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大专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四、五年级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宣贯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兵役登记、应征报名等工作,审核
《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负责组织开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工作;
(四)负责监督考核校区工作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工
作;
(五)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教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在校学生保留学籍手续;
(三)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手续;
(四)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学生宣贯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兵役登记;
(三)负责组织有意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进行应征报名;
(四)负责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信息;
(五)负责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发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资金;
(二)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偿还手
续;
(三)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手续;
(四)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七条 每年 1 月 10 日至 6 月 30 日,学员学生工作部
牵头校区工作部组织当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学生,登陆“全国征兵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兵役登记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登记。
第八条 女性学生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四章 应征报名
第九条 每年 2 月中旬至 3 月底、8 月中旬至 9 月底,学员学生工作部牵头校区工作部组织有意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应征报名。男性学生先进行兵役登记,再进行应征报名,女性学生直接进行应征报名。
第十条 报名学生在线填写并下载《登记表》《申请表》。填写学校名称为“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应征地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初审初检、体检政审等工作由报名学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安排。体检标准执行《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新生应当在学校报到日期前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办
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在校学生应当将保留学籍申请、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应当在复学前一个月内向教务管理中心提交复学申请和退役证书复印件。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学习直至毕业。复学时原专业取消的,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退役学生不得自行选择转入专业。
第六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年限按照基本修 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 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 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 免的年限。
第十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 标准为各年度学校收取学费数额,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限额,住宿费、教材费、被服费等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七条 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每年 10 月 15 日前,校区工作部汇总报名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报送至学员学生工作部。报名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员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报名学生将《申请表》提交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应征入伍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校区工作部,校区工作部统一汇总后报送学员学生工作部。
(五)学员学生工作部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每年 10 月 15 日前,校区工作部汇总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提交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退役证书复印件,报送至学员学生工作部。
(二)学员学生工作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由校区工作部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者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者账户。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当由学生个人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自行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继续按照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者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应当取消受助资格。学生返回学校就读的,已补偿的学费或 者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 兵办收回。资助资金收回后,由学校汇缴至济南市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
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学生优先推荐就业。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中存在xx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