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综合集体合同“一样本两指引”
山东省企业综合集体合同协商要点参考样本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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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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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企业实际,经甲方(企业方)和乙方 (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将实现职工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与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结合: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如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
(协商双方应当定期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协商成果可纳入本合同,也可单独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经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除 、 等岗位可使用劳务派遣工(注: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外,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订立、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法律执行。
第七条 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企业应与职工签订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个月。(注:为稳定劳动关系,增强职工归属感,倡导企业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3年及以上的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或企业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当 日内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裁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职工方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企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劳动纪律以及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企业采取 、 、 等形式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告知全体职工。
第四章 工资增长(调整)
第十六条 企业结合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状况,参照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物价增长幅度,对标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进一步明确职工工资构成,建立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同向联动机制,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工资增长(调整) 幅度,并适当向生产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倾斜。经协商: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少于 元,比上年度增长 元,增长幅度为 %。其中,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长 %。 (注:不属于职工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不算入企业职工工资年度增长的幅度中。)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是指本企业 、 、 等岗位。
第十七条 1. 岗位的工资构成主要为基础工资(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工资( )+奖金+计件工资,劳动定额为
件/日(件/周、件/月),计件单价为 元/件,月最低工资为 元,较上年度增长 %。
2. 岗位的工资构成主要为基础工资(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工资( )+津贴补贴( )+绩效提成,提成比例为 、月最低工资为 元,较上年度增长 %。
3. 岗位的工资构成主要为计时(等级)工资制,工资为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工资( )+ ,月标准工资为 元,月最低工资为 元,较上年度增长 %。
4.……
第十八条 企业按月以人民币形式发放职工工资,每月 日前通过 银行直接将工资汇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并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发放。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企业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企业无同类岗位职工的,参照本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章 技术工人薪酬激励
第二十条 技术工人薪酬激励包括技能提升奖励、技术提级、荣誉奖励、创新奖励、学历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立创新奖励制度。对参与技术创新、先进操作法、合理化建议、查改安全隐患、管理创新,且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团队或职工个人,根据为企业节约的成本或增加的利润,制定奖励办法或标准为:按节约成本或增加利润的 %至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并确保有效运转、动态调整,并设立职称津贴和技能人才津贴。经过认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职称的职称津贴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职业技能津贴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从聘任次月起享受。
职称津贴和职业技能津贴不重复享受,按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
1.在全国技能比赛中获得前 名的职工,一次性奖励 元。
2.在全省技能比赛中获得前 名的职工,一次性奖励 元。
3.在全市技能比赛中获得前 名的职工,一次性奖励 元。
4.在全县技能比赛中获得前 名的职工,一次性奖励 元。
5.在本企业技能比赛中获前 名的职工,一次性奖励 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立学历津贴,标准为:
1.博士研究生津贴标准为: 元/月;
2.硕士研究生津贴标准为: 元/月;
3.本科毕业生津贴标准为: 元/月;
4.专科毕业生津贴标准为: 元/月;
5.中专(含技校)及其他毕业生津贴标准为: 元/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立荣誉津贴,对获得劳模、工匠、技术能手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奖励 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齐鲁工匠、山东省技术能手、齐鲁技能
大奖等,奖励 元。
3.市级劳动模范、工匠、技术能手等,奖励 元。
4.县级劳动模范、工匠、技术能手等,奖励 元。
5.本企业劳动模范、工匠、技术能手等,奖励 元。
第二十六条 设立工龄津贴。标准:连续工作满一年, 元/月;连续工作满二年, 元/月;连续工作满三年, 元/月;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津贴增加 元/月。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立师带徒津贴,标准为: 元/月。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的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编制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经费使用方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有计划地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职工经企业指派参加培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三十条 企业本年度重点对从事 、 等岗位的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要求,并依法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天数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职工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育儿假等假期,并提前上报企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育儿假等假期时间。
第三十六条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每年安排不少于 元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每年列支 元经费,用于奖励职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职工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定期对以下岗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1. 岗位, 次/年。
2. 岗位, 次/年。
……
第四十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企业以下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
1. 岗位,存在 危害。
2. 岗位,存在 危害。
……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并按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
企业为以下岗位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
1. 岗位, 元/月(发放时段: 月至 月)。
2. 岗位, 元/月(发放时段: 月至 月)。
……
企业为以下岗位职工提供清凉物资:
1. 岗位,每年提供价值 元的清凉物资。
2. 岗位,每年提供价值 元的清凉物资。
……
第四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上报、处理。
第九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企业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企业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四十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四十九条 企业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条 企业按照规定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女职工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可每月向女职工发放 元的卫生用品。
第五十二条 在劳动场所,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企业反映或者投诉的,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企业应当给予支持。企业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十章 社会保险
第五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及死亡后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保障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企业和职工各 %。
企业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注:《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十日内由企业一方将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的事宜。
第五十九条 企业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六十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集体协商程序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 ,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应认真处理检查结果。
甲乙双方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会依法对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甲方(企业方) 乙方(职工方)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省企业集体协商重点事项指引
协商重点事项 |
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 |
相关解释和注意事项 |
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
劳动合同的适用岗位 |
1.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修改、变更、续订与履行。 |
职工入职后,企业应该尽快与职工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需要修改劳动合同的,应注意按规定程序进行。 |
《劳动合同法》 |
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方式的适用岗位和用工比例 |
1.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
1.通过集体协商,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1)明确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方式的岗位。 (2)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用工比例,依法控制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规模,保障劳动用工的稳定性。 2.根据企业当前的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实际情况,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妥善化解用工不规范问题。 |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 |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通过集体协商,引导企业与职工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职工、提升企业凝聚力。 |
