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份 – 前 言
目 錄 | ||
部份 | ||
A | 前言 ………………………………………………………………………………………………………………………… | 1 |
B | 一般性條款及條件 ………………………………………………………………………………………………………… | 2 |
C | 證券現金買賣協議 ………………………………………………………………………………………………………… | 9 |
D | 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 | 10 |
D1 | 股票期權買賣協議 .………………………………………………………………………………………………………… | 13 |
E | 期貨/期權買賣協議 .…...…………………………………………………………………………………………………… | 14 |
F | 財富管理賬戶協議 ….……………………………………………………………………………………………………… | 16 |
G | 聯名賬戶持有人專用附錄 .………………………………………………………………………………………………… | 17 |
H | 電子交易協議 .……………………………………………………………………………………………………………… | 18 |
I | 風險披露聲明書及免責聲明 .……………………………………………………………………………………………… | 20 |
J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 29 |
K | 客戶資料聲明及簽署部份 .………………………………………………………………………………………………… | 31 |
CA052023
A 部份 – 前 言
本協議載有英皇(下文界定)提供所適用服務之有關條款及條件。 閣下(以後簡稱“閣下”、“客戶”或“投資者”)根據協議下簽署之文件均擬為客戶與英皇證券有限公司(“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有限公司(“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英皇財富管理”) (以後統稱“英皇”)之間訂立法律關係。客戶是指本協議K部份 - 客戶資料聲明中提明的人士;而英皇現時地址是xxxxxxxx000x英皇集團中心24樓。在訂立本協議之前,如對有關本協議書之任何部份有任何疑問,謹請諮詢 閣下之專業顧問意見。客戶完全清楚本協議是一份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客戶必須簽署及填妥本協議K部份–客戶資料聲明,並連同有關英皇所需之文件一併交回。
英皇證券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就證券提供意見及進行證券交易(中央編號:AAP057)及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聯交所”)之參與者。
英皇期貨獲證監會發牌就期貨及/或商品提供意見及進行期貨及/或商品交易(中央編號:AAJ095)及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交所”)之參與者。
英皇財富管理獲證監會發牌就證券提供意見及進行證券交易(中央編號:ARP670),亦獲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PIBA”) 及保險業監管局(“IA”)發牌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會員編號:M388)及(牌照號碼:FB1530);及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MPF”)發牌從事強制性公積金中介人服務(註冊編號:IC000787)。
客戶茲有意在英皇不時開立一個或多個戶口以供進行證券買賣及/或期貨、期權買賣及/或接受投資賬戶服務,並願意接受有關協議之條款及條件。
B 部份 – 一般性條款及條件
本部份包含本協議中適用於英皇提供之特定服務之具體指定條款及其他條款及條件。
1. 定義
1.1 在本協議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沒有於本協議下作出定義之詞語及提述,以下內容皆以下述之涵義詮釋:
(a) “聯屬人”就任何一方而言,指其直接或間接擁有的任何實體;任何與該方一樣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擁有人所擁有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b) “協議”包括本協議 A部份 - 前言、B部份 - 一般性條款及條件及由C部份至K部份任何適用之部份。客戶不可撤回地同意該等部份英皇有絕對酌情權不時作出取代、修訂及補充;
(c) “授權人”指按英皇以其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形式,不時向英皇知會該等獲客戶授權而可向英皇發出指示的人士;
(d) 本協議內所謂“客戶”指在 K部份–客戶資料聲明之個人包括他/她/他們法律代表之授權人、公司或法團、非法團及包括准許之繼承人及其指派者;
(e) “客戶合約”具有與香港聯交所之期權交易規則中同樣的涵義,有效的期權合約是指期權系統將一個期權指示與關於這項期權的另外一個期權指示進行配相,並受到某一特定期權之標準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的制約;
(f) “客戶資料聲明”指在客戶開戶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或香港聯交所規則向英皇提供之客戶資料,並不時由該聲明中任何獲客戶授權執行指令之提名人不時以通知向英皇作出更改;
(g) “商品”指在任何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貨幣、證券、指數(包括股票指數)、利率、匯率、實物資產(包括貴金屬、農產品、石油、及土地) 及其他投資,或有關以上種種的權利;
(h) “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是指有關期權合約的業務,以及附帶於期權合約的一切事宜,包括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所訂立的期權合約而產生的合約、行使合約、交付責任、期權金交收,以及就按金交付香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i)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指美國為向美國國民於海外持有的賬戶徵收稅項訂立法例 (以及其後修訂的版本),以及任何政府與規管機構之間就該法案所訂立的任何跨政府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包括香港政府訂立的任何跨政府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j) “外國法規定”(Foreign Law Requirement) 指根據任何以下各項現時或今後的規定,而英皇必須遵守的任何責任︰
(i) 中國及外國的法律規則 (包括英皇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其受約束的中國及外國法律及規則);
(ii) 在香港與中國及外國政府或規管機構的協議下所需遵守的香港法律;
(iii) 英皇與中國及外國政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或
(iv)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i)至(iii)項頒佈的指引或準則。為免產生疑問,這個定義包含根據FATCA (以及經不時修訂或頒佈) 適用於英皇的任何責任或規定。
(k) “期貨合約”指根據該合約:
(i) 一方同意以一個協議的價格在一個協議的未來時間向另一方交易一項協議的商品或協議數量的商品; 或
(ii) 雙方同意根據所協議的商品當時的價值高於或低於簽訂合約之時,或視乎情況而定,其價格已上升或下跌而於一個協議的未來時間彼此進行調整,而差別乃根據簽訂合約的交易所的規則釐定;
(iii) “期權業務”指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業務;
(l) “期貨/期權合約”指,視乎情況而定,在一個市場達成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m) “香港” 或“香港特區”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香港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或指派;
(o) “投資項目”包括本部份所指之證券、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其他商品及類似之財物;
(p) “美國國稅局”指美國國家稅務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q) “市場規定”指所有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區所不時修訂的法律、規例、憲章、附例、規則、慣例、用法、裁定、詮釋及交易規定;
(r) “期權合約”指根據合約,一方同意向另一方授出由持有此等權利的一方在協議期間以協議價格購買或(視乎情況而定)沽出任何商品的權利的合約;
(s)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是指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而「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t) “期權交易”是指期權長倉交易的購入、平倉、行使、結算以及解除,並包括通過期權帳戶沽出期權或建立任何未平倉空倉;
(u) “期權系統”是指期權交易系統、期權結算系統以及由交易所或香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以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交易的任何其他設施;
(v) “證券”指:
(i) 任何團體(不論是否屬法團)或政府或市政府當局的或由它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ii) 在(i)段所述各項中的或關乎該等項目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iii) 在(i)段所述各項目的權益證明書、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中期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該等項目的權證;
(iv) 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
(v) 通常稱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不論屬文書或其他形式;
(vi)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2條提述的公告訂明為按照該公告的條款視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或屬於如此訂明為如此視為證券的類別或種類的權益、權利或財產;及
(vii) 任何其他英皇不時修訂之票據、資產及財產等。
(w) “證券保證金交易融通便利”指由英皇證券提供予客戶的墊支, 以融通客戶作出證券交易所需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惟不限於證券價格、政府釐印稅、交易繳費、英皇證券之收費及利息等) ;
(x)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或指派;
(y)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z)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
(aa) “標準合約”是指載於期權交易規則而由交易所不時規定適用於某份期權合約的標準條款及條件;
(bb) “稅項扣減” 指英皇在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其他外國法規定的情況下,按其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預扣或扣減應付予客戶的款項; (cc) “美國”(U.S.) 指美利堅合眾國;及
(dd) “財富管理賬戶”指投資計劃服務包括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其他相關投資產品。
1.2 在本協議之中:
(a) 採用單數的文字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採用某單一性別反之亦適用;
(c) 所有述及的法例、條例、規則或規條的條款,將會包括該等條款不時修改或重訂後的條款;
(d) 英皇集團就英皇而言,包括英皇之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之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
(e) 沒有於本協議下作出定義之條款或用詞將與香港期交所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聯交所之交易規則及期權交易規則所指的含義相同;及
(f) 所有述及部份、條款及附帶條款將指本協議之部份、條款及附帶條款。
1.3 除K部份–客戶資料聲明內所指定外,本協議每部份按照其條款將適用於及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就客戶於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所開設的何種賬戶,C部份、D部份、D1部份、E部份及/或 F部份將就 K部份所指而適用,並將與其他部份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所有述及英皇將按上下文被理解為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
2. 賬戶開戶
2.1 客戶將在完成簽署和提交此協議書及所需之開戶文件後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交易服務。本協議所提供的所有服務,將在英皇批准並完成客戶開立賬戶後確立。
2.2 英皇提供給客戶的任何服務及客戶提出的要求條件執行與否,其持續可用性。均依照英皇的唯一酌情決定權。
2.3 在任何情況下,當客戶要求或使用任何英皇提供之服務,客戶表示自己是合法及實益擁有人或其他情況如已獲授權處理客戶賬戶內之資金及資產。
2.4 客戶知悉賬戶的開立地是香港,有關賬戶的一切操作事宜均受香港法律的管轄。客戶保證此項投資符合客戶所屬地區之法律規定並已辦妥一切必要的審批手續。一切用於操作賬戶的款項將由客戶安排存入英皇指定之銀行戶口。
3. 交易指令
3.1 客戶或客戶的授權人可向英皇發出指示(英皇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接納該等指示)以代客戶執行證券/期貨交易/投資基金。英皇可就據稱或其合理地相信源自客戶或客戶的授權人或由客戶的代表發出的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的指示而行事。英皇有權但無義務去核實發出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身份。
3.2 就英皇意見而言,如發現客戶、其授權人或任何人稱代表客戶之指令有任何不清楚或衝突時,英皇可選擇:
(a) 不執行該指令,直至所有不清楚或衝突解決至英皇滿意為止; 或
(b) 依照英皇對該指令之詮釋及理解而執行指令,不論如何,英皇絕不會負責該交易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性損失或損害。
3.3 除非英皇另行收到任何授權人,包括受托代表人、授權代表人之授權撤銷之書面通知,英皇會持續以該名代表為擁有客戶之有效授權。
3.4 除非英皇在有關證券/期貨交易/投資基金成交單註明以英皇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否則英皇將會以客戶的執行代理人的身份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形式透過其聯屬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會員,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客戶的證券/期貨交易/投資基金。英皇將無須就源自有關交易中所獲取的任何佣金、報酬、利潤或其他利益向客戶作出交代。
3.5 所有英皇交易以客戶的指示而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投資基金均須按照有關的市場規定而進行。
3.6 英皇不會向客戶就客戶的證券/期貨交易/投資基金的價值、特點或適合性作出保證。英皇按照其聯屬人之條款、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的會員及中介人之市場規定而進行的所有證券/期貨交易/投資基金及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全面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7 客戶現不可撤回地指示及委託英皇:
可在沒有事前知會客戶或取得客戶的同意的情況下,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的方式將客戶的買賣盤與其他客戶或英皇坐盤交易的買賣盤合併執行。這可能較獨立地為客戶執行買賣盤而為客戶帶來較有利或不利的執行價格。倘若未有足夠的證券、商品或期貨合約以滿足該等經合併的買賣盤,英皇可在適當考慮市場慣例、適用市場規定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先分配予客戶。
3.8 假如英皇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英皇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英皇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英皇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註:“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4. 客戶沽空
4.1 倘若依照客戶指示,英皇代為出售各種證券,而有因客戶未能交出此等資產以致英皇無法向買主辦理交收(即沽空),英皇有權借入任何各種證券、商品、期貨合約或其他所需資產以完成交收手續,若有因此而致英皇遭受損失,或因借用時須要付出溢價,客戶特此同意完全補償英皇及免除其受損害。
4.2 客戶同意免除及補償英皇因履行本協議所蒙受或產生的任何合情理的損失或損害及有關費用,並支付英皇所有相關經紀費用及佣金等。
5. 電話錄音
英皇可使用聲音記錄系統對與客戶的交談進行記錄以作任何證供的用途,而英皇將絕對擁有此記錄。
6. 外幣結算、交收
倘若客戶指示英皇代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合約,而該等交易乃以外幣為本位者,則(一)一切外匯波動風險及因外匯波動而招致之一切損益,概由客戶自理;(二)初步與及後所須交付之保證金須用英皇權宜指定之貨幣如數交付;(三)該買賣合約結算後所得款項由英皇用賬戶本幣記入客戶賬戶,所用外幣兌換本幣匯率由英皇按照當日外匯市場市價權宜決定。
7. 資產信託
除下述第 8 條條文適用之情況及/或證券保證金客戶外:
英皇從客戶或任何人(如適用時包括結算所),為客戶之賬戶收到之任何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英皇均以信託人身份,與英皇之資產分開。此等款項或其他的財產寄存於英皇賬戶之中,如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與其職能相同者已在對英皇整體或個別資產的破產或清盤過程進行步驟,英皇將會立刻歸還此等款項或財產,此等款項或財產不會成為英皇財富管理。
8. 戶口合併及概括留置權
8.1 在以並不損害英皇應有權益為前提之下,英皇除享有概括留置權,抵銷權或法律上英皇所應有之類似權利外,對於客戶不論為任何用途交由英皇代管或登記在客戶賬戶內(不論是其個人或與人聯名所擁有),或不論何時及不論為任何用途與及只為託管而存在英皇或香港或世界其他各地英皇手上之任何資金、證券、商品、期貨合約或其他產業亦享有概括留置權。英皇現由客戶授權必要時變賣此等資產及利用變賣所得款項以抵銷或抵償客戶對英皇所負債務,不論英皇對此等資產是否曾經墊支款項,亦不論客戶在英皇設立多少個賬戶,亦不論其債務或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個人或與人聯名所擁有的、英皇仍有權隨時把客戶賬戶統籌聯合辦理,運用其中款項抵銷客戶欠英皇之債務及所有責任。根據相關的法例容許下,英皇又特此由客戶授權調動客戶在英皇所設賬戶內款項,並訂明此項特別授權對本客戶協議所定條文規定全無影響亦不存有修訂該等條文之用意。
8.2 英皇得到客戶之授權可抵銷、轉換客戶賬戶中擁有的所有或任何款項餘額 (無論當時是否到期) 藉此支付客戶當時欠下英皇的債務,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客戶不可撤回此授權。
8.3 有關於聯名賬戶,英皇有權將客戶賬戶內存有的款項抵銷以支付客戶在其他賬戶欠英皇的欠債(當中之聯名賬戶可能由多於一人聯名持有人)。
8.4 凡任何該等合併、整合、抵銷或轉移需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該等兌換將會按照英皇最終決定的兌換率計算。
8.5 所有為客戶收取的,或由客戶存放的,或為客戶購買或為客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商品、期貨合約或其他財產(“抵押資產”)將會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作抵押,以支付或解除客戶欠英皇或其聯屬人的到期債項的持續抵押。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現不可撤回地授權英皇或其聯屬人以英皇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價格及方式將抵押資產出售或處置,並運用有關淨收益付還予英皇或其聯屬人及解除客戶欠英皇或其聯屬人的欠債。當客戶全數支付及解除客戶的義務後,英皇將會應客戶的要求及在客戶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向客戶發還所有在英皇抵押資產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
8.6 凡本協議第 13 條至 14 條所指的失責事件發生後,英皇有權在不給予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採取所載列的任何行動,並運用所得的淨收益(即扣除所有適當招致的費用、成本及開支後)以削減客戶仍欠英皇或其聯屬人的仍未履行的義務或仍未償還的欠債。
9. 資產存放處理
9.1 根據可行的市場規定,立約雙方特此授權英皇權宜調撥客戶賬戶所存款項,存放於任何金融機構(證監會核准機構),英皇則享有因存款而產生之任何利息及利益。
9.2 英皇將按照市場規定處理海外存放或接收的金錢。
9.3 對於限制外國人士持有證券的司法管轄區所接納的證券,除非客戶有特別指示,英皇有權但無義務確定證券持有者的國籍或所存入的證券是否已獲准由外國人持有。
9.4 為遵從《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項下的義務,客戶同意並授權英皇以下之條款:
(a) 英皇擁有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從客戶的賬戶中,預扣或扣減任何款項 (可高達總交易金額的30%及/或任何其他美國國稅局不時要求的金額),以及收取任何由該稅項扣減或預扣款項所衍生的費用。被扣起的任何款項可於英皇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所決定的帳戶或方式持有。客戶確認,在任何情況下,英皇將毋須為任何因《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要求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以任何方式預扣或扣除款項時,所引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損失及損害負上任何責任;
(b) 英皇按其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視作有需要時,英皇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任何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交易、付款或指示;
(c) 英皇將有全部授權 (i) 按英皇視作合適的任何方式以及有關價格及有關條款及條件出售、變現及 / 或處置客戶帳戶內可產生資金的任何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讓英皇遵守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義務;(ii) 禁止客戶在英皇視作必須或適宜的有關期間內透過或在任何客戶帳戶下進行任何交易;及 / 或 (iii) 可終止或暫時終止客戶的帳戶;
(d) 如客戶的帳戶正進行或即將進行任何稅項扣減或款項預扣,客戶必須立即(i)存入額外款項以補足所需的保證金額,及(ii)償還在英皇的帳戶內任何不足差額及英皇要求的其他結算或支付安排,否則英皇可全權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所有或部份未平倉合約平倉),以保障其利益及客戶須負責賠償其在英皇的任何帳內出現之任何虧欠款項;
(e) 客戶確認,在任何情況下,英皇將毋須對因英皇行使其於本條款下的權利而蒙受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f) 向英皇提供關於客戶本人及任何有關人士的資料、文件及支援材料,去配合英皇履行其於《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項下的義務。客戶確認並同意英皇可收集所有從客戶處取得的資料,並向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稅局) 作出披露。客戶承諾若客戶提供含有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或並無遵守本條款而導致英皇蒙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損害及開支,則一概由客戶承擔。
10. 客戶承諾等
客戶現向英皇陳述、保證及承諾:
10.1 客戶擁有全面權力及能力訂立本協議及行使及完成客戶在本協議中之一切適當責任,客戶已取得所有需要之法團授權、其他執行行動及完成本協議之所有責任。本協議每部份按照其條款就對客戶構成具有效力及法律約束力之責任。
10.2 個人客戶茲保證本身為成年人及具備足夠資格,而英皇或公司客戶茲保證本身經過正式組成及註冊。客戶同時保證本身有權訂立本協議及一切買賣合約,而在任何情況下,本協議及該等買賣合約,均對客戶構成具備法定約束力及可執行性之義務。
10.3 本協議內容經已用客戶所通曉及選擇之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客戶對本協議內容表示明白及同意接受,同時客戶已被邀請徹底地閱讀風險披露聲明,並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意見。英皇有絕對權利不時修訂、刪除或取替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並把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刊載於英皇資本集團www.EmperorCapital.com之網站內。而客戶需不時登入英皇資本集團之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需細閱其條款。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將於英皇資本集團網站刊載修訂通知當日生效,並被視為納入本協議內。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在英皇資本集團網站上刊載當日後7天內以書面向英皇提出反對。否則被視為接受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
10.4 客戶是替其本身賬戶買賣。
10.5 就客戶的賬戶內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最終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在客戶資料聲明內向英皇所披露的該等其他人士或機構或以書面形式通知英皇除外)。
10.6 客戶需確認此協議中的條文不能免去或排除限制客戶於香港法律賦予的責任或英皇的權利。
10.7 客戶同意填妥本協議內 K部份–客戶資料聲明及聲明其中之所有資料均為正確、真實及完全。
10.8 客戶與英皇互相協定在 K部份–客戶資料聲明及/或本協議之內容或資料有任何變更時,必須盡快通知對方。客戶承諾,如客戶的資料有任何變更,而該變更在根據適用之美國稅收法例的情況下,會令客戶的身份由「非美國人」轉為「美國人」(或相反情況),客戶會盡快通知英皇。
10.9 在未得英皇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等將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客戶等賬戶中的證券、商品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證券或款項授予或據稱授予選擇權。
10.10 客戶茲明確委託英皇及/或其授權人為代理人,以客戶名義進行及執行一切英皇認為有需要或合適的行為,協議,文件或事情以使本協議下產生之條款得以履行,實施及執行。客戶茲保證批准及承認英皇及/或其授權人,根據此條款而進行之一切行為,協議,文件或事情均為合法及以真誠行事。
10.11 客戶茲確認,儘管客戶可能曾聽取英皇、其行政人員或職員之意見,但客戶所進行一切買賣合約,均為客戶本身之決定,並由客戶承擔一切風險。
10.12 客戶確認英皇在此給與客戶通融去完成此協議,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及/或提供所需的任何文件,如保證人的資料和地址證明, 並不等同英皇同意豁免。因此,如有遺漏客戶需要執行英皇所提出的相關要求和提供有關文件。
10.13 客戶承諾及同意,英皇並不負責就任何披露義務向客戶提供意見,不論是全面或因英皇為客戶進行任何證券或期貨或投資基金交易,或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證券或其他產品。該等披露義務為客戶的個人義務。英皇將無義務以任何形式或於任何時限就客戶或代表客戶就持有量發出通知,除非英皇於協議內明確載列將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陳述。英皇將毋須就客戶因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按照任何適用規例披露權益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負責,而客戶將彌償英皇因任何未能披露、延遲披露或失責可能由英皇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
11. 常設授權(客戶款項)
11.1 客戶特此授權英皇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可調配客戶於當前或今後根據客戶協議在英皇以客戶名義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下之任何資金及/或股票至客戶在英皇之其他賬戶,並為此目的授權英皇代客戶簽署“資金調配表格”及/或“股票調配表格”。同時,客戶現就資金調配向英皇作出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常設授權」),常設授權涵蓋存放於英皇的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之所有款項、資產(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英皇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紅利)(下稱「款項」)。除非另有說明,本授權書內所用之名詞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不時修訂之定義具有相同意思。獨立賬戶包括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設立及維持並標明為客戶賬戶之任何賬戶。
11.2 客戶現授權英皇:
(a) 組合或合併英皇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繫公司(下稱「英皇資本集團」)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英皇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解除客戶對英皇資本集團內任何成員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偶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及/或
(b) 從英皇資本集團任何成員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及/或
(c) 存入及/或持有款項於英皇全權所指定的證券及/或期貨經紀(“指定經紀”)之開設及持續的任何獨立賬戶,以用作客戶之交易;及/或
(d) 從英皇在香港設立的獨立賬戶及指定經紀在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
11.3 客戶確認及同意英皇可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的任何行動。
11.4 客戶明白所有款項及/或股票調配將於英皇發予給客戶之賬戶結單上反映。
11.5 此賦予英皇證券之常設授權乃鑑於英皇證券同意繼續維持客戶之證券現金賬戶及/或證券保證金賬戶及/或股票期權賬戶,而賦予英皇期貨之常設授權乃鑑於英皇期貨同意繼續維持客戶之期貨交易賬戶。
11.6 此賦予英皇之常設授權並不損害英皇資本集團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11.7 常設授權自即日起生效,直至此日期後的3月31日屆滿。客戶可以向英皇發出書面通知以撤回該常設授權。有關撤回該常設授權通知之生效日期為英皇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14日起計。
11.8 客戶明白英皇若在此常設授權的期限屆滿14日之前,會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該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此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此常設授權續期,該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12個月。
12. 客戶並非最終實益擁有人
12.1 如客戶為其顧客的賬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顧客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顧客進行交易,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下,就英皇接獲香港期交所、香港聯交所、證監會、政府部門及/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政府或監管機構(「有關的監管機構」)進行有關交易的調查時,客戶同意及遵守下列條款:
