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 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设岗、择优选聘、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工作。
第三条 x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省市、学校等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相关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外籍人员,包括高层次外籍专家、专业类及学术类外籍教师和语言类外籍教师等。
外籍专家:与我校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外籍教师。
语言类外籍教师: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外国
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依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请的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
校际交流外籍教师:各学院(部)、研究团队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派遣来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访问的外籍教师。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应聘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必须对华友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五条 身体健康,师德师风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对于部分国家特聘的高端外国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聘用对象为高层次外国专家者,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外国高端人才标准。
第七条 聘用对象为专业类、学术类外籍教师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
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第八条 聘用对象为语言类外籍教师者,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九条 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 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实际,制定下一学年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并根据拟聘外籍教师的岗位类型于每年 3 月底将书面计划报告分别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多渠道主动联系并遴选拟聘外籍教 师,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拟定岗位职责、聘期须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拟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我校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外籍教师由人事处和国际
交流与合作处分别代表学校与外国高层次专家和专业类外籍教 师、语言类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拟聘用的外籍教师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后续手续。涉及为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证件、居留等方面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入境后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安排、结聘离华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用人单位共同拟定计划,相互协作,组织实施。
第四章 薪酬和保障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学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外专发〔2016〕85 号)的规定,结合其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执行。具体数额和标准由我校和外籍教师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为 1 年及以上的外籍教师,我校每年提供 1 次往返国际旅费(中国至外籍教师所在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所需费用在学校设立的外籍教师专项经费中支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后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山东省相关规定的外籍教师在受聘期
间,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购买来华人员专项综合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国家及学校政策明确规定的节假日。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具体
为: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籍教师的综合行政管理及涉
外事务管理。负责外籍教师各类证件、国际往返交通费等事务的办理;负责外籍教师档案管理与报表编制;负责外籍教师经费预算编制和薪酬发放;负责指导各相关学院(部)进行长、短期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考核管理。负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院(部)考核外籍教师合同完成情况。
(三)各相关学院(部)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负责安排外籍教师教学工作、教研活动和科研工作;负责审查外籍教师的讲课计划和使用教材(包括参考资料、影视及其它材 料);负责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并于年底前将考评结果报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外籍教师教学、科研管理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相关学院(部)等
部门负责组织外籍教师的任前培训,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国情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部)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的言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国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及政治活动。外籍教师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传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要求外籍教师不得违反教育部及学校有关师德师风要求。
第二十三条 聘用学院(部)应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编入教研室或科研团队,鼓励外籍教师参与学术活动,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籍教师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聘用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聘用学院(部)安排专人在业务和生活上予以帮助,讲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籍教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管理需要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在聘期内必须全职在我校工
作,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合同规定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未经学
校同意,不得校外兼职。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参照遵守我校现有教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外籍教师任教期间,如有离开驻地城市或出境旅游探亲应经各相关学院(部)同意后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履行请假手续。未经申请同意,擅自离开驻地城市外出将视为违约。外籍教师在校外的安全由本人承担责任,在华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分为年度和聘期考核。聘用学院(部)依据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年底前和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是外籍教师续聘、解聘、奖惩和申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予以处理后,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予以解聘,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 3 条的。第三十条 外籍教师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
违约被终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为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外籍教师应配合提供护照,变更其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在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的 7 日内
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归还借用的办公用品、校园卡、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外籍教师应在我校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台港澳地区教师聘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x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山工院发〔2019〕36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x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委(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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