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
重要!請仔細閱讀及確保閣下完全明白下列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協議」)的條款及細則,閣下一經使用信用卡(包括啟動新卡或只保留信用卡賬戶),即視作已接納本協議並受此協議之條文約束。
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內文特別規定,否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涵義:
(a) 「本協議」指持卡人與安信之間訂立的本協議,安信可不時修改及補充
(包括以協議形式丶條款及細則或安信指定的其他方式),並適用於信用卡的使用。
(b) 「安信」指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c) 「信用卡」指任何由安信所發出及不時指定的實體信用卡或電子信用卡
(包括任何補發及續期信用卡),及本文義准許或規定之信用卡,包括附屬卡及聯營信用卡。
(d) 「持卡人」丶「本人」及「本人的」指主卡持卡人,及本文義准許或規定之附屬卡持卡人。
(e) 「信用卡賬戶」指持卡人就本協議在安信開立及持有的賬戶。
(f) 「信用卡交易」指以使用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作出的每項交易(包括現金透支)。
(g) 「客戶服務熱線」指安信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
(h) 「客戶服務熱線服務」指安信根據第4.1條,通過客戶服務熱線不時提供之與信用卡及其他戶口有關之服務。
(i) 「現有結欠」指於任何時候信用卡賬戶內現有的總結欠金額。
(j) 「電子服務」指安信通過電子渠道,包括網頁及手機應用程式,不時提供之與信用卡及其他戶口有關之服務。
(k) 「費用及收費」指持卡人根據本協議應繳付予安信之利息,財務費用及載於第5條之其他費用及收費。
(l) 「香港特別行政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m) 「最低付款額」指持卡人須付的最低繳付金額。
(n) 「到期繳款日」指由安信列明的到期繳款日,持卡人須於該日期或之前向安信繳付最低付款額。
(o) 「私人密碼」指持卡人的私人密碼或保安資料,使持卡人能使用由安信不時提供的服務。私人密碼可由安信編配予持卡人或由持卡人不時自行選定(包括但不限於密碼丶紋碼、指紋、面部識別或其他生物辨識認證方法)以進行或授權通過信用卡所進行的交易。
(p) 「主卡持卡人」指獲安信發出信用卡主卡的持卡人(不包括附屬卡持卡人)。
(q) 「月結單結欠」指在發予持卡人的月結單上列明的信用卡賬戶之總結欠。
(r) 「附屬卡持卡人」指任何由主卡持卡人提名,並獲發附屬卡之人士。
(s) 「電話服務指示」指持卡人按安信不時指定之方式,透過電話給予安信與安信服務有關之任何指示。
(t) 「終端機」指自動櫃員機、電子數據紀錄終端機、智能卡終端機及其他銷售點終端機或讀卡器,透過這些終端機可以不時進行或處理信用卡交易。
2. 附屬卡
2.1 主卡持卡人之責任
本人作為主卡持卡人須就本人信用卡賬戶中本人之欠款和債務(包括所有費用及收費)及附屬卡持卡人之所有欠款及債務(包括所有費用及收費)負上全責。本人接受本人的欠款和債務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受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之間任何爭議影響、或被減少或清償。
2.2 附屬卡持卡人之責任
附屬卡持卡人須就其附屬卡中的欠款及債務負上全責並受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但附屬卡持卡人毋須負責主卡持卡人或其他附屬卡持卡人之欠款及債務。附屬卡持卡人接受他 /她的債務及負債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受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之間任何爭議影響或被減少或清償。
3. 信用卡的使用
3.1 信用卡
本人可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於信用卡失效、暫停、取消或終止前使用信用卡。本人在從安信收到信用卡時當立即在卡上簽名並按安信指定方式啟動新卡(只適用於實體信用卡)。本人須按安信指定方式啟動電子信用卡,而此舉表示本人接受及同意相關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安信可不時修改及補充該條款或細則。
