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0606-1121
项目编号:SHXM-00-20220606-1121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 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 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地 址:xxxxxx 0000 x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606-1121
二、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
三、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包号 | 包名 | 数量 | 单位 | 预 算 金 额 | 简要 | 最 高 限 价 | 备注 |
称 | (元) | 规格 | (元) | ||||
描述 | |||||||
或包 | |||||||
基本 | |||||||
概况 | |||||||
介绍 | |||||||
1 | 上海 | 152 | 17723200.00 | 此次 | 17723200.00 | ||
市儿 | 需采 | ||||||
童福 | 购的 | ||||||
利院 | 项目 | ||||||
辅助 | 是大 | ||||||
人员 | x孤 | ||||||
( 大 | 弃儿 | ||||||
龄孤 | 童照 | ||||||
弃儿 | 护服 | ||||||
童照 | 务项 | ||||||
护服 | 目, | ||||||
务) | 服务 |
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 | 对象是 6-16 岁左右的大年龄段孤弃儿 童,其中 95% 以上为中重度残疾儿 童。通过购买社会化用工辅助人员担任保育员及后勤服 务人 |
员,为孤弃儿童提供日常照护服务。 |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经营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
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3)投标人具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4)拟派遣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熟悉儿童的成长过程,具备大龄残疾儿童生活照护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➁政治素养好,有热情的工作态度,能主动学习儿童照护的知识和经验。
➂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④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犯罪史,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
⑤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投标报名:
1 、 报 名 时 间 : 2022-06-08 至 2022-06-15 上 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
3、招标文件售价:0 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
六、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
如需缴纳保证金,投标人应于 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若以网银、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将网银电脑打印凭证、电汇底单复印件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请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方服务台开收据。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 2022-06-29 10:00:00 时前半小时内派授权代表将投
标文件密封送交到xxxxxxxxx 0000 x新意城 T 栋 601-602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证明出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另行提供投标文件送达回执、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格式详见附件,不密封进投标文件)。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 2022-06-29 10:00:00 时整在xxxxxxxxx 0000 xxxx X x 000-000 x。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 号 | 内 容 | 要 求 |
1 | 项目名称及 数量 | 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二 |
2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库[2016]125 号文件,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
3 |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财政部、环境保护保部发布有效期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有效期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节 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须提供该清单内产品,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
4 | 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财库〔2011〕181 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6 %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本单位、制造商(如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一周内,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报价明细表中说明制造商情况。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约定(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 2、根据财库[2017]141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 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应满足财库[2017]141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 拟)。” (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 ||
5 | 答疑与澄清 |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 限满第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6 | 是否允许采 购进口产品: | 不允许进口产品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7 | 是否允许转 包与分包 | 转包:否分包:否 |
8 | 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 | 不允许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请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9 | 是否现场踏 勘 | 不组织现场踏勘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0 | 是否提供演 示 | 不进行演示 系统演示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1 | 是否提供样 品 | 不要求提供样品 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2 | 投标文件组 成 | 投标文件由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各 1 份;副本各 1 份。 |
13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服务台根据报名时预留地址寄送中标通知书。 |
14 | 投标保证金 | 交纳: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采购公告》六规定交纳。若一次投多个标项,只需交纳一个标项的投标保证金(按所需保证金最大额的标准交纳为准)。 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交入投标保证金时取得的第二联“供应商退款凭据”到招标方服务台办理,招标方以电汇或转账等方式退还投标保证 金。 |
15 | 合同签订时 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 |
16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 |
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
17 | 付款方式 | 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自行支付)详见各标项的商务要求表 |
18 | 投标文件有 效期 | 90天 |
19 | 投标文件的接收 | 招标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接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送达回执、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格式详见附件)应单独提供,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提供回执,视同不需要回执。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 2、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投标文件; 3、仅以非纸制文本形式的投标文件; 4、未成功办理投标人报名手续的; 5、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加盖公章)招标方,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
20 | 招标方代理费用 | 中标服务费 42、中标供应商在收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人民币 12000 元整。 |
21 | 解释权 | x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一、总 则
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招标方”系指组织本项目采购的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采购人” 系指委托招标方采购本次货物、服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货物”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材料。
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劳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需求总称。
1、授权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员工
(或投标人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招标文件有其他相反规定除外)。
1、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质疑。
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 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位置:“首页-在线服务-质疑投诉模板”。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 事实依据;
e 必要的法律依据; f 提出质疑的日期。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提出招标方将不予受理。
2、招标方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三部份组成。
1、资质文件
(1)投标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含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2)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内任意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投标人信用查询网页截图。(以开标当日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核实的查询结果为准)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的,则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5)提供有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xx);
(0)提供有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凭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xx);
(0)联合投标协议书(若需要);
(8)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需要);
