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套餐费 (元/月) 套餐周期(月/季/半年/年 包含流量 超套计费 通用/定向 卡费 (元/张)一次性收取 开卡数量 流量费 4 年 1G 0.29 通用 1 60 和对讲功能费 6 年 / / / /
博尔xx蒙古自治州公安局物联网卡服务合同
编号: 11N010283390202120001
采购单位(甲方): 博尔xx蒙古自治州公安局
服务单位(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博尔xx蒙古自治州本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中国移动基础通信业务服务 | - | - | 品牌: | 1 | 7200.00 | 7200.00 |
合同总价(元) | 72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柒仟贰佰元整 |
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作为甲方物联卡业务的合作伙伴,需为甲方业务的实现提供通信传输方式,并向甲方提供专用的网络资源和服务。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义务:
1、负责甲方相关系统设备和网络的联网调试以及使用维护。
2、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在确认是乙方网络故障的前提下,及时向乙方进行反馈。
3、甲方须按时缴纳使用乙方产品而产生的所有通信费用。
4、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乙方名义进行损害乙方利益的推广和宣传活动。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协议规定范围外的业务以及任何非法经营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甲方使用的物联卡进行相应处理;同时,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经乙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的物联卡及号码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上述号卡禁止向外二次转售,否则,上述号卡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7、乙方由于政策原因引起结算价格变动,甲方可以对结算价格提出重议。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议期内(三个月内)按本协议的收费标准收费,重议期后(三个月后)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方义务:
1、负责为甲方提供物联卡,以保证甲方通过移动网络进行相关业务的数据传递。
2、乙方在数据传输等方面进行对甲方业务使用有影响的变动时,需提前通知甲方。
3、在甲方业务使用未按约定时间付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的通信服务。
4、乙方牵头负责解决产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甲方须给予乙方配合。
三、服务业务运营与日常维护
(一)联合工作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各派出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负责人各一名作为联系人,及时沟通解决。
(二)业务开通
服务业务一经开通,非故障情况,甲方负责系统的通信保障,乙方负责系统所需网络通信保障,甲方或乙方如需对系统进行调整时,应提前【 12】小时通知对方。
(三)日常维护
双方各自负责其责任段内的设备日常维护,并在需要时积极配合对方的维护工作。甲乙双方保证全天【 24 】小时随时响应对方由于系统运行而产生的询问;发生故障时,保证在【 24 】小时内响应,如需要【 12 】小时内到现场,以最短时限内配合处理故障。
四、故障处理程序
(一)故障确认
双方应高度重视系统中的任何异常情况,发生问题时双方应立即通报,及时相互协调,共同对系统进行初步诊断,当确认是系统故障或重大故障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二)故障排除
双方分别对发生在各自责任段内的故障进行排除,并积极配合对方的排障工作,故障排除后需经双方测试,测试通过后将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营状态。若连接双方系统传输通道发生故障等情况,应由双方共同协调处理。
五、资费及支付
(一)资费标准: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团物联卡产品,订购资费如下表:
名称 | 套餐费 (元/月) | 套餐周期(月/季/半年/年 | 包含流量 | 超套计费 | 通用/定向 | 卡费 (元/张)一次性收取 | 开卡数量 |
流量费 | 4 | 年 | 1G | 0.29 | 通用 | 1 | 60 |
和对讲功能费 | 6 | 年 | / | / | / | / |
2、物联网卡共计办理【60】张,此次办理物联卡【60】张,每月支付【600】元。本业务结算为自然月,业务自开通之日当月起开始计费,以自然月计算,业务到期甲方成员如不主动取消业务,乙方将继续计费收取。
(二)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付费方式为(预付费)按全年(月/季度/半年/全年)缴纳相应费用。甲方应当于付费周期结束前【1
】个月支付下期/本期服务费。
2、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结算办法、结算周期等规定进行结算和支付,如甲方逾期【10】日内未缴纳费用,经乙方催缴后仍未缴纳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八项违约责任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甲方应自业务开通之时起,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向乙方及时交纳使用产品费用,以保障业务正常使用。
六、保密义务及安全条款
(一)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二)甲方不得泄露双方合作的资费情况,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本条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物联卡业务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五)甲方对物联卡业务的第三方应履行必要的授权手续,由甲方提供服务所引起的投诉与纠纷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解释并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六)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七、免责条款
(一)【物联 】卡通信功能仅用于甲方【物联卡业务用途】,不能访问其他网站或传输其他数据,如超范围使用物联卡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物联卡业务用途说明详见合同附件《集团客户物联网业务使用规范》部分。
(二)甲方不得利用【物联】卡发布涉及商业广告及与【物联卡业务用途】业务无关的信息,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由甲方承担因此类信息所造成的涉及乙方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并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负责。
(三)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损失赔偿金以外,按实际经济损失的【 3 】%承担违约金。
(四)当甲方【 物联 】卡的用户超出目前乙方网络覆盖范围,乙方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时,若在此间发生意外等情况;或由于甲方侧发生故障,用户无法正常接收信息,乙方不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
(五)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六)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将尽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七)乙方随时可能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调整,乙方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未按本协议要求按时缴纳使用费用,费用超过【 3 】个月未缴纳,乙方有权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 3】‰加收违约金。
(二)未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一年的业务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的总和作为违约金(即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或任何争议正在仲裁、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十、其他
(一)本协议有效期【2020】年【10】月【8】至【2021】年【11】月【30】日止。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xx蒙古自治州分行
账号: 账号: 9558853009000057494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