如未能或延遲啟動信用卡,本人須負上全責。信用卡於所有時候均屬安信之財物,並須在失效、終止或取消時在安信要求下退還。
3.2 私人密碼
本人在任何時候均須竭誠及小心保管本人之信用卡及私人密碼,並確保信用卡在本人的控制及保管內,私人密碼亦得以妥善保管及保密。特別是,本人同意:
(a) 不容許其他人士使用或取得本人的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
(b) 銷毀由安信不時發出之印有本人私人密碼的通知正本;
(c) 不得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或經常與信用卡同時保存之任何物件上;
(d) 不應寫下或記錄本人之私人密碼而不加以掩藏;
(e) 不應選用易於猜測的數字作為本人的私人密碼(例如香港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其他容易獲取的個人資料);
(f) 不應將私人密碼接駁其他服務(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
(g) 定期更改私人密碼;及
(h) 遵從由安信就私人密碼的更改或附加所不時發出之通知或要求。
本人同意就私人密碼因任何原因外洩予任何人士或任何未經本人授權的使用而引致之一切後果、損失及責任負上全部責任,並會為由此而令xxxx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彌償。
3.3 續期或更換
安信可在其酌情權下決定是否續發或更換信用卡。如本人之信用卡不獲安信續期及 /或更換,該信用卡賬戶全部未清繳款項將立即到期,並須立即繳付全部結欠而安信毋須作出要求或通知。
獲續發之信用卡將於信用卡到期日前發出及本人同意就未能於信用卡到期日前收到獲續發之信用卡馬上通知安信。
3.4 信用限額
(a) 安信有權就任何信用卡制定信用限額,或不時決定零售購物、現金透支及安信不時提供的其他信貸服務之最高金額(以港幣為貨幣單位)。本人之限額將由本人及本人名下之所有附屬卡持卡人(如有)共同使用。
本人須嚴格遵守任何由安信指定之信用限額及最高金額。
(b) 本人明白安信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根據本人信用卡信貸風險的定期評估(包括任何消費及還款模式)重新指定或修改本人現時的信用限額或其他最高金額。如安信決定提升信用限額,安信將會事先通知本人。然而,安信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根據本人之信貸風險的定期評估減低本人之信用限額而毋須預先通知。
(c) 安信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任何超出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除非本人選擇取消超出限額之信貸服務,否則安信亦可毋須預先通知本人酌情決定接受該等信用卡交易。即使安信已接納本人取消超出限額之信貸服務的要求,某些超出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仍可能被容許(「個別信用卡交易」)。個別信用卡交易包括並未被安信即時處理或毋須安信授權而可進行之信用卡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i) 八達通自動增值及 /或自動轉賬交易;
(ii) 入賬金額超出交易金額的交易,例如就外幣交易而言,因兌換匯率波動而引致或商戶、安信或有關卡組織收取的附加費;
(iii) 任何流動或非接觸式付款交易;
(iv) 獲安信批核但並非立即入賬的信用卡交易;
(v) 未能即時執行的代授權指示;及
(vi) 獲有關卡組織批核入賬信用卡戶口而可能引致超額的交易。
本人明白安信保留權利隨時拒絕信用卡賬戶之個別信用卡交易或暫停 /終止導致該等相關交易或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本人,本人亦須就該等超出本人之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包括個別信用卡交易)及任何所衍生的費用及收費(包括超逾信用額費用或任何載於第5條的附加費)按本協議的條款負上全責。本人同意安信有權因本人之信用額超出而暫停及 /或終止本人信用卡賬戶。
(d) 本人同意安信擁有酌情權,可在毋須事先通知本人的情況下,拒絕任何信用卡交易,或要求本人執行額外程序以執行或授權該信用卡交易,不論該交易在信用額內與否。就此,本人明白安信毋須就本人承受或引致的任何風險、損失、責任、損害、申索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3.5 零售購物產品及服務
