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规范和加强市场化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提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资金有偿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市场化委托贷款(下称“贷款”),是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依据市场化原则,委托我国境内中资或中资控股的商业银行或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受托机构”),向中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下称“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无政府信用担保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开展市场化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原则:管理中心要谨慎选择贷款种类和投资领域,严格筛选贷款对象,控制行业和区域贷款集中度,以科学方法评估贷款风险、监督贷款有效使用,避免贷款遭受损失。
有偿性原则:管理中心通过开展贷款业务,实现基金资金的保值增值。
减碳性原则:管理中心贷款支持的项目应属于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贷款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为中国境内的优质大型央企、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等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贷款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提高能效、非再生清洁能源、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根据项目单位的信誉信用,管理中心委托受托机构向项目单位发放的无担保措施贷款。
(二)担保贷款:是指根据项目单位或第三人(自然人除外)提供的担保措施,管理中心委托受托机构向项目单位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下称“担保机构”)承诺在项
目单位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管理中心委托受托机构向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项目单位或担保机构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管理中心委托受托机构向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项目单位或担保机构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管理中心委托受托机构向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
第六条 为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单个市场化项目的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贷款项目总投资额的 30%,单个项目单位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基金资本净值的 5%。与管理中心长期协议合作的银行,担保集中度不得超过基金资本净值的 15%;由管理中心党委会批准的免尽职调查银行,担保集中度由管理中心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他担保主体,担保集中度不得超过基金资本净值的 10%。
第七条 市场化项目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单位具体情况,依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其中:
(一)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
上适度下浮,依据项目单位或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物质量等因素,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 25%。
(二)贷款期限依据项目单位或担保机构的生产经营周期及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具体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贷款由管理中心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接受基金审核理事会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管理中心作为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贷款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如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评价制度、抵质押物评估制度、贷款操作指南等;
(二)拟定年度贷款计划,明确开展的业务类型、重点支持领域,组织贷款项目尽职调查、项目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选聘贷款的受托机构,指导受托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资或中资控股的商业银行或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拥有专门的委托贷款业务部门和专职委托贷款业务人员,熟悉国家贷款管理政策和贷款工作程序;
(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如有)资信评
级。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管理中心指令发放贷款;
(二)依据《贷款合同》为管理中心向债务人收取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以及管理中心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报送债务统计数据和报
告;
(四)按照管理中心要求监管企业账户变动情况;
(五)根据管理中心委托承担项目部分贷后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接受管理中心组织的尽职调查;
(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取并使用贷款,组织实施项目;
(三)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配合管理中心实施贷后管理,按照要求提供项目资料,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管理中心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企业须连续经营 5 年以上,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显示连续 3 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企业战略定位清晰,商业模式科学,行业与市场地位突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清晰,过往股东较为稳定;
(四)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和对经营管理负主要责任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责任和品行。不涉及黑、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含相关传闻);不存在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如有须解释澄清并消除影响);不存在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诉讼(含仲裁)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制裁及工商、环保、税务、
土地等部门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包括正在审判、处理、调查中);不存在资金链断裂及相关传闻,不存在非法集资、互保联保或民间借贷及相关传闻;
(五)满足管理中心信用评级要求。担保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接受管理中心组织的尽职调查;
(二)项目单位不能偿还贷款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配合管理中心实施贷后管理,按照要求提供项目资料,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管理中心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是指按管理中心要求开展与市场化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碳减排评估等活动的机构。第三方机构由管理中心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聘请。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以及一定的业界知名度。近 3 年执业期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和不良记录,且未受过行政或行业处罚;
(四)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和管理人员,并能够同时开展多项工作;且专家队伍和管理人员不得有违法违约、失信记录等情形。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及管理中心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项目投资部门和贷后管理部门是贷款业务的投资和贷后管理具体执行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管理中心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开展贷款投资业务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门和绩效管理部门是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部门,应当依据管理中心相关制度开展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门是贷款业务的放款和贷款本息回收部门,应当依据管理中心相关制度开展审查、放款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法务管理部门是贷款业务法律审查、合同管理及第三方机构采购部门,应依据管理中心相关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直接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报告,xx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信息、规模,申请贷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等基本情况,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项目单位和担保机构(如有)基本情况;
(三)项目单位近 3 年的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负债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当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四)项目单位的纳税申报表;
(五)抵押物、质押物清单、预估价值和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有);
(六)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融资期内的现金流预测)、社会效益和包含碳减排预算的环境效益;