《劳动合同法》 |
经济性裁员 |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规定进行: 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经济性裁员的优先留用人员范围: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不得被裁减的人员范围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1.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合理诉求,可通过协商,争取适当提高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放宽优先留用人员范围和不得被裁减的人员范围,争取达到少裁员的目的。 2.工会应参与企业裁员方案的制定,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并监督裁员方案的落实。 3.通过协商,可进一步细化裁员程序。 |
《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行为,应注意适用过失性辞退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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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性辞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应注意适用无过失性辞退的前提条件,尽量通过协商沟通解决相关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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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
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监督。 3.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4.参与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通过集体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对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进一步梳理和明确。 |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 |
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
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方式。 1.制定主体合法。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并以企业的名义发布。 2.制定内容合法、合理。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制定程序合法。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凡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 |
基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民主性、真实性、效能性,并遵循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集体协商时,要明确工会参与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职责,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
《劳动法》 |
规章制度的公示或者告知方式 |
目前至少有如下8种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方式: 1.签名确认。将规章制度整理之后,制作成一本内容完整、结构严谨、体系合理的《员工手册》,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后,由员工本人在签收表上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包括规章制度在内的《员工手册》签收的证据。 2.劳动合同附件。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已经理解并知晓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自愿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 3.公告栏公示。将规章制度在企业内的公共区域内进行全文张贴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 4.考核告知。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5.培训签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部门会议、工作早会,组织全体或者部门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分享、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的《培训报到表》上签名确认。 6.考试告知。可以组织员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和成绩单。 7.网络。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的官方网站或者OA管理系统上,由员工进行上网浏览,让员工在《规章制度网上公示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或者通过计算机的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8.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规章制度直接发送到员工个人邮箱里,并保留电子邮件发送的记录。 |
如何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集体协商,根据企业实际,确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公示或者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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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
工资分配制度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确定办法; 2.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3.工资正常的增长办法; 4.奖金分配办法; 5.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6.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工资的分配办法。 |
1.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要覆盖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如管理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销售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生产岗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及结构工资制、技术等级工资制等。 2.双方需要逐条协商,力求内容清晰,表述确切。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工资支付制度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2.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4.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5.工资扣除事项; 6.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
1.双方需要逐条协商,力求内容清晰,表述确切。 2.确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支付形式和支付办法 |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商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商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及时将工资存入劳动者账户。 4.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时间和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
1.双方协商时,应重点就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形式和方式、支付项目以及拖欠支付时给予补偿的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必要的台账记录,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单。 3.工资一般应通过银行发放,并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4.加班工资一般应按月结算,并在次月发放。 5.执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的,按批准的周期进行结算。 |
《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工资增长机制 |
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3.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经济效益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维持原水平或适当下浮; 4.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界定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范围,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
1.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物价增长幅度,结合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同向联动机制,并协商确定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减少)幅度。 2.如,(1)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同比增长 %,则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同比增长 %;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同比下降 %,则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同比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 (2)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同比增长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同比下降 %,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比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在 % 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中。 4.不属于职工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不算入企业职工工资年度的增长幅度之中。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工资 构成 |
1.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5.职工住房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
1.双方进行协商时,要对不同岗位工资的构成项目进行明确。 2.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同工同酬原则 |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而非指绝对的工资均等。 1.同工同酬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表现为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是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因素,以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公平对待。 |
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工资数额的绝对均等。即便是在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因为各自的工作时间、技能熟练程度、工作绩效、工作年限等各方面不可能完全等同,工资金额当然也不一定会完全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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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 2.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3.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1)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2)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3)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4.专项津贴是对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付出的补偿。针对技能人才的劳动特点,制造型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置夜班津贴、作业环境津贴、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 |
