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座 1015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彩钢板更换、西围墙石材空鼓改造、(初中部)报告厅扩建装修、外挂楼梯维修封闭、自行车棚破旧,老化更新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中心
2020 年 月 日
目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29
第六章 图纸 15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6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8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彩钢板更换、西围墙石材空鼓改造、(初中部)报告厅扩建装修、外挂楼梯维修封闭、自 行车棚破旧,老化更新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xxxxx 000 x朗琴国际
B 座 1015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JY-2020-087
项目名称:彩钢板更换、西围墙石材空鼓改造、(初中部)报告厅扩建装修、外挂楼梯维修封闭、自行车棚破旧,老化更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27 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253033.59 元
采购需求:项目地点:xxxxxxxxxx 00 x、xxxx 00 x、xxx 0 x(北京市第十五中学);招标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
合同履行期限:60 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企业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有外省市企业进京施工备案证明文件及拟派项目经理进京备案证明文件(京外企业需提供)。
(5)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证书在
有效期内,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按照《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255 号的规定,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北京参与投标的,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已办理进京备案的一级建造师;
(6)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本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7)根据财库〔2016〕125 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
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9 点至 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至 16 点(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0 x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300 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 年 7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0 x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0 年 7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0 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投标人需前往现场进行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购买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购买文件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并注明项
目名称及办理事项)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被授权人购买文件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及办理事项)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及复印件均需清晰可辨,经查验合格后,代理机构留存复印件及必要的原件备查。未进行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登记而复制文件投标的,其投标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3.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等相关部署工作要求,请各界招投标参与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参与招投标工作,必须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尽快离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风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中心地 址:xxxxxxxxxxx 00 x院
联系方式:谢老师 010-82053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0 x联系方式:魏工 010-83065122-8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工
电 话:010-83065122-81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中心地址:xxxxxxxxxxx 00 x院 联系人:谢老师 联系方式: 010-82053180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xxxxX x 0000 x 联系人:魏工 电话:00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彩钢板更换、西围墙石材空鼓改造、(初中部)报告厅扩建装修、外挂楼梯维修封闭、自行车棚破旧,老化更 新 |
1.1.5 | 建设地点 | xxxxxxxxxx 00 x、xxxx 00 x、xxx 0 x(北京市第十五中学) |
1.2.1 | 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施工范围 |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关于采购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 年 7 月 24 日 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 年 9 月 21 日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4 | 计价方式 | 单价合同 |
1.4.1 | 供应商要求、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条件; (2)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资质条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 质。 财务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复印件或开标前三个月内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除开具银行明确表示复印无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资信证明要能证明供应商的资信状况良好,往来账款正常,无透支行为,存款证明无效); 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且在近三年(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内没有骗取成交和严重 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 项目经理资格: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 以上,京外企业建造师级别应为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1)提供近半年(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 内任意三个月的税收缴纳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具有外省市企业进京施工备案证明文件及拟派项目 经理进京备案证明文件(京外企业需提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
1.10.1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1.10.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0 年 7 月 17 日 14 时 00 分 |
2.2.2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0 年 7 月 22 日 14 时 00 分 供应商代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原件(适用于供应商代表非法定代表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价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证明其出席。授权委托人格式 自拟。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 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时间 |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1)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 ¥:44000 元整(人民币肆万肆 仟元整) 提交方式: (1)提交要求: ■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采购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朗琴 园支行 银行账号:0200 0000 0000 0000 601 (2)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 (3)供应商应当将磋商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 (4)为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准确地核实供应商的保证金是否到账,供应商应在电汇汇款附言里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例:形式为:项目名称+磋商保证 金)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指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
3.6 |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响应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的内容均应打印或用不退色的黑色墨水填写, 当正副本内容有不同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封面均应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在或打印 在响应文件封皮的右上角。 |
3.7.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2 份。 |
3.7.5 | 装订要求 |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 2 册,分别为: 商务标,包括(1)至(5)、(9)、(10)的内容(如果一册过厚可以制作分册) 技术标,包括(6)至(8)的内容 每册采用左侧软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尽量使用双面打印)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地址:(填写采购人地址)采购人名称:(填写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填写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 14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xxx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00 xxxx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其中采 购人代表 0 人,评审专家 3 人,其中技术专家 2 人,经 济专家 1 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为财政部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无 履约担保的金额: 无 |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不设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设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2253033.59 元,其中安全xx施工费 84515.76 元 (除税金额)。 | |
9.2 响应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全套响应文件,包含 word 版和 PDF 格式的扫描版,扫描 版为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后正本的扫描件(彩色),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 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U 盘 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 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 | |
9.3 知识产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 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9.4 同义词语 | ||
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采购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 ||
9.5 同义词语 | ||
1、图纸不得涂抹、破损,交回时必需完整无缺。 2、本工程响应报价方式应按照《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DB11/T638-2016)报价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 ||
9.6 词语定义 | ||
9.6.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 |
9.6.2 | 信誉要求 | 评审准备阶段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做好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
9.6.3 | 成交公告 | 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8.6.4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437040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 1.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 传真:58528448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 联系电话: 59705600-6950传真:59705606 3. 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增加的担保机构。 |
9.7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管理等级 | ||
9.7.1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 | 达标。 |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按照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1.1.2 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计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本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磋商预备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在首次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 5 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磋商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响应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响应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4.3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允许供应商提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提交提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磋商
按照响应文件递交时间的逆顺序,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商务、技术、服务等进行磋商,并给予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 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采购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磋商、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成交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询问和质疑
8.1 供应商有权就竞争性磋商程序或签订合同的事宜提出质疑。
8.2 竞争性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若供应商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形式递交,代理机构联系人: 魏工, 联系电话: 010-83065122-818,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168 号朗琴国际B 座 1015 室;采购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10-82053180。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核:对供应商的资格及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形式、响应、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保证金是否足额;工期、工程质量、权利义务、技术方案有无偏离及是否满足要求等。