(a) 本人可在任何卡機構特約商號之商戶使用信用卡購買產品或服務供個人使用,惟不得超過安信不時指定之信貸限額。
(b) 安信毋須就任何商號、人士、終端機拒絕接受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或因任何理由未能使用終端機(例如故障、損壞、電力或任何事故)而負責。
安信毋須就任何商號透過使用信用卡向本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之任何損壞、瑕疵或問題負責,安信亦毋須就任何商號或有關卡組織透過使用信用卡向本人提供的任何優惠、折扣或市場推廣負責。本人根據此協議對安信的責任不會因本人對商號作出的任何申索而受到影響或被免除或減少。即使任何商品或服務沒有履行交付或損壞,或本人與商號之間的有任何爭議,本人仍須於相關繳款日或之前向安信支付全額欠款。本人須自行負責解決與商號之間的任何爭議,尤其是,有關於本人與商號之間設立、更改或終止將各項繳費透過自動轉賬或直接付款或分期付款或財務安排而入賬本人之信用卡戶口的任何安排。
如本人與商號之間有任何爭議,安信有權不執行任何關於設立、更改或終止上述自動轉賬或直接付款或分期付款或財務安排的要求。安信毋須就本人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3.6 現金透支
安信會於本人成功啟動實體信用卡後發出私人密碼(按照本人的選擇),以
供於終端機作現金透支。本人亦可使用指定的私人密碼於安信不時指定的渠道從本人的信用卡轉賬現金到指定銀行戶口。如本人需於香港境外的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提取現金,本人須透過安信不時指定的渠道預先啟動海外提款功能。
3.7 信用卡交易的責任
除第10條另有規定外,本人同意全面承擔透過使用本人信用卡之任何信用卡交易,不論 (a) 信用卡賬戶已被確認或啟動與否,(b) 該信用卡交易是否已獲本人授權,(c) 須出示實體信用卡與否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 包括:
(a) 安信可自由決定授權任何不需要簽署收據及 /或超過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
(b) 任何涉及已填妥的購物單據、信用卡交易紀錄、現金支出單據,以及 /或其他以壓印或其他形式重現信用卡上的凸印資料之交易紀錄;
(c) 安信的系統或紀錄中的現金透支交易紀錄;
(d) 透過只須提供信用卡號碼及其他所需資料,例如信用卡到期日,並毋須出示信用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郵件、網頁、傳真或於終端機,使用本人的信用卡,或其他方式購買任何產品及 /或服務的交易紀錄 ;
(e) 安信不時提供的其他信貸服務的紀錄;
(f) 非接觸式付款的交易及 /或流動交易紀錄,例如透過感應式付款功能而不必刷卡或壓卡的交易或通過任何應用程式或二維碼進行的交易;及
(g) 任何透過電子服務及客戶服務熱線服務之交易記錄。
本人不得使用信用卡作任何非法及不當之交易。安信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任何信用卡交易為非法或不當交易,安信保留權利 (1) 拒絕處理、授權或兌現
該信用卡交易而毋須事先通知或 (2) 立刻終止或暫停該信用卡。
3.8 服務與設施
本人明白安信有權不時提供附加服務及信貸服務予本人或修改現有關於信用卡及私人密碼的使用,包括附加條款及細則。
4. 其他服務
此第4條所載列、由安信所提供的其他服務之使用受相關的條款及細則約束,安信可不時修改及附加。如果本人使用相關服務,即同意受其約束。本人同意安信能自行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本人的指示。安信不須就本人因安信執行或拒絕按照指示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承擔任何責任。
4.1 客戶服務熱線服務
安信會根據下列條款及細則為持卡人提供客戶服務熱線服務:
(a) 本人可使用客戶服務熱線服務發出電話服務指示,並授權安信相應執行該等電話服務指示。安信擁有酌情權接受或拒絕有關電話服務指示。安信毋須為執行或拒絕本人該等電話服務指示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因此:
(i) 在未獲安信書面同意前,向安信發出之任何電話服務指示均不可被取消或撤回;