(七)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其他涉及贷款项目审核的必要材料;
(八)管理中心要求的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项目立项与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与审核包括对项目单位和担保机
构(如有)的信用评级、申报项目的综合评价、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信用评级复核、抵质押物评估(如有)、综合评价复核、碳减排量评估、风险评估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项目投资部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按照管理中心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对项目单位、担保机构(如有)及项目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中心相关制度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由项目投资部门以签报形式会签风险管理部门、法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提请中心领导批准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投资部门应组织尽调机构对项目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经管理中心党委会批准,免于尽职调查的担保机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项目涉及抵质押物的,项目投资部门应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碳减排量评估以碳减排评估机构出具的《碳减排量评估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项目的实地核查原则上由项目投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完成。项目实地核查应坚持双人调
查和真实客观反映的原则,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书面材料核查、场地核查、相关方核查、影像资料收集、项目单位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查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部门应根据尽调机构的尽职调查结果或评估机构的抵质押物评估结果、碳减排评估结果、实地核查情况等对项目单位或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抵质押物(如有)和综合评价进行复核,并根据风险管理部门风险评估意见,提出投资建议。
第三节 项目审批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党委会是基金贷款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最终审批和重大风险事项的决策;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查表决。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发生贷款逾期、欠息,企业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重大经营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行政或刑事处罚及其他影响基金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基金贷款业务的专门议事机构,应遵循管理中心相关制度,对基金的贷款业务进行评价、审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并直接对主任办公会负责。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金额在 7000 万元以 下的非重大项目评审,应当依次按照中心预审会议预审、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任办公会审查表决、党委会审批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贷款金额在 70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除完成第三十条规定的评审程序外,还应报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所有获得最终批准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包括合同拟定、合同审查签署、贷款核保核押和贷款发放等流程。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管理中心项目投资部门应与项目单位、受托机构就相关合同条款共同协商;管理中心项目投资部门应按照管理中心合同规范及要求会同法务管理部门开展合同审查。项目相关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管理中心贷款标准合同为蓝本,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以及相关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同的签署原则上应采取面签的
方式进行。面签人员原则上由项目投资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面签时要注意审核相关辅助材料。
第三十六条 贷款核保、核押应坚持双人核实原则,按照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及抵质押物进行核实。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时,应由管理中心项目投资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各 1 人或管理中心授权委托人与抵押
(出质)人共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负责领取权属证书等资料。如管理中心授权委托人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抵质押登记的,管理中心也须至少派一名正式员工前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文件、
《委托贷款合同》和项目单位的提款申请,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向项目单位指定账户拨付贷款资金。担保措施未落实前,管理中心不得放款。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贷后管理部门应当依据
《委托贷款合同》,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经营状况等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并要求项目单位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至少半年对项目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原则上应至少 1 年对担保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管理中心领导。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贷后管理部门通报的项目贷后信息,结合监控情况,及时向管理中心有关部门就发现的项目贷后风险发出预警。
第四十条如发现贷后风险问题,风险管理部门应与项目投资部门、贷后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调查处理风险事件,并及时上报管理中心领导。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贷款项目,并接受管理中心的贷后管理部门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在贷款到期的前30 天,及时向项目单位发送还款通知,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并及时通知项目投资部门。项目投资部门应按照事先拟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并通报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当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办理。
第四十五条 在贷款全部清偿前,项目单位或担保机构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申请破产时,管理中心应参与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管理中心领导。
第四十六条 不良贷款是指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一)次级贷款:是指项目单位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正常营业收入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
(二)可疑贷款:是指项目单位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会造成一部分损失。
(三)损失贷款:是指项目单位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和采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贷款减值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不良贷款。
第四十八条 绩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绩
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进行质量控制。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包括合规性、相关性、效率和效果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开展或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
第五十条项目投资部门和风险绩效部门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或教训,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部分成功或不成功的,管理中心将谨慎审批项目单位的后续申请。
第五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对贷款项目建立贷款档案,由相关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操作流程各环节所生成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受托机构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履行相应职责不到位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其暂停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并建议受托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履行相应职责不到位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其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
的偿还,或采取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进一步措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从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管理中心、受托机构和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的审核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