客戶須按英皇要求下,立即向有關的監管機構提供有關所需資料(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聯絡資料及其他識別身份之詳情:
(a) 有關所進行交易之賬戶所屬人(據客戶所知);
(b) 該宗交易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c) 任何發出有關交易指示的第三者;
12.2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英皇要求下,立即向有關的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該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及(如適用)有關該名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代任何計劃、信託或賬戶酌情處理之投資被推翻後,客戶須立即通知英皇。在此情形下,客戶亦須在有關的監管機構要求提供交易指示發出人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時立即通知有關的監管機構。
12.3 若客戶知悉客戶之客戶乃作為其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
(a) 客戶已與或將與客戶之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客戶等之客戶取得上述 12.1及/或 12.2 段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就英皇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供上述 12.1及/或 12.2 段的資料,及在收到客戶之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有關的監管機構。
12.4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款中所列各規定依然有效。
13. 失責範圍
下述任何一件事情均構成失責事件(「失責事件」):
13.1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
(a) 未有按本協議於到期前將應繳納作交易或其他任何款項支付給英皇;
(b) 未有將應繳納作按金或保證金的款項支付給英皇;或
(c) 未有按有關合約將其有關投資或商品交付或進行交收(視個別情況而定);
13.2 客戶遭任何人士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進行其他相類似的法律程序;
13.3 客戶遭任何人士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財務遭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展開其他法律查押程序;
13.4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回、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果;
13.5 客戶在本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向英皇作出之任何陳述或保証變成不真確或是誤導的;
13.6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遵守適當的該(等)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規例和規則;
13.7 任何持續履行的行為及/或本協議的持續履行成為不合法,或經任何政府部門聲稱為不合法﹔
13.8 有關與客戶之間的交易或任何關係,任何構成重大不利於客戶之經濟狀況或其賬戶運作事宜,英皇基於保護、維持或維護本身的權利而進行認為必須的事項或行為;
13.9 客戶之死亡、精神錯亂、破產或清盤。
14. 失責後果
14.1 若果出現失責事件,在不影響英皇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下,英皇將授權在絕對斟酌權決定前提下有權依照有關法律及規則採取下述行動:
(a) 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代客戶作出的承諾;
(b) 以任何方法將任何或全部持倉予以平倉或補足;
(c) 就有關欠款收取其利息;
(d) 出售為或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部分投資、證券、商品或任何資產,並將所得款項和任何寄存現金用來清繳及履行客戶欠英皇之一切未償還餘額及責任;
(e) 即時終止全部或任何賬戶;
(f) 終止本協議。
14.2 依照本協議失責事件作出任何出售時:
(a) 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英皇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當天市場提供的價格出售或處置部份或全部投資、證券、商品或其他資產,英皇則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
(b) 倘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抵償客戶欠英皇之所有欠款,客戶承諾支付英皇任何差額。
14.3 任何替賬戶作出的出售所得收益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
(a) 支付英皇因替賬戶作出的出售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支出和開支,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法律費用、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b)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及
(c) 償付客戶所有的拖欠或欠下英皇的一切款項和債務;任何餘額必須支付給客戶。
14.4 儘管出售其資產之權力尚未產生,任何該等資產倘若產生英皇可以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分紅退款、賠償、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英皇可視之為本條款述及的出售收益而作出分配。
15. 協議修定
15.1 本協議所訂條款,未經英皇授權簽註人簽名用書面承諾前概不得擅自免除、變更、修改或改正。在法例容許情況下,英皇可隨時更改協議內容,如有任何重大修改及變更時,英皇將以書面通知客戶。有關修改由發出書面通知的日期起開始生效。如客戶不同意更改內容,客戶可依照以下第 15.2 條終止本協議。
15.2 本協議持續有效,除非本協議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個營業日的事前書面通知,述明該方擬終止本協議及擬終止之賬戶,則作別論。
15.3 任何撤銷或終止本協議,在英皇未實際收到書面通知書前而根據本協議代辦之任何一切交易均不受影響。
15.4 任何撤銷或終止通知,將不會影響雙方當時已存在的權利及義務。
15.5 姑勿論以上第 15.2 條允許,若客戶仍持有未平倉期貨合約或未清償所有欠款或解除責任,本協議不能由客戶提出撤銷或終止。
16. 責任免除
16.1 除非直接因英皇的疏忽或故意失職,英皇及其聯屬人將無須因延遲或未有履行義務而導致的損失、損壞或費用承擔任何責任。
16.2 英皇及其聯屬人將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的不理想後果負責。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者行為、停牌或停市、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性的恐怖主義行為、天災或任何英皇控制範圍以外的行為,包括英皇及/或其代理人、供應商、賣方及/或對手的器材或有關軟件的運算、輸出、運作及其他功能的錯誤、不足或電子資料問題。
17. 資料處理
17.1 客戶所有或任何的個人資料乃依照英皇的政策來收集和使用的。英皇將會把所有有關客戶賬戶的資料保密。(依照以下條款及在 J部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17.2 在無需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的同意下,英皇可向其聯屬人、代理人、承讓人、分判商、有關的監管機構或依據任何法庭命令或成文法規披露客戶的詳情,以遵守有關的監管機構的規定或要求及達到促進本協議之目的,而英皇無須就該等披露所產生的後果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完全同意彌補英皇在此有關連於本協議及合理情況下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壞、利息、收費、開支及其他有關之費用。
17.3 英皇並無責任向客戶披露英皇以任何身份為他人行事而掌握的任何資料。然而,英皇同意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出現利益衝突,而當該等衝突無可合理避免地出現時,英皇將會採取步驟以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17.4 在遵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或其他外國法規定的情況下,英皇可收集、貯存及處理客戶提供與本協議有關及交易的所有資料,向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 作出披露。客戶並同意此等資料可能會被傳遞至一些沒有嚴格資料保護政策或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相關法例的司法管轄地。
18. 訊息傳遞
18.1 如因通訊設備損毀或無法傳達訊息或其他一切非英皇能力所及之原因而致買賣單傳達失時,英皇概不負責。
18.2 發交客戶之報告、書面覆盤單、日結單、月結單及任何其他通訊文件可照客戶在本協議 K部份–客戶資料聲明內所指定或今後另有指定之地址或電話或專用電訊號碼發交客戶。所有文件無論是透過郵政、圖文傳真、電報、電話、電郵、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用電話發出,或投交郵政局,或由電郵收妥後,或由電報局收妥後,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乃作為經已收妥辦理。(客戶所設賬戶如屬聯名賬戶而又未有提名一人主理,則本約所謂客戶即是附錄之第一登記姓名之人。)任何予英皇之通知需確實傳予英皇方可作實。
18.3 英皇執行客戶買賣單後所發出之覆盤單及向客戶發出之賬戶結單,經由郵政或其他方式按照結單上之地址(或其他英皇用作書面傳訊之地址)發出後於結單上之指定時間內如未有客戶以書面通知英皇提出反對,即可視為已由客戶承認無訛及接受。
18.4 英皇所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將會視作已經作出或發出:
(a) 如以信件方式作出,當有關信件以親手方式送遞時有關通知便生效,或如以預付郵資郵件方式作出時,如客戶在香港,則在寄出該郵件兩個營業日後有關通知便生效,或如客戶不在香港,則在寄出該郵件後五個營業日後有關通知便生效;及
(b) 如由圖文傳真或電子方式作出,則在有關訊息向客戶傳送時有關通知便生效。
18.5 就任何由客戶作出或發出的通知或通訊,客戶將會承擔有關風險,及只當英皇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能生效。
19. 仲裁
19.1 本協議及其實施辦法均照香港法律管理,其中所列條文具有持續性,對客戶在英皇所設賬戶一致通用,對於英皇、英皇承繼人,及財產轉讓人(不論是由於合併、合營抑或其他別情而產生之財產轉讓人),與及客戶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繼承人,繼承人,私人代表及財產轉讓人亦同樣有效。
19.2 英皇與客戶之間同意在本協議下產生之爭議或索償,將根據仲裁方法解決。而英皇與客戶均同意接受於香港特區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除此以外,英皇亦有權單方面提出採用法庭研訊程序。
19.3 英皇在收到客戶爭議或索償後十四日內需以書面通知客戶英皇是否提出採用法庭研訊程序。
19.4 任何由英皇單方面之選擇下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爭議或索償,需按其本地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如客戶為本港居民)或按目前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如客戶為非本港居民),及只用一名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任的仲裁員仲裁。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客戶明確同意及確認一切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及有約束力。
19.5 根據本協議,對於英皇對客戶之申索,在無抵押之情況下,除了其他破產、無力償還、強制性清盤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申請外,其要求獲順序攤還債款將會與客戶之其他無抵押及非後償債權人擁有同時同等之法律地位。
19.6 客戶不可將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轉讓予第三者,惟須已得英皇書面確認。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例下,英皇可將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轉讓予第三者,惟須將有關轉讓通知客戶。
20. 風險披露
20.1 有關於客戶訂立或客戶透過英皇進行之所有交易,客戶明白及同意:-
20.2 風險披露聲明書不可能披露一切有關於證券、商品、期貨合約或它們任何之投資組合之投資或交易風險。英皇不時可發送英皇可進行交易或為客戶進行交易之產品說明、其一般性相關連之風險、及其他英皇強烈地建議客戶詳細閱讀之產品補充資料及相關連之風險說明。客戶在每次交易前,請確保自己清楚明白其產品或交易之詳細條款、影響及它們是否適合自己。在作出所有交易前,客戶應小心謹慎地閱讀及研究市場運作。
20.3 若客戶進行衍生產品買賣之交易(包括期貨合約或期權),英皇將會(一)按照客戶要求提供有關該產品的規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及(二)詳細解釋收取保證金的程序及在什麼情況下英皇可無需該客戶同意而將客戶的持倉出售或平倉。
21. 翻譯
於本協議書內有部份內容為中英對照,惟如中英文版有任何分歧時,以英文版本為準。
C 部份 - 證券現金買賣協議
本部份適用於所有客戶與英皇證券訂立之證券現金賬戶及將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本部乃補充其所依附之其他適用部份,並須一併詳閱。在此提醒客戶請小心及徹底地閱讀本部份,如客戶有任何疑問,謹請諮詢 閣下之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
1. 買賣協議
1.1 除另有協議外,就每宗英皇證券代客戶執行的買入或出售交易,除非英皇證券已代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以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客戶將會在英皇證券就該項交易通知客戶的到期交收日或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不時訂明的任何其他時限之前:
(a) 向英皇證券交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交付的證券;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英皇證券收到該等資金及證券。
1.2 倘若客戶未能遵守本證券現金買賣協議第1.1條,客戶現不可撤回地授權英皇證券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
(a) 如屬買入交易,出售或轉移客戶賬戶內的任何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已買入的證券) ; 或
(b) 如屬出售交易,按照所需借入及/或買入該等已出售的證券,以履行客戶的交收義務。
1.3 英皇證券將會向客戶(或客戶不時向英皇證券指示的人士)交付為客戶購買的全部或任何證券,但
(a) 該等證券必須已全數付清代價;及
(b) 該等證券並沒有受到任何留置權約束,及/或並非由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持有作為抵押品或任何法院發出之執行指令。
2. 證券的保管
2.1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為客戶購買或寄存英皇證券妥為保管的任何證券可根據英皇證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
(a)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的名義或以英皇證券的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或;
(b) 由客戶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存放於一家由英皇證券或英皇證券的代名人設立維持的信託或客戶賬戶,並由所決定的銀行、託管商或代名人的指定賬戶,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任何其他機構作穩妥保管,但如屬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或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該機構需屬證監會認可的提供妥善保管服務機構,或其他進行證券交易的獲發牌中介人。
2.2 倘若由英皇證券代客戶持有的證券並非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英皇證券為客戶代收任何有關該等證券的應計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時,將:
(a) 記入客戶的賬戶;或
(b) 按照客戶與英皇證券的協議,支付予或轉賬予客戶。
2.3 英皇證券並無義務向客戶交還客戶原先所交付或存放的證券,而只將會向客戶付還同一類別、面值、名義數額及等級的證券。
2.4 倘若有關證券乃屬英皇證券代其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客戶所佔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權利。
2.5 客戶現授權英皇證券可依照客戶事前的特定指示,就該等證券而代客戶行使表決權。
2.6 英皇證券可在未得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持續可行的市場規定,處置客戶在香港以外得到或持有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或並非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證券,或證券並非得到證監會認可之投資計劃權益。
3. 交易指令
3.1 除非客戶另行述明,否則客戶的買賣盤會在客戶落盤當日整日有效。除非由客戶妥為取消外,否則一直有效的買賣盤將會持續有效以待執行。該買賣盤將會在取消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而客戶現同意接受有關交易的全部責任。
3.2 英皇證券並無義務替客戶進行任何未有作補倉準備的賣空活動。除非客戶事前知會英皇證券,否則所有沽貨指令均為“長倉”沽售,指客戶(i)擁有該證券或(ii)對該證券有可行使及無條件之權利授與買方。凡客戶進行任何已作補倉準備的賣空活動,客戶必須在發出有關賣盤時通知英皇證券及確保客戶的賣空交易得以妥善交收。
4. 新股認購
倘若客戶要求英皇證券或英皇證券代名人代表客戶申請擬於有關交易所上市之新發行股份的證券,客戶同意接受新股份之發行條款約束,客戶現尤其:
(a) 保證及承諾上述任何申請乃為客戶的利益而遞交之唯一申請,而客戶將不會在該項發行中遞交任何其他申請;
(b) 授權英皇證券(或其代名人)向有關交易所陳述及保證,並無客戶或為客戶的利益而遞交或擬遞交任何其他申請;
(c) 確認英皇證券(及其代名人)會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及授權作出有關申請;及
(d) 如所發行之任何新證券並無發行予客戶(除非上述不發行乃由於英皇證券(或其代名人)在有意令客戶蒙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所犯的本身及故意失責所造成),客戶將放棄客戶可能有權對英皇證券(或其代名人)、其董事、僱員及/或代理人提出的索償。
5. 利息
當簽署本協議,客戶代表已同意反映在客戶結單內之利息或雙方另行同意之協議(如有)的利息。請注意由於此利息計算包含最優惠利率(如適用),因此最優惠利率不時的改動會導致客戶的利息會相應作出調整。英皇證券享有絕對之酌情權,就客戶有關欠款調高利息並反映於客戶之賬戶結單上。就本條款而言,“最優惠利率”泛指本公司參照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之最優惠利率。
本部份適用於任何與英皇證券訂立證券賬戶而欲申請英皇證券融通便利之客戶。英皇證券同意向客戶授予或提供有關融通便利。如適用,此部份將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在此提醒客戶請小心及徹底地閱讀本部份,如客戶有任何疑問,謹請諮詢 閣下之法律或其他專業顧問。
1. 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文件
該項融通便利乃按照本部所載列的條文、任何由英皇證券向客戶發出的融通便利函件、及/或英皇證券不時所指明的其他條件(統稱“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向客戶提供的。本部乃補充其所依附之其他適用部份,並須與該部一併詳閱。如該證券現金買賣協議條例與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條例有任何衝突,概以後者為準。
2. 動用融通便利
2.1 客戶現指示及授權英皇證券可動用該項融通便利,以交收客戶因應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之規定而購買證券所欠下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的任何款項,或客戶欠下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或開支。
2.2 凡英皇證券要求客戶以款項、證券及/或其他抵押品支付欠款或保證金,客戶必須即時依照英皇證券所指明的數額,於指定的時間內以指定的形式作出有關支付,以便就為了客戶而作出的該項融通便利,提供英皇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需要的足夠抵押品。除另訂協議外,客戶所須支付的任何款項,必須於開始交易當日及有關市場的適用開市時間之前,以可行使款項形式存入英皇證券所指定的賬戶。
2.3 英皇證券只可提供便利客戶取得上市證券或繼續持有(如適用)該等證券的財務通融。有關客戶不得根據此融資安排提取資金,除非該等資金是作取得上市證券或繼續持有該等證券之用。
3. 抵押品
3.1 客戶現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以英皇證券為受惠人及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英皇證券抵押客戶各自現時在英皇證券或將來在英皇證券的所有款項及證券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或於現在或將來任何時候存放在、轉移往或令致其轉移往,或由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或代名人持有,或在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就有關款項或證券擁有任何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的情況下(無論在每個情況下乃為抵押、穩妥保管、收取或其他的緣故)轉移往他人或由他人持有的款項或證券的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
3.2 本協議第 3.1 條所指的款項及證券包括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不時為任何目的而持有、託管或控制的款項及證券(包括任何額外或獲替代的證券及就該等證券或額外的或獲替代的證券的應累計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股息或利益、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統稱“抵押證券”)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該抵押”),以便客戶在接獲要求後償付客戶可能欠下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的所有款項及債項(無論屬於絕對的還是或有的)及在現時或將來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或客戶可能無論為何種原因或以何種形式而欠下英皇證券的債項(無論是單獨的還是與任何其他人士一起及無論以何種名稱、形式或商號),連同由作出還款要求日期至付還日期期間的利息,以及在英皇證券及其聯屬人紀錄中所載列的任何佣金、法律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
3.3 即使客戶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賬戶、或全部或部份清還客戶欠下英皇證券及/或其聯屬人的款項,及即使客戶在英皇證券的任何賬戶已經結束及其後重新開戶或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其後開立任何賬戶,該抵押將會仍屬一項持續性的抵押,並將會涵蓋全部或任何於現時在任何賬戶或其他地方顯示出客戶欠下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的結餘欠款。
3.4 當客戶不可撤回地支付所有在證券現金買賣協議之下可能應支付或成為應支付的款項,及全部履行客戶在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之下的責任後,英皇證券可應客戶的要求及由客戶支付所需開支的情況下,向客戶發還英皇證券在抵押證券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並會就客戶為妥善處理該項發還的要求而作出指令或指示。
3.5 於強制執行該抵押之前,英皇證券無需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或另行獲取客戶之同意,行使涉及有關抵押的表決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抵押證券的價值。除非在本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可指示行使附於或與抵押證券有關的其他權利,但此舉不得與客戶在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之下的責任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影響英皇證券就抵押證券的權利。
3.6 倘若英皇證券根據證券現金買賣協議或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出售任何證券,客戶同意任何抵押證券將會以英皇證券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而當英皇證券出售任何證券時,由英皇證券一位授權職員作出表示有關的出售權已變得可行使的聲明,對於任何購買該等抵押證券的買家或其他根據該項出售而獲取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已屬有關事實的最終證據,而任何與英皇證券或其代名人交易的人士沒有必要查詢該宗出售交易的情況。客戶並同意接受該等交易所約束。
3.7 客戶將會不時應英皇證券的要求,迅速地及妥善地簽訂及交付任何及所有英皇證券為取得本協議的所有利益及其所授予的權利及權力而被視為有需要取得的該等進一步文書及文件。
3.8 在不影響該事宜的一般性原則,該抵押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被以下所述任何情況影響:
(a) 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就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或任何其他責任而於現時及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寬免或解除(除有關的修改、修訂、寬免或解除外,包括該抵押);
(c) 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該抵押)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解除;
(d) 無論由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向客戶或其他人士所給予的時間寬限、寬免或同意;
(e) 無論是由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根據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任何還款要求;
(f) 客戶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死亡、或精神錯亂;
(g) 英皇證券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的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移英皇證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客戶可能於任何時候對英皇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英皇證券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所訂立的任何安排或妥協;
(j) 有關該項融通便利的任何文件的任何條文、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該抵押)、或在任何該等文件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該抵押)或之下及有關條文的非法性、無效性或不可行性或缺陷,無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士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任何其他原因;
(k) 任何客戶所發出或作出的有關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或任何免除、交收或解除中可避免或影響的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而客戶相信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及任何該等免除、交收或解除均須被視為將會相應地加以限制;或
(l) 任何由英皇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忽略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倘若並非因為本條文)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客戶在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之下的責任。
D 部份 - 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
3.9 凡客戶欠下英皇證券任何債項,英皇證券將會有權於任何時候及不時拒絕客戶從賬戶提取任何或全部款項及/或證券。除非客戶獲得英皇證券事先同意,否則客戶無權從該等賬戶提取部分或全部的款項及/或證券。
3.10 客戶透過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指示及委任英皇證券作為客戶的合法代表人,代表客戶及以客戶的名義行事,並簽署、蓋印、執行、交付、完善及訂立所有契據、文書、文件、作為及事物,以便履行根據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施加於客戶的任何責任,及在整體上令英皇證券行使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或根據法律而賦予英皇證券的權利及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抵押證券簽立任何轉讓契或擔保書;
(b) 就任何抵押證券完善其所有權;
(c) 就任何抵押證券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欠款或款項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綜合及作出良好的解除;
(d) 就任何抵押證券發出有效的收據,並解除及附上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書或匯票;及
(e) 因考慮到有所需要及適宜保障根據本協議所設定的抵押品起見,向法庭提交一般的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展開任何法律程序。
4. 客戶承諾等
4.1 客戶現陳述、保證及承諾:
(a) 客戶合法地實益擁有抵押證券;
(b) 客戶擁有良好權利將該等證券存放予英皇證券或其聯屬人;及
(c) 除所列明於此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內,抵押證券不受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抵押權或任何種類的產權負擔所約束,及現時或將來亦不受任何選擇權所規限,以及構成抵押證券的股額、股份及其他的證券現時已全數繳足股款或將會全數繳足股款。
5. 常設授權(客戶證券)
5.1 客戶現同意於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仍然生效的期間,無論於當時客戶有否欠下英皇證券任何債項,英皇證券有權運用客戶的常設授權,根據以下條款處置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或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證券抵押品: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一間認可財務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定義)作為提供予英皇證券的財務融通的抵押品;
(c) 存放證券抵押品於:
(i)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
(ii) 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抵押品以滿足向英皇證券完成交收之責任。
5.2 客戶承認透過作出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第 5.1 條的常設授權,英皇證券將會有權混合客戶的證券,並將它們存放為貸款及墊支的抵押品。第三者可能因此而對客戶的證券有其權利,而英皇證券在退回該等證券給客戶之前,必須先解除該等權利。即使這可能會增加客戶的證券所蒙受的風險,惟客戶願意接受該等風險。
