图;其中 3 套作为竣工图返回发包方,承包方
向发包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 3 套及对应的竣工资料。
(2)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以实际情况为准 职务:以实际情况为准
4.2 投资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以实际情况为准 职务:以实际情况为准发包方委托的施工监理的职权:
(1) 工程开工、复工报告的审批;
(2) 发布停工、暂停施工、返工整改的指令;
(3)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各类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及备案;
(4) 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5) 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准许使用的审批;
(6) 现场经济签证、工期延期申请、材料核价、设计变更的审核;
(7) 审核、签认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8) 审核、签认已完工作量报表、签转工程款支付凭证;
(9)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10) 核定竣工工程质量的质量等级(只限合格等级);
(11) 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投资监理的监理权限:
(1)承包方报审的材料、设备等价格及索赔费用进行审批;
(2)现场经济签证、变更合同价款、材料核价、设计变更的审核、工期延期申请的审核(只限涉及费用部分);
(3)审核、签认已完工作量报表、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4)审核承包方报审的竣工结算;
(5)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监理所有的价格、费用、竣工结算的审批必须得到发包人的确认或批准方能生效。
关于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签证事实情况;
(2)承包方工程进度款申请中的完成工程量;
(3)结算审价时需要澄清的施工当时事实情况;
(4)承包方发包方同意由监理人确定的其他事项。
4.3 发包方代表
姓名:以实际情况为准 职务:以实际情况为准
职权:(1)督促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进度、施工图纸、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安全与环保生产条件、劳工保护规定等进行施工、发出指令,代表发包方检查工程进度、参与材料与设备的验收,对承包方的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发出工程联系单,对工程涉及的设计、工艺等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代为签收承包方、项目经理送达的工程联系单或者文件。
(2)负责技术签证的现场确认,工程量报表审查,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设计变更、施工中的问题。凡需要发包方确认的内容均须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并盖发包方相关部门印章后生效,否则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即使承包方已经送达或者发包方代表已经签署该类文件。
6.项目经理
姓名: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职务: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6.1 承包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1)组织工程施工的实施,对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及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管理;
(2)按照文件的规定,确认并签章施工管理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经济签证、申请支付、各类报审等文件;
(3)履行本合同约定承包方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6.2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1)承包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每周不少五天,并保证项目现场工作的正常运行,发包方将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的出勤进行考勤;
(2)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施工现场工作例会及发包方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并做好会前相应资料等准备工作;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通知或联系函件,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方为有效。
6.3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若要离开工地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天的违约金,其他岗位的管理人员不在岗也要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罚 0.5 万元/天。
6.4 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人的违约金。
6.5 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服从。 7.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园林绿化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方根据承包方的合理需要及本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提供,发包方可能因本工程的需要而不能满足承包方的部分场地需求,包括施工期间
对施工总平面的必要调整,承包方应予以配合。如发包方提供的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承包方的施工要求时,承包方应自行调整和解决。承包方保证此种自行调整和解决对施工工期不产生影响并且相关调整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方认为本工程需要调整场地的,发包方提出调整场地的书面通知应提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的期限内必须将场地调整完毕,满足发包方的要求,所需费用及时间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和工期中。不论发包人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承包方均应于项目开工前七天完成场地调整。承包人须清除施工现场的任何垃圾和残留物,此类费用以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情况或现有建筑物(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障碍物或在建工程等对本工程可能造成的任何影响为理由而提出额外费用或延长竣工期限,该类要求将不予考虑。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完成承包方所需的施工用电源、施工用水源接口,承包方自行接至本工程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域。从发包方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方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和调试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承包方是否在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方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报价中。项目所需的通讯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进入施工区域的道路、施工区域的便道及项目竣工后相关道路的恢复由承包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根据施工需要自行修筑,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方在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及xx地下管线资料。承包方在施工期间有义务对工程xx环境进行保护,一旦出现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含在措施费中。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方在开工前完成,承包方需配合协助发包方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方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供水准点和控制坐标等相关测量资料,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后,由承包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将现场的水准点与平面控制网进一步复核确认并由其根据该等资料进行施工,经复核确认后的测量数据及基于该测量数据下的测量成果的准确性由承包方负责。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方在开工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10)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7.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相关备案手续等。