(9)提供采购公告中符合投标人特定条件要求的有效的其他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及需要说明的资料。
2、技术及商务文件
(1)评分对应表(格式见附件,主要用于评委对应评分内容)
(2)投标项目明细清单(含货物、服务等);
(3)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可包含且不限于对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等);
(5)项目实施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保证工期的施工组织方案及人力资源安排、项目组人员清单等);
(6)列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证明资料(若有);
(7)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8)售后服务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对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备品备件、常用耗材提供、驻点人员情况等);
(9)技术培训计划(若有);
(10)投标人履约能力(可包含且不限于技术力量情况、投标人各项能力证书);
(11)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业绩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等);
(12)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3、报价文件:
(1)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3)小微企业声明函、网页证明资料(若有,格式见附件);
(4)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若有,格式见附件)。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投标报价明细表必须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正确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中不得出现项目报价信息,否则将作无效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简体字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投标文件中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部分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将作无效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包装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人应按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规定的份数分别编制并按A4 纸规格分别竖面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
《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招标方提倡双面打印或书写。
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6、投标人应按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分类分别单独密封封装。投标文件封装后,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投标报价
1、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该投标报价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且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明细出现“0”元,视同赠送)。
2、投标报价应包含项目所需全部货物、服务,不得缺漏,是履行合
同的最终价格(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3、投标报价总价金额到元为止,如投标报价总价出现角、分,将被抹除。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形式:网银、汇票、电汇、转帐支票。
3、招标方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若以网银、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将网银电脑打印凭证、电
汇底单复印件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请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方服务台开收据。
4、招标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收据的第二联“供应商退款凭据”。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 ,位置:“首页-在线服务”
保证金不计息。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方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未满足带“▲”号实质性指标的投标文件;
6、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未提供该清单内产品的;
7、资质文件、技术及商务文件中出现投标价格信息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8、标项以赠送方式投标的、对一个标项提供两个投标方案或两个报价的;
9、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投标人不接受报价文件中修正后的报价的;
11、未按本章“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五点投标报价要求报价的;
12、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投标人被视为串通投标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九)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报价明细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明细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经投标人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三、组织开、评标程序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一)组织开标程序
招标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及相关人员应参加开标会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投标人如不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开标会由招标方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投标人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2、对投标人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名确认,如投标人代表对密封情况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投标人意见为准。
3、当众拆封、清点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密封的报价文件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将拆封后的商务和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同时告知投标人代表拆封报价文件的预计时间。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
4、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投标人名称及理由,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无效投标人代表可收回
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
5、拆封投标人报价文件,宣读《报价明细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未到现场的,或开标记录不予确认且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6、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二)组织评标程序
招标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评标,各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评审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1、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评标现场相关人员通讯工具。
2、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3、宣读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标委员会各位成员签订
《政府采购评审人员xx自律承诺书》。
4、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根据需要简要介绍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xx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6、采购人代表或由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文件进行
审 查 并 以 开 标 当 日 为 准 对 投 标 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核实,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代表进行xx、澄清或申辩。
7、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拟认定为投标文件无效,应组织相关投标人代表进行xx、澄清或申辩;招标方可协助评标委员会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 3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8、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标委员会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字确认。
9、评审结束后,招标方应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三)评审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2、评标委员会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
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经评标委员会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授权代表未到场或拒绝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人员需对招标方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7、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评审原则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投标人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评审人员对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品或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招标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投标人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招标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
导致投标人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则
1、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规定提出中标候选人排序。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招标方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方签发书面《中标通知书》,服务台根据报名时预留地址寄送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方作为合同签订的鉴证方。
2、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
(二)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2、按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七、货款的结算
货款由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自行支付。若资金在采购人处的,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若资金在核算中心的,由采购人向核算中心发起支付令,由核算中心把货款打入中标商帐户。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x次评标总分为 100 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 2位。