5.3 客戶可於其後以書面形式將客戶根據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第 5.2 條所作出的同意續期或取消續期常設授權。當客戶全數清還客戶在該項融通便利之下的所有未清償貸款後,英皇證券將會仍有責任向客戶交還並無產權負擔的相等證券。
5.4 客戶同意在經由或未經由客戶允許前,英皇證券可根據市場規定處置於非香港聯交所上市或證監會認可集體計劃的證券抵押品。
6. 融通便利的終止
6.1 英皇證券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應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任何墊支。但倘若任何下列情況發生,英皇證券將沒有任何義務作出任何墊支:
(a) 客戶未能遵守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或證券現金買賣協議的任何條文;
(b) 英皇證券認為客戶的業務、資產及/或財政狀況有或已經有重大的負面改變,或任何人士的業務、資產及/或財政狀況有或已經有重大的負面改變而可能負面地影響客戶解除在本協議之下的責任或履行在本條款之下的義務的能力;
(c) 提供墊支將會超過由英皇證券釐定的適用的借貸比率(無論實際的還是合理地預計的);或
(d) 英皇證券根據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在保障其本身的利益,這樣做是審慎及適宜的。
6.2 該項融通便利須應要求付還,並可由英皇證券根據其絕對酌情權予以更改或終止。
6.3 倘若客戶於到期當日時仍未履行向英皇證券繳付追索之該等款項或任何其他據本協議應付之款項,或未有遵守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所載列之條款,則在不影響英皇證券享有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英皇證券有權未經事前通知客戶而結束客戶的證券保證金賬戶,及處置為或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或所有證券,並運用出售所得之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向英皇證券繳付所有尚欠結餘。清付該等債項後所得的任何餘款,將會歸還予客戶。
6.4 倘若客戶未能遵守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的第 2.2 條,這將會構成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及證券現金買賣協議所指的失責行為。在不影響英皇證券在證券現金買賣協議、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及在法律上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凡英皇證券認為需要或適宜,英皇證券有權無須給予通知或要求而終止該項融通便利、結束客戶的賬戶、出售客戶的證券、取消客戶所發出但仍未執行的證券買賣盤,及/或就客戶所執行的出售交易,借入或買入任何所需證券以作交收之用。該等交易所獲得的款項將會用作減低客戶欠下英皇證券及/或其聯屬人的債項,而客戶欠下英皇證券的任何債項亦將會即時到期及須予以清還。
6.5 倘若出現以下其中任何一項事件,該項融通便利將會終止:
(a) 客戶在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第 5 條對英皇證券的常設授權已遭撤回;
(b) 當有關的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或當客戶被要求就該項授權續期時,客戶並無加以續期;或
(c) 本客戶協議B部分之一般性條款及條件根據其第 15 條的規定終止,而就該目的而作出的任何終止通知將會視為對該項融通便利的終止通知。
6.6 任何客戶仍未清還的債項必須於該項融通便利終止時,即時向英皇證券清還。 付還所有或任何欠下英皇證券的借貸款項本身並不構成終止本證券保證金買賣協議。
7. 債項
客戶對於其賬戶內所記欠賬不論何時亦須收到英皇證券催收單之時隨即付款清償,又無論如何,由英皇證券代行或由客戶自行全部或局部結算賬戶後如仍有短欠,亦須由客戶負責清理。所有欠款一經催收,即須隨即連同一切催收費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費用交付英皇證券。
8. 保證金貸款協議
8.1 保證金貸款
若客戶要求,英皇證券可提供一項暫定的循環保證金貸款額,實際貸款信貸限額將由英皇證券全權決定(簡稱“信貸限額”)。 此項保證金貸款可全數或部份償還或再次借用,而客戶所欠之款項加上利息不能超過信貸限額。 英皇證券享有絕對之酌情決定權可隨時調整信貸限額(包括増加或減少)。於任何情況下,客戶之責任及還款額不限於客戶在英皇證券之交易活動中之欠款;亦不限於客戶與英皇證券簽訂之擔保書內作為擔保人之責任。
8.2 目的
關於客戶在有關賬戶中之證券交易、及/或交付有關賬戶中之尚欠結餘、及/或交付客戶於英皇證券之任何欠款。
8.3 提款
視乎資金之充裕情況,客戶或其授權人可隨時於有效期間提取可供運用之貸款。 英皇證券亦享有代客戶提取貸款之權利,作為客戶於賬戶內交易活動時之交收用途。 英皇證券亦有權將信貸之有關款項直接調動到客戶於英皇開設的上述任何一個賬戶。 英皇證券保留權利可拒絕任何之貸款申請。
8.4 利息
當簽署本協議,客戶代表已同意反映在客戶結單內之利息或雙方另行同意之協議(如有)的利息或當客戶開始進行交易活動時將被視為同意上述之利 息。請注意由於此利息計算包含最優惠利率(如適用),因此最優惠利率不時的改動會導致客戶的利息會相應作出調整。英皇證券享有絕對之酌情權,就客戶有關欠款調高利息並反映於客戶之賬戶結單上。就本條款而言,“最優惠利率”泛指本公司參照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之最優惠利率。
8.5 最後到期日
即有效時期期滿日。
8.6 逾期利息
關於所有於到期日未償還之欠款,客戶必須繳付上述第 8.4 項條文提及之利率之附加利息,計算期間由到期日至英皇證券收到該欠款為止(適用於法院判決前及判決後)。
8.7 還款
除非雙方協議延續有效期限,否則,客戶必須因應英皇證券要求下及於最後到期日前償還所有欠款。
8.8 有效時期
有效時期為協議日期直至此日期後之 10 月 31 日為止,或英皇證券享有絕對酌情權訂定其他日期及/或延期。 當有任何修訂或延期, 英皇證券會發出已修訂之條款及條件之貸款函件通知客戶,當客戶於該函件提及之修訂生效日期及其後,使用該貸款之任何款項或當客戶於賬戶內作任何交易,則視為已接受有關之修訂條款及條件。
8.9 擔保人
倘若多於一位擔保人,有關責任將以各自及連同負責。
8.10 其他條款
(a) 此項貸款須以客戶簽署及授予英皇證券之客戶證券常設受權繼續生效為條件。
(b) 假若利率超過在法律允許之最高利率,利率則降低至可允許之最高利率。
D1 部份 – 股票期權買賣協議
本部份適用於所有客戶與英皇證券訂立之任何股票期權賬戶及將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本部乃補充其所依附之其他適用部份,並須一併詳閱。此部份允許客
戶在香港聯交所 進行股票期權買賣 (“股票期權帳戶”) ,而英皇證券同意以客戶名義開設股票期權帳戶,並擔任客戶之代理人(如有本協議另行指明充任主事人(等)之情況例外)處理相關事宜,並向客戶提供交易所股票期權買賣的服務。客戶確認已細閱、明白及同意英皇證券之股票期權交易之條款和條件,股票期權之交易費用表以及期權交易所規則、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以及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有關指引內的申報規定及責任,並接受該等現時有效及不時修改的條款約束。客戶在此授權英皇證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 (“期權結算所”) 提交關於客戶之持倉由期權結算所以組合基礎計算及收取有關之按金。倘若本協議之條款與本部份之條款發生衝突,以後者之條款為準。在此提醒客戶請小心及徹底地閱讀本部份,如客戶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客戶之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
1. 法例及規則
1.1 所有交易所的期權業務都應遵守適用於英皇證券的所有法例、規則及監管指令(“規則”)。這些規則包括香港聯交所的期權交易規則、香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以及香港中央結算所的規則。特別是,期權結算所有權根據規則來調整合約的條款,同時英皇證券應將受影響到客戶作為一方的客戶合約之任何此類調整通知客戶。由英皇證券、香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中央結算所按這些規則而採取的一切行動對客戶都具有約束力。
1.2 客戶同意相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之條款將適用於由英皇證券與客戶簽訂的每份客戶合約,所有客戶合約都應按照這些規則來簽訂、行使、結算及解除。
2. 抵押品
2.1 客戶同意不時的協定向英皇證券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 (“抵押品”),作為客戶根據本部份對英皇證券所負責任的擔保。此抵押品應按照英皇證券的不時要求支付或提交。抵押品的金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 規則中有關客戶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的數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抵押品。
2.2 客戶將應要求給予英皇證券規則可能規定英皇證券須具有的授權,以授權英皇證券直接或透過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交付該等證券予期權結算所,以作為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從而進行源自該名客戶給予英皇證券指示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英皇證券並沒有獲得客戶任何其他授權,從而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為著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客戶的任何證券 (但該等證券將給予客戶或得到客戶的指示的情况除外)。
3. 客戶違約
3.1 如果客戶未能根據本部份履行本身的任何責任和/或償還客戶的任何債務,包括未能提供抵押品,這將構成客戶協議之第B部份中第13.1條規定的“失責事件”,除了該等權利及權力外,根據本協議之第B部份中的“一般性條款及條件”,英皇證券可以在無須通知客戶之情況下:
(a)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的期權業務給予的進一步指示﹔
(b) 將客戶與英皇證券之間的部份或所有客戶合約平倉﹔
(c)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所產生的責任或對冲英皇證券因客戶末有履行責任而須承擔的風險﹔或
(d) 處置保證金,並將該等處置所獲得收益清償客戶欠英皇證券的債務。任何於清償所有客戶欠英皇證券之債務後所剩下之收益須支付予客戶。
3.2 客戶同意按照英皇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息率及其他條款,支付期權帳戶內所有未清償逾期欠款之利息(包括客戶被判定應償債項後所招致的利息)。
4. 合約
4.1 就按照客戶之指示已執行的所有期權合約,客戶將在英皇證券通知的期間內,付予英皇證券客戶已獲知會的期權金、英皇證券的佣金及其他任何費用以及香港聯交所規定適用的交易徵費﹔並且英皇證券可從期權帳戶或客戶在英皇證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相關聯營或相聯公司開立的其他帳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交易徵費。
4.2 英皇證券可隨時就客戶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訂定限額並不時通知客戶。
4.3 客戶確認:
(a) 英皇證券可能會將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香港聯交所訂定的持倉限額;
(b) 如果英皇證券失責,香港聯交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由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所訂立的客戶合約所取代。
4.4 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或客戶合約被行使時,客戶應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其從英皇證券所獲通知,履行客戶根據有關合約須承擔的交付責任。
4.5 客戶確認,在有關到期日(但亦只限於有關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將就價內值百分比相等於或高於香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釐定的標準的所有價內期權長倉末平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 客戶可指示英皇證券按照期權結算所的〈結算運作程序〉在有關到期日系統終止前,取消「自動產生行使指示」。
4.6 客戶確認,如客戶提出要求,英皇證券可同意根據規則,以客戶與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英皇證券與客戶訂立的有關客戶合約。
4.7 客戶確認,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香港聯交所執行,客戶及英皇證券在客戶合約中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5. 風險披露聲明
英皇證券建議客戶參考本協議的第 I 部份-風險披露聲明書及免責聲明。
6. 陳述和保證
6.1 客戶確認:
(a) 期權帳戶純粹為著客戶的帳戶及利益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b) 客戶已向英皇證券書面披露某人的姓名或名稱(期權帳戶是為該某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c) 客戶已要求英皇證券以綜合帳戶運作期權帳戶,並會即時應要求通知英皇證券任何擁有客戶合約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7. 一般事項
7.1 英皇證券將應要求向客戶提供期權合約的產品細則。
7.2 倘若英皇證券未能按照本部份的規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香港法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但須受到該項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制定的條款所規限。
7.3 英皇證券獲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主要負責處理客戶的事務的證監會持牌代表已列在股票期權帳戶開戶表格內。
本部份適用於任何與英皇期貨訂立期貨賬戶而買賣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之客戶。如適用,本部將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本部乃補充其所依附之其他適用部份,並須與該部一併詳閱。在此提醒客戶請小心及徹底地閱讀本部份,如客戶有任何疑問,謹請諮詢 閣下之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
1. 適用規例及規則
1.1 所有由英皇期貨或英皇期貨代理人經手代辦之一切交易,均照香港期交所或其他市場(或期交所或市場各自指定之期貨合約交換所)當時所訂或當時實施之組織章程、規例、規則、慣例、規定及闡釋辦理,根據本協議代辦所有各種交易亦受當時適用之任何有關法律、規則或規例管制,包括但並不局限於香港法律包含之證券及期貨條例,包括不時公佈之修正案與及其中之規則規例管制。英皇期貨接受及執行客戶之買賣定單,乃根據雙方存在之默契辦理,認為客戶肯定接收或提交該等商品(根據期交所規則所指之定義)以完手續,除非客戶之原先買賣合約經已平倉,則不在此例,立約雙方明確理解,除非本文另有披露或英皇期貨依照平常習慣另有書面向客戶聲明之外,英皇期貨與客戶進行交易,完全是站在經紀人立場。英皇期貨有權
(絕對酌情決定而無須提出理由)拒絕代表客戶辦理任何一項交易。
1.2 英皇期貨如認為有需要之時,可以變賣客戶名下或客戶佔有權益之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撤銷客戶買賣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之未完成定單。買賣可以公開或不公開進行,總之方法由英皇期貨權宜酌情決定。在上述之任何出售,英皇期貨可以購買並無附帶取贖權利之期貨及/或商品及
/或期權合約,若因此而招致虧損,客戶亦同意英皇期貨並無賠償損失責任(除非証實是因英皇期貨之疏忽或未能履行責任)。屆時客戶如有欠英皇期貨款項,則所得款項即行移作減輕客戶債務之用。
2. 戶口平倉
2.1 客戶同意依照英皇期貨不時酌情指定辦法存交抵押品及/或保證金,又應允於賬戶有拖欠及收到英皇期貨通知時立即清付欠款。客戶買賣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須於期滿前指示英皇期貨代為平倉。如有拖延,英皇期貨可以依照自認為最適當方法代為平倉,事前無須另行通知。如在當時環境不能購入所需合約作平倉之用,英皇期貨可以另行採取其他適當辦法酌情行事,一切費用由客戶自理,如有虧損,英皇期貨概不負責(除非証實是因英皇之疏忽或未能履行責任)。
2.2 如有下列等情況發生,即(一)英皇期貨對於客戶保證金或其他問題,權宜認定有維護本身利益必要之時,或(二)如客戶被人向法庭申請宣告破產或指派破產管理人之時,或(三)客戶在英皇期貨所設賬戶遭受查封之時,或(四)客戶不幸離世或受法庭裁定無勝任能力之時,英皇期貨有權(一)運用代客戶保管或控制之任何資產以清理客戶對英皇期貨所負一切債務(包括直接拖欠債務或由於擔保或保證而產生之間接債務),或(二)變賣客戶賬戶所存任何或一切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或(三)客戶賬戶如有空貨之時,代為購買所需各種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或(四)取消客戶一切未完成之定單,及(五)無須在客戶同意下把客戶之合約平倉,而不論該等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或未完成之定單是屬於其個人所有或與人聯名所有,英皇期貨概無須為要求保證金或另加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或於事前先行向客戶,客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承繼人,私人代表或財產讓與人發出通知或刊登廣告通知。而客戶對於其賬戶內所記欠賬不論何時亦須收到英皇期貨催收單之時隨即付款清償,又無論如何,由英皇期貨代行或由客戶自行全部或局部結算賬戶後如仍有短欠,亦須由客戶負責清理。客戶賬戶所列欠款照計算利息(參考 C 部份第 5 條)。所有欠款一經催收,即須隨即連同一切催收費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費用交付英皇期貨。
3. 保證金
3.1 客戶在英皇期貨開立賬戶時由英皇期貨酌情指定之保證金額,必須保持不變。保證金額及/或保證金之差額如有改訂,客戶同意於收到通知時隨即補交,但即使有發出通知催收,英皇期貨仍可隨時依照上列第 2.1 及 2.2 條行事。英皇期貨可以隨時酌情改訂保證金額及/或保證金之差額,日前所訂保證金額不得引為前例爭論,一經改訂,客戶賬戶內所有未結算新舊買賣均照新額辦理。
3.2 當客戶之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在合約未平倉前受到價格浮動影響,而導致虧蝕時,客戶須補交「追加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以填補所需保證金之全數;客戶同意根據在交易規則或英皇期貨所絕對酌情決定之追加保證金條款限定時間內以現金或銀行本票存入「追加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予英皇期貨。
3.3 不論任何原因,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限內存入「保證金」或「追加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之全數時,英皇期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可全權以任何市價代客戶將全部或部分合約平倉。在此等情況下任何及所有之虧蝕及不足之數,均全部由客戶承擔,客戶於英皇期貨發出通知後,必須連同利息及佣金一併馬上清付。
3.4 若客戶有兩次未能依照英皇期貨指定時限內,補交「追加保證金」,或根據要求補入保證金之差額,英皇期貨有責任向香港期交所及證監會報告此等未平倉合約之詳情。英皇期貨亦有權要求客戶之「保證金」及/或保證金之差額數目,較香港期交所及有關市場或結算所訂定之保證金高,以及有權就客戶未能在英皇期貨所訂明的限期之前繳交催繳保證金及保證金之差額,或客戶未能在作出該等催繳保證金通知或要求時繳付保證金,將未平倉合約平倉。
4. 實貨交收
4.1 英皇期貨及客戶均無責任作出實貨交收(視乎情況而定)。如根據有關交易所之規則或慣例,英皇期貨或客戶(視乎情況而定)將須於期滿日前,繳付款項之差額數目,作為安排交收或將未平倉合約平倉。客戶須採取所有合適行動讓英皇期貨將所有期滿之合約平倉並繳付所有欠款。如客戶及英皇期貨同意進行實貨交收,客人須遵照英皇期貨全權所訂定的一切安排。
5. 客戶確認及同意
5.1 客戶確認及同意所有與期交所及有關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有關的交易,惟需遵守期交所及有關交易所的規則。而此等要求將包括條文促使英皇期貨在一些情況下,相應於期交所或證監會的指示下,披露與客戶交易有關的姓名、賬戶實益擁有人身分及其他有關資料。客戶同意在英皇期貨要求下提供此等資料。如客戶未能遵守期交所的披露條款規則,期交所行政總裁可對英皇期貨代客戶所持倉行使任何或全部平倉指示,或要求結算所替英皇期貨進行該等平倉,或對其代客戶持有任何或全部之持倉收取保證金附加費。
5.2 若客戶希望在香港期交所以外之市場進行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交易時,須遵照此等市場之細則及規例,而並非香港期交所之規例,其結果可能為與香港期交所之規例比較下,客戶之交易得到的保護程度及類別,有所不同。如客戶準備在某國際期貨市場交易有關期貨產品,而客戶本身乃相關國籍人士/法團,則英皇期貨將未能處理該等指令。假如由於客戶未有申報國籍致使英皇期貨由於進行有關指令而受罰,客戶將負責英皇期貨的損失。
5.3 對處理由客戶處或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取得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應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處理。英皇期貨應維持至少兩個獨立銀行賬戶,並應確保客戶有關期交所交易的款項存入其中一個指明為“期交所交易”的獨立銀行賬戶內,而與非期交所交易有關的客戶款項應存入指明為“非期交所交易”的另一個獨立銀行賬戶內,並應由英皇期貨就期交所交易及非期交所交易而收取及支付的客戶款項都經常獨立存放及分開記賬。
5.4 客戶授權英皇期貨,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 至 15 段處理客戶付予英皇期貨之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英皇期貨尤其可利用此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英皇期貨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E 部份 - 期貨/期權買賣協議
5.5 客戶確認,英皇期貨在結算所開立的任何賬戶,不論該賬戶是全部或部分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而開立的、不論該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或存放於結算所,該賬戶屬英皇期貨與結算所之間的賬戶。英皇期貨以主事人身分操作該賬戶,因此該賬戶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本文 B 部份 - 一般性條款及條件第 8條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5.6
(a) 英皇期貨,其相關公司、董事或僱員可為其本身進行買賣交易;
(b) 客戶同意於英皇期貨代為處理買賣定單同時,英皇期貨屬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或任何期交所出市員,可另代該等人員直接或間接佔有利益之賬戶進行買賣,而以並無違犯該期交所或其他市場當時實施章程、規例、常規、慣例、規定及釋義,及不違背該期交所或其他市場或其他法定團體所合法公佈而且適用之規例為原則;
(c) 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英皇期貨或其聯屬公司或其他客戶的賬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或期貨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d)
(i) 在香港期交所買賣一切合約,可能須要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收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之徵收費,此等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ii) 如因英皇不能履行義務而致客戶遭受金錢損失,則根據香港法律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投資者賠償基金所負補償責任,以法律上有效之索償要求為限,故此此等損失並不肯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從賠償基金中得到補償;
(e)
(i) 客戶同意受香港期交所條例限制,當香港期交所,認為客戶所持未平倉合約有累積情況,對香港期交所之市場可能不利時,香港期交所可按其授與之權力將客戶賬戶平倉或限制其賬戶情況;及
(ii) 英皇期貨作為香港期交所參與者之權利如有遭受香港期交所指令暫停或取消之時,客戶同意任命結算所為代理人,代行辦理一切必要手續,使英皇期貨代表客戶經營而尚未平倉之合約,及客戶賬戶內之款項及資產,得以移交香港期交所另一參與者接辦。
5.7 當客戶申報其賬戶為綜合賬戶(根據香港期交所規則內之定義),而該客戶並非香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客戶須知會英皇期貨上述情形並須:
(a) 在該客戶與發出綜合賬戶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交易中遵守及執行香港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保證金之差額的規定及程序,猶如該客戶是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賬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客戶”(根據香港期交所規則內之定義);
(b)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c) 就該綜合賬戶內所有向客戶傳遞指示的人士施加本條款(a)、(b)及(c)之規定,並確保該等人士遵守有關規定,猶如他們每人都是該綜合賬戶的客戶。
本部份適用於任何客戶與英皇財富管理訂立之賬戶以委托提供任何其財富管理服務及將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本部乃補充其所依附之其他適用部份,並須與該部一併詳閱。在此提醒客戶請小心及徹底地閱讀本部份,如客戶有任何疑問,謹請諮詢 閣下之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
1. 客戶現委任英皇財富管理作為金融投資顧問,並授權英皇財富管理履行以下任務:
(a) 為客戶提供之意見及建議,如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其他有關個人金融投資之計劃。
(b) 為客戶擔任代理人,協助及代客戶辦理基金認購/贖回/轉換之交易,提交基金認購之支票與各產品供應商及所需之登記文件與各基金公司。
(c) 收取因代客戶執行基金認購及轉換交易而來自基金公司之佣金。
2. 所有代客戶發出之指令及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買賣均需依照本部及本協議(如適用)之條例及細則、風險披露說明、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客戶資料聲明及其他附錄而進行。英皇財富管理可不時將上述修改。
3. 所有經由英皇財富管理代客戶發出之指令及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買賣均需依照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有關規則及條例及香港之有關法律。
4. 所有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買賣不論是買賣或轉換,均為客戶之指令,並依照各相關投資計劃之說明書及有關章程及條例細則進行。
5. 不論客戶經由電話或郵寄或圖文傳真至英皇財富管理之買賣或轉換,客戶確認在發出指示前已閱讀、明瞭及確認有關條款及條例和有關資料。
6. 客戶本人會因應本身之公民身份尋找合適之法律意見以對認購、持有或變買投資產品作出決定。
7. 客戶確認會對英皇財富管理因客戶未能履行相關投資產品之說明書及有關章程列明之結算責任,承擔所有損失、費用及任何相關支出。
8. 就所有針對本賬戶財富管理服務因未能執行任何經電話、圖文傳真或郵寄接收之指令,或因提供給客戶任何意見或資料,而引起或作出的所有申索、訴訟、損失或任何法律程序,客戶將會全數加以彌償英皇財富管理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訟費、費用或開支。
9. 客戶現謹此聲明及保證提供足夠及必須之個人資料以便開立本賬戶,而客戶授權英皇財富管理可將客戶的資料向基金公司或其他代理人披露。
10. 客戶同意就基金公司或其他代理人針對英皇財富管理因履行本賬戶之條例及細則而作出的所有損害或申索,客戶將會全數加以彌償,包括因進行買賣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而產生之任何責任或法律程序。
11. 就客戶於人壽保障、傷病入息保障、退休管理、子女教育基金及財富管理等所作之分析,只供客戶作為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有關投資的邀約。分析的所有數據只為估計,一切皆以客戶提供的資料作為基礎。有關之表述或假設在目前或日後是否全面或完整不能作出保證或陳述。該分析旨在根據簡單的計算為客戶的個人需要提供概略估計。客戶不應依賴該分析而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如客戶對於任何投資的性質及其帶來的風險有不確定或不明白的地方,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2. 客戶確認客戶的理財顧問已向客戶提供相關投資計劃的主要說明書,而客戶已清楚明白相關計劃收費及細節*, 並確認客戶所選取的投資組合是按個人所決定,而此決定亦符合客戶的風險取向。
* 相關計劃收費及細節(包括但不限於):
(a) 定期供款︰
(i) 客戶知道假如客戶在計劃到期日前終止計劃,將須如退保說明文件上所示繳付提早套現費。
(ii) 客戶明白如要獲得此項計劃的最大得益,客戶需要維持上述供款額直至計劃到期日。
(b) 一筆過(躉繳)供款︰
客戶知道假如客戶在計劃期滿前贖回計劃,將須如退保說明文件上所示,繳付提早贖回費。
F 部份 – 財富管理賬戶協議
G 部份 – 聯名賬戶持有人專用附錄
本部份適用於所有客戶與英皇訂立之聯名賬戶及將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
1. 聯權或分權
客戶特此聲明及確認本賬戶將根據 K部份所指:
(a) 本賬戶之持有人為聯權共有人,享有生存者之權利,而並非分權共有人,其中如有任何人死亡,則所有用客戶名義開立之賬戶一切利益盡行賦與生存者享受,條件與原日開立賬戶時所訂相同。死者遺產於死者去世當日或其後,在該賬戶所存資產中並無佔到權利,但死者遺產仍照本附錄第 3 段所規定,續對該賬戶所記債務負責。
(b) 本賬戶之持有人為分權共有人,指在代客戶開立之賬戶中各自佔有指定比例之權益,其中如有任何人死亡,英皇即可以酌情決定結束該賬戶,或接受生存者或多數生存者指示有關繼續保持賬戶及每人各在賬戶,所佔權益份額事宜(包括死者遺產在內),兩者之中不論是如何辦理,死者遺產仍照本附錄第 3 段所規定,續對該賬戶所記債務負責。
如客戶於本協議內未有申明有關賬戶為聯權共有抑或分權共有,或有任何含糊者,則有關賬戶一概當作聯權共有處理。
2. 經理人任命
2.1 客戶自願代各有關客戶開立及代為管理一切賬戶,各客戶特此推舉 K 部份–客戶資料聲明的提名人為唯一授權人負責主理一切賬戶事宜(授權負責人數不論是一名或超過一名,以後均簡稱“經理人”)。此項任命可由大多數或全體一致取定,以書面通知英皇撤銷或另行委任他人接替。關於主理及運用賬戶事宜,英皇在任何方面均可接受經理人指示(如經理人數超過一名,則接受其中任何一人指示)。姑勿論客戶協議 B 部分–一般性條款及條件的第 18.2 條如何規定,但求有一名或數名經理人委出,而英皇又未得到通知此人(或該等人)經已死亡,則英皇所發通告及通訊文件,均投交該經理人接收,如經理人數超過一名,則寄交排名第一位經理人收妥。英皇與經理人交手訂定事項,對全部客戶均有縛束力,客戶亦同意接受英皇根據經理人或經理人代表指示所採取一切手續,即使偶有意外遺漏亦在所不計。
2.2 如未有依照上文第 2.1 段規定委任經理人主理其事,客戶茲授權英皇接受及遵從客戶中任何一人指示一切有關管理及運用賬戶事宜,對客戶任何一人付款或代為交付或接收款項、證券、商品或任何其他財產。如有此情,英皇並無責任須要查詢該客戶在賬戶內所佔權益份額,亦不須根究提取財產或款項之用途。
3. 聯名賬戶之責任
3.1 客戶特此聲明,無論客戶是聯權共有人抑或分權共有人,客戶對本協議所訂責任仍然各自及連同負責。意指英皇絕對有酌情決定權力起訴聯名賬戶中之任何一人以追索其法律責任。如客戶中有一人死亡,而客戶又屬聯權共有人,則死者遺產對其生前或死亡當日賬戶內經已存在之一切債務、欠款或虧損繼續負責。至於客戶乃屬分權共有人,則死者遺產及生存者對該賬戶內所列債務、欠款或虧損(包括結算戶口所產生之債務)仍須繼續各自及連同負責,直至賬戶結束為止。
3.2 客戶特此追認及證實在此之前賬戶內所列一切交易。本部份對客戶中每一人及其個別繼承人,法定代表及財產受讓人概有約束效力。
3.3 每位客戶及擔保人會維持以個人身份承擔一切之法律責任,直至根據或與本協議有關連之全數負債償還,即使他們現時不再是合夥人(例如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除非英皇以書面同意另行安排。
4. 聯名賬戶持有人身故通知
客戶之中如有不幸死亡,客戶須即以書面通知英皇。不論客戶是屬於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如其中有人死亡(必須出示他或她之有效死亡証明書(由認可之合法機構發出),以作為履行英皇之証明要求),英皇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力,採取任何必須或適當行動,以保障英皇不受稅務及其他索償要求所負累。英皇未發還手上為各種用途而持有,或客戶賬戶內所存而由英皇代為保管,或不論何時及不論為任何理由而由英皇持有,包括為保管之財產前,英皇可能為結束或繼續保存賬戶而先要生存者及(或)死者遺產交出死亡證件、免稅文據及其他保證文件,一切由英皇權宜酌情決定。
H 部份 – 電子交易協議
本部份適用於客戶選擇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提供之電子交易服務及將構成一份完整的協議。本部乃補充其所依附之其他適用部份,並須與該部一併詳閱。在此提醒客戶請小心及徹底地閱讀本部份,如客戶有任何疑問,謹請諮詢 閣下之法律及/或其他專業意見。