(ii) 一切已發出之電話服務指示,不論由本人或報稱為持卡人之人士發出,經安信真實理解及辦理後,均屬不可被撤銷,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及
(iii) 安信並無責任確證發出電話服務指示人士之身份或權限,或查證有關電話服務指示之真確性。
(b) 安信有權不時指定接收電話服務指示之電話號碼。
(c) 發出電話服務指示時有可能需要提供私人密碼及其他安信需要之資料,並經安信規定之方式接納方能生效。
4.2 電子服務
(a) 本人明白使用電子服務前須接受並受相關電子服務條款及細則約束,安信可不時修改及附加相關的服務條款及細則。相關的服務條款及細則指出本人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的責任及義務。
(b) 本人授權安信接受任何不時據稱由本人以郵件,傳真或書面形式或由安信不時指定的電子渠道(包括網頁 /手機應用程式)提供的指示。安信並無責任確證發出指示人士之權限及身份。安信並無責任確證發出或任何據稱進行非接觸式付款或流動付款的交易人士之權限或身份。
5. 費用及收費
5.1 本人同意以下費用及收費將從本人之信用卡賬戶中扣除。本人確認明白該等費用及收費。
(a) 年費
除另行通告外,須繳付主卡及附屬卡之年費;
(b) 補發信用卡費用
補發每張信用卡之費用;
(c) 現金透支手續費
每筆及每次現金透支時須支付之手續費;
(d) 逾期費用
如本人未能於月結單上所列明的「到期繳款日期」或之前繳付月結單列明之「最低付款額」,安信將收取逾期費用;
(e) 超逾信用額費用
如信用卡現有結欠(除所有費用及收費外)超出該信用卡的信用限額,須繳xx逾信用限額之費用;
(f) 退回授權直接轉賬費用
如銀行拒絕任何自動轉賬或授權直接轉賬予安信,須繳付退回自動轉賬或授權直接轉賬之費用;
(g) 申領月結單副本費用
本人就對早於及 /或最近兩個月之月結單檢索,須每份收取費用;
(h) 申領購物單據費用
本人就要求申領購物單據副本,須每張單據繳付費用;
(i) 賬戶餘額提款費用
本人從本人之信用卡賬戶提取結餘,並要求安信以支票支付時須繳付之費用;
(j) 外幣簽賬費用
x以非港幣進行信用卡交易,安信有權要求本人繳付全數或部分由卡機構或安信徵收的交易費用;
(k) 財務費用
(i) 就每筆現金透支交易或其他被視作現金透支之交易而言,財務費用會由該筆現金透支交易日期起計算,直至總結欠清還為止。就零售購物而言,若本人在月結單列明之到期繳款日期或之前全數繳付月結單之結欠,則毋須就月結單上之結欠繳付財務費用。
(ii) 若本人在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尚未全數繳付月結單結欠,本人須就以下款項按適用利率(由安信不時決定)並每日累計繳付財務費用:
(1) 未繳付月結單結欠將由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起計算財務費用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及
(2) 自該月結單截數日起被記入信用卡戶口的每項新交易金額,由入賬日期起計算財務費用直至全數清還為止。
(iii) 有關的財務費用會於按月結單或信用卡卡片信函上列明,或由安信會自行決定以書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本人。
(l) 其他費用
本人同意支付安信不時指明的其他合理而不在此條款列明之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有關信用卡的申請表格、產品單張或其他有關的宣傳或推廣資料內所列明的收費及費用、或其他信貸服務收取相關費用及利息。
5.2 本人須為所有信用卡交易負責(包括所有相關費用及收費):
(a) 即使本人沒有簽署購物單據(包括直接付款安排進行而不存在購物單據或毋須本人簽署的信用卡交易,如經電話、郵遞、電子形式的信用卡交易);
(b) 即使信用卡交易不是在本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
(c) 本人的信用卡或本協議已被終止;或
(d) 受第3.7條規定的情況下。
5.3 本人明白安信按照當時適用利率計算各項費用及收費,安信亦有權酌情不時修訂費用及收費(如月結單中所述),並根據第14條預先向本人發出通知。
6. 責任豁免或限制
下列任何情況均與安信無關,對於其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或損害,安信概不對本人負責,但因安信(視乎情況而定)嚴重疏忽而直接引致者除外:
(a) 儲存於信用卡(如信用卡晶片)內的任何資料或數據的遺失或失準;
(b) 安信運用其權利要求及促使本人於刻印在信用卡上的失效日期前退回信用卡,不論該要求和退回是由安信、其他人士或終端機發出及 /或促使的;
