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0 宜蘭童玩星光樂園「街頭藝人秀一夏」展演合約書(樣稿)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茲邀請○○○○○(以下簡稱乙方)於 2020 宜 蘭童玩星光樂園「街頭藝人秀一夏」活動展演,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以憑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邀請乙方於「2020 宜蘭童玩星光樂園」活動展演。
第 二 條 甲乙雙方同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場次依下列展演內容執行前述展演活動。
1.展演期間:民國 109 年 00 月 00 日起至同年 00 月 00 日止,共計 00 日。
2.展演地點:xxxxxxxxxxxxxxx方指定地點。
3.展演場次(預計):每日 4 場,共計 00 場,每場 15 至 20 分鐘,時間由甲方指定。
4.展演內容:如報名內容(甲方得依實際需要要求以方增減展演內容)。
第 三 條 展演人員:○○○、○○○,共計 0 人,不得更換。第 四 條 為前述展演甲方應依實際展演天數計算展演費:
□個人展演:每日新臺幣 2,500 元乘以 00 日,總計新臺幣 00, 000 元正。
□團體展演:每日每人新臺幣 1,500 元乘以 00 日及乘以 00 人,總計新臺幣
00, 000 元正。
第 五 條 甲方憑乙方之單據或其他相關資料,經甲方確認無誤後,於展演結束當天現場支付前述展演費,甲方依中華民國稅法扣繳。
第 六 條 乙方展演人員須自行加保意外險,展演期間若有團員因意外所造成之傷亡概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 七 條 為前述展演,議定雙方配合事項:
1.甲方提供 1 頂帳篷及電力(1 組 110V 雙連插座),其他相關展演器材由乙方自備。
2.展演遵守<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相關規定。
3.甲方有權錄製及保存前述節目之音樂或影像檔案作為甲方活動之紀錄暨研究參考資料或公開發行本活動之相關出版品。
4.乙方應提供甲方照片、影像等供甲方宣傳使用。
5.乙方展演內容若有侵害第三人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自行負責,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甲方不負責展演團隊之食宿交通,乙方請自理。
7.乙方於展演地點應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依現場需求所提出之監督管理;並於每場展演前 1 小時到達展演場地,甲方若因需要,有權調整展演時間及場次。
8.乙方得接受現場觀眾自由打賞,惟需清楚標示收費方式,且不得主動或以其他理由向遊客募款。
9.展演期間不得將現場充作賣場展售使用,需現場創作展演。
10.展演範圍遵守甲方指定之區域,不得影響遊客之主要動線,且應隨時保持展演場地之清潔,展演完畢後須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產生之垃圾,若造成場地損壞,需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1.乙方若為火舞展演者須自備防火地墊等防護器材,以維護觀眾安全。
第 八 條 罰則:
1.乙方違反第七條第七至十一項,甲方得按比例扣除 1 日展演費,若乙方要求調整,經甲方同意後,則不適用本條款。
2.甲乙雙方如有一方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履行義務時,應於原因發生時立即通知對方,若非因前述理由取消全部或部分之節目,則甲方得不支付當日
展演費。
3.甲方提供展演場所及入園證件,乙方展演草率,且不聽指揮時,或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履行契約時,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 九 條 如因天候不佳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等因素影響,甲方得於展演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取消展演(通知得以電話語音、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之),並依下列標準支付費用予乙方:
1.通知於展演期間開始前 7 日以上者,支付該場展演費 50%。
2.通知於展演期間開始前 2 日至 7 日以內者,支付該場展演費 70%。
3.通知於展演期間開始前 1 日者,支付該場展演費 80%。
4.通知於展演期間開始當日,且乙方未到達甲方指定場地者,支付該場展演費
90%,並依本條第一至三款狀況所訂之百分比支付其他未展演場次展演相關費用。
5.通知於展演期間,且乙方已抵達指定場地者,支付該場及其他位展演場次展演費 95%。
第 十 條 甲乙雙方對本合約有任何爭議,無法自行解決者,應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x合約於雙方簽署完成日生效,若有未盡事宜或需修改者,應經雙方協議以書面修定之。
第十二條 x合約乙式 3 份(提案計畫併於合約),由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1 份。
甲 方: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乙 方:
負 責 人: xxx 負 責 人:
地 址: 宜蘭市復興路二段 101
號
地 址:
電 話: 00-0000000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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