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本公司向 Kazakhmys Sales Limited 及 Kazakhmys Investments Limited 分別收取股息55百萬美元及2,166百萬美元。本集團於二零一零年向 ENRC 收取股息總計62百萬美元。 二零零九年,本公司向 Kazakhmys Sales Limited、Kazakhmys Investments Limited 及 ENRC 分別收取股息17百萬美元、1,894百萬美元及19百萬美元。本集團於二零零九年向 ENRC 收取合共84百萬美元。...
關連方交易
有關本公司與本集團成員公司或其他關連方的交易詳情載列如下。
股息
二零一零年,本公司向 Kazakhmys Sales Limited 及 Kazakhmys Investments Limited 分別收取股息55百萬美元及2,166百萬美元。本集團於二零一零年向 ENRC 收取股息總計62百萬美元。
二零零九年,本公司向 Kazakhmys Sales Limited、Kazakhmys Investments Limited 及 ENRC 分別收取股息17百萬美元、1,894百萬美元及19百萬美元。本集團於二零零九年向 ENRC 收取合共84百萬美元。
集團間交易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Kazakhmys Finance PLC、Kazakhmys Sales Limited及 Kazakhmys Services Limited 所欠本公司的款項分別為509百萬美元、12百萬美元及81百萬美元。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Kazakhmys Finance PLC、Kazakhmys Sales Limited及 Kazakhmys Services Limited 所欠本公司的款項分別為32百萬美元、1百萬美元及62百萬美元。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欠 Kazakhmys Sales Limited 的款項為1,666百萬美元。
集團內交易的價格由交易各方根據交易性質不時釐定。
與政府進行的交易
發行股份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公司向政府發行80,286,050股每股面值20便士的普通股,由此政府成為持有本公司15%股權的股東。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本集團主席 Xxxxxxxx Xxx 向 Xxxxxx-Xxxxxx 出售58,876,793股普通股,相當於 Kazakhmys 已發行股份約11.0%。於該項交易後,政府所持本集團權益增至139,162,843普通股,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約26.0%。政府乃通過國有資產及私有化委員會現有股權15.0%及 Samruk-Kazyna 的11.0%股權而持有權益。
向 Samruk-Kazyna 出售 Ekibastuz GRES-1 LLP 之50%股權
按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的公告, 本集團同意將其從屬於 Kazakhmys 電力分 部的全資附屬公司 Ekibastuz GRES-1 LLP 之50%股權出售予政府全資擁有及控制的 Samruk-Kazyna,代價為681百萬美元。該項交易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完成,本集
團保留該公司50%非控制權,而該公司自完成日期起以合營公司方式入賬。該合營公司主要由監事會監督,監事會成員共有四名,由本集團及 Xxxxxx-Xxxxxx 各派兩名代表。監事會在經全體成員一致通過的前提下就人事、投資、呈報、預算、銷售、採購及貸款作出決策。首五年期間,Ekibastuz 由本公司委任的代表管理,每五年換屆一次。董事總經理及審核委員會成員亦每五年換屆一次。本集團及 Xxxxxx-Xxxxxx 各自持有50%的投票權,並無任何一方擁有 Ekibastuz 的絕對控制權。
中國國家開發銀行╱ Xxxxxx-Xxxxxx的資助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本集團公告與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及 Samruk-Kazyna 商討信貸。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公告自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及 Samruk-Kazyna 取得27億美元的信貸,該款項將自xxxxxxxxx Samruk-Kazyna 協定的30億美元信貸中撥出。就本集團獲發27億美元的信貸而言,其中21億美元的信貸協議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簽訂,另外200百萬美元的信貸協議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簽訂。該等信貸將用於本集團開發 Bozshakol 及 Bozymchak 項目以及其他發展項目。餘額400百萬美元則留待未來三年動用。該27億美元信貸規定 Samruk-Kazyna 可自400百萬美元餘額撥出100百萬美元用作哈薩克xx的 Moynak 水電廠的融資。Xxxxxx-Xxxxxx 現已自其他途經為該資產融資,而 Kazakhmys 可使用全部餘額400百萬美元。Xxxxxx-Xxxxxx 已就該30億美元中的300百萬美元簽訂獨立協議,而該款項將用於其他方面,而非為本集團利益。根據該融資組合,本公司及 Samruk-Kazyna 的附屬公司已就 Samruk-Kazyna 有關30億美元融資(包括並非為本集團利益轉借的300百萬美元的85%)的責任向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提供擔保。
與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及 Samruk-Kazyna 訂立的融資安排乃根據具競爭力的條款而協定,尤其是根據當時市況及獨聯體公司評估信貸時的困難。根據信貸協議的條款,本公司按長期靈活的條款取得大額資金,將用於開發本集團增長項目。