(c) 安信根據第15條暫停丶取消或終止本人之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
(d) 領回信用卡、任何退回信用卡的要求,或由任何人士就要求退回信用卡而作出的任何聲明或行為,在任何情況下該等領回、要求、聲明或行為概非或概不構成對本人的信用、品格或聲譽的反映或損害;
(e) 安信根據第12條透露的任何資料有任何失實xx或遺漏;
(f) 本人的任何欺詐、假冒、故意失責或疏忽,包括(但不限於)屬本人未能按第3條或第10條規定或未能遵照安信就信用卡及私人密碼或其他有關信用卡的保安資料的安全及保密方面不時提出的任何其他建議的情況。
(g) 以信用卡付款的貨品或服務有任何瑕疵或損壞,或本人向該等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或商戶提出索償或投訴,或本人與該供應商之間的任何其他爭執;為免產生疑問,如有任何此等爭議,本人仍須全數負責有關貨品或服務的交易及所產生之費用及收費;或
(h) 任何商戶或終端機拒絕接受使用本人信用卡。
7. 月結單
7.1 月結單通常會在每月發行一次,除非:
(a) 在有關期間內並沒有任何交易;或
(b) 本人信用卡賬戶的結存或結欠餘額於月結單之日少於港幣10元。
7.2 本人在收到月結單時須小心核對月結單,如認為月結單所載的詳情不正確或發現未經授權信用卡交易,須在月結單截數日起計六十天內通知安信。倘安信在此規定的期限內並無收到該等通知,則本人須視作已接納月結單所載的所有詳情並受月結單約束。
7.3 月結單發出的週期,即月結單週期,可能與曆月不相符。
7.4 若無收取月結單,本人須即時通知安信。倘安信無收到該等通知,則本人須視作已收取月結單。本人同意向安信繳付月結單上顯示的總額並就其承擔責任,不論本人已收取月結單與否。
8. 付款
8.1 本人須向安信負責本人信用卡之全部結欠(不論交易是否已經記入信用卡賬戶),包括現金透支、利息、費用及收費(不論是香港或海外地方進行的)。所有透過信用卡賬戶收取並以外幣計算之費用將會按卡機構於兌換當日適用之匯率折算為港幣。本人同意及授權安信於有關到期繳款日從信用卡賬戶收取本人所有須付款項。在不影響安信可於任何時候要求本人即時全數繳付欠款的權利下,不論本人已收取月結單與否,本人須於每月結單所顯示之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向安信繳付不少於月結單上最低付款額之金額。本人明白若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之金額會被視為逾時還款及欠款,安信可就此收取相關的財務費用及逾期費用及 /或根據第11.1條,暫停、取消或終止本人之信用卡或第 4條所列的信用卡服務。
8.2 根據本協議應付予安信的款項,不得以抵銷、反索償或其他方式將安信或其他人士拖欠或據稱拖欠的款額從中扣除,且不論本人受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或身體殘障或無行為能力,該等款項仍須予以繳付。
8.3 如本人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本人須於離港前預先安排支付信用卡賬戶結欠。
8.4 本人明白本人不應支付或存入、而安信擁有絕對酌情權接受或拒絕,任何超出本人信用卡賬戶不時結欠金額的款項於本人信用卡賬戶。
8.5 本人明白及同意安信可在任何時候透過安信決定之任何方式(包括郵寄支票至安信記錄內本人之地址)退還該超出結欠金額的部分或全部結餘,而毋須事先通知。安信亦毋須承擔任何本人因退款所蒙受的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
9. 付款次序
就已收到的繳款,安信將按以下次序或其他安信不時認為適當的次序支付月結單結欠:
(a) 所有已入賬的費用及收費;
(b) 分期付款款項,按照適用的利率及 /或利息由高至低償還(如有多項分期付款);
(c) 未繳付之現金透支金額;
(d) 未繳付之零售購物金額;
(e) 其他未清還結欠,按適用的利率,由高至低償還;
(f) 任何於本協議下本人應繳的款項;及
(g) 未顯示在任何月結單上的費用及收費及信用卡交易。
本人明白安信可根據本人賬戶資料包括消費及還款模式定出認為適合本人而跟上述不同的付款次序,並毋須因此而事先通知。
10. 失卡或卡被竊
10.1 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如遺失、被竊、遭未經授權使用或外洩,本人應從速報告安信,並須盡快更改私人密碼或任何與本人信用卡相關的保安資料。如身處海外,本人應通知有關卡機構國際組織(按情況適用)的任何成員,並須盡快更改私人密碼。如有任何信用卡遺失,被竊或懷疑信用卡已被偽造或遭未經授權使用,本人應立即通知警方及提供警方報告予安信。
