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細則並無任何有關董事可以行使借貸權力的方式的特別規定,亦無任何有關產生該等權力的方式的特別規定,但(a)載有關於董事會制定本公司發行債券方案權力的規定 ; (b)載有關於發行債券必須得到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批准的規定。
組織章程細則概要
股本增減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四)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五)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交易所的規則的規定批准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轉讓和質押
除法律、法規和公司股票的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種類股份總數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回購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回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
(一)為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許可的其他情況。
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外以協議方式購回股份時,應當事先經股東大會按本章程規定批准。經股東大會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變經前述方式已訂立的合同,或者放棄其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前款所稱購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同意承擔購回股份義務和取得購回股份權利的協議。
公司不得轉讓購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
董事委任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該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由董事會委任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某臨時空缺或增加董事會名額的任何人士,只任職至公司在其獲委任後的首個年度股東大會為止,並於其時有資格重選連任。
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決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罷免。對董事的罷免不影響該董事依據任何合同提出索償要求的權利。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董事無須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任職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xxxx;
(x)xxxx;
(x)被有關主管機構裁定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且涉及有欺詐或者不誠實的行為,自該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董事會
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發起人股東均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名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候選人,並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含薪酬預算、投資預算);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檢查督促總經理對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三)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資和公司上市所在地相關規定以及本章程、未明確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管理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借貸權力
組織章程細則並無任何有關董事可以行使借貸權力的方式的特別規定,亦無任何有關產生該等權力的方式的特別規定,但(a)載有關於董事會制定本公司發行債券方案權力的規定; (b)載有關於發行債券必須得到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批准的規定。
股東
x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並且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士。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審議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3%以上(含)的股東的提案;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五)審議批准應由股東大會批准的對外擔保事項;
(十六)審議批准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監管規則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關連交易;
(十七)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資和公司上市所在地相關規定以及本章程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如無明確規定則由公司董事會審議並作出相關決議。
股東大會的通知
股東大會的通知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說明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載明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載明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五)以書面形式作出;
(六)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事項能夠作出明智決定所需的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在公司提出合併、購回股份、股本重組或其他改組時,須提供擬議中的交易的具體條件和合同(如有),並對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認真解釋;
(七)如任何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將討論的事項上有重要利害關係,應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和程度,如將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影響有別於對其他同類別股東的影響,則應說明其區別;
(八)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議的全文;
(九)以明顯的文字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股東代理人代他出席和表決,而該股東代理人無須為股東;
(十)載明會議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決定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總經理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設副總經理若干名以及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及其他同等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