二、分值的计算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资信商务及其他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报价得分 | 0~15 | 计算价格评分: 取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中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 15 分; ②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 × 15%×100,得分保留二位小数计算。 |
服务方案 | 8~40 | 根据各投标单位监测 方案、工作流程、进度计划的针对性、可行 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综合对比打分:服务方案全面完善、针对性高得 40-30 分; 服务方案较全面,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29-19 分; 服务方案简单针 对性较差,进度计划简 |
单得 18-8 分。 | ||
项目人员配备 | 1~16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服 务人员的工作年限、资历、人数、资格证书等进行综合评分: 成员配置的合理、配合度高、专业全面,成员工作年限长、资历深、人员充足、资格证书完备 16-12 分; 成员配备相对合理, 成员具有一定资历,人数基本满足要求得 11-6 分; 成员资历较浅,配备不均衡得 5-1 分。 |
项目实施的质量保证措施 | 1~15 |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人 员服务质量控制、特色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 评审:服务质量控制、特色服务方案清晰完 整、针对性强得 15-11分; 服务质量控制、特色服务方案略有欠缺得 10-5 分; 服务质量控制、特 |
色服务方案缺漏较多得 4-1 分。 | ||
应急响应措施 | 1~11 | 根据投标人提供得应 急响应措施,考虑全面针对性强得 11-8 分; 应急响应措施考虑有欠缺得 7-4 分; 应急响应措施缺漏较多得 3-1 分。 |
相关业绩 | 0~3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儿童福利机 构派遣及管理经验得 3分,没有不得分。(以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复印件为准,未提供 合同不予得分) |
评标办法
一、资格审查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性审核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资格性审核响应表》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九-1。
二、投标无效情形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性审核响应表》以及《符合性审核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符合性审核响应表》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九-2。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
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参加的,均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x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符合性审核响应表》
(见投标文件格式九-2)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5、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评分细则
x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划分标准,如响应人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请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给予该响应人响应总价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 15×(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1 | 报价得分 | 15 分 | 计算价格评分: 取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中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 15 分; ②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5%×100,得分保留二位小数计算。 |
2 | 服务方案 | 8-40 分 | 根据各投标单位监测方案、工作流程、进度计划的针对性、可行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综合对比打分:服务方案全面完善、针对性高得 40-30 分; 服务方案较全面,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 29-19 分; 服务方案简单针对性较差,进度计划简单得 18-8 分。 |
3 | 项目人员配备 | 1-16 分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的工作年限、资历、人数、资格证书等进行综合评分: 成员配置的合理、配合度高、专业全面,成员工作年限长、资历深、人员充足、资格证书完备 16-12 分;成员配备相对合理,成员具有一定资历,人数基本满足要求得 11-6 分; 成员资历较浅,配备不均衡得 5-1 分。 |
4 | 项目实施的质量保证措施 | 1-15 分 |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人员服务质量控制、特色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服务质量控制、特色服务方案清晰完整、针对性强得 15-11 分; 服务质量控制、特色服务方案略有欠缺得 10-5 分; 服务质量控制、特色服务方案缺漏较多得 4-1 分。 |
6 | 应急响应措施 | 1-11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得应急响应措施,考虑全面针对性强得 11-8 分; 应急响应措施考虑有欠缺得 7-4 分; 应急响应措施缺漏较多得 3-1 分。 |
7 | 相关业绩 | 0-3 分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具有儿童福利机构派遣及 管理经验得 3 分,没有不得分。(以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准,未提供合同不予得分) |
第四章 招标需求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工资社保等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将沿用三年,采购人分三个年度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3、项目内容: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市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市 0-18 周岁被父母遗弃,经公安部门查找确认为弃婴、弃儿的收容和养育。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孤弃儿童福利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式和任务,我院作为本市唯一一家孤弃儿童养育照护机构,承担了大量孤弃儿童的日常照料工作。现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中标单位,为院内大龄孤弃儿童提供日常照护服务及部分后勤保障服务,为采购人提供辅助性岗位的劳务派遣服务。拟聘用的辅助人员担任保育员及后勤服务人员,人数初定为 152 名(保育员 135 人、后勤服务人员
17 人),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减人数。
此次需采购的项目是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是 6-16 岁左右的大年龄段孤弃儿童,其中 95%以上为中重度残疾儿童。通过购买社会化用工辅助人员担任保育员及后勤服务人员,为孤弃儿童提供日常照护服务。
4、项目预算:总计 17723200.00 元,超过总预算的报价招标人不予接受。
5、付款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派遣人数据实结算。本项目服务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采购人完成招投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月或次月通过
国库直拨方式进行费用结算,首次费用结算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合同签订的当季度末所需的费用。后续采购人每季度首月通过国库直拨方式预付当季度的劳务派遣费和管理费给中标单位,同时就上一次预付的费用进行清算。由于采购人单位性质的特殊性,采购人于 2022 年 12 月初完成全年费用的支付,中标单位须配合提供发票及其他相应的材料。后续双方按实际派遣人数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经费,中标单位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范围内返还至采购人账户。
6、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经营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
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3)投标人具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4)拟派遣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熟悉儿童的成长过程,具备大龄残疾儿童生活照护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➁政治素养好,有热情的工作态度,能主动学习儿童照护的知识和经验。
➂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④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犯罪史,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
⑤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项目需求内容执行,若在项目执行中,不符合本项目所要求的的内容,投标人须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后果,并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的违约金。
1.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的实际需要数量及要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到采购人处工作。鉴于采购人单位性质特殊以及本项目服务对象特殊性,派遣人员发生工作违规或不符合采购人工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重新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提供服务。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2. 中标单位应遵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鉴于本项目服务对象特殊,中标单位派遣人员应按照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和制定的班次工作。
3. 中标单位需向采购人提供派遣人员无犯罪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健康证以及其它采购人认为需要的资料。
4. 中标单位对派遣人员的奖励和惩罚、休请假、撤换、辞职或退回等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因派遣人员休请假、撤换、辞职或退回造成派遣人员缺失,中标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予以补充。
5.中标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为派遣人员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
6.中标单位须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准时发放薪
酬。
7.中标单位中标(成交)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的,采
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8.中标单位在谈判前三年内有无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0.中标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项目,包括派遣人员每月的考勤及薪酬计算等常规工作。同时,中标单位派遣至采购人处的管理员应保持稳定,确保服务工作正常进行。中标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工作需要,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上述人员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