Xxxxxx-Xxxxxx 已與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Kazakhmys Finance PLC 簽訂信貸協議, Xxxxxx-Xxxxxx 將自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借入的不超過27億美元信貸中的23億美元借出。餘下400百萬美元的款項將由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借予 Xxxxxx-Xxxxxx,並由 Xxxxxx-Xxxxxx 於未來三年內轉借予 Kazakhmys Finance PLC,以作為開發經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及 Samruk- Kazyna 批准的本集團項目的資金。
Xxxxxx-Xxxxxx 與 Kazakhmys Finance PLC 訂立的協議及xxxxxxxxx Samruk-Kazyna 訂立的協議按「背對背」方式實行,因此 Kazakhmys Finance PLC 向 Samruk-Kazyna 付款(包括利息及本金)後,Samruk-Kazyna 須向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支付等
額款項。其他相關條款(例如貸款有效期限及協議終止日等)亦相同。該等貸款可於三年內隨時提取,一經提取,即每半年按美元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加年利率4.8%而計息。該等貸款的最終到期日介乎首次提取當日起計12至15年,並須於首次提取日起計第三年完結時起償還。
根 據 該 融 資 組 合, 本 公 司 與 Samruk-Kazyna 的 附 屬 公 司 JSC Kazakhtelecom
(「Kazakhtel」)就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向 Samruk-Kazyna 提供的30億美元貸款向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作出不超過20億美元的擔保(「擔保」)。本公司有關擔保的責任以17億美元的本金連同任何利息及其他到期應付成本與開支85%為限。該擔保的任何付款將以 Kazakhmys Finance PLC 根據與 Samruk-Kazyna 訂立的貸款協議支付的款項抵銷。由於該擔保為獨立擔保,涵蓋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向 Xxxxxx-Xxxxxx 提供的300百萬美元獨立貸款(並非為本集團利益借出),故此倘 Samruk-Kazyna 未能按時向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償還貸款,則本公司須承擔該款項85%(即不超過255百萬美元)。此外,本公司已向 Xxxxxx-Xxxxxx 提供27億美元的獨立母公司擔保,作為本公司對 Samruk-Kazyna 向 Kazakhmys Finance PLC 償還所借全部款項的擔保,與一般公司貸款相同。
該信貸的擔保經英國上市管理局確認後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生效。首批信貸300百萬美元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提取,其中100百萬美元用於位於吉爾吉斯的 Bozymchak項目,餘下200百萬美元則用於開發 Bozymchak 及 Bozshakol 以外的本集團項目。
其他交易
x集團於日常業務中與政府控制的實體進行交易,主要包括支付輸電費用、使用鐵路基建設施及向稅務機構付款。本集團與政府部門及機構進行的交易均視為關連交易。倘符合以下標準,該等日常交易毋須披露:
‧ 該等交易於政府部門及╱或公司日常業務中完成;
‧ 並無其他供應商可供選擇;及
‧ 相關條款及條件(包括價格、優惠、信貸條款、規例等)均適用於所有實體、公眾或私人。
二零一零年,本集團與政府控制實體並無任何按非公平基準進行的交易或特權交易。
其他關連交易
x集團根據與當地及國家機構訂立的信託管理協議經營多家公司,業務包括供暖系統、道路維修及航天服務。該等協議旨在向公眾及社會提供服務,對本集團並無重大財政利益。本集團與該等公司間的交易乃按公平基準進行。
上文並無概述的其他公司交易主要涉及按公平基準提供貨品及服務,所涉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包括本集團附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零一零年,本集團透過關連交易向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進行銷售的總值分別為13百萬美元及3百萬美元; 向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進行採購的總值分別為8百萬美元及23百萬美元。
二零零九年,本集團透過關連交易向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進行銷售的總值分別為16百萬美元及2百萬美元; 向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進行採購的總值分別為7百萬美元及29百萬美元。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關連公司所欠本公司的款項分別為47百萬美元及7百萬美元。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欠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關連公司的款項分別為2百萬美元及2百萬美元。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關連公司所欠本公司的款項分別為41百萬美元及27百萬美元。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欠信託管理公司及其他關連公司的款項分別為2百萬美元及3百萬美元。