1. 在本部份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的詞語將會具有以下涵義:
(a) “電子交易服務”指透過提供電子交易設施,使客戶能下達指令及獲得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提供之資訊服務。
(b) “交易密碼”指客戶的通行密碼、個人身份密碼、使用者密碼,或該等就客戶使用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而不時向客戶知會的密碼。
2. 應客戶的要求,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可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其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電子交易及網站。客戶確認英皇的電子交易服務是按照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市場規定及不時指明的條款及條件而提供的。
3. 當使用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現保證客戶本身是交易密碼的唯一授權使用者及將會接受透過使用客戶的交易密碼而發出的買賣盤的全部責任。
4. 客戶將不會嘗試干擾、破解編程、修改、以反向編程或其他任何方式、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
5. 當客戶開立電子交易服務賬戶時,客戶將會填妥及交回電子交易申請書。另外,客戶現同意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連同所需文件向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交回由客戶填妥及簽署的協議及客戶資料聲明。
6. 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信息表示收到或確認已執行客戶的買賣盤,否則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客戶的指示或已執行客戶的買賣盤。
7. 除了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外,客戶亦可直接致電向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營業代表發出指示。倘若客戶透過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聯絡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時遇到任何問題,客戶可使用其他方法與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聯絡,並通知英皇所遇到的困難。
8. 客戶同意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可以電子形式發出信息或通告予客戶,而當該信息或通告以電子形式發出時將視作已被收到。
9. 客戶確認及同意買賣指示一經發出,便可能無法修改或取消。客戶現同意在輸入每個買賣盤之前加以審慎覆核。
10. 客戶明白及同意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有權不經通知即時暫停、禁止、限制或終止客戶使用或進入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電子交易系統及進行任何買賣,而該禁令或取消其電子交易服務賬戶將不影響雙方在禁令或取消賬戶前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11. 客戶完全知悉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內向客戶提供由第三者所發布的有關金融及一般投資的數據純粹是為提供資料及參考之用。由於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無法控制市況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可能出現阻延,該等報價可能並非有關投資的實時的市場報價。儘管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認為該等信息乃屬可靠的,但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沒有任何獨立的基礎以核證或確認有關方面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客戶將不得就有關任何投資而於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內所提供的數據而推論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對該等數據作出保證、推薦或認可。
12. 客戶現確認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的資料是按照“現況”或“現時所供應”的基礎而提供的。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不會確認、保證或擔保該等資料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充份性或完整性。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不會就該等資料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就某項用途的可商售性及適用性) 。
13. 客戶確認並同意,倘若發生下述事項,客戶會即時通知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
(a) 客戶已經透過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但並無收到指示編號或對買賣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
(b) 客戶收到一項客戶並無發出指示的交易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或有任何類似衝突;
(c) 客戶獲悉任何人士正在進行或嘗試進行第 4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
(d) 客戶獲悉有未獲授權而使用客戶交易密碼的情況;或
(e) 客戶在使用電子服務時遇到困難。
14. 客戶同意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或其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第三者或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傳送的第三者均不需就以下情況承擔任何損失或損害:
(a) 因直接、間接、特殊或偶然因使用或不能使用其電子交易服務或有關資訊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因傳送而引致的延誤、遺漏或錯誤。
(b) 對於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其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第三者或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傳送的第三者並無絕對控制權的狀況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暫停買賣、電子或機械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電話或其他中段接駁問題、電腦軟硬件之不相容,互聯網故障或中段接駁、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問題、其他設備或其他有關客戶或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之電腦系統、供電問題、資料傳送設施之問題、未經認可接駁、盜竊、戰爭、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直接或間接引致延遲或損失。
15. 客戶同意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不需就客戶因使用電子服務時對客戶所用的電腦、電腦軟件、數據機、或其他財物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6. 在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時,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不會接受,縱使基於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的疏忽或故意失責,任何由於傳送錯誤或延誤承擔任何責任。
17. 客戶同意賠償及免除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其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第三者及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傳送的第三者因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引致的任何索償、損失、債務或有關費用及支出。上述義務持續有效直至本協議結束。
18. 客戶同意支付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不時收取(如有)網上訂購、服務及其他收費。
19. 客戶確認網上服務的資料可能由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客戶確認該等資料為提供資料人士之財產並且受版權或合約使用限制所保護。客戶同意不在未得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事先書面同意前複製、轉傳、傳佈、出售、分發、出版、廣播、傳閱或在商業上利用該等資料。
I 部份 – 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A 部份:有關於證券現金賬戶及證券保證金賬戶之風險披露買賣股票的風險
1. 證券價格可能會波動,有時幅度大,任何個別證券的價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不一定獲利,而且存在著可能損失的風險。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2. 創業板之市場設計乃為可能附有高風險的公司而設,公司可在沒有往績紀錄及在不需負責預測未來表現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3. 客戶明白必須經過審慎考慮後才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應當更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4.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5. 客戶明白如客戶對此風險披露聲明書的任何方面或對買賣創業板證券的性質及風險有不明確或不明白之處,客戶須諮詢獨立專業的意見。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抵押等的授權書的風險
6. 客戶向英皇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根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為取得財務通融而質押於英皇的證券抵押品再抵押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作抵押品,以備英皇應付其交收之責任,存在一定風險。
7. 若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在香港接收或存放,以上之允許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除非客戶乃專業投資者,本段所述書面同意必須指明現時有效,及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則不受此限。
8. 另外,英皇在客戶的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14日之前,會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的授權書的有效日期即將屆滿,如客戶沒有提出反對,授權書會當作已續約。
9.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英皇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其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英皇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10.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英皇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英皇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11. 英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客戶不應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12. 客戶明白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英皇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13.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獨立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投資產品包括高息票據附帶的額外風險
14. 客戶明白如果正股價格的走勢與投資者的看法背道而馳,投資者的投資或會有所虧蝕。在最壞的情況下,客戶甚至可能會蝕掉所有本金。
15. 投資回報在高息票據的條款已預先訂明。故此,即使正股價格的走勢如投資者所料,彼等的投資回報亦不會超過指定利息。
16. 高息票據的回報完全取決於正股在估價日某個特定時間的表現,並不受股票在該特定時間之前或之後的價格波動所影響。
17. 高息票據與傳统定期存款的不同之處,是前者並不能確保投資者會賺取高息。
18. 高息票據是與股票掛鈎的投資工具的一種。市場上亦有以存款式出現的高息股票存款,兩者的運作原理大致相同。 B 部份:有關於期貨賬戶之風險披露聲明書及免責聲明
本簡短聲明對買賣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大方面並未全面披露,就風險而言,客戶應在理解客戶所訂立的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及客戶所承受的風險程度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此等交易。並非所有人士均適宜於買賣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客戶應就客戶的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有關情況,小心考慮是否適宜進行交易。
期貨、商品及期權交易風險
1. 買賣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合約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期貨及/或商品
2. 「槓桿作用」或「資金運用比率」的效應
買賣期貨及/或商品風險甚大,相對於期貨及/或商品合約的價值而言,初始按金額較小,因此交易受“槓桿作用”或“資金運用比率”所影響。相對而言較小的市場波動就會對客戶所存入的資金或將要存入的資金有較大比例的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對客戶有利也可能對客戶不利。客戶可能會遭受初始按金額的損失及客戶為維持持倉而向英皇存入的任何額外資金的損失。如果市場波動對客戶的持倉不利或按金水平提高,客戶就會被要求在短時間通知的情況下繳付較大數額的額外資金以維持客戶的持倉。如果客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繳足額外資金,則客戶的持倉可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平倉,而客戶將須對由此所導致之任何虧損負責。
3. 減低風險的落盤或策略
某些旨在限定損失至某一數額的落盤(例如“止蝕”落盤或“止限”落盤)可能不會發生效用,因為市場波動情況往往令這些落盤難於執行。採取各種持倉相結合的策略,例如“差距”及“馬鞍式”持倉,也一如單持長倉或空倉那樣會面對一樣程度之風險。
期權
4. 各種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涉及高程度風險。期權的買方和賣方均應熟悉其所擬交易的期權類型(亦即認沽及認購期權)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考慮期權金及所有交易費用,以計算期權的價值必須升至何種程度才能令客戶的持倉有利可圖。
期權買方可抵銷或行使期權或讓期權過期作廢。期權行使的結果既可以是現金結算,也可以是買方取得或交付期權所代表的權益。如屬期貨期權,買方將取得附有支付按金責任的期貨持倉(見上述期貨一節)。如果購入的期權過期而喪失價值,客戶將遭受您的投資的總損失 - 包括期權費加交易費用。如果客戶擬購買“深度價外期權”,客戶應留意,這種期權獲利的機會通常是頗為渺茫的。
沽出(“沽空”或“讓予”)期權一般來說比認購期權涉及大得多的風險。雖然沽出者收取的期權金是固定的,但其可能蒙受的損失會遠大於其期權金數額。如果市場走向不利,沽出者將須繳付額外按金以維持其持倉。沽出者還會面對認購者行使期權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沽出者有責任以現金對期權進行結算,或者取得或交付該期權所代表的權益。如屬期貨期權,沽出者將取得期貨的持倉連同須支付按金的責任(見上述期貨一節)。如果期權是由沽出者所持有的、在其所代表的權益或期貨或另一期權中的相應持倉以供“備兌”,則風險可能會減少。如果期權為非備兌期權,則損失的風險會是無限的。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的某些交易所容許延期繳付期權金,認購者在此情況下有責任支付一筆不超過期權金數額的按金。認購者仍然面對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不論是認購者行使期權時或期權過期時,認購者均需對當時仍未繳付的任何期權金負責。
期貨、商品及期權共同的額外風險
5. 合約的條款和條件
客戶應向替客戶進行交易的英皇查詢有關客戶所交易的特定期貨及/或商品及/或期權的條款和條件以及相關的責任(例如,在何種情況下客戶會有責任作出或取得有關期貨及/或商品合約所代表的權益,而就期權而言,要了解過期日及行使期權時間上之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尚未執行的合約的一些規定(包括期權的行使價)可能會被交易所或結算所修改,以反映其所代表的權益的變化。
6. 交易的暫停或限制以及定價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流通性)及/或某些市場的規則的執行(例如,由於價格限制或“循環流通的脫節”,致使合約中所訂之交易需作暫停,或於某合約內之月份需暫停交易。)均會增加損失的風險,這是由於在此情況下很難或不可能執行交易或進行平倉或抵銷持倉。如果客戶已沽出期權,這將會增加損失的風險。
再者,所代表的權益與期貨及/或商品之間以及所代表的權益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定價關係並不一定會存在。例如,在下列情況下就會發生這種情形:代表期權的期貨合約受價格限制所規限而期權則不受此種限制。沒有基本參考價格就很難判斷“公平”的價值。
7. 所存入的現金及財產
客戶自己應熟悉本地及外國之交易所就客戶所存入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所作出的保護措施,尤以所涉的英皇無力償債或破產的情況為然。客戶可收回客戶的金錢或財產的程度端視當地特定立法規例的規定。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就於虧空的情況下作為分配的目的而言,那些已經特別認定屬客戶自己所有的財產將會如現金一般,按比例分攤。
8.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應先聽取有關客戶所須繳付的一切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的解釋。這些收費將影響客戶的淨利潤(如有的話)或使客戶的損失增大。
9.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市場,包括與本國市場有正式聯繫的市場的交易,會使客戶面對額外的風險,因這些市場所受的監管可能對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或較少的保護。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查詢與客戶的特定交易有關的任何規則。當客戶在所處之地以外之其他司法管轄地區之交易所作交易,客戶所處地區之本地監察機構並不能迫使該司法管轄地區之交易所執行其所訂之規則或其地區內市場所訂之規則。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應向替客戶進行交易的英皇查詢客戶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和其他有關的司法管轄區可提供補償之詳情。
10. 交易設施
大多數公開叫價及電子交易設施都由電腦系統予以支援,以供進行落盤分配、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或交易。與所有設施及系統一樣,它們亦易發生暫時中斷或故障的情形。客戶挽回某些損失的能力可能會受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交易所參與者英皇所定的法律責任限度所限。這些限度可能各有不同,客戶應向替客戶進行交易的英皇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而且也只有在受限制的情況下,英皇會獲准進行場外交易。替客戶進行交易的英皇或會成為客戶在交易中的對手。要為現有持倉進行平倉、評估價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所面對的風險,可能會有困難或甚至是不可能的。基於這些理由,這些交易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所受監管較少,或者受另外的監管制度所規限。在場外交易之情況下可能會有成交價穿過客戶之指示價而客戶之指示卻未能成交的情況出現。在進行這些交易之前,客戶應首先熟悉適用的規則及所涉的風險。
C 部份: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衍生產品例如牛熊證、衍生權證、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 ETF)及供股權益涉及顯著風險。投資者在就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進行交易前,應審慎閱讀及完全明白買賣該等衍生產品涉及之風險及後果。
買賣衍生產品之一般風險
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出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3. 槓桿風險
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 有效期的考慮
衍生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特殊價格移動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6. 外匯風險
若客戶所買賣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衍生產品的價格。
7. 流通量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所有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為止。
買賣衍生權證之附加風險
8. 時間損耗風險
假設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9.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買賣牛熊證之附加風險
10. 強制收回風險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11.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旦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買賣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 ETF)之附加風險
12.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客戶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13. 追踪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雜策略等等因素。
14. 交易對手
若合成ETF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數表現,客戶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註冊機構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若合成ETF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ETF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ETF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ETF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15.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若合成ETF所追踪的指數/市場就客戶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合成ETF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合成 ETF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客戶若以溢價買入合成ETF,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供股權益之風險
16. 若客戶要行使及買賣供股權益,應留意有關的限期。未被行使的供股權益在到期時將沒有任何價值。但若客戶決定不行使供股權益,除非客戶打算在市場上轉讓這項權利,否則無需採取任何行動。如要轉售供股權益,應留意認購期內設有指定的買賣期,在此之後供股權益將會變得毫無價值。若客戶決定放棄供股權益,其持股比例將會因公司增發新股而被攤薄。
D 部份:其他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
人民幣産品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客戶在投資相關産品前應自行對有關産品進行研究。客戶應按照自己的財務狀况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該等買賣或投資是否適合。
1. 人民幣貨幣風險
人民幣現時不能自由兌換,而通過香港特區銀行兌換人民幣亦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産品,進行投資或清算投資該等産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以及在出售資産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時可能涉及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政策發生變化,則香港特區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變得較爲有限。
2. 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波動,並受中國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况的變動以及其他多種因素所影響。以人民幣産品而言,當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以港元作出投資的價值將會下跌。
3.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産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産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影響。
4. 流通性風險
人民幣産品在清算相關投資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沒有一個活躍的第二市場,且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5. 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若客戶的戶口沒有足够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産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下,我們可以協助客戶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我們不能保證可以向客戶提供足够的人民幣資金。若沒有足够的人民幣資金,我們可能對客戶之交易平倉,且客戶可能因爲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客戶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6.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産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産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7. 預計回報不能獲保證
某些人民幣投資産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客戶應仔細閱讀依附於該等産品的回報說明文件,尤其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
8. 對投資産品的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産品,若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客戶的投資,如收益遠低於客戶所投資的數額,客戶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如客戶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客戶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9.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對於人民幣産品投資於沒有任何抵押品的人民幣債務工具,該等産品還將完全面對與有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亦可能於人民幣産品投資於衍生品工具時出現,因爲衍生品發行商違約可能對人民幣産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及引致重大損失。
10. 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
對於有重大部份爲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産品,於贖回時有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况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够人民幣款項而可能發生。
債券產品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並不涵蓋買賣債券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投資債券的主要風險
1.1 信貸風險 - 債券附帶發債機構違責的風險。另一點應注意的是,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並非對發債機構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證;
1.2 流通風險 - 某些債券的二手市場可能並不活躍,令投資者難以甚至無法在債券到期前將之出售;及
1.3 利率風險 - 債券較易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一般來說,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
2. 投資高息債券的主要風險
投資於高息債券,除以上列舉的一般風險外,還須承受其他風險,例如:
2.1 較高的信貸風險 - 高息債券的評級通常低於投資級別,或不獲評級,因此涉及的發債機構違責風險往往較高;
2.2 受制於經濟周期的轉變 - 經濟下滑時,高息債券價值的跌幅往往會較投資級別債券為大,原因是(i)投資者會較為審慎,不願承擔風險;(ii)違責風險加劇。
3. 具有某些特點的債券
此外,某些債券可能別具特點及風險,投資時須格外注意。這些債券包括:
3.1 屬永續性質的債券,其利息派付取決於發債機構在非常長遠的時間內的存續能力;
3.2 後償債券,發債機構一旦清盤,投資者只可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還款後才可取回本金;
3.3 可贖回的債券,當發債機構在債券到期前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便會面對再投資風險;
3.4 具有浮息及/或延遲派付利息條款的債券,投資者無法確定將收取的利息金額及利息派付的時間;
3.5 可延遲到期日的債券,投資者沒有一個訂明償還本金的確實時間表;
3.6 屬可換股或可交換性質的債券,投資者須同時承受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及/或
3.7 具有或然撇減或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券。當發生觸發事件時,這些債券可能會作全數或部分撇帳,或轉換為普通股。
4. 投資高息債券的基金
4.1 資本增長風險 - 某些高息債券基金可能會以資本來支付費用及/或股息。此舉有可能令基金可供日後投資的資金減少,削弱資本增長;