11.中标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相关财税等管理应当符合财政及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12.中标单位派遣的服务人员应爱惜使用采购人的财产。若因中标单位派遣的人员过错造成采购人提供的工作用房及设施设备(包括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的,中标单位或派遣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13.中标单位派遣的人员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采购人若发现派遣人员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派遣人员及时整改,采购人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若中标单位或派遣人员未及时进行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三、管理要求
1.由中标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公积金缴纳以及个税代扣缴纳。
2.中标单位派遣人员的年龄范围应在采购人要求范围内。因行业特殊性,派遣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中标单位经采购人同意后可派遣少量有工作经验且工作表现较好的退休返聘人员。中标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前应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中标单位派遣至采购人处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年龄最高不超过 55 周岁。中标单位应对派遣人员队伍做好统筹规划和储备,按时做好到龄离职工作以及人员替补工作。返聘过程中如发生伤害事故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返聘期内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3.派遣员工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以及工伤等员工意外事件的处理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处理。处理进度和结果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备。
4.派遣人员的现场业务管理由采购人负责。中标单位应根据采购人需求,派遣固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到采购人处工作。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并协助做好人员招聘、考勤审核、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5. 采购人权利及义务
(1)采购人按照上级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对中标单位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同时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进行监管,定期检查、督导中标单位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若中标单位服务质量未达到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或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中标单位应当立即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中标单位责任。如中标单位未能进行及时有效整改或整改结果仍达不到服务标准及承诺的,采购人可以延迟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2)采购人按规定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中标单位绩效考核、服务费用支付、处罚与激励的依据。每年年底,采购人对中标单位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奖惩、岗位调整、人员退回等挂钩。
(3)如中标单位派遣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
同:
1)未能按时有效完成采购人交予的工作任务且采购人沟通后,中标单位不予以整改的;
2)工作质量未能达标,发生重大儿童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的。
(4)中标单位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撤换:①工作不称职或操守不良
的;违反法律法规或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的;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未达到任职标准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或在日常工作中不能胜任儿童生活照料和护理工作的。②严重违反采购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或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采购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其声誉的。④由于工作差错造成儿童身心受到伤害的,经查实情况属实的。⑤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干扰工作秩序的。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⑧特殊时期(比如传染病防控期间等)或有特殊工作任务时,不配合采购人各项工作或执行相关措施不到位造成后果的。
采购人提出需要更换人员,中标单位应立即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直接退回相关人员并扣除相应人员服务费用。如因中标单位人员行为造成采购人声誉受损或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此需承担的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予以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5)采购人有权审定中标单位拟定的服务方案,并与中标单位明确工作界面和管理责任。
(6)采购人有权对中标单位费用进行审计与追溯,一经发现有虚假列支的费用,采购人有权扣回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责。
(7)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派遣人员提供的工作用房、桌、椅等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中标单位派遣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保管责任。若有损坏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赔偿。
(8)采购人应协助和支持中标单位履行本项目确定的各项服务工作。四、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
1.保育员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采购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为采购人院内 6-16 岁左右的大龄孤弃儿童提供日常生活护理等各项工作,协助开展日常保健和护理。
2)按照采购人的岗位要求、工作流程及孤弃儿童的生活作息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每日严格执行喂养制度,耐心细致进行护理,保证孤残儿童衣服整洁、身无异味、卧床病儿无褥疮、腹泻病儿无臀红等。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地面和日常用品清洁消毒。每天做好房间地面、物品、床栏、窗户、墙面的清洁工作,每天做好厕所、冲凉房地面、物品的清洁消毒工作。每个星期清洗并消毒玩具、座椅等物品。
观察孩子的病情、饮食、服药及睡眠情况,对患病儿童要重点护理,密切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医护人员,配合护士做好患儿护理。认真记录孤残儿每日的出入量及护理工作的情况,作每天的交班的内容,书写交班记录。
协助医护人员进行查体、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工作,协助护士做好危重病人的护理及抢救工作。
其他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
2. 后勤保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为院内孤弃儿童提供日常衣服的收送、清点、洗涤、蒸汽消毒、晾晒等工作。
2)掌握灭菌消毒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衣服灭菌消毒达标和正常供应无遗失,防止二次污染。
3)完成孤弃儿童送医的驾驶工作。
4)其他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
五、派遣人员要求:
(一)薪酬待遇
被派遣人员每月收入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薪酬待遇由中标单位按照采购人制定的薪酬标准予以支付。
(二)资格要求:
1.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熟悉儿童的成长过程,具备大龄残疾儿童生活照护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2. 政治素养好,有热情的工作态度,能主动学习儿童照护的知识和经验。
3. 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能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并根据部门要求主动完成其他相关各项工作。
4.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犯罪史,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
5. 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中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及考勤管理。
7.采购人与中标单位派遣的人员无劳动及劳务合同关系,但有权对中标单位派遣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管和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更换。
8.中标单位保证派遣人员能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派遣人员过错或过失给采购人造成财产或其它损失的,中标单位及相应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服务要求:
1.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尽职尽责,爱岗敬业、xx自律,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奉献精神。
3.派遣人员应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对采购人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均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服务对象信息和影像等资料向外传播,不得损害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如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单位及派遣人员承担,采购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它要求:
1. 中标单位须成立工会组织,且派遣人员原则上应为中标单位工会会员。工会需要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竞赛、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等群众性活动,组织派遣人员定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组织开展有利于派遣人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同时,中标单位工会应做好派遣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
2. 中标单位应定期对派遣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工资社保等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将沿用三年,采购人分三个年度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3、项目内容: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市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市 0-18 周岁被父母遗弃,经公安部门查找确认为弃婴、弃儿的收容和养育。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孤弃儿童福利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式和任务,我院作为本市唯一一家孤弃儿童养育照护机构,承担了大量孤弃儿童的日常照料工作。现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中标单位,为院内大龄孤弃儿童提供日常照护服务及部分后勤保障服务,为采购人提供辅助性岗位的劳务派遣服务。拟聘用的辅助人员担任保育员及后勤服务人员,人数初定为 152 名(保育员 135 人、后勤服务人员
17 人),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减人数。
此次需采购的项目是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是 6-16 岁左右的大年龄段孤弃儿童,其中 95%以上为中重度残疾儿童。通过购买社会化用工辅助人员担任保育员及后勤服务人员,为孤弃儿童提供日常照护服务。
4、项目预算:总计 17723200.00 元,超过总预算的报价招标人不予接受。
