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交貨及驗收方式,應能配合本公司之「供應商平台」電子採購系統作業,藥品交貨除了中英文品名、數量.等,需於系統內輸入批號及效期,以配合衛福部 GDP藥品優良運輸準則之相關法規作業。
立合約書人:
藥品採購合約書
康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廠商代號:
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藥品(藥品明細如附件),爰經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書有效期限,自民國 109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3 月 31 日止,有效期限內甲方得要求乙方展延該合約(以三個月為限)。
二、交貨期限及地點:乙方須按甲方指定數量、規格於訂購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運交甲方指定地點(運費乙方自理)。
三、驗收方法:
(一).乙方交貨及驗收方式,應能配合本公司之「供應商平台」電子採購系統作業,藥品交貨除了中英文品名、數量.等,需於系統內輸入批號及效期,以配合衛福部 GDP藥品優良運輸準則之相關法規作業。
(二).乙方所交藥品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福部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批號、製造及失效日期,交貨時以二個批號為限,更改包裝需事先書面通知甲方。
(三).凡有時效之藥品交貨時,有效期限若屬疫苗、血清類應在六個月以上,其餘應在一年(含)以上。如無在本規定效期以內,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得退貨處理。
(四).乙方若不按本合約所戴規定交貨時,甲方得拒絕驗收,如使用時發現有變質、效果不佳、或起不正常反應時,均應無條件免費調換之,品質相關責任與其一切損失後果概由乙方負責自理。
四、若保險給付價格有變動,甲方得要求乙方比照降價比率調降,如乙方未能配合需行文後協議新售價,如乙方未能配合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
五、罰則:
(一).未依交貨期限交清藥品或未依規定期限調換合格品者,每逾一日,按貨款總金額扣罰千分之一,若有事先行文通知者除外。
(二).乙方未依交貨原則造成甲方驗收困擾者,甲方每筆訂單得酌收查詢費xx元整,由
甲方出具收據給乙方留存。
(三).在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中途缺貨,否則:
1.甲方如在他處臨時採購之差額,由乙方負擔,不得異議。
2.甲方調用產品價格低於目前使用廠牌者,加扣延遲天數的 1/2。
3.無法明確告知缺藥期間者,甲方得予於終止合約。
(四).乙方若有經常性延遲交貨或品質不穩定時(一個月中同一品項發生兩次以上延遲交貨或遭甲方退貨者),甲方得檢具事實,除依罰則(一)予扣款外,亦得要求乙方提高保證量;但如情節嚴重者(一年中同一品項發生四次以上延遲交貨或遭甲方退貨者),甲方得沒入保證量。
(五).如發現乙方以冒牌或劣質或來歷不明之藥品交貨等情事時,除依法追究並終止合約及停止往來一年。
六、付款條件:
甲方於驗收、入帳完成日算起,依雙方協議之付款條件支付。
七、訴訟管轄: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八、本合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康xx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66 號 12 樓
乙 方:負責人: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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