4.2 股息分派 - 某些高息債券基金可能不會派息,取而代之的是將股息再投資在基金上,又或投資經理可能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動用基金的收入及/或資本作分派之用。此外,分派收益高並不意味投資者的總投資可取得正回報或高回報;及
4.3 高息債券基金可能尚涉及其他主要風險,包括投資集中於某特定種類的專門性債項或某特定地區市場或主權證券。
“風險警示股票”及“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
1. 風險警示股票
1.1 風險警示股票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
1.2 投資者在參與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前,應充分瞭解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的方式。
1.3 投資者在參與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前,應充分瞭解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與其他股票的漲跌幅限制不同。
1.4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一定比例的,屬於異常波動,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1.5 單一帳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隻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1.6 投資者在參與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前,應充分瞭解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規定和相關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況,並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實際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等,審慎考慮是否買入風險警示股票。
1.7 投資者應當特別關注上市公司發佈的風險提示性公告,及時從指定資訊披露媒體、上市公司網站以及證券公司網站等渠道獲取相關資訊。
2. 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
2.1 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2.2 退市整理期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已被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在一定期限屆滿後將被終止上市,風險相對較大。
2.3 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交易期限累計僅為三十個交易日,期限屆滿,上市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證券交易所對其予以摘牌。投資者應當密切關注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剩餘交易日和最後交易日,否則有可能錯失賣出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退市整理期間,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天停牌不計入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
2.4 投資者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
2.5 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的漲跌幅限制可能不同於普通股票,投資者買賣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應遵循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公司股票漲跌幅限制。
2.6 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投資者買入後可能因無法在股票終止上市前及時賣出所持股票而導致損失。
2.7 投資者在參與擬終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前,應充分瞭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規定和進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況,並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實際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等,審慎考慮是否買入退市整理期股票。
2.8 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雖然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但須達到交易所重新上市條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2.9 投資者應當特別關注擬終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期間發佈的風險提示性公告,及時從指定資訊披露媒體、上市公司網站以及證券公司網站等渠
道獲取相關資訊。
有關透過滬港通及/或深港通交易之重要文件及特別風險
以下是一些通過英皇透過滬港通及/或深港通(下稱“中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之風險及其他重要詳情。由於涉及風險,客戶只應在客戶完全理解中港通之性質及客戶將承受之風險才進行有關交易。客戶應按客戶的經驗、目的、財務資源及其他因素小心考慮(及在有需要時諮詢客戶的顧問)該等交易是否適合客戶。
客戶必須遵守中國內地及香港相關之法律及法規,和一切有關交易所之條例。在作出交易指示前,客戶必須接受並同意上述有關中港通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之上市條例、上海證券交易所條例、深圳證券交易所之上市條例、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有關法律及法規負責。有關中港通交易詳細資料可參閱香港聯交所或英皇網站。
1. 不容許即日買賣
中港通不允許即日買賣。在交易日(T 日)購買的股票只可在T+1日或以後出售。
2. 不容許場外交易
所有交易一定要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場外交易及人手交易將不被允許。
3. 開市前於英皇之中央結算系統持足夠股票
如客戶欲在交易日出售股票,客戶一定要在同一交易日開市前將股票轉到英皇相應之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4. 股票及款項交收安排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之交易及股票結算將在T日進行,而資金(包括交易金額及相關之費用及稅款)將於T+1日結算。客戶應確保戶口內有足夠的人民幣作結算之用。
5. 英皇有權在突發情況時取消客戶的落盤指令
英皇將有權在突發情況時(如8號風球)或其他在英皇控制範圍以外影響到交易及交收的情況下,沒有預先通知取消客戶的買賣指令。客戶同意英皇將會因應香港交易所、上海股票交易所、深圳股票交易所或其他中港通法定機構的指示而取消客戶的交易指示。
6. 每日額度限制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透過中港通購買之證券將受每日額度限制。所以購買指令不保證可透過中港通執行。
7.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之差異
中港通之交易日需要在香港及相應內地交易所同時開放市場交易,並在相應的交收日於兩地均有銀行服務。A 股之交易將遵從有關交易所之交易時間。
8. 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中國內地法律限制外國投資者對單一國內上市公司之持股量。英皇在收到香港聯交所強制出售指示後有權強制出售客戶的股票。因此,客戶應確保其完全理解中國內地有關持有股份之限制及披露責任之法規,並遵從該等法規。
9. 短線交易利潤規例
按中國內地法律,“短線交易利潤規例” 要求投資者歸還任何透過中港通購買及出售之中國上市公司證券所獲之得益,如(a)投資者對中國內地之上市公司持股量超過有關中港通監管機構不時制定之門檻,及(b)有關出售交易在購買交易之6個月內發生,反之亦然。
10.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客戶應注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之交易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且因香港投資者並非透過中國內地經紀交易,香港投資者將不受中國內地之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11. 警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要求香港聯交所指令英皇向客戶發出警示公告(口頭或書面),及向某些客戶不提供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服務。
12. 責任
香港聯交所、香港聯交所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子公司及該等之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將不對英皇、其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港通有關之交易所做成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責。
槓桿及反向產品
槓桿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實現相當於產品所追蹤指數回報若干倍的單日回報。例如,若相關指數在一日內升10%,兩倍(2x)槓桿產品的目標為於同一日提供20%回報。
反向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與產品所追蹤指數單日回報相反的收益。例如,若相關指數在一日內升10%,反向產品於同一日內會產生10%虧損。為實現特定的槓桿或反向回報,這些產品須不時(通常每日一次)重新調整投資組合活動。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衍生產品,以交易所買賣基金為結構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在香港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上市及買賣。海外市場普遍稱相關產品為槓桿及╱或反向交易所買賣基金。
1. 產品結構
獲證監會認可的槓桿及反向產品可採取以掉期合約構成的合成複製模式或以期貨合約構成的複製模式。槓桿比率初步將設上限,日後再行檢討,詳情可參考香港交易所網站。
2. 產品特點
2.1 交易櫃台
槓桿及反向產品可以港元、人民幣及/或美元買賣、結算及交收。經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批准後,槓桿及反向產品亦可開設多個櫃台。
2.2 賣空及豁免賣空價規則
個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可經證監會批准而自上市日期起作為賣空活動的指定證券,並豁免遵守賣空價規則。
2.3 交收安排
與交易所買賣基金及其他證券相似,於T+2日透過中央結算系統以持續淨額交收進行。
2.4 費用和收費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交易涉及若干費用和開支,例如產品經理人收取的管理費和其他行政成本。一如股票交易,在香港聯交所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須繳付交易費用,包括交易費、交易徵費和經紀佣金。詳情請參閱英皇網址。
2.5 表現模擬工具
槓桿及反向產品發行商將向有意參與的散戶投資者提供表現模擬工具,以便他們了解槓桿及反向產品。表現模擬工具應可讓投資者選擇一段過往期間,並根據過往數據模擬槓桿及反向產品於該期間的表現。表現模擬工具內可選擇的過往期間應涵蓋槓桿及反向產品推出後的期間。詳情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網頁,當中載有各項槓桿及反向產品表現模擬工具的超連結。
2.6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莊家安排
槓桿及反向產品開始交易及持續交易期間,須至少有一名證券莊家。
3. 主要風險披露
投資涉及風險。不同類型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會因應其產品結構而涉及不同的風險,投資者應審慎參閱相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產品資料概要及發行章程,確保對有關產品的風險有充分了解。
3.1 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一項衍生工具產品,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概不能保證一定可付還本金。因此,客戶投資於槓桿及反向產品或會蒙受巨額/全盤損失。
3.2 長期持有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一日而設,因為槓桿及反向產品超過一日期間的表現無論在數額及可能方向上都很可能與指數在同一期間的槓桿表現不同。
在指數出現波動時,複合效應對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表現有更顯著的影響。指數波動性更高,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表現偏離於指數槓桿表現的程度將增加,而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表現一般會受到不利的影響。
基於每日進行重新調整、指數的波動性及隨著時間推移指數每日回報的複合效應,在指數的表現增強或呆滯時,槓桿及反向產品甚至可能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損失金錢。
3.3 槓桿風險
槓桿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實現相當於產品所追蹤指數回報若干倍的單日回報。反向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與產品所追蹤指數單日回報相反的收益。不論是收益和虧損都會倍增。投資於槓桿及反向
產品的損失風險在 若干情況下將遠超過不運用槓桿的基金。
3.4 反向產品相對於賣空的風險
投資於反向產品有別於持有短倉。由於進行重新調整,產品的回報概況與短倉並不相同。在市場波動,經常轉換投資方向的情況下,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偏離於持有的短倉。
3.5 重新調整活動的風險
概不能保證槓桿及反向產品能每日重新調整其投資組合以達到其投資目標。市場干擾、監管限制或極端的市場波動性都可能對槓桿及反向產品重新調整其投資組合的能力造成不利的影響。
3.6 流動性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重新調整活動一般在交易日接近結束及在相關市場收市前不久進行,以便盡量減低跟蹤偏離度。為此,槓桿及反向產品在較短的時間間隔內可能更受市況影響,承受更大的流動性風險。
3.7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通常於一日終結時重新調整。因此,投資時間不足整個交易日的投資者,其回報一般會與指數槓桿投資比率有差別,視乎從一個交易日結束時起直至購入之時為止的指數走勢而定。
3.8 投資組合周轉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每日重新調整投資組合會令其涉及的交易宗數較傳統ETF為多。較多交易宗數會增加經紀佣金及其他交易費用。
3.9 期貨合約風險
如槓桿及反向產品是以期貨為基礎的產品,投資於期貨合約涉及特定風險,例如高波動性、槓桿作用、轉倉及保證金風險。期貨合約的槓桿成分引致的損失,可能大大超過槓桿及反向產品所投資於期貨合約的款額。對期貨合約的投資可能導致槓桿及反向產品須承受高度的巨額損失風險。
在現有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並由代表同一相關商品但到期日較遲的期貨合約替換,即屬「轉倉」。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組合的價值(以及每單位的資產淨值)可能在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下,因向前轉倉(因到期日較遲的期貨合約價格較高)的費用而受到不利影響。
相關參考資產與期貨合約的價值之間可能有不完全的相關性,或會阻礙槓桿及反向產品達到其投資目標。
3.10 外匯風險
如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基礎貨幣與所追蹤指數的相關期貨的不同,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可能對桿及反向產品的表現產生不利的影響。
3.11 分派風險
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以資本支付分派,等於投資者獲得原投資額回報或撤回其原投資額或可歸屬於該原投資額的資本收益,可能導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3.12 被動式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不是「以主動方式管理」,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管理人不會在指數向不利方向移動時採取臨時防禦措施。在此等情況下產品的價值也會減少。
3.13 交易風險
單位在香港聯交所的成交價受諸如單位的供求等市場因素帶動。因此,單位可能以資產淨值的大幅溢價或折價買賣。
由於投資者在香港聯交所購入或出售單位時將支付若干收費(例如交易費用及經紀費),這表示投資者在香港聯交所購買單位時可能須支付多於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款項及在香港聯交所出售單位時可能收到少於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款項。
3.14 交易時段不同的風險
由於海外市場的開放時間可能正值單位沒有報價之時,產品投資組合內任何期貨的價值及與該等期貨合約掛鈎的任何指數成分股的價值在投資者不能買賣單位的日子可能有變動。海外交易所與香港聯交所交易時段不同或會增加單位價格相對於其資產淨值的溢價或折價程度。
3.15 對莊家依賴的風險
雖然槓桿及反向產品管理人須確保至少有一名莊家為單位維持市場而且在根據有關做莊安排終止做莊之前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通知,但若單位只有一名莊家,單位在市場的流動性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概不保證任何做莊活動均有效。
3.16 跟蹤誤差風險
基於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費用及支出、投資組合高周轉率、市場的流動性及管理人採用的投資策略,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回報或會與其力求跟蹤的指數的每日槓桿表現有所偏差。概不能保證任何時候都能確切或完全複製指數的每日槓桿表現。
3.17 終止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在若干情況下或會提前終止,例如沒有莊家、指數不再可供作為基準或槓桿及反向
產品的規模跌至管理人訂明的金額。單位持有人於槓桿及反向產品終止時收到的分派,可能少於單位持有人最初投資的資本,造成單位持有人的損失。
E 部份:有關於財富管理賬戶之風險披露
1. 客戶明白本賬戶(指本協議F部份之財富管理賬戶)對本金有存在風險,英皇財富管理不會亦不能作出任何風險保證之表示。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價格可升亦可跌,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之價值可能會因市場波動而上升、下跌或喪失任何價值,如基金及其他投資產品以外幣計算亦會引致外幣風險。
F 部份:其他風險
在海外接收或存放之客戶資產
1. 英皇在海外接收或存放的客戶資產應受當地之法律及規定所管轄。當地法律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故此該等資產可能不能與在香港接收或存放的客戶資產受到相同的法律保障。
客戶應了解清楚就其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可獲得那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能追討款項或財產的數目可能須受限於個別法例或地方性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 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2. 假如客戶向英皇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貨幣風險
3. 以外匯計算價值之證券/期貨交易,不論交易發生於香港或其他地區,皆存在貨幣風險。其利潤或損失當需要由本身貨幣兌換為其他貨幣時,均會受貨幣匯率的波動所影響。
應用電子交易設施的風險
4. 客戶明白由於互聯網存有不能預測的通訊擁擠及其他因素,英皇之網上交易系統並不是絕對可靠的通訊媒體,而此風險並非英皇所能控制。此外,指令及其他資訊之傳送及接收有可能發生故障或延遲,因而可能導致無法或延誤執行指令及/或在執行指令時之時價有別於指令發出時之價位。儘管英皇已竭盡所能以保障其電腦系統、客戶資料及賬戶內的買賣,客戶須完全接受於英皇進行網上交易時之風險。
研究分析報告之風險
5. 英皇之研究報告及/或任何評論只供參考之用,客戶不應倚賴此等分析作投資決定。客戶應自行評估。
6. 英皇所作的研究分析報告可能會影響客戶的投資組合價值。為確保此等報告對客戶和市場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客戶同意英皇沒有任何責任通過該等研究報告去維持或改善客戶的投資組合之利益。
7. 客戶同意英皇不需為此等研究報告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對客戶的投資組合的影響而負上任何責任。
8. 客戶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英皇或其員工施壓以促使或意圖促使英皇在研究報告中作出不符合事實或不公正的評估。
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期貨」免責聲明
根據股市指數期貨市場規例第020條而作出之不承擔責任聲明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是發表、編纂及計算多種股市指數,及於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指示下,發表、編纂及計算有關更多種之股市指數(統稱 "恒生類別指數")。其各自之名稱、編纂程序與計算方法,均屬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之獨有產權,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以特許方式授權交易所使用恒生指數及恒生分類指數,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以便其設立、推廣及買賣以有關指數為依據之期貨合約,或作與此相關之用,並授權交易所使用有關其恒生類別指數,及以有關恒生類別指數為依據之期貨合約(統稱 "期貨合約"),或作與此相關之用。有關恒生類別指數之編纂程序、基礎及計算方法,以及任何相關之程式、成份股及因子,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得隨時不預先通知而作更改或修訂,而交易所得隨時要求其指定之期貨合約,須依據另行編算之一個或多個指數而進行交易及結算。無論是交易所、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均沒有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申明或擔保任何恒生類別指數,以及其編纂及計算及一切相關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而且與任何一個恒生指數有關之任何性質之此等保證、申明或擔保,概沒有由任何方面作出或默示。再者,交易所、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及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對於任何恒生類別指數之被應用於期貨合約及/或其買賣,及作相關之用途,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樣地,對於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在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類別指數時之任何失準、遺漏、錯誤、差錯、延遲、中斷、暫停、更改或過失(包括因疏忽而致者),以及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在買賣期貨合約時因上述情況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交易所、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及恒指服務有限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均不得就關涉此不承擔責任聲明所述情況或由此而衍生之事由而對交易所及/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提出索償、採取行動或進行法律訴訟。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在買賣期貨合約時,均對此不承擔責任聲明完全知情,因而不能對交易所、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及/或恒指服務有限公司作任何性質之倚靠。
「恒生指數期權」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恒指公司」)目前印行、編匯及計算若干股票指數,亦可能按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 HSDS」)的要求,不時印行、編匯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上述恒生指數」)。上述恒生指數的標記、名稱及編匯、計算程序乃HSDS的專有財產及專利。恒指公司已授予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一項特許權、准其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其用途只限於根據此等指數分別設立,銷售及買賣期權合約,並可不時授予期交所使用任何其他上述恒生指數作相應用途,以根據此等其他上述恒生指數設定期權合約(統稱「上述期權合約」)。恒指公司可隨時修訂或更改編匯及計算任何上述恒生指數以及任何有關的計算程、成分股及系數的程式及基準,而毋須作出通告,而期交所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權合約,參照另外一項或多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期交所、HSDS及恒指公司,概不就上述恒生指數及其編匯、計算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向期交所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有關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期交所、HSDS及恒指公司概不就為上述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一項及/或其買賣的緣故或與其有關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任何一項,或就恒指公司編匯及計算上述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因疏怱而引起者),或買賣上述期權合約或其任何一項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恒指公司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因該等事項引致的索償、訴訟、或法律行動。買賣上述期權合約或其任何一項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分面倚賴期交所、HSDS、及/或恒指公司。
香港期交所免責聲明
作為在香港期交所買賣合約基準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專利產品可由香港期交所不時發展。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為香港期交所發展之首個該等股份指數。可由香港期交所不時發展之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該等其他指數或專利產品(「交易所指數」)為香港期交所之財產。編製及計算各交易所指數之程序屬及將屬香港期交所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編製及計算交易所指數之程序及基準可在毋須通知之情況下由香港期交所隨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香港期交亦可隨時要求以香港期交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該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在買賣及結算時參考一項將會計算之替代指數。香港期交所概無就任何交易所指數或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香港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與任何交易所指數相關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型之擔保。此外,香港期交所不會就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使用或香港期交所或其委任以編製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編製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不足(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香港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因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其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香港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有關或因而產生之事宜向香港交所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參與買賣以任何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或期權合約之香港期交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就該等交易而對香港期交所作任何倚賴。
J 部份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英皇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或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有關個人資料處理及自由流動的個人保障的第 2016/679 號歐盟規則
(「GDPR」,個人資料保護規則)(如適用)及其他相關法則(下稱“此條例”)通知客戶下列事項:
1. 英皇現欲知會各客戶或索取閣下的書面同意(如需要)就有關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根據此條例下之定義),對建立一合適及有效之業務關係,如在與 閣下開立證券或期貨交易賬戶、建立及提供各項財務及諮詢方面等,尤為重要。
2. 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於客戶收到本通知之前或之後提供),英皇將用於下列用途:
(a) 協助日常運作;
(b) 協助日常之借貸事項;
(c) 協助借貸上所需之審核工作;
(d) 推廣(包括直接促銷)財務服務及有關之產品;
英皇擬把客戶的個人資料使用及/或轉移給集團內相關之公司及其他人士 (不論是在香港或在海外) 作直接促銷用途,而英皇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 (包括表示不反對)。因此,請注意:
(i) 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可被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項目:
- 財務、保險、投資服務、證券及投資相關服務與產品;
- 英皇及其集團內相關之公司提供的服務及產品(不時提及於英皇集團網站 http://www.EmperorGroup.com),包括金融、地產、鐘錶珠寶、娛樂電影、酒店、出版印刷、傢俬產品、餐飲業務;
- 英皇商業夥伴提供的服務與產品;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或會由以下各方提供及/或促銷:
- 英皇及其集團內相關之公司(不時提及於英皇集團網站http://www.EmperorGroup.com);
-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及
(iv) 若客戶不願意英皇使用及/或轉移個人資料給集團內相關之公司及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e) 估計客戶借貸款額之水平;
(f) 確保公司能收回客戶欠下而未償還之款項;
(g) 符合有關法律、規則、規例中或監管機構所制定關於披露資料方面所訂之要求;及
(h) 與上述有關之目的。
3. 英皇會嚴密處理客戶提供之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於客戶收到本通知之前或之後提供),而當英皇需要運用此類資料時,亦會交由下列人士處理:
(a) 英皇及其分行、附屬公司、控股公司、附屬成員及集團內相關之公司,用作集團內公司所提供服務或產品推廣之工作;
(b) 任何英皇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表(在執行英皇業務時);
(c) 向英皇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證券結算、代理人、保管人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d) 經英皇授權處理保密資料之人士;