二零零九年,Kazakhmys LLC 因商業目的向 Kazakhmys LLC 首席執行官 Xxxxxx Xxxx提供墊款25百萬美元,而 Xxxxxx Xxxx 聘請第三方與供應商磋商,以保證爭取對 Kazakhmys LLC 有利的條款及定價。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等第三方已向 Xxxxxx Xxxx償還墊款5百萬美元,而 Xxxxxx Xxxx 於其後亦已將該等款項償還予 Kazakhmys LLC。因此,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未償還金額為20百萬美元。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該款項已償還予 Kazakhmys LLC。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後,Kazakhmys LLC 再無向 Xxxxxx Xxxx 提供任何此類墊款。
關連交易的價格均由交易各方根據交易性質不時釐定。
本集團與哈薩克xx政府的關係
x集團與哈薩克xx及其政府以及其他代理機構過往及現時的關係性質表現在下列要素:
(1) 在哈薩克xx產業私有化過程中,本集團已向哈薩克xx及當時的國有企業 OJSC Zhezkazgantsvetmet 收購若干資產、業務活動及僱員。在私有化前,本集團所有資產均為國有,且所有僱員均受僱於國有企業。
(2) 根據哈薩克xx法律,所有底土儲備均歸國家所有。本集團合法使用核心採礦資產的所有底土使用權均非永久授予本集團,且受各政府部門嚴格規管。除底土使用權外,根據哈薩克xx法律及法規,本集團須取得及持有有關經營的多個其他公共許可證、授權及執照。本集團的若干資產已分類為策略資產或自然壟斷。
(3) 本集團是哈薩克xx的最大公司之一,其業務佔該國國內生產總值比例超過2%,僱用逾60,000名人員。本集團管理哈薩克xx最大的社會項目,支援其僱員及經營所在地xx社區。二零一零年,本集團投入逾200百萬美元社會資金,包括再投資大型一次過社會項目(在 Astana 新建國家圖書館及教育中心)。
有關私有化、本集團業務的規管架構及本集團社會項目的其他資料載於本上市文件相關章節。
作為上述各項的直接後果,本集團於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政府及多間政府機關接觸。本集團與政府雙方的代表定期會面,以討論有關本集團業務、其企業及社會責任(包括有關健康及安全、環境及其他公共事務)的事宜、影響本集團所在行業、本集團經營所在地區及哈薩克xx全國的更廣泛論題。
除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定期聯絡哈薩克xx政府外,本集團亦與政府訂立多項重大交易。該等交易載列如下: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 本公司向哈薩克xx財政部國有資產及私有化委員會
(由政府擁有及控制的實體)發行80,286,050股股份,政府因而持有本公司15%股權。向政府發行新股份的代價為政府向本公司轉讓 ENRC 的98,607,884股股份。Xxxxxx Xxxxxxxxx 先生
獲委任為本公司董事會的非執行董事,代表政府持有本公司15%股權,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 本集團簽訂一項投資條款清單(須達成多項先決條件方可作實),可據此收購一個財團(建設、擁有及管理 Balkhash 地區的一家新建燃煤發電廠)的5%參與權。該財團的其他成員為三星、Korea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 及 Samruk-Kazyna。本集團就項目的5%而應付的收購價以5百萬美元為限。相關建設目前預期於二零一五年開始。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 — 本公司宣佈已與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及 Xxxxxx-Xxxxxx 就大額無抵押貸款進行討論。二零零九年六月,Samruk-Kazyna 與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協定30億美元融資,將用於在哈薩克xx發展基礎設施及資源項目。本公司、Xxxxxx-Xxxxxx 及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簽訂融資合作備忘錄後,27億美元貸款撥至本公司項目。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與 Xxxxxx-Xxxxxx 就21億美元撥款訂立貸款協議, 後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就200百萬美元的新增撥款簽訂另一項貸款協議。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 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宣佈將向 Samruk-Kazyna出售所持 Ekibastuz 的50%股權,代價為681百萬美元。該交易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完成。本公司與 Xxxxxx-Xxxxxx 協定建立聯合監察委員會,由本公司及 Samruk-Kazyna 輪流管理,每五年輪換一次。於交易後首五年,本公司將委任管理團隊,而 Xxxxxx-Xxxxxx 將委任多個重要監察職位。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Xxxxxxxxxx Xxxxxxxxxxx 先生及 Xxxxxxx Xxxx 先生獲選為監察委員會成員,代表 Xxxxxx-Xxxxxx。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 — 本集團主席 Xxxxxxxx Xxx 向 Xxxxxx-Xxxxxx 出售58,876,793股普通股,相當於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份約11.0%。此項交易後,政府所持本集團權益增至 139,162,843股股份,相當於當時已發行股份約26.0%。政府透過國有資產及私有化委員會現有股權15.0%及 Samruk-Kazyna 的11.0%股權持有本集團權益。
本公司並無獲悉政府於本公司上市後12個月內有關所持本公司股權的處理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