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1.2 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1.3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1.4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磋商小组在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通过《响应文件》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被视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响应函签字或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响应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1)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规定 (2)响应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必须达 到磋商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不能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磋商保证金 | (1)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规定 (2)所提供的磋商保证金没有瑕疵。磋商保证金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A)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B)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供应商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供应商名称不一致; (C)磋商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D)磋商保证金不是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E)磋商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F)其他:无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响应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响应价格 | 低于(含等于)采购预算及最高响应限价 | |
响应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 | ||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 级 | 不低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9.7.1 款的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 款规定 |
2、磋商
按照响应文件递交时间的逆顺序,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商务、技术、服务等进行磋商,并给予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须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及书面承诺的每一页都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密封递交。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项目预算金额,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响应,可以拒绝其《响应文件》。
4、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但响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序在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序其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采购过程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5、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的接触
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磋商小组遵照评审办法,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6、评分标准及评分因素
1)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得分相同时,最后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2)评审过程中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内容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5、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3)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
评分因素 | 分值分配 |
价格部分 | 30 分 |
技术部分 | 70 分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响应报价 | 响应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30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3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4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70 ) |
附件:供应商成本评审办法
供应商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审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
C1.1.2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或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下浮 6%。
C1.2 澄清、说明或补正
磋商小组汇总对响应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C1.3 判断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供应商响应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2. 评审的依据
磋商小组判断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 磋商文件;
(2) 标底或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供应商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9) 供应商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C3.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磋商小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对响应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 C-1 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供应商的响应报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4.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C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磋商小组分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
正: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或者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磋商小组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磋商小组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也可以按不利于该供应商的原则,以其他有效响应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采购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C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 C-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B 值,并明确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5.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磋商小组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
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磋商小组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磋商小组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或者或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磋商小组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磋商小组认为需要)。
C5.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C-3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6.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6.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供应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没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或者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磋商小组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磋商小组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磋商文件不应当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C6.2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C-4 格式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7.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供应商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供应商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响应报价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供应商的企业管理费率以及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C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按附表 C-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8.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供应商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供应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响应报价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供应商的利润率以及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
(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C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 C-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9.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响应报价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率,对响应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 C-5 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10.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 C-6 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11. 对响应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磋商小组对上述 C3 至 C10 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值至H 值,得出合计差额 Δ1(附表 C-7),并整理出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供应商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磋商小组可以同时要求供应商进行补正。
磋商小组对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供应商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提交方式等。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磋商小组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磋商小组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供应商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 C-7 格式修正A 值至H 值并计算最终差额 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供应商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磋商小组信服。
C12. 判断响应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磋商小组应按照附表 C-8 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 Δ2 与供应商响应报价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供应商的利润额,则表明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供应商报价中的利润额,则磋商小组将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附表 A-1:磋商小组签到表
磋商小组签到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签到时间 |
1 | |||||
2 | |||||
3 |
附表 A-2:评审专家声明书
评审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 (项目名称)施工采购的评审专家。
本人声明:本人在评审前未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发生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接触;在成交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采购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评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审纪律;服从磋商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审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3: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 | 响应函签字或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3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形式评审结论: 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 |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4: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有效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 |||||||
3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加盖单位章) | |||||||
4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开标前三个月内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除开具银行明确表示复印无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加 盖本单位公章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有效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 ||||||
5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且在近三年(2017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内没有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 ||||||||||
6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以及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有效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 ||||||
7 | 其它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提供近半年(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内任意三个月的税收缴纳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 |||||||
具有外省市企业进京施工备案证明文件及拟派项目经理进京备案证明文件(京外企业需提供)。 | ||||||||||
资格评审结论: 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 |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5: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响应内容 | 符合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2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3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5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6 | 权利义务 | 响应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7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8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 ||||||
9 | 响应报价 | 低于(含等于)采购预算及最高响应限价 | |||||||