5、付款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派遣人数据实结算。本项目服务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采购人完成招投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月或次月通过
国库直拨方式进行费用结算,首次费用结算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合同签订的当季度末所需的费用。后续采购人每季度首月通过国库直拨方式预付当季度的劳务派遣费和管理费给中标单位,同时就上一次预付的费用进行清算。由于采购人单位性质的特殊性,采购人于 2022 年 12 月初完成全年费用的支付,中标单位须配合提供发票及其他相应的材料。后续双方按实际派遣人数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经费,中标单位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范围内返还至采购人账户。
6、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经营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
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3)投标人具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4)拟派遣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熟悉儿童的成长过程,具备大龄残疾儿童生活照护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➁政治素养好,有热情的工作态度,能主动学习儿童照护的知识和经验。
➂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④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犯罪史,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
⑤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项目需求内容执行,若在项目执行中,不符合本项目所要求的的内容,投标人须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后果,并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的违约金。
1.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的实际需要数量及要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到采购人处工作。鉴于采购人单位性质特殊以及本项目服务对象特殊性,派遣人员发生工作违规或不符合采购人工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重新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提供服务。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2. 中标单位应遵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鉴于本项目服务对象特殊,中标单位派遣人员应按照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和制定的班次工作。
3. 中标单位需向采购人提供派遣人员无犯罪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健康证以及其它采购人认为需要的资料。
4. 中标单位对派遣人员的奖励和惩罚、休请假、撤换、辞职或退回等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因派遣人员休请假、撤换、辞职或退回造成派遣人员缺失,中标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予以补充。
5.中标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为派遣人员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
6.中标单位须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准时发放薪
酬。
7.中标单位中标(成交)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的,采
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8.中标单位在谈判前三年内有无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0.中标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项目,包括派遣人员每月的考勤及薪酬计算等常规工作。同时,中标单位派遣至采购人处的管理员应保持稳定,确保服务工作正常进行。中标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工作需要,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上述人员进行合理调整。调
整的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
11.中标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相关财税等管理应当符合财政及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12.中标单位派遣的服务人员应爱惜使用采购人的财产。若因中标单位派遣的人员过错造成采购人提供的工作用房及设施设备(包括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的,中标单位或派遣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13.中标单位派遣的人员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采购人若发现派遣人员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派遣人员及时整改,采购人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若中标单位或派遣人员未及时进行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三、管理要求
1.由中标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公积金缴纳以及个税代扣缴纳。
2.中标单位派遣人员的年龄范围应在采购人要求范围内。因行业特殊性,派遣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中标单位经采购人同意后可派遣少量有工作经验且工作表现较好的退休返聘人员。中标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前应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中标单位派遣至采购人处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年龄最高不超过 55 周岁。中标单位应对派遣人员队伍做好统筹规划和储备,按时做好到龄离职工作以及人员替补工作。返聘过程中如发生伤害事故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返聘期内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3.派遣员工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以及工伤等员工意外事件的处理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处理。处理进度和结果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备。
4.派遣人员的现场业务管理由采购人负责。中标单位应根据采购人需求,派遣固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到采购人处工作。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并协助做好人员招聘、考勤审核、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5. 采购人权利及义务
(1)采购人按照上级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对中标单位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同时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进行监管,定期检查、督导中标单位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若中标单位服务质量未达到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或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中标单位应当立即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中标单位责任。如中标单位未能进行及时有效整改或整改结果仍达不到服务标准及承诺的,采购人可以延迟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2)采购人按规定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中标单位绩效考核、服务费用支付、处罚与激励的依据。每年年底,采购人对中标单位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奖惩、岗位调整、人员退回等挂钩。
(3)如中标单位派遣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
同:
1)未能按时有效完成采购人交予的工作任务且采购人沟通后,中标单位不予以整改的;
2)工作质量未能达标,发生重大儿童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的。
(4)中标单位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撤换:①工作不称职或操守不良的;违反法律法规或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的;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未达到任职标准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或在日常工作中不能胜任儿童生活照料和护理工作的。②严重违反采购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或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采购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其声誉的。④由于工作差错造成儿童身心受到伤害的,经查实情况属实的。⑤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干扰工作秩序的。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⑧特殊时期(比如传染病防控期间等)或有特殊工作任务时,不配合采购人各项工作或执行相关措施不到位造成后果的。
采购人提出需要更换人员,中标单位应立即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直接退回相关人员并扣除相应人员服务费用。如因中标单位人员行为造成采购人声誉受损或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此需承担的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予以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5)采购人有权审定中标单位拟定的服务方案,并与中标单位明确工作界面和管理责任。
(6)采购人有权对中标单位费用进行审计与追溯,一经发现有虚假列支的费用,采购人有权扣回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责。
(7)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派遣人员提供的工作用房、桌、椅等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中标单位派遣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保管责任。若有损坏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赔偿。
(8)采购人应协助和支持中标单位履行本项目确定的各项服务工作。四、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
1.保育员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采购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为采购人院内 6-16 岁左右的大龄孤弃儿童提供日常生活护理等各项工作,协助开展日常保健和护理。
2)按照采购人的岗位要求、工作流程及孤弃儿童的生活作息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每日严格执行喂养制度,耐心细致进行护理,保证孤残儿童衣服整洁、身无异味、卧床病儿无褥疮、腹泻病儿无臀红等。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地面和日常用品清洁消毒。每天做好房间地面、物品、床栏、窗户、墙面的清洁工作,每天做好厕所、冲凉房地面、物品的清洁消毒工作。每个星期清洗并消毒玩具、座椅等物品。
观察孩子的病情、饮食、服药及睡眠情况,对患病儿童要重点护理,密切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医护人员,配合护士做好患儿护理。认真记录孤残儿每日的出入量及护理工作的情况,作每天的交班的内容,书写交班记录。
协助医护人员进行查体、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工作,协助护士做好危重病人的护理及抢救工作。
其他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
3. 后勤保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4)为院内孤弃儿童提供日常衣服的收送、清点、洗涤、蒸汽消毒、晾晒等工作。
