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603082201902192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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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019 版) C00006030822019021925012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利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2019 版)》
(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利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2019 版)》(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x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xxx的保险标的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
(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 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六)保险标的处于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反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行为或违反施工作业的安全规程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七条 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保险xxx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保险标的在被拖运过程中(自保险标的在起运地装上首个运输工具时起至在目的地卸离最后一个运输工具时止的整个期间)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三)保险标的上的人员在保险标的下所受的人身伤亡;
(四)保险标的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与他人所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标的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时造成的人身伤亡;
(八)保险标的在作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人身伤亡;
(九)因地基塌陷而导致保险标的倾斜、倾覆引起的人身伤亡;
(十)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凋落,或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人身伤亡;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九条 x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x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雇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果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附加险将其视为一次附加险保险事故。
第十五条 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被保险人雇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雇员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雇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和非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十八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
损失、费用或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x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和已 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释义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由被保险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