8. 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周进度报告:
①报告期间:第一次报告所包括的期间,应自进场日期起至第一次工程例会止。以后应每周报告一次,报告持续到承包方完成在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为止。
②报告提交:承包方应编制周进度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提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提交给发包方。承包方在每次工程例会前 1 日提交。
月进度报告:(参考周进度调整)月报 3 份
①报告期间:第一次报告所包括的期间,应自进场日期起至当月最后一次工程例会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持续到承包方完成在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为止。
②报告提交:承包方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提交监理工程师,二份提交给发包方。承包方在当月最后一次工程例会前 1 日提交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方进驻现场,发包方向承包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发包方接管为止,该时间内的现场安全、保卫、xx施工、夜间施工照明均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含在措施费中。
②承包方报请施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管理系统及安全明文措施费的使用计划,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
③承包方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④现场保安:承包方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方人员和发包方人员。
⑤承包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当局要求、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和自身安全的需要,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便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办理所有与施工有关的涉及泥浆外运、夜间施工、材料及机械进退场、道路通行许可、现场噪声、排污、排水等手续,发包方协助联系,费用由承包方自理。涉及工效降低费: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方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方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合同总价中已包含的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因上述因素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由承包方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前承包方承担全部已完工程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其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理。采取适当的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等措施,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不可预见地下因素以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通过熟悉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后已在响应时予以考虑。施工过程中如遇有文物及按有关规定要求保护的物品,承包方应立即停工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未能及时或未主动采取有效不就措施以减少或降低损坏程度,发包方代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方须认可。因承包方保护不当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承包方应在施工场地内xx施工,场地内外的卫生清洁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发包方的要求,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②承包方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做到即出即清;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工地范围内、出入口、临近道路必须有专人清扫,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装载物做到不滴、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承包方由于完成上述第工作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③承包方未按上述①~②项要求进行xx施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整改而承包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场地清理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方承担因自身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的罚款,同时,如因承包方自身违规行为导致发包方遭受相关行政处罚的,发包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减罚款金额双倍的金额。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根据承包方自己需要办理各类保险(包括人身安全、施工设备财产等),投保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否则由此应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②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规范的使用、管理外来从业(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拖欠、扣克外来从业(劳务)人员的工资,否则承包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方之前,负责对自己施工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若发生保护费,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③承包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附件 5《xx施工责任协议书》、6《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④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临时排水设施和施工用料堆放场地,由承包方根据施工场内及场外xx情况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结合施工方案自行确定,并在已在响应文件中考虑,相应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因上述设施、场地影响施工,而发生的搬迁,拆除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安排调整,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随意搭建临时设施。
⑤承包方不得随意使用、污染、损毁施工现场基地外xx或附近的道路、场地或其他设施,今后承包方若由此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⑥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要求执行。同时运输途中泥土废渣掉漏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及有关其它问题及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费自行解决。如因渣土运输中遗洒地点及方式不当、或环境污染等事件而引致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则全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费自行解决,若发包方承担处罚后,有权向承包方追偿,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⑦承包方进行抽水、排放作业的实施应符合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获得其批准,并承担因获得批准所导致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同时承包方必须在施工期内负责保护及竣工后负责修复、密封及填塞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抽水井,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⑧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相关备案手续等。
⑨完成上级部门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周、月、季度、年度的信息录入工作;
⑩承包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xx施工等负完全责任。本项目实施管理人员实名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沪建管〔2014〕758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 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要求。参与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相关管理技术人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开工前 7 天,承包方在响应文件