1.设立创新创造成果奖和先进操作法奖。奖励对象主要为与生产密切相关的技术创新成果、发明专利、先进操作法以及参加企业课题攻关对成果有所贡献的职工。 2.鼓励企业对高技能领军人才或在高精尖缺岗位的优秀技术工人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薪酬制、项目薪酬制等。 3.设立竞赛获奖等专项特殊津贴。职工在各级各类岗位技能比武竞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享受特殊津贴(或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市、区、企业级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元、×××元,享受年限为×年。对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等。 4.设立带徒津贴(补助)。根据需要签订带徒协议、明确师傅徒弟权利义务,带徒津贴标准根据师傅技能情况分级设置。 5.设立荣誉津贴(奖励)。获劳动模范、工匠、五一劳动奖章的职工,以及获得道德模范、最美职工、见义勇为等,具有美德善行的先进职工,享受荣誉津贴或一次性奖励。 6.企业对优秀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制定具体激励条件、标准和方式。 7.竞赛激励、创新奖励、能级工资等可以与职工自学成才奖励结合起来,解决好经费来源问题。 8.劳动和技能竞赛经费可以在工会经费收入中的行政补助收入中列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全国总工会、财政部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和我省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文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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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2018年12月修正的《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3.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1.劳动法领域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可这样理解:如果下位法的规定相比上位法的规定对劳动者更不利,才有可能认为这个规定是不合适或者是与上位法冲突的。 2.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也没有超过44小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 3.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 |
《宪法》《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
休息 休假 |
职工依法享受下列假期: 1.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婚假:目前山东是3天 3.丧假:国有企业为1-3天,非国有企业暂无相应规定,建议参照国有企业标准协商。 4.产假:158天(法定产假98天,山东省规定额外增加60天) 5.陪产假:15天 6.育儿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 7.护理假: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 8.探亲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其他假期。 |
在不低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就假期天数和假期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协商。 |
》 |
职工教育经费 |
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性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经单位批准的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
1.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的参考依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较大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有效地管理企业,使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并创立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有较大推广价值的;总结出本职、本行业系统性的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并作出较大贡献的;在生产中具有较高的技能和理论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在企业级及以上的技术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被选树为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在其他方面有较高造诣,作出突出贡献并有较大影响的。 2.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是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和业务研修的重要方式。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所需经费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3.政府要求全面推行企业学徒制培训,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师带徒的补助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等鼓励职工成长成才的有关政策 |
服务期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服务期”协议是合法的,但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有着严格的条件:用人单位须提供较大金额的专项培训费,且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能作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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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3.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根据企业类型和企业规模而定。 2.双方可通过协商,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3.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
《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职业病危害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1.双方可通过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职业危害岗位和面临的危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同时附有职业危害有关说明。 |
《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
职业病岗位津贴 |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津贴标准,不低于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 |
《职业病防治法》 |
健康 检查 |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监护证》,用于记录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3.对从事有害作业或者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 4.对从事有害作业和曾经从事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退)休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劳动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组织离岗职业性健康检查。 5.劳动者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处理。 6.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资格认证。 7.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和报告。 |
1.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2.双方可通过协商,按照不低于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健康检查周期和内容。 |
《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双方可通过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不同岗位教育培训频次。 |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
防暑降温费和清凉物资 |
1.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2.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3.企业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
1.此处的防暑降温费包括高温作业需要发放的岗位津贴、高温天气作业需要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2.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3.企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防暑降温费。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权益,包括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主要是指国家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 |
《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
劳动合同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以及变相限制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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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企业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企业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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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且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得辞退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也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企业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同工同酬是指企业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残疾、区域等差别,只要能以不同方式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即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
《劳动法》等 |
经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企业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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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 1.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如工作内容和工种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劳动合同的顺延、哺乳时间的安排等; 2.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如产假和工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等; 3.女职工的解聘保护:比如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和违法解除合同等。 |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 |
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企业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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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女职工妇科检查 |
企业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企业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女职工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企业可每月向女职工发放 元的卫生用品。 |
企业和职工方可通过协商,按照不低于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检查的周期和内容,确定卫生用品的发放标准。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 |
在劳动场所,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 |
社会保险 |
1.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4.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即五险),缴纳社保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集体合同备案 |
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相关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协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集体合同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的实现、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必须强化人社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人社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审查意见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人社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人社部门自收到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社部门。 |