(e) 任何客戶欲與其或已與其建立業務關係之財務機構及其聯繫機構;
(f)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失責事件)收數公司;
(g) 根據對英皇有約束力或適用於英皇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英皇之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英皇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英皇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或
(h) 任何為進行以上第二段所列用途之人士。
4. 倘若客戶未能完全或準確地提供所需之資料,此將影響公司所提供服務之效率,並可能令英皇未能開立、保持、發展或繼續提供有關之財務服務。
5. 客戶擁有於下列有關其個人資料方面之權利:
(a) 查核英皇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要求取用及更正其個人資料;
(b) 查詢英皇有關其在資料保存方面之政策、常規以及知悉英皇所存放其個人資料之種類;及
(c) 若客戶不願意英皇使用及/或轉移其個人資料給集團內相關之公司及其他人士 (不論是在香港或在海外) 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及
(d) 若GDPR條例適用於客戶,客戶亦擁有獲通知有關資料處理,取消個人資料,限制處理或轉移個人資料及反對處理個人資料的權利。
6. 任何查詢或申請有關其個人資料,可來函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88號英皇集團中心23-24樓或電郵至esl.compliance@EmperorGroup.com或傳真至(852)2699 9454,法律及合規部資料保密小組。英皇會因應個別申請作出收費。
7. 中華通交易服務
客戶知悉及同意,英皇為客戶提供中華通的交易服務(「中華通交易服務」)時,英皇需要:
(a) 將每一個提交給聯交所的中華證券通系統(「CSC」)的交易都附加客戶獨有的券商客戶號碼(「BCAN」)(或者,如在英皇的相關賬戶屬聯名賬戶,則指英皇分配予聯名賬戶的 BCAN,視乎情況而定); 及
(b) 根據《聯交所規則》不時要求,向聯交所提供由英皇分配予客戶的 BCAN 及有關客戶的識別信息(「CID」) (包括姓名、身份証簽發國家、身份証類型及身份証號碼)。
在不局限英皇就使用或處理客戶資料向客戶已經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從客戶已取得的任何同意書之內容的原則下, 客戶知悉及同意我們可能會於提供中華通交易服務過程中,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客戶信息,其中包括:
(a) 不時向聯交所及其相關的聯交所子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 BCAN 及 CID,包括將中華通的買賣盤輸入至 CSC 時標注客戶的 BCAN。此等信息將實時傳遞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按《聯交所規則》定義);
(b) 同意聯交所及其相關的聯交所子公司:(i)為了市場監控和監察目的及執行《聯交所規則》,收集、使用及 儲存(就儲存而言,包括任何一方或透過香港交易所儲存)客戶的 BCAN、CID 及任何經有關中華通結算所 (按《聯交所規則》定義)提供的已整合、驗證及配對的 BCAN及 CID 資料;(ii)按下文(c)及(d)段所 述目的,不時將有關資料轉交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透過有關中華通結算所);及(iii)向香港的 有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其履行在香港金融市場的執法職能;
(c)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使用和儲存客戶的 BCAN 和 CID,以便其將 BCAN 及 CID 與其投資者身 份數據庫進行合併、驗證和配對,並將此等已合併、驗證及配對的 BCAN 及 CID 資料提交予相關中華通市場 經營者、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子公司;(ii)使用客戶的 BCAN和 CID 來協助履行證券賬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及(iii)向管轄中華通結算所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便協助其履行對內地金融市場 的監控、監察及執法職能;和
(d) 允許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 BCAN 及 CID,以助其對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 中華通市場所進行之交易進行監察和監控及執行相關的市場營運規則;及(ii)向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 關披露有關資料,以助其履行對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通過向英皇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交易指示,客戶知悉及同意我們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以遵守聯交所不時就北向交易頒佈的要求及規則。客戶可隨時撤回其對上述用途的同意。客戶也知悉,儘管客戶 隨後表示撤回同意,然而無論在此撤銷同意聲明的之前或之後,客戶的個人資料仍可能為達到上述目的繼續被 儲存、使用、披露、轉移和以其他方式處理。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若客戶未能按上文所述,向英皇提供任何客戶信息或同意或隨後撤回其同意,可能意味著英皇將不能或不能再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視情況而定)或向客戶提供任何北向交易服務。
8.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及場外證券匯報制度
客戶明白並同意,英皇為了向客戶提供與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和關聯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香港交易所與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英皇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a) 根據不時生效的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香港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 允許香港交易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
(c) (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有關香港交易所的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及香港结算的交易及結算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及
(d)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客戶亦同意,即使客戶期後宣稱撤回同意,英皇在客戶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客戶如未能向英皇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英皇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 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客戶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備註:本條文所述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具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義。
SECTION K – CLIENT INFORMATION STATEMENT K部份 – 客戶資料聲明
Account Type(s) (Please one or more) 賬戶類別(可多於一項) | |||
ESL 英皇證券 | Account Type(s) 賬戶類別 | Applicabl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lient’s Agreement 適用於客戶協議之條款及條件 | |
□ Cash Account 現金賬戶 | Section C – C部份 | ||
□ Cash Account (CIES) 現金賬戶 (投資移民) | Section C – C部份 | ||
□ Margin Account 保證金賬戶 | Section D – D部份 | ||
□ Stock Options Account 股票期權賬戶 | Section D1 – D1部份 | ||
EFL 英皇期貨 | □ Futures Account 期貨買賣賬戶 | Section E – E部份 | |
EWML 英皇財富管理 | □ Wealth Management Account 財富管理賬戶 | Section F – F部份 | |
Universally Applicable Sections 通用部份: | Sections A, B, I, J and K – A, B, I, J 及 K部份 | ||
Applicable in Client’s Case 只適用於客戶之特殊情況: | Sections G and/or H – G 及/或 H部份 | ||
□ Individual/Joint 個人/聯名賬戶 □ Corporate 公司賬戶 Client Type (one only) 客戶類別 (請以選擇其一) : (Please complete Part I, III) (Please complete Part II, III) (請填寫以下分段I, III) (請填寫以下分段II, III) | Total number of account(s) opened 共選擇服務賬戶數目 : |
I – For Individual / Joint Account 個人/聯名賬戶 | ||||||
1. Individual and Joint Account Holders Information 個人/聯名賬戶資料 | ||||||
(a) Primary Account Holder 主要賬戶持有人 | (b)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 第二賬戶持有人 | |||||
Client Name (English) 客戶姓名 (英文) (Mr. / Ms./ Mrs./ Miss.) | ||||||
Client Name (Chinese) 客戶姓名 (中文) (先生/女士/太太/小姐) | ||||||
Are you a U.S. citizen or resident? (Note 1) 客戶是否美國公民或居民? (註 1) | □ No 否 □ Yes 是 | □ No 否 □ Yes 是 | ||||
Nationality(Note 1) Please fill in ALL Nationality 國籍( 註 1) 請填上所有國籍 | ||||||
I.D. Card / Passport No. (Note 1)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註 1) | ||||||
Issuing Country 簽發國家 | ||||||
Date of Birth (DD/MM/YY) 出生日期 (日/月/年) | Gender 性別 | Gender 性別 | ||||
Place of Birth 出生地點 | Marital Status 婚姻狀況 | Marital Status 婚姻狀況 | ||||
Residential Address (Note 1) (PO Box not allowed) 住宅地址( 註 1) (不接受郵政信箱) | ||||||
Country 國家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Country 國家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
Correspondence Address (Note 1) (If different from the above) (PO Box not allowed) 通訊地址( 註 1) (如與上述地址不同) (不接受郵政信箱) | ||||||
Country 國家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Country 國家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
Home Tel. No. 住宅電話 | ||||||
Mobile No.(Note 1) 手提電話( 註 1) | ||||||
Fax No. (Note 1) 傳真( 註 1) | ||||||
E-mail Address 電郵地址 | ||||||
Relationship with Primary Account Holder (a) : 與主要賬戶持有人(a)的關係: □ Immediate Family (Please specify) 直系親屬(請註明): □ Relatives親屬 □ Friends朋友 □ Others其他: |
2. Employment Status 工作狀況 | ||||||
(a) Primary Account Holder 主要賬戶持有人 | (b)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 第二賬戶持有人 | |||||
Employment Status 工作狀況 | □ Employed 受僱 □ Self-employed 自僱 □ Unemployed (Including housewife or student) 待業(包括家庭主婦、學生) □ Retired 退休 | □ Employed 受僱 □ Self-employed 自僱 □Unemployed (Including housewife or student) 待業(包括家庭主婦、學生) □ Retired 退休 | ||||
Occupation/Business Nature 職業/業務性質 | ||||||
Job Title 職位 | Years of Service 服務年資 | Years of Service 服務年資 | ||||
Name of Employer 僱主名稱 | ||||||
Business Address (Note 1) 公司地址( 註 1) | ||||||
Office Tel. No.(Note 1) 辦公室電話( 註 1) | ||||||
Fax No. (Note 1) 傳真( 註 1) |
3. Financial Information 財務資料 | |
(a) Primary Account Holder 主要賬戶持有人 | (b)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 第二賬戶持有人 |
(i) Financial Position 財務狀況 Annual Income (in HK$) 每年收入 (港元)︰ □ ≤ $200,000 □ $200,001 - $500,000 □ $500,001 - $1,000,000 □ $1,000,001 - $5,000,000 □ >$5,000,000 Source of Income 收入來源︰ □ Salary 薪金 □ Commission 佣金 □ Business Profit 商業利潤 □ Rent 租金 □ Investment profit 投資利潤 □ Dividend 股息 □ Interest 利息 □ Pension 退休金 □ N/A 不適用 □ Others 其他 Net Asset Value (in HK$) 資產淨值 (港元) □ ≤ $100,000 □ $100,001 - $500,000 □ $500,001 - $3,000,000 □ $3,000,001 - $8,000,000 □ >$8,000,000 Source of Fund 資金來源 □ Saving 儲蓄 □ Pension 退休金 □ Investment gain 投資獲利 □ Salary 薪金 □ Family 家人 □ Inheritance 遺產繼承 □ Others 其他 | (i) Financial Position 財務狀況 Annual Income (in HK$) 每年收入 (港元)︰ □ ≤ $200,000 □ $200,001 - $500,000 □ $500,001 - $1,000,000 □ $1,000,001 - $5,000,000 □ >$5,000,000 Source of Income 收入來源︰ □ Salary 薪金 □ Commission 佣金 □ Business Profit 商業利潤 □ Rent 租金 □ Investment profit 投資利潤 □ Dividend 股息 □ Interest 利息 □ Pension 退休金 □ N/A 不適用 □ Others 其他 Net Asset Value (in HK$) 資產淨值 (港元) □ ≤ $100,000 □ $100,001 - $500,000 □ $500,001 - $3,000,000 □ $3,000,001 - $8,000,000 □ >$8,000,000 Source of Fund 資金來源 □ Saving 儲蓄 □ Pension 退休金 □ Investment gain 投資獲利 □ Salary 薪金 □ Family 家人 □ Inheritance 遺產繼承 □ Others 其他 |
(ii) Ownership of Residence 住屋業權 □ Owned自置 □ With Parents 與父母同住 □ Mortgaged/Monthly Instalment 按揭/每月供款(HK$ 港元) □ Rented/Monthly Rental 租用/每月供款(HK$ 港元) □ Others 其他 | (ii) Ownership of Residence 住屋業權 □ Owned自置 □ With Parents 與父母同住 □ Mortgaged/Monthly Instalment 按揭/每月供款(HK$ 港元) □ Rented/Monthly Rental 租用/每月供款(HK$ 港元) □ Others 其他 |
4. Disclosure of Related Account(s) 關連賬戶資料之披露 | |
(a) Primary Account Holder 主要賬戶持有人 | (b)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 第二賬戶持有人 |
(i) Are you a SFC licensed or registered person or an employee of such person? 客戶是否證監會之持牌或註冊人士或該人士之僱員? □ No 否 □ Yes 是 Please specify CE No. 請註明中央編號︰ (Please provide employer's written consent letter 請提供僱主之書面同意書) | (i) Are you a SFC licensed or registered person or an employee of such person? 客戶是否證監會之持牌或註冊人士或該人士之僱員? □ No 否 □ Yes 是 Please specify CE No. 請註明中央編號︰ (Please provide employer's written consent letter 請提供僱主之書面同意書) |
(ii) Are you related to any employee or director or licensed person of Emperor Capital Group and its subsidiaries? 客戶是否與英皇資本集團及其附屬公司之僱員/董事/持牌人士有任何關係? □ No 否 □ Yes 是 Name of the employee/director/licensed person 僱員/董事/持牌人士姓名︰ Relationship 關係︰ | (ii) Are you related to any employee or director or licensed person of Emperor Capital Group and its subsidiaries? 客戶是否與英皇資本集團及其附屬公司之僱員/董事/持牌人士有任何關係? □ No 否 □ Yes 是 Name of the employee/director/licensed person 僱員/董事/持牌人士姓名︰ Relationship 關係︰ |
(iii) Does your spouse have a margin account with ESL? 客戶之配偶是否持有英皇證券的保證金賬戶? □ No 否 □ Yes 是 Name of Spouse Account No. 配偶之姓名 : 賬戶號碼 : | (iii) Does your spouse have a margin account with ESL? 客戶之配偶是否持有英皇證券的保證金賬戶? □ No 否 □ Yes 是 Name of Spouse Account No. 配偶之姓名 : 賬戶號碼 : |
(iv) Do you control, either alone or with your spouse, 35% or more of the voting rights of another margin client of ESL? 客戶是否單獨或與配偶共同控制英皇證券其他保證金客戶之百分之三十五或以上的投票權? □ No 否 □ Yes 是 Account Name Account No. 賬戶名稱 : 賬戶號碼: | (iv) Do you control, either alone or with your spouse, 35% or more of the voting rights of another margin client of ESL? 客戶是否單獨或與配偶共同控制英皇證券其他保證金客戶之百分之三十五或以上的投票權? □ No 否 □ Yes 是 Account Name Account No. 賬戶名稱 : 賬戶號碼: |
(v) Are you an existing client of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客戶是否以下公司之現有客戶? □ No 否 □ Yes 是 □ ESL 英皇證券 □ EFL 英皇期貨 Account Name Account No. 賬戶名稱 : 賬戶號碼: | (v) Are you an existing client of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客戶是否以下公司之現有客戶? □ No 否 □ Yes 是 □ ESL 英皇證券 □ EFL 英皇期貨 Account Name Account No. 賬戶名稱 : 賬戶號碼: |
5. Tax Residency* 稅務居民資料* | ||||||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and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or its Functional Equivalent (“TIN”) *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以下簡稱「稅務編號」)* | ||||||
Complete the following table indicating (a) the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including Hong Kong) where the account holder is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and (b) the account holder’s TIN for each jurisdiction indicated. Indicate ALL (not restricted to five) jurisdictions of residence. 提供以下資料,列明(a)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亦即帳戶持有人的稅務管轄區(香港包括在內)及(b)該居留司法管轄區發給帳戶持有人的稅務編號。列出所有 (不限於 5個)居留司法管轄區。 If the account holder is a tax resident of Hong Kong or Mainland China, the TIN is the Identity Card Number. 如帳戶持有人是香港或國內稅務居民,稅務編號是其身份證號碼。 If a TIN is unavailable, provide the appropriate reason A, B or C: Reason A – The jurisdiction where the account holder is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does not issue TINs to its residents. Reason B – The account holder is unable to obtain a TIN. Explain why the account holder is unable to obtain a TIN if you have selected this reason. Reason C – TIN is not required. Select this reason only if the authorities of the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do not require the TIN to be disclosed. 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必須填寫合適的理由: 理由 A – 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 理由 B – 帳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如選取這一理由,解釋帳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理由 C – 帳戶持有人毋須提供稅務編號。居留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不需要帳戶持有人披露稅務編號。 | ||||||
(a) Primary Account Holder 主要賬戶持有人 | (b)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 第二賬戶持有人 | |||||
(i) Are you tax resident of Hong Kong SAR? 客戶為香港稅務居民? | □ No 否 | □ Yes 是 | □ No 否 | □ Yes 是 | ||
TIN 稅務編號 |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
(ii) Are you tax resident of other jurisdictions? 客戶是否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 □ No 否 | □ Yes 是 | □ No 否 | □ Yes 是 | ||
(If yes, please indicate ALL jurisdictions of residence如是,請列出所有居留司法管轄區) | ||||||
Jurisdictions of residence 居留司法管轄區 | (1) | (2) | (1) | (2) | ||
(1)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 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2)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 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1)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 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2)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 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
Additional information(if any) 額外資料(如適用) | ||||||
*If the space is insufficient, please provide the Self-Certification Form (Individual).*若空格不敷應用,請另填寫自我證明表格(個人)及簽署。 I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a)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form is collected and may be kept by Emperor for the purpose of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and (b) such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account holder and any reportable account(s) may be reported by Emperor to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exchanged with the tax authorities of another jurisdiction or jurisdictions in which the account holder may be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pursuant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for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provided under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Cap.112). 本人知悉及同意,英皇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法律條文,(a)收集本表格所載資料並可備存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途及(b)把該等資料和關於帳戶持有人及任何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I certify that I am the account holder of all the account(s) to which this form relates. 本人證明,就與本表格所有相關的帳戶,本人是帳戶持有人。 I undertake to advise Emperor of any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affects the tax residency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dentified in Part I of Section K or cause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to become incorrect, and to provide Emperor with a suitably updated self-certification form within 30 days of such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本人承諾,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K部份第 I 部所述的個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本表格所載的資料不正確,本人會通知英皇,並會在情況發生改變後 30 日內,向英皇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 I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given and statements made in this form ar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本人聲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本表格內所填報的所有資料和聲明均屬真實、正確和完備。 WARNING: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80(2E) of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f any person, in making a self- certification, makes a statement that is misleading, false or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AND knows, or is reckless as to whether, the statement is misleading, false or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ce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3 (i.e. $10,000). 警告: 根據《稅務條例》第 80(2E)條,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陳述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即$10,000)罰款。 |
Client’s signature客戶簽署 (Primary Account Holder主要賬戶持有人) | Client’s signature客戶簽署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第二賬戶持有人) |
Name 姓名 | Name 姓名 |
Please read Section G- Schedule of the Client’s Agreement for Joint Account Holders before completing this part. 在填寫本部份前,請先閱客戶協議內G部份 - 聯名賬戶持有人專用附錄。
We hereby state that the Clients are 我們特此聲明客戶為:
□ Joint Tenants 聯權共有人
□ Tenants in common 分權共有人 Primary Account Holder 主要賬戶持有人︰ %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 第二賬戶持有人︰ %
We hereby nominate any one of the account holders as the sole person(s) authorized to act for us with respect to any account dealing instructions on our behalf. Any such nomination may be revoked and any other person may be nominated in substitution therefore or addition thereto by all of the undersigned by notice in writing to ESL and/or EFL and /or EWML.