(技术标)的基础上提供一式三份经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方代表予以确认。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进度计划必须经发包方确认,但上述确认并不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或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而造成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或费用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由于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方承担。
在正式开工前 7 天提供实施性《施工总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方代表予以确认。
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应提供下周施工进度计划、上周实际完成进度表,周施工进度计划中须注明要求发包方(包括其他专业分包、设计、配套等单位)配合解决的事宜。
发包方代表确认的时间:原则上监理工程师在 7 天内审核完毕后再交由发包方进行审核,发包方原
则上也应在 7 天内审核完毕,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2.工期延误
1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如因本合同第 12.1 条列举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且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第 12.2 条的约定及时
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的,经发包方批准,承包方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方未能在 12.2 条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则视为承包方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实行惩罚,每延误一天,发包方按合同总价 0.05%的违约金处罚。
(2)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若严重影响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或主体竣工验收日期,发包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缩小承包方承包范围或终止合同等)来减xx合同工期延误对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或主体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四、质量与验收 14.工程质量
14.1 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的其他要求:
14.1.1 本工程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颁布的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
(1) 绿化部分按国家现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 )进行检查验收,园建工程按《建设工程施工质晕验收统一标准》(GB5O300-2001 )及其它相应国家规定标准验收。
(2) 承包方应设置公司直属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对本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质员监控、检查和管理。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
(3)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代表发包方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承包方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按规范的流程、程序、制度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进行检验、复核、检查,建立并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所有的检验、复核、检查的全部数据必须当场如实记录,及时汇总整理并递交监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检查必须覆盖每个环节、部位、工艺、工序,不留任何盲点,杜绝工程质量事故。
14.1.2 绿化质量要求
(1)施工严格按照绿化种植、移植总平面图中的苗木表所列品种、规格、设计图及绿化规范要求执行。 (2)本工程所进绿化种植土进行检测,检测未达规定要求的,应对土壤进行改良,改良后重新检测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3)承保人提供苗木的品种、规格、种植要求,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清单中项目特征和备注的描述执行。
(4)常绿树种要求带土球,所种苗木要求根系完整、枝杆健康、无病虫害、造型完好。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 5%以下,无枯枝死叉,基本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树木成活率 100%。
(5)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花卉植枝成活率达到 100%以上。
(6)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四季有花。
(7)宿根花卉生长xx,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
(8)要求包种包活,养护二年。补种树木养护期计算以补种日起算,养护二年。 14.1.3.绿化养护
(1) 本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二年,二年养护期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时不合格部分应由承包方按响应文件中的价格,经投资监理单位审核后,将这部分费用交由后续养护单位来完成更换、补种、养护等工作,或由承包方无偿完成更换、补种、养护等工作,并继续养护满二年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2) 绿化工程养护期内的养护标准,承包方应按本合同附件 8 执行。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机构裁定。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8.工程试车
18.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3 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费用:
(1)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工程预付款中包含 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应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方案提交关于本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总计划、每月月报需提交下月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及施工现场当月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2 本合同价款采用(2)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确定。
22.2.1 本工程合同价款暂按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2 承包方的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将作为“合同工程量清单”,并以电子版(GBQ6 文件)形式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方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的价格及本专用条款第 23 条第 23.1 款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22.2.3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已包含除施工措施费、税金外全部费用,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调价等因素而增减,工程数量按实调整结算;施工措施费项目为闭口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实际竣工图纸计算,与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一并结算。
22.2.4 合同价款的费用因素、费用包干内容、风险分担范围及风险分担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①合同价款包含的费用内容:
1)人工费、材料费(包括包装、运输费)、机械费及其损耗、管理费、利润;
2)土壤翻土清理费、种植土更换费、土方造型堆砌成型费;
3)产品(材料)质最检测检验费、社会保险费、竣工验收费、增值税;
4)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因素;
5)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安全围栏、防护费、标化现场费等;
6)总承包服务管理费及配合费、施工用水电费、工程交验配合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7)成品保护措施费、二年绿化养护费;
