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野外车辆定点租赁服务框架合同
甲方: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甲方)2023-2025 年度野外艰险地区车辆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框架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采购服务”是指本框架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包括各类短期或中长期的汽车租赁、包车服务及配套的服务支持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框架合同约定在乙方采购汽车租赁服务的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各项目组或部门。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框架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框架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二、适用范围:
2.1 本框架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2023-2025
年度野外艰险地区车辆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三、框架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中标通知书。
3.1.3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及附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定点承诺:
4.1 租赁业务开展范围:
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2023-2025 年度野外艰险地区车辆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企业。乙方可以在其租赁业务合法开展的城市或地区,承接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各部门及其项目组(以下称用户)汽车租赁及包车服务业务。
4.1.2 乙方应按照租赁服务发生地有关政府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与用户签署相关服务合同,合同可服务范围及标准不应低于本框架 合同约定要求。
4.2 车辆租赁服务价格:
序号 | 车辆类型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排量 | 购置年限 | 西藏、青海行政地区报价(元/天/ 辆) | 其他行政地区报价(元/天/ 辆) |
1 | 四驱越野车 | 长丰/三菱 | V73 及以上 | ≥3L | 8 年 以内 | ||
2 | 四驱越野车 | 长丰/三菱 | V93 及以上 | ≥3L | 8 年 以内 | ||
3 | 四驱越野车 | 一汽/丰田 | 普拉多 | ≥4L | 8 年 以内 | ||
4 | 四驱越野车 | 一汽/丰田 | 普拉多 | ≥3.5L | 8 年 以内 | ||
5 | 四驱越野车 | 一汽/丰田 | 普拉多 | ≥2.7L | 8 年 以内 | ||
6 | 四驱越野车 | 一汽/丰田 | 兰德酷路泽 | ≥4L | 8 年 |
序号 | 车辆类型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排量 | 购置年限 | 西藏、青海行政地区报价(元/天/ 辆) | 其他行政地区报价(元/天/ 辆) |
以内 |
4.3.费用结算
4.3.1 车辆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据此按照实际天数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租赁发票。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有权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和本框架合同、乙方的报价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服务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 5 条“违约责任”和第 11 条“合同的终止”中的内容,退出的乙方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供应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4.4.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4.4.3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各部门或项目组在租赁业务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4.5.1.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汽车租赁业务范围外的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对用户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用户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在合同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合同价格的服务。
4.5.1.2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租赁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及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
4.5.1.3 乙方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署框架合同后,即获得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资格。乙方根据用户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投标文件承诺服务范围内的相关车辆租赁服务。
4.5.2 乙方的义务:
4.5.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4.5.2.2 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询价文件、本框架合同、乙方的询价文件及承诺提供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报价文件中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服务承诺。
4.5.2.3 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户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乙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5.2.4 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用户可与乙方进行议价。
4.5.2.5 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5.2.6 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按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4.5.2.7 乙方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和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退出的乙方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供应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4.5.2.8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4.5.2.8.1 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4.5.2.8.2 配备专人负责合同采购相关事宜,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4.5.2.8.3 乙方应保存好框架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及合同,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及合同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4.5.2.8.4 向用户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4.5.2.8.5 乙方财务部门具备公务卡结算的能力(即刷信用卡结算的能力)。
4.5.2.8.6 为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4.5.2.8.7 不做向用户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5.2.8.8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4.5.2.8.9 告知用户乙方承诺为租赁车辆提供的保险承担方式、险种及保额,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告知方式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4.5.2.9 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4.5.2.10 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确保提供的车辆为乙方公司注册的车辆且性能良好。
五、违约责任:
5.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框架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违约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5.2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限期整改或终止本合同,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5.2.1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承诺服务用户的。
5.2.2 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5.2.3 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5.2.4 使用无汽车租赁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服务的。
5.2.5 实际出租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5.2.6 被用户投诉并经甲方查证属实的。
5.2.7 不履行报价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
5.2.8 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5.3 乙方与用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乙方在报价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乙方相应的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5.4 如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不可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七、保密条款:
7.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移动存储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八、合同的解释:
8.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8.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8.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九、争议的解决:
9.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9.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合同的终止:
10.1 本框架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0.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框架合同自行终止:
10.2.1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10.2.2 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0.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0.2.4 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0.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合同,并取消乙方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0.3.1 乙方被用户投诉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
10.3.2 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
10.3.3 乙方各项本应作拒绝报价处理的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被甲方发现的。
10.3.4 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已不满足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10.3.5 乙方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并经甲方核实后认定的。被行业管理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3.6 发生事故后,乙方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用户进行理赔的。十一、法律适用:
11.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二、权利的保留:
12.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2.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2.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2.4 如关于车辆租赁服务采购的政策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将随之相应变化,届时将以补充通知形式通知到乙方。
十三、合同修改:
13.1 对于本框架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3.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合同生效:
14.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
14.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的组成部分:
15.1 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野外车辆定点租赁服务合同。
15.2 中标通知书。
15.3 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15.4 询价文件。
15.5 协议补充条款或说明。
15.6 本合同相关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xxxx代表人(签章):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甲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2023-2025 年度野外艰险地区车辆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询价文件》、乙方的《报价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询价文件、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车辆辆,执行地质调查野外工作任务:
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实际用车天数计算。
1.1 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 | 车型 | 保险期限 |
1.2 驾驶员基本情况:
姓名 | 身份证号 | 驾驶证号 | 驾龄 | 健康状况 |
1.3 车辆和驾驶员已遵照《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管理规定》通过会审。二、费用及支付:
1、车辆租赁费:×××元/辆/天(含驾驶员工作及生活补助费),按照实际用车
天数结算,合计:×万×仟×佰×拾×元×角×分,¥×××元,租赁费用包括:
(3)、(4)、(5)、(6)。
(1)、车辆燃油费;
(2)、过路、过桥、停车、洗车费;
(3)、车辆保险等固定费用费;
(4)、驾驶员保险费、食宿费、劳务费;
(5)、车辆维修费;
(6)、其他费:甲方人员乘车期间 50 万元意外保险费。
2、租期结束后,乙方凭双方确认的用车时间结算单和发票,按实际租用时间与甲方结算。
乙方开户名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三、权利与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3、甲方对于乙方驾驶员发生的身体疾病、意外伤害和乙方车辆发生的权属纠纷、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不负任何责任。
4、甲方有责任按照合同按时支付给乙方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车辆应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2、乙方对车辆行驶安全负责。乙方驾驶员发生身体疾病、意外伤害和车辆发生权属纠纷、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应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保持车辆清洁干净,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4、乙方驾驶员须按野外实际支出交纳个人食宿费。
5、乙方协助甲方做好车辆及驾驶员出野外前的安全技术条件会审工作;督促乙方驾驶员遵守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
6、乙方为甲方乘车人员购买不低于 50 万人生意外保险。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合同及时给付有关费用。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2、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天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五、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八、附件:
1、《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
2、《野外工作交通安全技术条件会审表》。
3、乙方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车辆保险单、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身份证等复印件。
4、乙方为甲方乘车人员购买不低于 50 万人身意外保险单的复印件。
甲方: (xx) 乙方: (xx)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