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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 2018-01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5 年 5 月 24 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 “中国神华”)与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就国家能源集团避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四号指引》”)的相关要求,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本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明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项下原神华集团承诺剥离并注入本公司的十四项资产,就该等资产,本公司将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启动收购工作(以下简称“2014 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 号,以下简称“146 号文”)要求,国家能源集团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署《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国家能源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合并”)。集团合并的实施尚需履行必要的程序以及获得其他有权机构必要的批准、核准及同意。集团合并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拥有煤炭、常规能源发电(火、水)、新能源(风、光、核、氢等)、交通运输(铁路、港口、航运)、煤化工、产业科技、节能环保、产业金融投资 8 大产业板块的国有独资公司。
此外,本公司拟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国电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以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一家合资公司,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参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集团合并完成后,国电集团注销,国家能源集团承继原国电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根据上述安排,国家能源集团将承继原国电集团对国电电力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因此,国家能源集团继续承诺不与本公司在发电生产及销售业务领域进行竞争变得不切实际。
集团合并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承诺,由本公司作为其下属煤炭业务整合平台。根据《四号指引》等证券监管法律规范,为了进一步明确集团合并及本次交易后国家能源集团与本公司在煤炭、发电等业务领域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本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 2014 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相关事宜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一) 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由本公司唯一发起人国家能源集团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组建设立。作为上市重组的一部分,原神华集团将其近乎全部的煤炭生产及销售业务、铁路及港口运输和发电业务、以及与本公司煤炭业务相关的采矿权及其他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权益转让予本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继续拥有并继续经营与其余下业务及营运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包括其煤液化、以煤炭为原料的化工业务、投资及金融业务,以及有限的煤炭生产及发电资产(以下简称“保留业务”)。
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在《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能源集团承诺,除保留业务外,国家能源集团及其附属企业1将不会、并促使国家能
1 “附属企业”指就《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 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 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实体,以及该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实体的附属企业。
源集团之参股企业2不会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不论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联合其他实体透过参与或协助任何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国家能源集团在《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承诺,在《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有效期内:
1、如果国家能源集团发现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可能导致竞争的商机时,国家能源集团或其任何子公司将在发现时立即通知本公司该商机。国家能源集团亦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促使将该机会以公平合理的条款优先提供予本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亦将尽其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遵守此条款,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决定是否把握是项商机;及
2、在现有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能源集团授予本公司:
(1)在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及适用上市规则及第三方现有优先购买权的前题下,并基于国家能源集团及本公司共同委聘的独立估值师所进行的评估,收购下列各项的选择权(以下简称“选择权”):
① 国家能源集团作为重组的一部分而保留,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保留业务中的任何权益;及
② 提供予本公司但未被本公司收购或取得而由国家能源集团或附属企业保留的上文所述商机所产生的国家能源集团任何业务中任何权益。
(2)如果国家能源集团或任何其联属公司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售、租赁或许可下述权益,则本公司以不逊于提供予第三方的条件收购下列各项的优先认购权(以下简称“优先认购权”):
① 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保留业务中的任何权益;及/或
② 提供予本公司但未被本公司收购或取得而由国家能源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保留的上文所述商机所产生的国家能源集团任何业务中任何权益;
就上述优先认购权,国家能源集团须在通知本公司后方能向第三方转让其有关权益,且该等通知须附上计划转让的全部条件及本公司合理要求的任何资料,
2 “参股企业”指就《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1)其持有或控制 10%以上的股东会议投票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其它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2)(若属合伙企业,)其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的合伙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单位或实体的附属企业。
以容许本公司决定应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条款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于其煤液化及以煤炭为原料的化工业务中所持的权益的选择权;以及以不逊于提供予第三方的条件向国家能源集团收购该等权益的优先认购权。本公司行使该选择权或优先认购权时,国家能源集团应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子公司转让该等权益。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自 2004 年 5 月 24 日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1)国家能源集团及其任何附属企业持有少于本公司股份之和低于 30%;或(2)本公司股份终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本公司及附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指煤炭勘探、开采、洗选、销售;煤炭综合利用制品的生产、销售;矿产品的开发经营;铁路运输;港口运输;发电生产及销售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业及配套服务。
根据 2014 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在《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项下,原神华集
团承诺剥离并注入本公司的十四项资产如下所示,就该等资产,本公司将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启动收购工作。
资产一:原神华集团所持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资产二:原神华集团所持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资产三:原神华集团所持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资产四:原神华集团所持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资产五:原神华集团所持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资产六:原神华集团所持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资产七:原神华集团所持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资产八:原神华集团所持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
资产九:原神华集团所持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资产十:原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
资产十一:原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
资产十二:原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神华国华(舟山)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