8)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费用;
9)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②合同价款中以下费用内容为包干,若承包方在报价时漏报、误报,则发包方视为承包方已包含在其他内容的费用中或让利或优惠,结算时无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1)整体施工措施费;
2)单体工程施工措施费;
3)除暂定综合单价(包括有暂定材料价格的综合单价)外的其他所有综合单价;
4)人工、钢材、商品砼、苗木等材料、机械费的市场价格波动;
5)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包干内容;
③合同价款和结算造价是承包方为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完成的工作内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其它要求,完成从施工准备、开工至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园建工程保修期和绿化工程保养期服务等承包内容的所有费用,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内容、责任、义务及市场价格风险因素和各类政策性风险因素。
④合同价款中承包方应承担的费用风险因素:
1)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示或暗示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而可能产生的相应费用;
2) 本专用条款第 22 条第 22.2.4 款第②项规定包干内容的费用变化;
3) 本专用条款第 22 条第 22.2 款(2)第①项规定外的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
①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价款在结算时可以调整: 1)工程设计变更
2)材料、设备调整;
3)工程变更(非承包方原因)及其它签证;
4)发包方指令承包方增加或减少的其他工作内容。
5)承包方应当在上述条款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应将调整原因、涉及金额以书面形式上报施工监理,由监理确认后上报发包方,发包方对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承包方所报送的单价或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
②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新增综合单价组价原则:
1.1) 《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以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该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计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没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则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以细目表中相近适用的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基础进行换算计列。如无相近适用的单价或价格,则按以下原则计列组价:
A. 材料、人工、机械的单位耗量套用上海 2016 预算定额中相关定额项目;
B.材料、人工、机械的价格在《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有的则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的价格,《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没有的则按照定额站当期发布的价格包计取;主材单价报送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手续认可后执行。
1.2)工程综合费率(管理费、利润等)按响应时的综合费率计取。
1.3)新组成的综合单价还需执行合同对其有其他约定的条款。
2) 采购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或工作内容发生根本变化需要调整原综合单价则按照本合同“新综合单价组价原则”执行。
3) 工程量调整(包括新增项目子目的工程量)的计量计价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竣工图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规则执行。综合单价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同类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本专用条款的其他约定计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没有同类项目的,则按照本专用条款“新综合单价组价原则”执行。
4) 工程变更费用的计量计价按照本专用条款“工程量调整计量计价原则”执行。
5)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而发生新的施工措施内容和费用且又不在合同约定的措施费包干范围之内,承包方应事先编制该部分的施工方案和费用明细报发包方审核批准。
6)现场经济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原则:
6.1)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或内容则按照本专用条款“工程量调整计量计价原则”执行。无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或内容则工程量(或数量)按照发包方和现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或数量)计取,价格按照投资监理单位审核确认计价;
6.2)发包方借用承包方劳务人员(劳力),按 元/工日结算,不计其他费率,在税前计列;
6.3)发包方借用承包方的机械,按借用当期《上海市政公路造价信息》中的市政工程机械台班价格结算,不计其他费率,在税前计列;
6.4)现场经济签证费用必须在事实情况发生后 7 天内按发包方规定的报审程序报发包方审核确认,
逾时报审,发包方视作为承包方自己承担此签证费用而一律不予受理。
③ 以下情况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1) 承包方实际发生的整体施工措施费用、单体施工措施费用超过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
2) 人工、苗木及《合同工程量清单表》中的其他工(辅工)、其他材料、机械费的市场价格波动;
3) 承包方报价的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人工单价的笔误;
4) 未按发包方规定的时间、报审程序报发包方审核确认的现场经济签证费用;
5) 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报审程序报发包方审核确认的承包方要求索赔的费用;
6) 总承包服务管理费不得调整;
7)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8) 当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无论是否发生增或减,均按原综合单价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9) 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的情况。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22.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除本专用条款第 22 条第 22.2 款(2)第①项之约定外,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均须由发包方同意或核准。
(2) 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新综合单价、现场其他经济(费用)签证情况发生后,承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整原因、依据、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按现场签证程序审核。所有的变更、签证等价款调整项均在竣工结算时进行结算调整,发包方在竣工结算之前不再此类调整款项的支付
(3)当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无论是否发生增或减,均按原综合单价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23.工程预付款
23.1 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向发包方提交正式含税的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在收到正式含税的增值税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在未收到正式含税的预付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预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3.2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不扣回
24. 工程量确认
24.1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方在每月 5 日前,向施工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当月已完工作量清单及工程款付款申请,施工监理对申报已完工程内容及其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投资监理对已通过施工监理确认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核,未通过施工监理确认部分的内容,投资监理不予审核。如果每月 5 日前承包方未提出工程款付款申请,则发包方视作承包方放弃本期工程款支付申请。
24.4 双方对于工程量确认时间的约定:投资监理应在施工监理确认工程质量之后 7 天内完成复核,投资监理的复核结果应由发包方确认或批准。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承包方按每月工程实际进度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额的 80%;