10.2 除第10.1條規定者外,本人均須就在安信或有關卡機構的任何成員收到本人根據第10條提交的遺失、被竊、未經授權使用或外洩報告前未經授權使用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造成的所有損失負責。
10.3 本人按第10條於未經授權交易的到期繳款日前報告,本人有權暫不繳付受爭議的金額及相關的費用及收費。若在調查完成後,本人所作的報告被證實並無事實根據,安信有權就該受爭議的金額重新向本人徵收整段期間(從根據第10條提交報告當天起,包括調查期間)的逾期費用或財務費用。
10.4 若本人按第10條報告信用卡遺失或私人密碼遺失、被竊、遭未經授權使用或外洩則本人就未經授權的交易(但不包括現金透支)須承擔的責任最高為每張卡港幣500元。
10.5 本人明白上列第10.4條提述的本人之最高責任在下列情況下並不適用
(即本人須全數負責任何因未經授權使用本人之信用卡及私人密碼所帶來的損失):
(a) 如本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不論是否自願)容許第三方使用或取得本人的信用卡、私人密碼或任何與本人信用卡相關的保安資料;或
(b) 如本人就使用或保管信用卡、私人密碼或與本人信用卡相關的保安資料有欺詐行為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如本人未有採取安信就使用或保管信用卡或私人密碼不時建議的任何安全防範措施,可能被視為本人的疏忽。
11. 失責及彌償
11.1 失責
如本人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任何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可能會被撤銷或暫停。本人亦有責任即時繳付信用卡之所有欠款
(不論交易是否已經入賬信用卡賬戶),包括利息、年費、逾期費用及其他不論在香港或外地的費用及收費。
11.2 追討費用
如安信須要將追討本人信用卡賬戶欠款之事宜委託追討代理人及 /或律師,本人須負責繳付該追討代理人及 /或律師之合理收費及支出及安信因追討款項及強制執行其權利所產生之合理收費及支出。
11.3 賠償
如安信因任何透過使用本人信用卡之交易,或因本人未能履行本協議任何之條文,而引致的任何合理損失、損害、成本及支出(包括所有合理之訴訟費、及債務追討的費用及支出),本人將在安信要求下全數彌償予安信。
12. 透露資料
12.1 本人同意,安信不時蒐集有關本人之個人資料,可根據安信不時備有供各自客戶索取之聲明、通函、條款及條件或通知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用於其中所述用途及向其中所述人士(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該等資料亦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供核對程序之用,及向和本人已有或打算有交易的任何財務機構透露,使該財務
機構能對本人進行信貸調查。
12.2 除第12.1條規定外,安信還獲得本人授權:
(a) 向對方及 /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及/或聯營伙伴及 /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披露與信用卡賬戶及 /或本人有關的資料,以便安信及 /或該關聯公司及 /或聯營伙伴及 /或第三方供應商能審閱其給予的服務;
(b) 向參與禮品換領的商號披露所需本人資料以確認本人之身份;
(c) 向該等機構的任何終端機提供相關資料作出的交易指示;及
(d) 向安信的聯營伙伴(該聯營伙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第三方獎賞、獎勵、優惠計劃供應商提供本人的個人資料,使其可向本人不時提供任何有關服務及產品。
本人明白安信無責任及毋須為因根據上述披露本人資料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及損害負責。
12.3 本人明白為保障本人及安信之權利和協助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安信可
(但並無責任)以書面及 /或錄音及 /或安信決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記錄安信與本人之間的所有電話通話及本人曾向安信發出的指示,而本人確認並同意安信作出上述紀錄。上述紀錄均對本人具有約束力及乃屬於安信之財產,並可由安信在其認為適當的期間,根據所適用的法律和有關規定予以保留。