《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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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因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致使合同内容与之相抵触的,协商双方应当予以变更或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合同规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如果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客观条件的变化,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并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集体合同的严肃性。 |
《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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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 (三)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集体合同终止指企业方和职工方在集体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集体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企业已不复存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必然要终止。 |
《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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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履行 |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在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职工方和企业方双方当事人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全面完成该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无法定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集体合同的履行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即集体合同生效后,职工方和企业方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2.实际履行的原则。即当事人完全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了什么义务就履行什么义务,除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用完成另外的义务来代替约定的义务。一方违约时,也不得用其他方式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时,仍应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的原则。即职工方和企业方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密切配合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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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流程指引
阶段 |
实施步 骤步骤 |
具体操作 |
操作要点 |
筹备 阶段 |
一、统一认识 |
树立正确协商理念 |
1.集体协商要遵循统筹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2.工会干部要通过学习讨论,充分认识集体协商对维护职工权益、助力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做到愿谈、敢谈、会谈。 3.工会要主动向企业党政汇报,通过赢得企业党政重视支持,为协商工作顺利开展争取良好环境。 4.切实解决认识不到位、协商不充分、内容不翔实、程序不规范、重点不突出、职工不认可、作用不明显等矛盾和问题。 5.纠正集体协商中存在的“劳资博弈”“只为涨工资”等认识偏差,倡导树立职工和企业通过协商共谋和效益共创成为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效发挥集体协商制度的互利共赢作用。 |
加强宣传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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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思想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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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代表 |
明确双方协商代表人数 |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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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协商代表具体人选 |
1.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首席协商代表职责的,由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或者委员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首席协商代表书面指定。 2.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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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协商代表 |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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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准备 |
广泛征求意见 |
参照“样本指引”,职工方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设立网上通道等方式,广泛听取职工对本次集体协商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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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充分沟通 |
要事先充分沟通,确保协商会议顺利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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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收集 资料 |
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10日内,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特别是职工方要注意收集企业内部信息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近年来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企业现行规章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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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要约 |
提出要约 |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向对方提交集体协商要约书。要约书内容包括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写明协商代表等情况,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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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答复 |
一方接到另一方要约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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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阶段 |
五、开展协商 |
召开协商会议 |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持人,其基本议程如下: 1.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 2.要约方首席代表介绍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出议题的理由和依据; 3.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全体代表充分讨论,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4.协商达成意见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5.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由双方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6.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7.协商过程中,职工方与企业应当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沟通,听取指导意见。 |
确认 阶段 |
六、审议合同草案 |
1.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2.讨论合同草案,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 3.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时,应特别关注相关程序规则和相关文件(如签到表格、选票、议程以及决议等)的制作、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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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首席代表签字 |
1.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加盖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公章。 2.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自接受要约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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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案审查 |
1.企业一方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集体协商要约书、答复书、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首席协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协商材料按管理权限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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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布实施 |
1.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文本。 2.职工一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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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阶段 |
十、认真履行 |
1.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应积极全面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由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解除。对集体合同未列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2.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若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双方应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3.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就重大事项和职工权益相关问题进行通报、协商,保障本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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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监督检查 |
1.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协商代表。 2.企业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合同的履行情况。 3.工会依法对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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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责任 |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