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简介
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简介
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透过提供一系列的综合及容易获取的服务,为面临危机
的个人及家庭提供支援,特别是面临性暴力及/或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家庭,并为少数族裔人士 2提供公众教育活动,以加强他们对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意识。
目标
2. 服务营办者营运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时应以下列两项作为目标:
(a) 提供危机介入及支援服务,协助性暴力受害人、面临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机的个人或家庭处理情绪及感受、克服创伤经历、学习应变技巧及寻求能够保护自己或积极解决个人/家庭问题的方法,务求防止问题恶化甚至酿成悲剧;及
(b) 及早联系适当的社会及/或医护服务,务求以更有效及妥善协调的方式处理性暴力、家庭暴力或其他危机相关的问题。
服务性质
3. 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应透过与相关专业人士合作及协作,为性暴力受害人、面临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机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容易获取且可供随时使用的服 务。
4. 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提供的服务 3应包括:
(a) 为市民提供 24 小时热线服务,并设立另一条电话专线让专业人士或转介人可迅速联络;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2 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xxx,xxxx,xxx及泰国的少数族裔人士。
3 在(a)至(l)项的服务以性暴力及/或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家庭为主,(m)项的服务则为少数族裔而设。
(b) 为成年性暴力受害人提供 24 小时实时外展/危机介入服务,并为个案提供至少六个月的跟进服务;
(c) 为办公时间以外 4接获的虐待长者个案或涉及性暴力的虐待配偶个案,提供实时外展/危机介入服务;
(d) 为有需要人士联系合适的社会服务(包括主流或专门服务)及/或医护服务;
(e) 提供通常不超过两周的短期住宿,但可视乎个别情况灵活处理;
(f) 安排社工提供个人及/或小组辅导,协助短期住宿人士处理压力及情绪问题,以及制订未来计划;
(g) 提供续顾服务,帮助已离开中心的入住人士重新融入社区;
(h) 在适当情况下为服务使用者(包括致电热线的人士、社工透过外展接触的人士及短期住宿人士)转介跟进服务;
(i) 训练过来人成为义工,协助培养服务使用者互助;
(j) 为性暴力/虐待长者/家庭暴力/创伤性生活事件的受害人安排治疗小组
/计划,培养他们的抗逆能力及维护他们的福祉;
(k) 举办教育/推广/宣传活动,传递对抗性暴力/家庭暴力与及早求助的讯息;
(l) 儿童照顾支援服务; 及
(m) 举办社区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族裔对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意识。服务对象
5. 不论年龄、性别和种族,性暴力受害人或面临家庭暴力或因其他个人及/家庭问题面临危机或困扰而需要协助的个人或家庭,均是服务对象。主要服务对象包括-
4 办公时间以外指周一至周五下午五时至翌日上午九时;周六中午十二时至翌日上午九时;周日及公众假期上午九时至翌日上午九时。
(a) 成年性暴力受害人;
(b) 面临家庭暴力的个人或家庭,包括受虐儿童、受虐配偶(包括受虐男士)、受虐长者;
(c) 创伤性生活事件受害人,包括目睹有关事件的人士或家庭惨剧幸存者,并于家中发生暴力、自杀/杀人事件或其他破坏性行为后需实时离开居住环境;及
(d) 因婚姻破裂、婚外情、家庭关系出现严重问题、家人离世等而导致其他家庭危机的受害人。
名额
6. 短期住宿服务的名额为 80 个,全年每天 24 小时均可接收服务对象。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及服务成效指标
7. 社会福利署(社署)将采纳服务量及服务成效指标来评估服务表现。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并提供社署要求的相关统计数据-
务量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标准 (每年) | ||
1. | 一年内热线处理的来电数目 | 25,000 |
2. | 一年内外展探访新呈报性暴力个案及虐待长者个案并提供危机介入的次数 | 110 |
3. | 一年内接手提供跟进服务的新增性暴力个案数目 | 130 |
4. | 一年内短期住宿的入住个案数目 | 280 |
5. | 一年内短期住宿的平均入住率 | 70% |
6. | 一年内在离开中心后三个月内曾接触三次(包括家 | 70% |
访、面谈或电话接触)的个案百分比 |
服
服务量 标准 7. |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招募过来人成为义工的人数 | 议定水平 (每年) 30 |
8. | 一年内为培养抗逆能力及维护福祉而举办治疗小组/ | 50 |
活动的数目 | (至少举办 20 治疗小组) | |
9. | 1 500 |
10. 一年内透过社区教育活动接触的少数族裔人数 400
11. 一年内透过社区教育活动接触处于家庭暴力/性暴力/高 60
危家庭的少数族裔人士,安排接受其他服务的转介数目,包括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危机中心或庇护中心,家庭服务中心或其他福利服务
12. 一年内为少数族裔举办预防性/发展性/互助/义工 3
13. 一年内为少数族裔举办宣传/公众教育/联系/义工 10
14. 一年内为社区合作伙伴及相关专业人士举办的训练及 40
协作 8,包括服务少数族裔的人士或合作伙伴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指标 议定水平 标准 (每年)
1. 于离开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后对实时危机/逆境的抗 80%
逆能力有所改善的住宿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5 儿童照顾支援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由中心职员向住宿人士提供的协助、护送及支援服务,以减轻住宿人士照顾儿童的压力。每日分四个时段 (上午 8 时至中午 12 时前;中午 12 时至下午 4 时前;下午 4 时至晚上 8 时前;及晚上 8 时以后),在计算每个时段接受服务的儿童总数(人次) 时将不论儿童在该时段接受服务的时数。若儿童在一个服务时段已开始接受服务,直到下一个时段内才结束,而连续接受服务的总时数超过 3 小时,可计算为已向两名儿童(人次)提供了儿童照顾支持服务。
6 每小组应有 6 位或以上的少数族裔人士参加,以及不能少于 3 节。
7 每项活动应以一次性或少于 3 节,以及最少有 10 位或以上少数族裔人士参与。
8 每项训练节数和协作活动的实际数字。每项活动可能多于 1 节,但每节训练活动应至少有 1
小时。如有关活动属全日举行,则以 3 节为计算上限。
2. 于接受住宿/危机介入或支援服务后表示满意的服务 80%
使用者百分比
3. 于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后表示其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意 80%
识得到提升的少数族裔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4. 于接受社区教育活动后表示满意的少数族裔服务使用 80%
者百分比
基本服务规定
8. 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应由注册社工全天候提供服务,每天 24 小时均可接收个案,并在任何时候至少有两名员工在中心当值,当中包括一名社工;另有两名轮值候命的社工可提供实时的援助。
9. 24 小时热线应由注册社工接听。
10. 有关机构应在全港不同地区设立中心并派驻社工当值,以便于办公时间为成年性暴力受害人提供实时外展/危机介入,以及为有关受害人提供辅导及开设小组。
11. 为了保障服务使用者的私隐和安全,短期住宿的地址将绝对保密。
12. 为少数族裔提供社区教育活动的员工最好懂得少数族裔语言和文化,以协助社工为少数族裔提供支援服务。
质素
13.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4.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5.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6.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7.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 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 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 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 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8.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9.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0.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21. 本《协议》于在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22.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3.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4.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
/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