我們特此推舉客戶中任何一位賬戶持有人為唯一授權人,並負責主理一切賬戶交易事宜。此項任命可由全體一致決定,以書面通知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撤銷或另行委託他人接管。
6. Arrangement by Joint Account Holders 聯名賬戶持有人安排 (Applicable to Joint Account Clients only 只適用於聯名賬戶之客戶)
II – For Corporate Account 公司賬戶
1. Corporate Information 公司賬戶資料 | ||||||
Client Name(s) 客戶名稱 | ||||||
Client's Trading Name (if different)客戶經營名稱 (如有異於上述) | ||||||
Nature of Client’s Business 客戶業務性質 | Number of years in Business 業務經營年期 | |||||
Business Registration No. 商業登記號碼 | Place of Incorporation(Note 1) 註冊地點( 註 1) | |||||
Date of Incorporation (DD/MM/YY) 註冊成立日期 (日/月/年) | Registration No. of Incorporation 公司註冊證編號 | |||||
Registered Address (Note 1) | Business Address (Note 1) | |||||
註冊地址( 註 1) | (If different from the above) | |||||
(PO Box not allowed) | ||||||
公司地址( 註 1) | ||||||
(如與上述地址不同) | ||||||
(不接受郵政信箱) | ||||||
Office Tel. No. (Note 1) 公司電話號碼( 註 1) | Office Fax No. (Note 1) 公司傳真號碼( 註 1) | |||||
E-mail Address 電郵地址 | ||||||
Type of Company | Listed Company □ 上市公司 | □ | Private Company 私人公司 | Sole Proprietorship □ 獨資經營 | Partnership □ 合夥經營 | Others □ 其他 |
公司類別 |
Name 姓名 | I.D. Card/Passport No. (Note 1) 身份證/護照號碼( 註 1) | Tel. No. (Note 1) 電話號碼( 註 1) | Nationality (Note 1) 國籍( 註 1) Please fill in ALL Nationality 請填上所有國籍 | Place of Birth (Note 1) 出生地點 ( 註 1) | Address (Note 1) 地址( 註 1) | % holding 持有 百分比 | 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 |
( ) | □Yes 是 □ No 否 |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
( ) | □Yes 是 □ No 否 |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Name 姓名 | I.D. Card/Passport No. 身份證/護照號碼 | Tel. No. 電話號碼 | Address (Please fill in a U.S. address (if any)) (Note 1) 地址(請填上美國地址(如有)) ( 註 1) |
( ) |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
( ) | |||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HK$ 港元
Profit after taxation for the latest financial year 最近財政年度之稅後盈利
Paid-up Capital 繳足股本 :
Authorized Capital 法定股本 :
□ Investment gain 投資獲利 □ Business Profit 業務盈利 □ Shareholders loan 股東貸款 □ Others 其他
□ >$40,000,000
□ $5,000,001 - $40,000,000
□ $1,000,001 - $5,000,000
□ $500,001 - $1,000,000
□ ≤ $500,000
Source of Fund 資金來源
Net Asset Value (in HK$) 資產淨值 (港元)︰
□ >$10,000,000
□ $5,000,001 - $10,000,000
□ $1,000,001 - $5,000,000
Financial Position 財務狀況
Annual Turnover (in HK$) 每年營業額 (港元)︰
□ ≤ $200,000 □ $200,001 - $1,000,000
2. Financial Information 財務資料
Particulars of the Company’s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公司最終實益擁有人詳情 (not applicable to public listed companies 上市公司不用填寫) The individuals who hold 25% or more of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擁有百分之二十五或以上的公司最終權益擁有人
Particulars of the Company Directors 公司董事詳情
(i) Are you and/or any of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of the Account a person licensed by or registered with the SFC or an employee of a licensed/registered person?
客戶及/或任何之最終實益擁有人是否證監會之持牌人/註冊人或其僱員?
□ No 否 □ Yes 是 Please specify 請註明 :
(ii) Are you and/or any of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of the Account related to any employee or director or licensed person of Emperor Capital Group and its subsidiaries?
客戶及/或任何之最終實益擁有人是否與英皇資本集團及其附屬公司之僱員/董事/持牌人士有任何關係嗎?
□ No 否 □ Yes 是 Name of the employee/director/licensed person 僱員/董事/持牌人士姓名︰ Relationship 關係︰
(iii) Are any of your group companies or related companies a margin client of ESL?
貴集團旗下之任何公司或相關公司是否英皇證券之現有保證金客戶?
□ N/A 不適用 □ No 否 □ Yes 是 (Account Name 賬戶名稱︰ Account No. 賬戶號碼︰ )
(iv) Are you an existing client of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客戶是否以下公司之現有客戶?
□ No 否 □ Yes 是 ( ESL 英皇證券 EFL 英皇期貨
Account Name 賬戶名稱︰ Account No. 賬戶號碼︰ )
(v) Has the company or any of the directors been subjected to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proceedings?
貴公司或其董事是否曾經破產或受破產訴訟 ?
□ No 否 □ Yes 是
3. Disclosure of Related Account(s)(Corporate Account) 關連賬戶資料之披露(公司客戶)
4. Tax Residency* (Corporate Account) 稅務居民資料* (公司客戶) | |||
a)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and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or its Functional Equivalent (“TIN”) * 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以下簡稱「稅務編號」) * | |||
Complete the following table indicating (a) the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including Hong Kong) where the account holder is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and (b) the account holder’s TIN for each jurisdiction indicated. Indicate ALL (not restricted to five) jurisdictions of residence. 提供以下資料,列明(a)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亦即帳戶持有人的稅務管轄區(香港包括在內)及(b)該居留司法管轄區發給帳戶持有人的稅務編號。列出所有 (不限於5 個)居留司法管轄區。 If the account holder is a tax resident of Hong Kong, the TIN is the Hong Ko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如帳戶持有人是香港稅務居民,稅務編號是其香港商業登記號碼。 If the account holder is not a tax resident in any jurisdiction (e.g. fiscally transparent), indicate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its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is situated. 如果帳戶持有人並非任何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例如:它是財政透明實體),填寫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稅務管轄區。 If a TIN is unavailable, provide the appropriate reason A, B or C: Reason A – The jurisdiction where the account holder is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does not issue TINs to its residents. Reason B – The account holder is unable to obtain a TIN. Explain why the account holder is unable to obtain a TIN if you have selected this reason. Reason C – TIN is not required. Select this reason only if the authorities of the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do not require the TIN to be disclosed. 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必須填寫合適的理由: 理由 A – 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稅務管轄區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 理由 B – 帳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如選取這一理由,解釋帳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理由 C – 帳戶持有人毋須提供稅務編號。居留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不需要帳戶持有人披露稅務編號。 | |||
(i) Are you tax resident of Hong Kong SAR? 客戶為香港稅務居民? | □ Yes 是 □ No 否 | ||
TIN 稅務編號 |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
(ii) Are you tax resident of other jurisdictions? 客戶是否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 □ Yes 是 □ No 否 (If yes, please indicate ALL jurisdictions of residence 如是,請列出所有居留司法管轄區) | |||
Jurisdictions of residence 居留司法管轄區 | (1) | (2) | (3) |
TIN 稅務編號 | (1)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2)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3) □ Yes 有 □ No 沒有 (Select the following reasons 選擇以下理由) □ Reason 理由 A □ Reason 理由 B Please explain請解釋 □ Reason 理由 C |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f any) 額外資料(如適用) |
b) Entity Type實體類別 Tick one of the appropriate boxes and provide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在其中一個適當的方格內加上 號,並提供有關資料。 | |
Financial Institution 財務機構 | □ Custodial Institutio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or 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或指明保險公司 □ Investment Entity, except an investment entity that is managed by an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 (e.g. with discretion to manage the entity’s assets) and located in a non-participating jurisdiction 投資實體,但不包括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例如:擁有酌情權管理投資實體的資產)並位於非参與稅務管轄區的投資實體 |
Active NFE 主動非財務實體 | □ NFE the stock of which is regularly traded on , which is an 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 |
該非財務實體的股票經常在 (一個具規模證劵市場) 進行買賣 | |
□ Related entity of , the stock of which is regularly traded on | |
, which is an 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 | |
的有關連實體,該有關連實體的股票經常在 | |
(一個具規模證劵市場)進行買賣 | |
□ NFE is a governmental entity,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 central bank, or an entity wholly owned by one or more of the foregoing entities | |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前述的實體全權擁有的其他實體 | |
□ Active NFE other than the above 除上述以外的主動非財務實體 (Please specify 請說明 : ) | |
Passive NFE | □ Investment entity that is managed by an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located in a non-participating jurisdiction 位於非参與稅務管轄區並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 NFE that is not an active NFE 不屬主動非財務實體的非財務實體 |
(complete Part c if R) | |
被動非財務實體 | |
(如R請填第c部) |
c) Controlling Persons 控權人 (Complete this part if the entity account holder is a passive NFE 如實體帳戶持有人是被動非財務實體,填寫此部) |
Indicate the name of ALL controlling person(s) hold 25% or more shareholder /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account holder in the table below. If no natural person exercises control over an entity which is a legal person, the controlling person will be the individual holding the position of senior managing official. Complete Self-Certification Form – Controlling Person for each controlling person. 就帳戶持有人,填寫所有控權人擁有百分之二十五或以上之股東/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姓名在列表內。就法人實體,如行使控制權的並非自然人,控權人會是該法人實體的高級管理人員。 每名控權人須分別填寫一份自我證明表格 – 控權人表格。 |
*If the space is insufficient, please provide the Self-Certification Form (Entity).*若空格不敷應用,請另填寫自我證明表格(實體)及簽署。 I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a)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form is collected and may be kept by Emperor for the purpose of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and (b) such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account holder and any reportable account(s) may be reported by Emperor to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exchanged with the tax authorities of another jurisdiction or jurisdictions in which the account holder may be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pursuant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for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provided under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Cap.112). 本人知悉及同意,英皇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法律條文,(a)收集本表格所載資料並可備存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途及(b)把該等資料和關於帳戶持有人及任何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I certify that I am authorized to sign for the account holder of all the account(s) to which this form relates. 本人證明,就與本表格所有相關的帳戶,本人獲帳戶持有人授權簽署本表格。 I undertake to advise Emperor of any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affects the tax residency status of the entity identified in Part II of Section K or cause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to become incorrect, and to provide Emperor with a suitably updated self-certification form within 30 days of such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本人承諾,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K部份第 II 部所述的實體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本表格所載的資料不正確,本人會通知英皇,並會在情況發生改變後 30 日內,向英皇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 I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given and statements made in this form ar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本人聲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本表格內所填報的所有資料和聲明均屬真實、正確和完備。 WARNING: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80(2E) of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f any person, in making a self- certification, makes a statement that is misleading, false or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AND knows, or is reckless as to whether, the statement is misleading, false or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ce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3 (i.e. $10,000). 警告: 根據《稅務條例》第 80(2E)條,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陳述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 (即$10,000)罰款。 |
(1) | (3) |
(2) | (4) |
III –General Account Information 一般賬戶資料 For Individual / Joint / Corporate Account 個人/聯名/公司賬戶 |
1. Investment Experience & Derivative Products Knowledge 投資經驗及衍生產品認識 | |
For Corporate Account: Please complete this part by the ultimate person(s) who control(s) the account or make(s) investment decision 公司客戶: 請由負責掌管賬戶或作出投資決策的最終控制者填寫此部份 | |
a) Corporate / Primary Account Holder 公司 / 主要賬戶持有人 | b)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 第二賬戶持有人 |
(i) Investment Objective 投資目標 □ Speculation 投機 □ Capital Appreciation 資產增值 □ Hedging 對沖 □ Dividend/Interest Income 股息收入 □ Others 其他 | (i) Investment Objective 投資目標 □ Speculation 投機 □ Capital Appreciation 資產增值 □ Hedging 對沖 □ Dividend/Interest Income 股息收入 □ Others 其他 |
(ii) Investment Experience 投資經驗 Year of experience 投資年資 □ Stock 證券 □ Futures and Options 期貨及期權合約 □ Unit Trust/Mutual Fund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 □ Leveraged Foreign Exchange 槓桿外匯 □ Derivative Warrants 衍生認股證 □ Callable Bull/Bear Contract (CBBC) 牛熊證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交易所買賣基金 □ Equity Linked Instruments (ELI) 股票掛鉤票據 □ Bond 債券 □ Structure Products 結構性產品 □ Others 其他 □ Nil 沒有 | (ii) Investment Experience 投資經驗 Year of experience 投資年資 □ Stock 證券 □ Futures and Options 期貨及期權合約 □ Unit Trust/Mutual Fund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 □ Leveraged Foreign Exchange 槓桿外匯 □ Derivative Warrants 衍生認股證 □ Callable Bull/Bear Contract (CBBC) 牛熊證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交易所買賣基金 □ Equity Linked Instruments (ELI) 股票掛鉤票據 □ Bond 債券 □ Structure Products 結構性產品 □ Others 其他 □ Nil 沒有 |
(iii) Knowledge of derivative products有關衍生產品之認識 □ By undergoing training or attending courses or seminars that provide general knowledge of the nature and risks of derivative product(s). 已接受有關介紹一般衍生產品之性質及風險的培訓或課程 Please specify 請註明︰ □ You have work experience related to derivative product(s). 客戶擁有與衍生產品有關之工作經驗。 □ From your relevant trading experience, i.e. You have executed five or more transactions in derivative product(s) (whether traded on an exchange or not) within the past three years. 從客戶等相關之交易經驗,即客戶與過去三年內已進行五次或以上有關衍生產品之交易 (不論是否於交易所進行交易)。 □ You have NO knowledge of derivative products. 客戶並未有衍生產品之認識 | (iii) Knowledge of derivative products有關衍生產品之認識 □ By undergoing training or attending courses or seminars that provide general knowledge of the nature and risks of derivative product(s). 已接受有關介紹一般衍生產品之性質及風險的培訓或課程 Please specify 請註明︰ □ You have work experience related to derivative product(s). 客戶擁有與衍生產品有關之工作經驗。 □ From your relevant trading experience, i.e. You have executed five or more transactions in derivative product(s) (whether traded on an exchange or not) within the past three years. 從客戶等相關之交易經驗,即客戶與過去三年內已進行五次或以上有關衍生產品之交易 (不論是否於交易所進行交易)。 □ You have NO knowledge of derivative products. 客戶並未有衍生產品之認識 |
(iv) Transaction frequency per month 每月交易頻率 □ 0-5 □ 6-30 □ 31-100 □ >100 | (iv) Transaction frequency per month 每月交易頻率 □ 0-5 □ 6-30 □ 31-100 □ >100 |
□ Others (please specify) (Note 1) 其他 (請註明) ( 註 1):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 Business Address公司地址
□ Registered Address 註冊地址
□ Permanent Address永久地址
□ Residential Address 住宅地址
2. Correspondence Address 通訊地址
3. Method of Account Statement Delivery 戶口結單發送方式 |
Account Statements will be sent to the Client in the following way: (Please select one) 賬戶結單將透過以下途徑寄往客戶 : (請選擇其中一項) □ By Post to Correspondence Address郵寄至通訊地址 ˙ A monthly service fee will be charged on mailing account statements. Please refer to our website (http://www.EmperorCapital.com) for further details. 本公司會就郵寄結單服務收取月費。有關費用詳情,請瀏覽英皇資本集團網站 (http://www.EmperorCapital.com)。 □ By E-mail 電子郵件 (E-mail Address 電郵地址︰ )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that the Client has read and understood clause 18.2 of Section B in this Agreement and agrees to be bound by them. 客戶確認已細閱及明白本協議B部分一般性條款及條件第18.2條,並接受該等現時有效及不時修改的條款約束。 |
Name of Bank 銀行名稱: | Account No. 賬戶號碼: | Location of the bank account (Note 1) 銀行戶口所在地 ( 註 1) |
i. Deposit Arrangement 存款安排
For deposit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our website www.EmperorCapital.com. 有關存款詳情,請瀏覽英皇資本集團網站 www.EmperorCapital.com。
ii. Withdrawal Arrangement 提款安排
Unless otherwise instructed by me/us, all monies payable to me/us may be credited to the following bank account:
除非本人/吾等另有指示外,所有需付本人/吾等之款項可存入以下銀行帳戶 :
4. Financial Arrangement 財務安排
□ No 否 □ Yes 是
□ No 否 □ Yes 是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Address (Note 1) 地址( 註 1) ︰
Is/are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a U.S. citizen or resident? (Note 1) 該最終實益擁有人是否美國公民或居民? ( 註 1)
Is/are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born in U.S.? (Note 1) 該最終實益擁有人是否在美國出生? ( 註 1)
I.D. Card / Passport No.(Note 1)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註 1) ︰
I am/ We are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of the account. 本人/吾等是該賬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 Yes 是 □ No, please specify 否,請註明︰
Name of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Relationship with Account Holder
最終實益擁有人姓名︰ 與賬戶持有人的關係︰
5.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of the Account 賬戶最終實益擁有人
I am/ We are ultimately responsible for all transaction instructed. 本人/我們是最終賬戶交易指示發出者
□ Yes 是 □ No, please specify 否,請註明︰
Ultimate Originator(s) of Transaction: I.D. Card / Passport No.