5)掌握灭菌消毒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衣服灭菌消毒达标和正常供应无遗失,防止二次污染。
6)完成孤弃儿童送医的驾驶工作。
4)其他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
五、派遣人员要求:
(一)薪酬待遇
被派遣人员每月收入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薪酬待遇由中标单位按照采购人制定的薪酬标准予以支付。
(二)资格要求:
1.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熟悉儿童的成长过程,具备大龄残疾儿童生活照护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2. 政治素养好,有热情的工作态度,能主动学习儿童照护的知识和经验。
3. 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能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并根据部门要求主动完成其他相关各项工作。
4.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犯罪史,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
5. 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中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及考勤管理。
7.采购人与中标单位派遣的人员无劳动及劳务合同关系,但有权对中标单位派遣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管和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更换。
8.中标单位保证派遣人员能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派遣人员过错或过失给采购人造成财产或其它损失的,中标单位及相应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服务要求:
1.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尽职尽责,爱岗敬业、xx自律,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奉献精神。
3.派遣人员应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对采购人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均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服务对象信息和影像等资料向外传播,不得损害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如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单位及派遣人员承担,采购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它要求:
1. 中标单位须成立工会组织,且派遣人员原则上应为中标单位工会会员。工会需要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竞赛、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等群众性活动,组织派遣人员定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组织开展有利于派遣人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同
时,中标单位工会应做好派遣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
2. 中标单位应定期对派遣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甲方
2022 年度辅助人员(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流程后确定由乙方承接,具体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派遣相应数量符合甲方要求的辅助人员到甲方提供大龄孤弃儿童日常照护服务及部分后勤服务。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该项目具体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形式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要,派遣相应数量的辅助人员到: 1、甲方指定的儿童生活园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2、甲方后勤保障中心提供洗涤、消毒、驾驶等部分后勤保障服务。
派遣人员须按照甲方院纪院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政府聘用辅助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照料
中心保育工作手册》、《后勤保障中心工作手册》(以下均简称《工作手册》)以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提供服务,确保被照料儿童的基本权益。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二条 服务范围
甲方儿童生活园区内相关班组(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确定)的儿童照护服务和后勤保障中心内洗涤、消毒、驾驶等服务由乙方派遣人员提供,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增减派遣人员,乙方须积极配合。
第三条 服务标准
甲方对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乙方派遣人员根据甲方院纪院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政府聘用辅助人员工作管理细则》、《工作手册》及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提供服务,甲方负责工作考核。在实际工作中,乙方及派遣人员应积极配合并落实甲方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管理形式儿童照护服务:
甲方确定一名副院长负责儿童生活园区的照护服务,组织人事科和护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乙方派遣人员的整体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所涉生活园区主任及班组长积极配合落实。甲方对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全程监管和指导。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人员面试,做好招录工作。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派遣相应数量的辅助人员(人员数量以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每月费用结算以实际在岗的派遣人员人头数为准)提供服务。其中管理人员 2 名(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具体配合甲方完成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和甲方的沟通协调工作。派遣人员须服从甲方管理要求,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监管。有人员调整时,乙方及派遣人员须服从甲方决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开展平稳有序。
后勤保障服务:
甲方确定一名副院长负责后勤工作,组织人事科和后勤保障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乙方派遣人员的整体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相关班组长或管理员积极配合落实。甲方对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全程监管和指导。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人员面试,做好招录工作。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派遣相应数量的辅助人员(人员数量以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每
月费用结算以实际在岗的派遣人员人头数为准)提供服务。派遣人员须服从甲方管理要求,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监管。有人员调整时,乙方及派遣人员须服从甲方决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开展平稳有序。
第五条 派遣人员要求
为确保服务质量,乙方承诺按以下要求派遣辅助人员:儿童照护服务:
(一)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儿童福利事业,不歧视虐待儿童,踏实肯干,
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基本条件。原则上直接照料儿童的服务人员为女性(如因儿童特殊情况需要配置男性护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能适应日夜不同时间段儿童照料工作。新录用上岗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50 周岁。因行业特殊性,派遣人员短缺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后可派遣少量有工作经验且工作表现较好的退休返聘人员。中标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前应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中标单位派遣至采购人处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年龄最高不超过 55 周岁。中标单位应对派遣人员队伍做好统筹规划和储备,按时做好到龄离职工作以及人员替补工作。返聘过程中如发生伤害事故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返聘期内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三)学历、专业或相关工作经验。须取得初中及以上学历。护理或护理学等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儿童服务机构或医疗、教育机构从事儿童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且取得行业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优先考虑。
(四)身体状况。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或其他不适合照料儿童的疾病。取得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且每年须健康证体检合格。
(五)诚信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嗜好,个人信用情况良好。
(六)资格条件。承担儿童照护的人员经甲方培训后,三年内应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勤保障服务:
(一)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儿童福利事业,踏实肯干,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基本条件。新录用上岗人员年龄为 18 至 49 周岁,在岗女性后勤人员不超过 55 周岁,
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
(三)学历、专业或相关工作经验。须取得初中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可优先考虑。
(四)身体状况。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或其他不适合岗位的疾病。取得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且每年须健康证体检合格。
(五)诚信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嗜好,个人信用情况良好。
(六)资格条件。从事驾驶员岗位,须取得相应等级驾驶证。
乙方派遣人员一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作为儿童监护人,行使监护人权利,履行监护人义务。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年度健康证体检。
(三)乙方派遣人员一经发现如下情况,甲方除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派遣人员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或在日常工作中不能胜任儿童生活照料护理、洗涤、消毒、驾驶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或多次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的;
4、由于工作差错造成儿童身心受到伤害的,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或造成甲方严重财务损坏或经济损失的;
5、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干扰工作秩序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特殊时期(比如传染病防控期间等)或有特殊工作任务时,不配合甲方工作或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后果的;
9、其他甲方认为与岗位不匹配的。
(四)明确工作人员对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监管和指导。