资产十三:原神华集团所属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江苏国华高资发电有限公司 45%股权;
资产十四:原神华集团所持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 49%股权。
(二) 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就 2014 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涉及的原神华集团承诺剥离并注入本公司的
十四项资产,本公司已于 2015 年收购了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资产,其余资产尚未注入本公司。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同意,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约定。
国家能源集团承诺,由本公司作为其下属煤炭业务整合平台,国家能源集团未来新增的煤炭业务由本公司负责整合,国家能源集团将授予本公司对其剥离业务(包括煤炭业务,定义见下文)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优先受让权,并由其负责该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后续管理,具体按照《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第 4 条“优先交易及选择权”、第 5 条“优先受让权”的相关约定执行。
(二)《补充协议》拟对现有《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作出如下修订:
1、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第 1 条“释义”中主营业务指本公司及/或其附属企业主要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范围由“煤炭勘探、开采、洗选、销售;煤炭综合利用制品的生产、销售;矿产品的开发经营;铁路运输;港口运输;发电生产及销售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业及配套服务”修改为“煤炭勘探、开采、洗选、销售;煤炭综合利用制品的生产、销售;矿产品的开发经营;铁路运输;港口运输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业及配套服务”。
2、鉴于本公司已完成 2014 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列明的资产十至资产十二的收购工作,且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将会以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出资组建合资公司,双方同意,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第 1 条“释义”中“剥离业务”修改为:
剥离业务指:
(1)国家能源集团由于进行上市重组后而保留的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的业务,即 2014 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所明确的资产一至资产九以及资产十三、资产十四中除常规能源发电业务以外的资产;
(2)国家能源集团因集团合并新增的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的非上市业务,即原国电集团持有的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的非上市业务,但不包括原国电集团已于 2007 年承诺注入其下属上市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
3、就上述剥离业务,先由国家能源集团委托本公司管理,委托管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在集团合并完成后 5 年内,由本公司择机行使优先交易
及选择权、优先受让权以收购剥离业务所涉资产,不再按照 2014 年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项下所述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由本公司启动收购工作执行。
(三)基于主营业务范围的调整,双方同意并确认,就(1)国家能源集团未来新增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2)2014 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所明确的资产一至资产九以及资产十三、资产十四中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本公司不再享有《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第 4 条及第 5 条项下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优先受让权。
(四)《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补充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集团合并交割条件全部满足。
三、本次修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集团合并是国家推进煤炭和发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之一,将加强国家能源集团与国电集团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同时符合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保留位于内蒙古、陕西、河北、广东、福建等地的部分优质发电资产,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合计的在运控股装机容量超过 2,800万千瓦,该等发电资产与合资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集团和国电电力的部分燃煤电厂存在区域上的重叠(以下简称“重叠电厂”)。
本公司保留的发电资产主要为煤电一体化项目或盈利能力较强的发电业务,截至目前,本公司未制定任何计划处置上述发电业务。但是,为了保护本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国家能源集团及本公司制定了以下措施:
1、国家能源集团计划由国电电力负责其未来新增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开发、建设及后续管理,其自身将不会追求从事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新商机。除了国电电力和合资公司的发电厂由国电电力持有以外,国家能源集团将委托国电电力管理其他存续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业务。3 集团合并完成后五年内,国电电力可自由行使选择权和优先认购权,以收购国家能源集团持有的存续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业务。
2、本公司将继续独立于国家能源集团和国电电力。尤其是,重叠电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将继续受雇于本公司,其薪资酬劳与本公司发电业务的绩效挂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决策时仅考虑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财务部门及财务系统也独立于国家能源集团和国电电力。
3、国家能源集团承诺不干涉本公司和国电电力的决策,以避免与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相违背。在出现可能造成本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和国电电力利益冲突的情形时,国家能源集团任命的或与之相关的董事将在本公司及国电电力的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4、本公司的每家重叠电厂将委派专人负责同业竞争问题。该等人员将严格监视国家能源集团、本公司及国电电力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如果发现可能违背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将立即上报给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5、当本公司遇到与发电生产及销售相关的新商机出现时,将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委员会负责审议、考虑和决定抓住新商机是否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判断时应考虑可行性研究、预计收益率、商业和对手风险、是否符合本公司商业策略、与本公司经营的协同性、本公司可用的财务资源、本公司届时拥有的资质和/或合格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以做出最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决定。该董事委员会可委任财务顾问或专家就抓住或否决任何业务新机遇提供建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6、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每年审议一次同业竞争问题。
(二)本公司将继续受益于合资公司,共享电力行业的投资效益及协同效应带来的收益增长。
3为避免同业竞争,2012 年 3 月,国电集团与下属上市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国电集团将其下属位于湖北省的相关常规能源发电资产委托长源电力管理。集团合并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承继国电集团前述义务,继续委托长源电力管理其位于湖北省的相关常规能源发电资产。
(三)2016 年度,发电业务的资本开支占本公司总资本开支的 60%以上。如果本公司大幅度降低发电业务的资本支出,本公司可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煤炭、铁路、港口、船舶货运及煤制烯烃业务。本公司将在这些主营业务上实现更强有力的发展并提高本公司的利润。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 年 3 月 1 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xx、xxx、xx、xxxxx表决。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程序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四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七、相关提醒
中国神华提醒公司股东注意:
(一)本公告发布后,国家能源集团持有的剥离业务所涉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动的,收购范围将以收购时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持有的剥离业务所涉公司股权为限。
(二)按照《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中国神华无法行使优先交易及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神华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三)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神华将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xx
201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