最終賬戶指示發出者姓名︰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Address (Please fill in your U.S. address (if any)) (Note 1) Postal Code 郵政編號︰ 地址 (在地址一欄填上美國地址 (如有)) ( 註 1) ︰
6. Ultimate Originator(s) of all Transaction 最終賬戶交易指示發出者
7. Authorized Person 獲授權人士 | |
The Client’s Securities and/or Futures Account can be operated on the dealing and settlement instructions of the Authorized Person(s) and the Client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Client will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any dealing and settlement instructions given or purported to be given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s), and will fully indemnify ESL and/or EFL against all damages, losses, costs and expenses whatsoever incurred as a result of any act or omission of the Authorized Person(s). 客戶之證券及/或期貨賬戶可根據獲授權人士之買賣及交收指示運作。客戶茲聲明對由獲授權人士或聲稱由獲授權人士所發出之任何買賣及交收指示承擔全部責任,並會就英皇證券及/ 或英皇期貨因獲授權人士之任何行為或不為而引致的一切賠償、損失、費用及開支向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作出全部彌償。 | |
For Individual / Joint Account 個人/聯名賬戶 | For Corporate Account 公司賬戶 |
Please complete 3rd Party Authorization Form (if applicable) 請填妥第三者授權表格 (如適用) | Please provide board minutes/written resolution approving the opening of the Account, authorized signatories, the provision of oral instructions and other relevant instructions. All instructions and Authorized Person(s) details will follow the Client's board minutes/written resolution. 請提供批准開戶的董事會會議記錄/書面決議、授權簽署人、口頭指示及其他相關指示。所有指示及授權人士詳情,將以客戶的會議記錄/書面決議為準。 |
(ii) Electronic Trading Service Account(s) | □ Securities | □ Futures | □ Stock Options |
電子交易買賣賬戶 | 股票 | 期貨 | 股票期權 |
How did you learn about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客戶從何處認識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
□ I have received your company’s promotional materials and I have expressly invited your company’s account executive to contact me further.
本人收到 貴公司資料後主動邀請 貴公司客戶主任與本人聯絡。
□ Referral 親友轉介 □ Seminars 講座 □ Advertisement 廣告 □ Websites 網站 □ Others 其他
9. Other Information 其他資料
Client’s Signature
客戶簽署
(iv) Streaming Quotation Service 即時串流報價服務
□ Lightning Trading Platform Real Time Streaming 閃電交易平台串流報價
□ Professional Version 專業版(For PRC Clients Only 只限內地客戶)
□ Professional Version 專業版(For HK and Overseas Clients Only 只限香港及海外客戶)
□ AFE Real Time Streaming for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網頁版串流報價
Note: 1. For details of service charge, please refer to our website (www.EmperorCapital.com).
有關收費詳情請瀏覽英皇資本集團網站 www.EmperorCapital.com。
2. Please tick the box and sign in the space provided if you accept the above arrangement.
如客戶接受上述安排,請在方格加並於右方簽署。
Please fill in mailing address and/or e-mail address for receiving password (if different from those addresses for receiving Account Statements)
請填上接收密碼之郵寄地址及/或電郵地址(如與收取賬戶結單之地址不同)︰
(iii) The Client understands that the Client should contact ESL and/or EFL if the password package and/or email notification is not received for a period of time after the account opening.
客戶知道若開戶後多天仍然未收到密碼包及/或電郵通知密碼,須主動向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查詢。
(i) The Client now applies to open an electronic trading service account with ESL and/or EFL. Before opening the account,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that the Client has read and understoo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ection H- Agreement for Electronic Trading Services and agrees to be bound by them.
客戶現向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申請開立電子交易買賣賬戶。於開戶前,客戶確認已細閱及明白本協議H部-電子交易協議之條件及條款,並接受該等於有效及不時修改的條款約束。
8. Electronic Trading Service 電子交易服務 (Applicable to Clients who apply for electronic trading service only 只適用於申請電子交易之客戶)
Declaration 聲明
The Client agrees to open the above account(s) with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et out in the Client’s Agreement applicable to the type of account(s) that the Client agrees to open. The Client hereby acknowledges receipt of a copy of the Client Agreement and confirms that the Client has read and understood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By signing this part, the Client declares and confirms that: 以下簽名之客戶同意 並根據客戶協議內適用於客戶所選擇服務賬戶之條款及條件於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開設買賣/服務賬戶。客戶確認客戶已收到一份客戶協議,已閱讀及明白有關類別賬戶之一切條款及條件。客戶簽署以下分段,表示客戶聲明及確認如下:
a.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Client Information Statement is complete, true and accurate.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as applicable) is entitled to rely fully on such representations and information for all purposes, unless the Client informs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as applicable) in writing of any change to that information.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is/are authorized to contact anyone, including the Client’s bankers, brokers or any credit agency, for the purposes of verifying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Client Information Statement. 客戶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屬完整,真實及正確。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
(適用者)有權在任何用途上完全依賴這些資料及陳述,除非客戶另行以書面通知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適用者)有任何資料更改,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
(適用者)有權聯絡客戶之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機構作核實本客戶資料聲明之用途。
b.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that the Client has received and understood the contents of (i) Trading Facts/Contracts Specification and (ii)Trad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futures products provided by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and fully understands the margin policy and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 Client’s positions may be closed without the Client’s consent. 客戶確認收到並了解有關各類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提供之合約產品(i)買賣一覽表/合約細則和(ii)買賣交易規則所列明之內容;及其全部清楚了解保證金政策及毋須客戶同意而可將客戶買賣盤平倉之情況。
c.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that the Client has read and understood the contents of th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as referred to in Section I, in particular the Client fully understands the nature and risks associated with derivative product(s) as mentioned in Part C of Section I. 客戶確認客戶已閱讀及明白I部風險披露聲明書及免責聲明之一切內容,尤其客戶已完全了解I部分C段落當中提及衍生產品之性質及相關風險。
d. The Client further declares that the account(s) was/were opened at his/her/their free will and Emperor’s account executive and/or associate has not carried on any unsolicited calls on the Client. 客戶進一步聲明客戶在訂立任何契約時是在絕對自願情況下開設戶口,而英皇客戶主任及/或其夥伴並沒有對本人作出任何未經邀請約之造訪行為。
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under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or any other Foreign Law Requirement, the Client agrees and authorizes that Emperor, according to the clause 9 in Section B of Client Agreement, is entitled to withhold and deduct any payment or funds (maybe subject to 30% of the gross proceeds and/or any other amount as required by IRS from time to time) under the Client’s accounts as required at Emperor’s 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and meet its obligations under FATCA or any other Foreign Law Requirement. In any event, the Client confirms that Empero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r damages in relation to the withholding or deduction in this matter. 為遵從《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的相關要求,客戶同意並授權英皇可根據B部分第9段,享有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從客戶的賬戶中,預留或扣除任何款項 (可高達總交易金額的30%及/或由美國國稅局不時要求的其他金額),以及收取任何由該預扣款項所衍生的費用。客戶確認,在任何情況下,英皇將不會為任何因稅收合規法案要求下預扣或扣除款項,所引致的損失及損害負上責任。
f. The Client further undertakes to fully indemnify Emperor against any loss, damages and cost suffered by Emperor as a result of the Client providing misleading or false information or otherwise failing to comply with any requirement under FATCA and any other Foreign Law Requirement. 客戶並承諾,如因客戶提供含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或並無遵守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及任何其他外國法規定的情況下,招致英皇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客戶會向英皇作出彌償。
g.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and confirms that the Client has read and understood the Notice on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as set out in Section J. Unless the Client does not agree to the use of the Client’s personal data for direct marketing by ticking the box below,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and consents to the use and/or transfer of his/her personal data for direct marketing as set out in the Notice on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客戶確認客戶已閱讀並明白客戶協議內J部份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除非客戶剔選以下方格以表示不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為直接促銷之目的而被使用,客戶確認並同意根據以上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為直接促銷之目的而使用及/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
h. The Client hereby authorizes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to transfer any amount of fund and/or stock in any one or more trading accounts now or hereafter opened in the name of the Client with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to any other account(s) maintained by the Client with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at any time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deems appropriate and for such purpose authorizes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s account executive to sign the “Fund Transfer Instruction Form” and/or “Stock Transfer Instruction Form” on the Client’s behalf. The Client understands all transfer will be reflected in the account statement issued to the Client by ESL and/or EFL and/or EWML. 客戶特此授權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可調配客戶於當前或今後根據本協議在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以客戶名義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下之任何金額及/或股票至客戶在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之其他賬戶,並為此目的授權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代客戶簽署“資金調配表格” 及/或”股票調配表格”,客戶明白所有資金調配將於英皇證券及/或英皇期貨及/或英皇財富管理發予給客戶之賬戶結單上反映。
i. The Client hereby acknowledges and confirms that the Client has authorized Emperor to deal with the Client’s funds and/or securities and/or securities collater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rading Account” (“Standing Authority”).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and confirms that the contents and effects of the relevant Standing Authority and hereby authorizes Emperor to have an absolute discretion to renew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he Standing Authority (Client Securities) is applicable to the Securities Margin Accounts Clients while it is not applicable to cash clients who only hold a securities cash account. The Standing Authority (Client Money) is applicable to the Clients with multiple accounts while it is not applicable to clients holding one account only. 客戶謹此知悉及確認,已根據《客戶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內適用之(「常設授權」)部份,授權英皇處置客戶的資金及/或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客戶已知悉及確認適用之常設授權的內容及作用,並已授權英皇有絕對的酌情權延續有關授權。常設授權(客戶證券)適用於證券保證金賬戶的客戶,並不適用於只持有證券現金賬戶的客戶。常設授權(客戶款項)適用於持有多於一個戶口的客戶,並不適用於只持有單一賬戶的客戶。
j. The Client acknowledges and confirms the relevant Standing Authority is required to be renewed annually and it may revoke by giving Emperor written notice. If no written objection is received from the Client, it means the Client accepts the extension and to be bounded by the renewed Standing Authority terms and conditions. 客戶知悉及確認常設授權需每年續約一次,客戶已授權英皇每年替其自動延續該授權,客戶可向英皇發出書面通知以撤回該授權。如英皇未收到客戶書面反對,則表示客戶同意及接受延長常設授權並繼續受其約束。
k. The Client understands that Emperor shall have absolute rights to change, amend or substitute any of the terms and provisions of Agreement and publish at website: www.EmperorCapital.com of Emperor. All the aforesaid change, amend or substitution shall be taken as forming part of Agreement and shall be deemed as effective on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of such amendment. The Clie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announcement/notice promulgated on mentioned website from time to time. 客戶明白英皇有絕對之權利不時更改、修訂或取替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及細則並刊載於英皇網址:www.EmperorCapital.com,而所有有關更改、修訂或取替將被視為列入本協議條款內並視作於上述網址刊載當日生效。客戶應不時留意上述網址刊載的公告及通知。
□ I/We DO NOT agree Emperor to use and/or transfer my/our personal data for direct marketing purposes.
本人/吾等不同意英皇將本人/吾等的個人資料使用及/或轉移作直接促銷之目的。
Individual / Joint Account 個人/聯名賬戶 | ||
Signing Instruction (Joint Account Only) 簽署指示(只適用於聯名賬戶) | Client’s signature 客戶簽署 (Primary Account Holder 主要賬戶持有人) | Client’s signature 客戶簽署 (Secondary Account Holder第二賬戶持有人) |
a. Each of the joint account holders specified is authorized to give verbal instructions and/or instructions through the Electronic Trading Services (where applicable) in relation to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any securities/futures commodities products from time to time singly; and 每一聯名賬戶持有人均各自有權不時以口頭及/或透過電子交易服務(如適用)發出指示為賬戶買賣任何證券/期貨產品;及 b. Any written instruction relating to the operation and payment of the account should be valid with 任何就賬戶運作及賬戶款項之書面指示: □ Either one joint account holder signing singly 只需其中一位聯名賬戶持有人單獨 簽署,方為有效。 □ All joint account holders signing jointly 需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 ||
Name 姓名: | Name 姓名: | |
Date 日期 : | Date 日期 : |
Corporate Account 公司賬戶 | ||
Specimen of Business Chop/ Seal 公司商業圖章/印章式樣 | Authorized Person' s Signature 獲授權人士簽署 | Authorized Person' s Signature 獲授權人士簽署 |
Name 姓名: | Name 姓名: | |
Date 日期 : | Date 日期 : |
For Office Use Only 只供本公司專用 | Account Name 賬戶名稱: | Account No. 賬戶號碼: |
Note 1 註1
I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lient indicates any “U.S. Indicia” as below: 如果客戶所提供的資料,有以下任何一項「美國指標」︰
(1) The Client is a U.S. citizen or resident; 客戶為美國公民或居民;
(2) The Client was born in U.S.; 客戶在美國出生;
(3) The Client holds a current U.S. mailing, residential address (including a U.S. post office box); 客戶現時擁有美國的郵寄地址﹑住宅地址 (包括美國郵政信箱);
(4) The Client holds a current U.S. telephone number; 客戶現時擁有美國的電話號碼;
(5) The Client requests Standing instructions to transfer funds to an account maintained in the U.S.; 客戶要求以常設授權方式,匯款往一個在美國開立的賬戶;
(6) Any of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and/or Directors of the Client holds a U.S. address; or 賬戶的任何最終實益擁有人及/或董事擁有美國地址;或
(7) The Client used an “in-care-of” or “hold mail” address as his/her sole address. 客戶以一個代收或代存郵件地址作為其唯一地址。
Then, please choose any 1 of the following options to declare the U.S. or non-U.S. status of the Client or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account:
請客戶或賬戶之最終實益擁有人選擇以下其中一項,申報其美國人或非美國人的身份︰
a. If the Client or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account holds a U.S. citizenship 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green card) status, whether he/she was born in U.S., please complete Form W-9 to establish U.S. status.
b. If the Client or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account does NOT hold a U.S. citizenship 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green card) status, but has any of the U.S. indicia (2) to (7), please:
如客戶或賬戶之最終實益擁有人並無擁有美國公民或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綠咭)身份,但擁有上述(2)至(7)項美國指標,請
(i) complete Form W-8 and provide a non-U.S. passport or other similar government issued evidence establishing his/her citizenship in a country other than the U.S.; and
填寫W-8 表格及提供非美國護照或其他由政府發出的證明文件以確立非美國人身份;及
(ii) if the Client or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account was born in U.S., please provide the copy of the form “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written explanation regarding his/her relinquishment of U.S. citizenship or reason why he/she did not obtain U.S. citizenship at birth.
如客戶或賬戶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在美國出生,請提供表格 “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的副本,或書面解釋有關客戶或賬戶之最終實益擁有人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沒有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的原因。
c. If the Client or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account does NOT have any U.S. indicia above, no W-8 or W-9 forms are required.
如客戶或賬戶之最終實益擁有人並無擁有上述任何美國指標,則不用填寫W-8或W-9表格。
IV- Approval of Account Opening by Emperor 英皇戶口確認 | ||||
1. Execution 執行 |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certify 以下簽署人特此核證如下: (i) the signing of the Agreement by the Client; and 客戶簽署本協議;及 (ii) the sighting of the related identity/ corporate documents of the Client 見證客戶的有關身份/公司證明文件 Signature of Witness 見證人簽署 | Approved and Accepted by 由以下人士批核及接納 *Emperor Securities Limited / Emperor Futures Limited / Emperor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 (*please delete as appropriate) 英皇證券有限公司/英皇期貨有限公司/英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請刪去不適用者) Authorized Signature 授權簽署 | |||
Name 姓名 Date 日期 | Name 姓名 Date 日期 | |||
Declaration by SFC Licensed Representative 證監會持牌代表之聲明 | ||||
I declare that I have provided to the Client th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as referred in Section I of the Client’s Agreement in a language of the Client’s choice and invited the Client to read th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ask questions and take independent advice if the Client wishes. I declare that I have not made unsolicited call(s) to induce or attempt to induce the Client named above to enter into agreement for trading securities, futures and options, with regards to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in section 174 of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本人已按照客戶所選擇的語言提供客戶協議I部分的風險披露聲明書,並邀請客戶閱讀、提出問題及(如客戶有需要)徵求獨立的意見。本人聲明,已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的相關規定,沒有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而誘使上述客戶訂立有關證券﹑期貨及期權交易之協議。 | ||||
ESL 英皇證券 | Name of licensed representative持牌人姓名︰ | Signature of licensed representative持牌人簽署: | CE No.中央編號: | Date日期: |
EFL 英皇期貨 | Name of licensed representative持牌人姓名︰ | Signature of licensed representative持牌人簽署: | CE No.中央編號: | Date日期: |
EWML 英皇財富管理 | Name of licensed representative持牌人姓名︰ | Signature of licensed representative持牌人簽署: | CE No.中央編號: | Date日期: |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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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or Office Use Only 只供本公司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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