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福宝保险产品计划(D 款)产品简介
企福宝保险产品计划(D 款)产品简介
一、产品简介
企福宝保险产品计划(D 款),简称企福宝 D,是由太平洋寿险《(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 款)》、《(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等五款产品组合而成,囊括意外、医疗、疾病等各项风险责任。
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一年
缴费方式:趸交
被保险人年龄:18-65 周岁投保份数:1-8 份
保险费:160 元/份/人
保险案例:某企业为其签署劳动合同的 20 名员工购买了 5 份企福宝 D,总保费为:20×5×160=16000 元
1、甲员工因自驾车发生意外导致身故,该员工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赔偿金额如下:
[10 万元(世纪行赔付)+5 万元(团意赔付)]×5 份=75 万元
2、乙员工因自驾车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评定为 7 级伤残,该员工获得的残疾保险金赔偿金额如下:
[10 万元(世纪行赔付)+5 万元(团意赔付)]×5 份×40%=30 万元
3、丙员工因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
15 天,花费医疗费用 18000 元,丙员工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如下:
(18000-100)×90%=16110 元
丙员工同时还可获得住院补贴:15 天×100 元/天=1500 元
4、丁员工因病身故,该员工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获得身故保险金为 20000元×5 份=100000 元
※上述理赔计算举例,仅用于说明保险责任,不代表实际理赔结果
计划特色:意外全程保障,出行高额保障,身故贴心抚恤保险责任:
1、《(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3、《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4、《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5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5、《(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企福宝D投保份数及相应的保障责任对应关系见下表:
保障 份数 责任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因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万元) | ▇▇▇ | ▇▇▇ | ▇▇▇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轮船发生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万元)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其他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万元)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万元)* | 0.5 | 1 | 1.5 | 2 | 2.5 | 3 | 3.5 | 4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额(元/日) ** | 50 | 100 | ||||||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额 (万元) *** | 2 | 4 | 6 | 8 | 10 | 12 | 14 | 16 |
*单次赔付的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90%,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产品条款
**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 天为限,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产品条款
***对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在等待期内被确诊的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全残定义详见产品条款
给付金额:
1、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按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2、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对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偿
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额: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5、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额:按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受益人: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5、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6、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9、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其它说明 1、投保地区
本保险产品计划仅限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
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
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投保。
2、保单形式
投保本产品我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将向您在投保时预留的邮箱地址发送电子保单,您可以登录太平洋保险公司官网▇▇▇.▇▇▇▇.▇▇▇.▇▇或拨打热线电话95500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核保缴费
您在线上填写投保申请信息后,需提交我公司进行核保和保费试算。核保通过后须于当日21:00前完成缴费支付操作。否则,须提交申请进行核保。
4、生效时间
本保险产品计划在投保次日零时生效。
5、开具发票
如果您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我司可以按规定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我司可以按规定为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将快递至您在企业网银投保界面上留存的地址及联系人。
6、保全理赔
当日撤单:您在网上投保本产品支付成功后,保单将于次日零时生效。,在当日21:00前,您可在投保信息查询中对该笔待生效的保单进行撤单操作;
退保:如果您在保单生效后需要进行退保,请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00联系,或到当地太平洋保险公司柜面,办理退保事宜。
信息变更: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00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出险理赔:如果您发生保险事故,请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00联系报案,并按产品条款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当地太平洋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理赔事宜。
7、本保险产品计划不承担以下职业类别人员的保险责任
1)海上渔业人员;2)矿业工作人员;3)航运从业人员;4)空运从业人员;5)高空作业人员;6)长途货运人员;7)焊接、爆破从业人员;8)化工原料、炸药制作从业人员;9)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从业人员;10)战地记者; 11)特技及杂技演员;12)驯兽师;13)潜水员
8、费率厘定说明
本保险产品计划厘定费率以太平洋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中的1、2、3类职业为准,4类职业从业人员请联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户经理,重新厘定费率至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相关手续。
9、其它说明
(1)本保险产品计划医疗机构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2)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要求变更被保险人,可按条款要求准备变更材料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
(3)合同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10、信息安全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