响应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 | |||||||||
10 |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不低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9.7.1 款的规定 | |||||||
11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1.11 款规定 | |||||||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 |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6: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项目名称: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3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4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14 分 | 14 分 |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7 分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2 分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70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7:响应报价评分记录表
响应报价评分记录表
项目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得分 | |||
首次报价 | ||||
最后磋商报价 | ||||
磋商基准价 | ||||
响应报价得分 B (满分 30) | ||||
响应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代码 | 供应商名称代码 |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A | |||||||
2 | 响应报价 | B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C=A+B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9:评审结果汇总表
评审结果汇总表
项目名称:
评委序号和姓名 | 供应商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 |||||||
得分 (C) | 1: | |||||||
2: | ||||||||
3: | ||||||||
各评委得分(D)平均值 | ||||||||
供应商最终排名次序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10:评审意见表
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 C-1: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序号 | 子目名称 | 响应报价 | 算术正确投标价 | 差额 (代数值) | 有关事项备注 |
A 值(代数值)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C-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编号 | 子目名称 | 响应报价 | 合理投标价 | 差额 (代数值) | 有关事项备注 |
B 值(代数值)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C-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 修正后的价格 | 差额 | 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C 值(代数值)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C-4: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 修正后的价格 | 差额 | 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D 值(代数值)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C-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税金和规费 | |||
响应报价 | 实际 | 响应报价 | 实际 | 响应报价 | 实际 | |
比较栏 | ||||||
差额 | E 值 | F 值 | G 值 | |||
分析计算 |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C-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编号 | 子目名称 | 存在不平衡的单价 | 修正后的平衡单价 | 单价差值 (代数值) | 工程量 | 差额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H 值(代数值)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C-7:响应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供应商名称:
响应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序号 | 差值代号 | 差额代数值 | 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 |
评审后 | 澄清后修正 | |||
1 | A | |||
2 | B | |||
3 | C | |||
4 | D | |||
5 | E | |||
6 | F | |||
7 | G | |||
8 | H | |||
合计 | Δ1: | Δ2: | ||
备注 | 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C-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比较结果 | 备注 |
1 | 澄清后最终差额 Δ2 | |||
2 | 投标利润额 | |||
比较后需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供应商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结论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概要 | ||||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 年 月 日 |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最终)。
1.1.1.5 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最终)。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响应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响应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
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响应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Λ + Bn ×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响应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响应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
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
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
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6 监理人: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 名: 。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
1.1.3.3 临时工程: / 。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 / 。
1.1.3.11 临时占地: /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 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 其他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
(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图纸 ;
(9)施工组织设计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 款约定
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
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
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后 14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套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采购 计划等。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方案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的标准。因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不能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而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文件需要使用 14 天前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 份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3 天内 。
(5)其他约定: 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另行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 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另行约定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另行约定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
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 “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发包人现场质量负责人履行职 责;2、发包人现场计量负责人履行职责;3、发包人现场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及监督现场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现场相关设计变更、签证、洽商、材料及设备价的审核、 工程量确认等。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为其他独立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他公用 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发承 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行约定。。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 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清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垃圾分类密闭存放,并保证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b).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
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非政府原因,或非发 包人指令影响施工而导致工程拖延及财产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 20 日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特别提出,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一份详细、完整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但对于发包人明确不得拖延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已明确规定需延期或非承包人原因影响的除外)。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人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 5 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7 日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工程管理参考依据,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
用的确认,发包人不承担其缺陷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 作,承包人应在拿到施工图 30 天内书面提出图纸上有悖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30 日之前向发包人提出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承包 人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按合同约定开展预结算工作,代表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 工用水用电;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管网线路资料,进行必要的进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并自行承担勘查费用,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承包人破坏,承包人将承担其全部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如果为保证本工程室外工程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影响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并配合,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每周例会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 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负责分包工程(包括发包人独立发包工程)的工程验收(负责报送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相关费用由分包施工单位承担)、接收,负责所有分包工程(包括发包人独立发包工程)资料的存档,统一编制工程资料目录,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必须确保竣工图纸与实际相吻合,无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否通过验收, 凡由于竣工图及施工记录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监理人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竣工资料的验收和确认,既不代表发包人已认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图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而这种证明不得仅局限于监理人、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按本合同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与考核评估:承包人应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接受发包人的月度检查与考核;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条例,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检查比例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检查。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工程水电费和代表发包人负责扰民事务的处理,由此发生的扰民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工程安全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监理人
和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检员、造价负 责人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5000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格和经验不应低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资格。
以下由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包人书面要求,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 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每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同时,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3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正常工作者;○4 违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要严格执行《京教建[2017]1 号》相关要求,施工材料进场前要求材料厂家提供 产品合格证书、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视为不具备供应资格,需按照相关程序,重新选择符合以上要求的材料供应厂家。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甲方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并且与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对该工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同时,学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检测。并且将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归入工程档案管理,并在区教委备案。对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对超标的学校,要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范治理。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 “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
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
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响应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响应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