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2022BFFWZ01658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审计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合肥市重点局 2022 年度结算审计二包服务招标(任务四:郎溪 路(包河大道-裕溪路)工程第五标段施工及 13个附属和 12个二类费类项目结算审计)
项目编号: 2022BFFWZ01658
甲方(采购人):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乙方(成交供应商):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地: 合肥市
签订日期:2022年 09月 05日
审 计 服 务 合 同
委托方(甲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受托方(乙方):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就委托乙方提供审计服务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郎溪路(包河大道-裕溪路)工程第五标段施工及13个附属 和 12 个二类费类项目结算审计。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2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第三条 审计依据
3.1 《合肥市审计局投资审计项目委托办法》;
3.2 《合肥市审计局投资审计项目委托审计业务考核办法》;
3.3 《合肥市审计局关于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办法》;
3.4 《合肥市审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廉政纪律管理办法》;
3.5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要求等。第四条 验收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 -2012)的要求。
第五条 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5.1 本次审核收费参照“合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2019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委托审计协议书”约定计费标准:“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其造价咨询费用为收费标准的50%,最终造价咨询费用=造价咨询基准价
*50%。其中,造价咨询基准价参照标准为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下发 的《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 86号)”。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食 宿费、交通费、流转税、所得税等。
本项目送审金额约为 2.99 亿元 ;合同金额约为 34 万元。
5.2 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的基本收费与核减额收费不同时计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其一;不计取核增费用;不计取钢筋抽样费用;无计时收费。
5.3 工程结算审核项目中,暂停审计及退审项目暂不结算费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不予认可,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的项目,以最终判决或仲裁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4 工期因故延长的,费用不增加。框架合同到期时,已经委托的项目委托人可交由咨询人继续实施,咨询人不得拒绝。
5.5 付款方式:按单个项目结算:中标人完成单个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经招标人确认后,向招标人提供发票,待招标人履
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其审核费用。
5.6 乙方指定下列银行账户作为其接收审计服务费用的账户:户 名: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账 号:8112301011800482369。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账户信息有误,致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如因审计服务范围发生较大调整或者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审计工作量减少的,甲方有权减少相应的审计费用;乙方实际审计工作量增加的,非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审计费用不得增加。
6.2 组织配合乙方的审核人员现场踏勘。
6.3 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有权调整审计服务内容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6.4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范围、目的、质量要求等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或其他甲方同意的审计成果文件,共计 6 份。乙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6.5 甲方现场审计代表或授权人员可以与乙方就审计工作进行沟通
交流,有权要求乙方不定期汇报审计项目组工作进展情况,有权依照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工作进度及重点内容进行质量控制。
6.6 为乙方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6.7 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6.8 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6.9 按照《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审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审计服务费用。
7.2 要求甲方提供项目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7.3 要求甲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7.4 乙方组建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完成甲方委托项目所需的专业技能、职称等,具体要求如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土建或安装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国家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项目组成员不少于 3 人。
7.5 乙方指定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xxxxx项目组审计质量控制督导人,对整个审计项目总体负责。
7.6 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参加审计工作的人员,如确需变更,应提前 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7.7 项目组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7.8 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通过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工作,乙方作为专业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因甲方审查审计实施方案而免除或减轻。
7.9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审计,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审计工作转委托给其他人办理。
7.10 乙方不得利用参与审计承揽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
7.11 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应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管理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按约定的时间、范围、目的、质量要求等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成果文件,保证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确保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成果文件可供甲方提交国资委等监督管理部门使用,亦可供甲方内部管理参考使用。
7.12 乙方应按照《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结算管理办法》及重点局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实施方案。
7.13 若支付本表全部审核费用后,发现审核费计算错误导致多付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多付金额。
第八条 保密
8.1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甲方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以任何
方式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甲方的代表机构和甲方正式聘请的中介机构处获得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内容的信息、文件、知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计算、编辑、研究以及其它材料和实物。
8.2 乙方只能为本合同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且只能在乙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但必须要求获得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保密;除此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
8.3 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以保存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之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录音、文字记录、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文件等载体,在传送有关文件资料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确保适当及安全地储存并保护甲方向乙方提供之保密信息,并视为机密。
8.4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向乙方所有接触甲方保密信息之人员通告其对所有甲方信息都负有普遍的保密义务,如果该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则由乙方承担在相关法律法规下的法律责任。
8.5 所有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财产。除为进行与本合同项下的审计工作而查阅、摘抄、复制,或在制作相关文件中使用保密信息的权利外,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之行为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保密信息拥有的权益。
8.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成果文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服务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如果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按每延期一周收取合同金额的 1%,但误期赔偿费总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9.2 乙方服务期限内未能履约。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如甲方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3 乙方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4 乙方将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5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服务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6 乙方违约责任严重的将被纳入甲方的黑名单。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 本约定书经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2)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3)未按本合同约定达成审计目标且未按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未能按时完成审计报告且甲方未同意变更完成时间的;(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政策规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或严重后果的;(5)不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未按服务要求履行职责;(6)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7)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8)发生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9)被审计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整改、建议注销或处罚的;(10)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11)不按要求整理及保管审计资料的;(12)擅自转让审计服务项目的;(1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以外,擅自披露、泄露甲方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0.3 甲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1)在本合同服务期内,甲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的;(2)甲方无合理理由拒不支付服务费用,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60 个工作日后仍不支付的。
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约定书的权利和义务终止:(1)甲方双方协商解除 本合同;(2)甲乙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3)合同的服务期届满,但服务期届满时尚有未完成的审计项目除外。
10.4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审计服务费用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及送达
11.1 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1.2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1.3 甲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甲乙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审图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起诉。
14.2 合同执行期内,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3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壹份。
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以下称甲方) 与 安徽
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 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 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