(2)工程审计结束并提交完整的归档资料后 7 个工作日,工程款项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 97%;
(3)保留审计结算金额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绿化养护期满二年后无息退还。
(4)人工费支付按沪建建管(2016)1206 号文件执行,本项目人工费(承包人需每月 5 日前上报上月用工人数)报进度款时要求单独列项上报。
(5)社会保险费支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 120 号)执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6)总价措施费(不含安全文明四项费用)按总包每月完成工作量占总包合同价格(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的比例计费。
本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方案提交关于本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总计划、每月月报需提交下月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及施工现场当月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且在进度款中单独列项上报。
(7)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由发包方在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代为扣缴(如需)。
(8)关于工程税金
1)本工程税金按增值税国家税法规定计税方法计取和落实。
2)若政府有关税金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政府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9)所有因变更或约定可调整的合同价款或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步调整,仅限于在最终结算后支付。
(10)在支付各期工程进度款后,承包方应首先保证施工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若发包方发现承包方拖欠施工劳务人员工资造成施工劳务人员上访投诉的,发包方有权直接向施工劳务人员支付相应工资,应视为发包方已向承包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工程款,故发包方有权将该等款项在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发包人亦有权采取其他支付解决手段。若由于承包方拖欠施工劳务人员工资造成施工劳务人员到发包方办公地聚众、围堵、滋事并严重影响发包方正常办公的,发包方将暂停支付承包方工程款项直至承包方解决拖欠施工劳务人员工资的事件为止。
(11)承包方因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罚款等,发包方在当期应得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12)发包方付款前,承包方应提交进度款审核表及含税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延付相应款项。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苗木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6.2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 /
27.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
(1)本工程使用的苗木、植物及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或发包方封样的等级、标准及颜色等要求。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进场后,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后才能使用,否则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2)发包方特别强调,若发现承包方故意采购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产品、材料用于本工程,或者承包方根本无力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等级和标准的产品、材料,则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方对该产品、材料的采购权,改为发包方采购供应。同时,发包方按 3000 元/次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八、工程变更
28.1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承包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
28.2 承包方应加强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工作,由于承包方审图不清而造成额外费用增加,上述额外增加的费用不予支付、工期不予延长。上述情况出现时,由负责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含投资监理)进行公正的判断,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含投资监理)的决定有异议时,则由政府相关部门作出鉴定。
28.4 现场签证程序:相关管理办法。
28.5 工程变更的其他要求:
(1)经监理人和发包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承包方必须执行。否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由此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变更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承包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2)承包方对施工图纸理解引起的误差或歧义,不作为工程变更处理。承包方响应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考虑不全面引起的价格变化不作为工程变更处理。
28.6 其他变更
(1)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的除设计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均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变更要求进行。因其他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
(2) 变更、其他原因发生的各类工程签证,应按发包方及本合同规定的流程及时间提出,必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发包方签字后,随同工程结算书一起报送发包方,如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签证或超过时效的变更、签证发包方不予认可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 竣工验收
31.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竣工图纸,并满足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发布的关于落实《上海市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图数字化和白图交付实施要点》的操作口径(2.0)
(沪城档 201825 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要求。如发布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要求提供竣工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肆套和 ABC 册文件包肆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1.10 竣工验收其它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作为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
(2)工程具备正式竣工验收条件:
1)承包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
2)承包方对全部承包施工的工程,已完成自检、互检并通过承包方公司主管部门预验收且有相应书面文件或资料的。
3)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造成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对全部承包施工的工程,已完成自检、互检并通过承包方公司主管部门竣工预验收且有相应书面文件或资料的;
5)已按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成全部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 7 天向施工监理提交一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6) 施工监理单位已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7)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提交正式竣工验收报告。
(3)绿化移交验收与标准(存活率):
1)绿化移交验收工作,在承包方完成从植物初始种植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这段时间内的养护和管理的全部工作后进行,发包方组织移交验收,承包方向接收单位提交绿化工程的移交验收报告。
2)承包方责任期终止之后的验收标准:所有栽植的树木和花草期栽植的位置、规格应符合图纸的要求,其存活率为 100%。
32. 竣工结算