(五)检查考核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考核内容参照《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政府聘用辅助人员岗位及考核管理细则》、《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政府聘用辅助人员业务考核要点》等,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必要时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向乙方反馈。乙方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六)每月按时核查并确认乙方派遣人员的考勤。
(七)根据派遣人员出勤每季度首月按时足额向财政平台申请相关经费,由财政平台直接拨付乙方,双方次季度首月就上季度费用进行清算。如社保政策等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八)原则上甲方不承担乙方派遣人员在本合同约定派遣期内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原因发生的赔偿金、补偿金等费用,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九)乙方派遣人员在本合同约定派遣期内发生劳动争议,原则上甲方不承担乙方与乙方派遣人员协商解决争议时发生的任何劳务纠纷费用。
(十)有义务为乙方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要求的辅助人员,保证服务质量,保障甲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工作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第一时间响应各项防控工作。
(三)为保障派遣人员顺利开展工作,xxx认真及时配合甲方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并配合甲方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四)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生产、治安防范责任书。xxxxx执行国家及上级
部门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责任。乙方承诺被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甲方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
(五)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每位派往甲方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负责落实与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手续,每月定期与甲方沟通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派遣人员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在返聘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在其返聘期间内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等,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与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合同前,乙方应提前与甲方商定。乙方自行聘用或续聘人员产生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等事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每年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无违法犯罪记录、合同期限等)、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复印件等。派遣人员以及人员信息如有变动,须及时告知并提供给甲方。对于派遣人员中主管等管理人员的任用及调整,乙方须提前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七)因甲方工作特殊性,乙方应保证派遣人员的相对稳定性,通过工会等部门做好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流动。
(八)接受甲方的监管和指导,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立即予以落实。
(九) 在管理过程中,务必确保与甲方的沟通顺畅,履行突发及意外事件报送机制。派遣人员出现任何非常规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派遣人员发生工作意外以及事故等,应第一时间报乙方管理员;管理员应第一时间同时报乙方负责人、甲方组织人事科及护理部或后勤保障中心负责人。
(十)在甲方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甲方进行考核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积极配合。
(十一)乙方派遣人员发生责任事故,按照甲方考核要求扣分并处理。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儿童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以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立即退回派遣人员,乙方应积极配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十二)可以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
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十三)《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承担《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服务监督
(一)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用工。乙方须按照甲方制定的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并按照双方每月核定的金额足额支付派遣人员薪酬。
(二)乙方承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三)发生派遣人员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时,乙方应第一时间介入并积极妥善处理。 (四) 乙方派遣人员因病假等原因短期内无法上岗的,乙方负责安排人员顶班。
(五)因乙方派遣人员身份状况不清晰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承担劳动义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第九条 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甲方承担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绩效奖金、社会保险金(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费用。甲方支付乙方管理费,具体人数以每月实际到岗人数为准。
(2)派遣人员考勤统计周期为每个自然月。乙方每月按时完成派遣人员当月的考勤统计及
核实,于次月 3 日前交至甲方组织人事科审核,甲方组织人事科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反馈(节假日自动顺延)。
(3)每年中标后的当月及中标后每季度首月(如:1 月、4 月、7 月、10 月)由乙方根据双方已审核确定的金额开具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向财政平台申请资金,财政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平台直接拨付给乙方。乙方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薪酬等发放的银行对账单、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凭证等送达至甲方组织人事科。甲乙双方按派遣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在次季度清算上一季度费用。由于甲方单位性质的特殊性,甲方于 2022 年 12 月初完成全年费用的支付,乙方须配合提供发票及其他相应的材料。后续双方按实际派遣人数进行清算。
(3)每月 30 日为派遣人员发薪日。乙方每月 30 日当日按照制单金额完成派遣人员的薪酬发放以及“五险一金”缴纳工作。如因财政审核或平台支付延迟等因素资金延迟到账的,乙方垫资发放派遣人员薪酬及“五险一金”缴纳。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派遣人员的薪酬按照甲方制定的政府聘用辅助人员薪酬分配体系执行。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经过甲方同意,甲方书面审批表作为加班费用结算的依据。
(5)双方每月结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金(单位部分)以及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等“五险一金”、管理费等。乙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派遣人员个人社保及公积金月缴纳信息表及薪酬发放的凭证。
第十条 违反服务标准的责任
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整改,乙方不及时整改或无法落实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乙方派遣人员服务质量的评定及考核扣分标准参照甲方各岗位工作手册考核细则及规章制度执行(扣款总数=派遣人员相应岗位月奖扣款基数×考核扣分数),重大事故或严重违反服务标准的扣分标准由乙方与甲方共同商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派遣人员违反服务标准的扣分情况或乙方管理人员管理不力等情况扣除或减少支付管理费。费用结算过程中,乙方发生薪酬福利管理不当或工作差错(工资奖金明细中出现统计或计算错误等),甲方可扣除相应的管理费。
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因乙方管理不力或落实不到位,造成防控工作延误或失误的,甲方可扣除相应管理费,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乙方派遣人员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且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故意迟延向财政平台申请经费超过 30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财政审批慢、平台响应慢等原因延迟的除外。
(三)乙方派遣人员侵害儿童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影响单位声誉的,甲方可以随
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四)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须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且赔偿对方 1 个月管理费作为违约金。
(五)双方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临时性停止服务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临时性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其他有关内容,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甲乙双方须终止本合同的,在双方都认可的前提条件下,在甲方找到替代乙方的服务提供方之前,乙方须继续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x合同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自实际履行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签订时约定的配置人员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同意结算服务费时按岗位标准和实际在岗人数进行结算。
(四)涉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条款的重要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各方均确认各自以本合同尾部所列地址为接受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通知方按送达地址以邮政挂号信或 EMS 方式邮寄书面通知的,不论接受方是否签收或实际收到,自通知方寄出通知 5 日后(以寄出邮戳为准)即视为接受方已收到通知。若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在收到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前,仍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五)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评估费、翻译费、公证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向担保公司申请开具财产保全保函的申请费、强制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
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2)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 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价款;
(3)第二笔服务付款:当乙方提供服务时间达到本合同服务期限二分之一并完成合 同规定的相应服务事项时,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