12.4 本人有權隨時要求查閱安信所持有關於本人的資料。本人亦有權向安信要求更新及改正任何該等資料,而此要求應以書面方式送交香港灣仔郵政信箱23207號安信信貸有限公司通知資料保護主任,安信保留對有關要求提出合理收費的權利。
13. 修訂及轉讓
13.1 本人同意安信有權不時更改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而安信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各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有關更改。安信可以郵遞或以其他安信認為適當的方式向本人及各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發出任何修訂之通知(包括本協議)。本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將受有關修訂約束,除非本人於修訂生效日前已將本人的信用卡交還安信以取消該信用卡。
13.2 本人不可轉讓本人根據本協議享有的任何權利。xxx在毋須通知本人的情況下轉讓、讓與他人分屬參予或轉移其根據本協議享有或負有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責任。
14. 通訊
14.1 如本人之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包括居住地址、辦公室地址或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 /或電郵地址及任何有關本人財政上及職業狀況之更改),本人應立即通知安信。本人明白每個提供予安信的地址須位於香港。安信有權使用本條款所列、安信最後所知的任何聯絡資料與本人聯絡,例如透過電郵、短訊、傳真或郵件。
14.2 任何由安信向本人或各附屬卡持卡人以郵寄方式郵寄至安信最後所知之地址的月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將在郵寄後兩天後被視為被本人或各附屬卡持卡人收到,而任何以電子郵件地址,手機號碼(通過短信)或傳真號碼方式發送至安信最後所知之聯絡電子郵件地址、手機號碼或傳真號碼將被視為發送後立即被本人或各附屬卡持卡人收到。
14.3 本人或各附屬卡持卡人發送予安信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訊將於安信實際收到該通知或通訊之時被視為送達安信。
15. 終止
15.1 本人明白本人可隨時以書面形式或透過安信不時指定的電話號碼以口頭形式向安信給予合理通知以終止本人的信用卡或本人的附屬卡(如適用)。有關信用卡之終止於安信透過上述渠道實際收到通知時,即告生效。如安信發出了任何附屬卡,附屬卡持卡人亦可隨時以書面形式或透過安信不時指定的電話號碼以口頭形式向安信給予合理通知以終止有關的附屬卡。
15.2 本人明白安信保留絕對權利於任何時候、不論有否給予理由,及沒有通知本人的情況以下終止、取消或暫停本人之信用卡,而此等行為將不會影響安信的權利。當該終止或暫停信用卡生效時,本人的信用卡賬戶及信用卡的使用權,以及相關的任何利益將立即被停止。有關終止或暫停之通知將以短信 /電郵 /書信形式或安信決定之任何其他方法隨後發出。在安信之要求下,本人的信用卡必須在終止後退還安信。所有交還的信用卡應須予剪半及銷毀。
15.3 無論本人之信用卡是因為被本人或安信而取消或終止,或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在本人破產、去世或其他情況下被撤銷:
(a) 本人之所有權利和特權(包括任何附屬卡持卡人之權利和特權)(如適用)將會自動被終止;及
(b) 本人於本協議下欠下安信之所有款項(包括主卡及每張附屬卡下所欠的所有款項),不論信用卡交易是否已經記入信用卡賬戶,包括利息、財務費用、全數年費,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不論是香港或海外地方進行的),須即時清付而毋須經安信要求或通知。本人之遺產可用作清還欠款。
15.4 在暫停、取消或終止後,本人應與負責商號或人士取消或修改自動付款安排、授權直接轉賬安排及定期付款之安排。
16. 抵銷
除法律或任何協議下授予的任何一般抵銷權或其他權利外,本人明白安信有權將本人安信信用卡賬戶之現有結欠與本人於安信的其他戶口之結欠合併或綜合計算,而毋須預先通知本人。如本人為主卡持卡人,安信的權利將延伸至任何附屬卡持卡人(如適用)的現有結欠。安信亦有權以本人於安信維持的任何其他戶口的結存抵銷或把結存轉賬,用以清還本人根據本協議對安信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