32.2 双方对竣工结算时限的约定:根据发包方审核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及发包方上级集团公司关于竣工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32.2.1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1)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一次报齐结算资料,否则,发包方有权拒收且不得纳入竣工结算中。承包方按前款规定进行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向发包方提交了与前款已提交发包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不相关的结算资料,发包方仍视为承包方补报结算资料,有权拒收该部分资料且不得纳入竣工结算中。
(2)由于承包方原因,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方不得据此为理由影响工程交付,否则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竣工结算原则:
1)关于工程量清单内容的结算原则
①本工程竣工结算以双方确认的竣工图中确定的工程内容为基准,除工程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内容外,承包方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和自报材料、制品的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②除发包方提供的采购工程量清单子目设置上存有遗漏外,承包方未按采购清单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及采购图报价,所发生的报价漏项均视作响应优惠,竣工结算不予调整。
2)关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结算原则:本工程措施项目清单报价闭口包干。
3)所有的变更、签证等价款调整项均在竣工结算时进行结算调整,发包方在竣工结算之前不再此类调整款项的支付。
4)本项目需经第三方复核后出具最终结算审价确认单,由投资监理和承包方核对无异议且承包方签署《结算核对意见》后提供审价初稿,由发包方对审价初稿进行复核,发承包双方核对无异议后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5)工程竣工结算审价费:承包方应按照上海市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056 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相应的审价费用。
33. 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 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3.2 (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
1)本合同绿化养护期为二年。在保修期或养护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承包方均应免费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补种、养护及除草等工作,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负责维修、更换、
补种、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方不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补种、养护及除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
2)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养护书〉,作为合同附件 1。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3 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5.4 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2.3 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
34.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3.2 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1 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
36. 争议
3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二)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37. 工程分包
37.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 保险
39.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发包方相关规定执行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方投保内容:
1)承包方须对本工程进行投保,具体投保内容必须满足国家及上海相关规定,此保险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2)承包方根据国家上海相关规定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承包方未能足额缴纳,相应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办理承包方认为需要办理的其它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承包方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方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否则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43.合同解除
43.2 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_/ 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5. 合同份数
45.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46. 补充条款
46.1 现场总包管理和考核
发包方或监理人对承包方进行现场管理综合考核,承包方须配合发包方或监理人的考核工作。
46.2 发包方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46.2.1 承包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同时还须执行发包方以下管理制度或办法,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将提供该书面文件,包含不仅限于以下:
(1)现场总包考核管理办法
(2)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3)材料核价审批管理办法
(4)技术核定管理办法
46.2.2 承包方的各项报审须使用发包方以下规定的表式,否则发包方将拒绝受理。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将提供该表式模板。包含不仅限于以下:
(1)修正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审表
(2)总承包单位进度款审核表
(3)专业分包单位进度款审核表
(4)工程建设现场经济费用签证单
(5)材料核价/综合单价核审单
(6)合同结算审核表
46.3 劳务管理
46.3.1 承包方须按政府相关规定使用劳务人员及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同时承担分包人的劳务人员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46.3.2 本工程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承包方须向监理人提交劳务人员名单(包括分包工程),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劳务人员更新名单。
46.3.3 承包方须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后 2 天内须向监理人提交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46.3.4 承包方按规定并督促分包人交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养护书
附件 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4: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 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6: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 7:环境目标及要求格式
附件 8: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养护书
发包方(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承包方(全称):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对 2024 年幸福河湖创建项目质量保修、养护。
一、工程质量保修、养护范围内容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及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养护责任,履行质量保修、养护义务。
质量保修、养护范围包括采购内容、范围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承包施工工程的范围内容。
二、质量保修、养护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绿化养护期为二年
质量保修、养护期自本工程综合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养护责任