(4)第三笔付款服务最终验收付款:当乙方完成合同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后, 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服务验收单或 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附件 1: 正本或副本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 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HXM-00-20220606-1121(标项 )
资质文件
投标人全称:地 址:
时 间:
1、资质文件目录
(1)投标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含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2)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内任意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投标人信用查询网页截图。(以开标当日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核实的查询结果为准)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然人的,则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5)提供有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xx);
(0)提供有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凭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xx);
(0)联合投标协议书(若需要);
(8)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需要);
(9)提供采购公告中符合投标人特定条件要求的有效的其他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及需要说明的资料。
声 明 书
致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投标人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 经营地址 。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 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为 SHXM-00-20220606-1121)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投标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90 天。
6、我方参与本项目前 3 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日 期: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为授权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授权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授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签名: 职务: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职务: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 期: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甲方:乙方: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 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招标方和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招标方和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投标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招标方后,联合投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七、本协议签约各方各持一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甲方单位: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日 期: 年 月 日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与 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主办人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 为联合投标代理人,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投标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甲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正本或副本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 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 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HXM-00-20220606-1121(标项 )
技术及商务文件
投标人全称:
地 址:
时 间:
2、技术及商务文件目录
(1)评分对应表(格式见附件,主要用于评委对应评分内容)
(2)投标项目明细清单(含货物、服务等);
(3)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可包含且不限于对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等);
(5)项目实施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保证工期的施工组织方案及人力资源安排、项目组人员清单等);
(6)列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证明资料(若有);
(7)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8)售后服务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对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备品备件、常用耗材提供、驻点人员情况等);
(9)技术培训计划(若有);
(10)投标人履约能力(可包含且不限于技术力量情况、投标人各项能力证书);
(11)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业绩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等);
(12)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评分对应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评分项目 | 投标文件对应资料 | 投标文件页码 |
对应第三章评分办法及评分 标准(报价除外) | ||
…… | ||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投标项目明细清单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货物类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 型号 | 单位及 数量 | 性能及指标 | 产地 |
服务类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人员数量 | 工作量 |
注: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技 术 响 应 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项目组人员清单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资格 | 证书编号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劳动合同编号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商务响应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供货时间(项 目工期)及地点 | |||
付款条件 | |||
违约责任及 争议解决方式 | |||
项目维护计划 | |||
响应情况 | |||
本地化服务 要求 | |||
技术培训 | |||
公司技术力 量情况 | |||
经验或业绩 要求 | |||
…… |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 12:
投标人全称(公章):
投标人业绩情况一览表
采购单位名称 | 设备或项目名称 | 采购数量 | 单价 | 合同金额 (万元) | 附件页码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
合同 | 验收报告 | ||||||
备注 | 提供投标人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用户验收报告(如有)。 |
授权代表签名: 时 间:
附件 13: 正本或副本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 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 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HXM-00-20220606-1121(标项 )
报价文件
投标人全称:地 址:
时 间:
— 73 —
3、报价文件目录
(1)投标报价明细表(见附件 14);
(2)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3)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5);
(4)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6)。
— 74 —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招标编号及标项: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辅助人员(大龄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工资社保等服务采购项目包 1
项目名称 | 服务周期 |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 最终报价 (总价、元) |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 75 —
小微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备注说明: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如投标人提供非本企业制造的货物,须提供制造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一周内,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如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各方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
— 76 —
业的,联合协议中须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 30%以上。
— 77 —
附件 1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 78 —
(以下附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供即可,无需密封进投标文件)
附件 17:
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_ (投标人全称) _
你单位递交的以下项目投标文件,经查验,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于 2020 年 月 日 时 分由我中心工作人员接受。
项目编号 | 标 项 | ||
项目名称 |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本回执中除接收时间、接收人签名以外均为必填,如因信息填写错误、疏漏等造成投标文件接收出现任何问题,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2、标项填写方式:如该项目只有一个标项填“1”,多个标项请填写投标的完整标项号。
3、本回执投标单位按要求填写打印后,由授权代表携带至投标现场,与投标文件一并交至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提供回执,视同不需要回执。
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接收人签名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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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本人经由 (单位)负责人 (姓名)合法授权参加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 □ 不存在利害关系 □ 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与
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与 (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 项利害关系。
(供应商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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