1.在保修期或养护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承包方均应免费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补种、养护、除草, 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负责维修、更换、补种、养护、除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方不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补种、养护、除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抢种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抢种。
3.绿化工程养护期内的养护标准,承包方必须按本合同附件 8 执行。
4.质量保修、更换、补种、养护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四、保修、养护费用
保修、养护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审定结算造价的 3%。质量保留金银行利率为 0。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期/绿化养护期满二年后无息退还;
3.承包方不按工程质量保修、养护书约定保修、更换、补种、养护、除草的,发包方可以另行
委托其它单位保修、更换、补种、养护、除草,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保修、养护费用。 4.在保修、养护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二方人身、财产损害
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二方可以向承包方提出赔偿要求。发包方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迫偿。
本工程质量保修、养护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养护期满。
发包方:(公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 申港大道 200 号
委托代理人: 李悦
承包方:(公章)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 99 号 11 号楼 B 座 208 室
委托代理人:李恩升
附件 2: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 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4: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材料采购、外加工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材料采购、外加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领取挂职工资、津贴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领取挂职工资、津贴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上级单位一经查实,即给予乙方警告,通报批评处理,严重的处以经济合同总价 5%罚款,直至中止合同,停止在甲方公司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项目承发包(材料采购、外加工)合同的必备附件,与工程项目和承发包(材料采购、外加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承发包(外加工)竣工验收合格(材料采供业务完成)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由甲叁份、乙方各执叁份,送交甲乙双方及监督部门。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公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申港大道 200 号
委托代理人:李悦
承包方:(公章)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 99 号 11 号楼 B 座 208 室
委托代理人:李恩升
附件 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方:(公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申港大道 200 号
委托代理人:李悦
承包方:(公章)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 99 号 11 号楼 B 座 208 室
委托代理人: 李恩升
附件 6: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
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
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方:(公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申港大道 200 号
委托代理人:李悦
承包方:(公章)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 99 号 11 号楼 B 座 208 室
委托代理人:李恩升
附件 7:环境目标及要求格式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一、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的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B、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 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执行国标 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管线类别:
1.上水管。
2.煤气管。
3.污水管和雨水管。
4.电力电缆。
5.通信电缆及光缆。
6.供油管。
7.供气管。
8.军用通讯设施。
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发包方:(公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申港大道 200 号
委托代理人:李悦
承包方:(公章)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 99 号 11 号楼 B 座 208 室
委托代理人:李恩升
附件 8:(供参考)
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行道树
1.乔木主干直立,倾斜树不得超过该路段植株总数的 100%,树木分叉离地面不低于 2.3米,同 一路段的同一树种树型及高度保持一致。
2.树木生长旺盛,叶色浓绿,无枯枝败叶,无病虫危害。
3.年定期对各种规格的路树进行修枝整型,及时清除荫枝、卜垂枝、内堂枝、病虫害枝,保持完整美观。
(1)树龄在 5 年内胸径在 13 公分以下的乔木保证每年修枝整型 2 次;
(2)胸径在 14 公分以上的乔木保证每年修枝整型 1 次。
4.按时松土、除草、开窝、施肥,做到树穴位土壤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
(1)胸径在 20 公分以下的乔木树穴每年除草 6 次,淋水 48 次以上,施复合肥 2 次(每次
每株 0.5 公斤)。
(2)胸径在 20-30 公分的乔木每年淋水 12 次。
(3)观花果树及棕搁植物每年要施复合肥 2 次(每次每株 0. 5 公斤)。
5.全路段无缺株,缺株植物不超过该路段总植株的 2%,补植树木应保持与原品种规格一致。
6.防护设施保持完推,树上无钉挂物。
7.乔木主干每年涂白一次,涂白高度在地面向上 1. 2 米。二、绿篱、灌木
1.保持绿篱完整无缺口,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浓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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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篱每年进行整型修剪 12 次,做到造型美观、线条流畅,灌木丛每年修剪 2-3 次。
3.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全路段绿篱无病虫害。
4.每年松土施复合肥 4 次〔每次每株 0.5 公斤),淋水不少于l80 次,做到土壤疏松,无板结和缺水肥现场。
三、花坛 1.灌木花坛
(1)植物生长良好,叶色正常,配置合理,层次分明,色彩鲜艳; (2)每年进行修剪整型 12 次,做到造型美观,线条流畅;
(3)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全路段花坛无病虫害。
(4)每年松土施复合肥 4 次(每次每株 0.5 公斤),淋水不少于 18Q 次,保证水肥充足; (5)花坛清洁并杂物及枯枝败叶;
(6)喷灌与园林设施完好。 2.时花花坛
(1)全年摆设鲜花,色彩鲜艳,图案美观清晰,线条流畅; (2)花坛内基本无杂物及枯枝败叶;
(3)每日淋水 2 次,保证水份充足; (4)喷灌及园林设施基本完好。
四.草坪和地被
1.草地平整青绿,地被植物生长壮旺,水肥充足,无病虫害。
2.适时修剪,草坪高度控制在 6-8 公分,地被高度控制在 20-25 公分。
台湾草每年修剪 6 次,人叶油草每年修剪 9 次;
地被植物每年修剪 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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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纯种草地和地被纯度达 90%,无杂草和杂物;
4.无黄土裸露地块;
5.草地每年施复合肥 2 次(每年每平方米 0.1 公斤),淋水 180 次以上;地被每年施复合
肥 3 次,(每年每平方米 0. 15 公斤),淋水 180 次以上。五.宿根花卉
1.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浓绿,无缺株;
2.每年修剪 12 次;
3.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该路段花卉无明显病虫害;
4.每年进行松土,施复合肥 12 次(每年每平方米 0. 42 公斤),淋水 180 次以上,保持土壤疏松,无板结和缺水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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