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翼城县民政局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续建项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 翼城县民政局地址∶
邮政编号∶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 河南博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邮政编号∶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帐号∶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翼城县民政局 承包人(全称): 河南博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通过 翼城县政府采购中心 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翼城县民政局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续建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翼城县民政局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续建项目。
2.工程地点:翼城县封比村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11 月 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合同金额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壹仟零陆拾万陆仟玖佰伍拾玖元陆角整 (¥10606959.6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 人民币(大写)
(3)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有);3.本合同 专用条款及附件;4.询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如有);5.投标函及附件;6.除投标函及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9.技术标准及规范;10.施工图纸; 11.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翼城县民政局办公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代表签名(委托代理人): 代表签名(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执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有); 3.询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如有);4.投标函及附件;5.除投标函及附件外的其 他磋商响应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8.技术标准及规范;9.施工图纸;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工程质量保修书;12.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山西省现行的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建设部、山西省以及相关行业现 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有);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4.询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如有);5. 投标函及附 件;6.除投标函及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9.技术标准及规范;10.施工图纸;11.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 套,如承包人额外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的, 则额外增加的施工图纸的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和 政府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需要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1 套纸质版本磋商响 应文件(须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指挥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车辆进出按 XXXX 相关规定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利用现有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如需新建,承包人自行建设,并承担费 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 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计算方法参照 2018 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施工现场管理;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项目审批、设计及项目所需的各 类检测、施工、采购、验收移交、质保服务等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须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经发包人按其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加盖发包人公章)后,该签证才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2.4.2 条规定外,开工日 3 天前,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 件;开工前 3 天,完成施工现场的校验;开工前 7 天,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①正常施工所需的电源、水源已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安装至施工现场边缘。
②施工用电:施工场内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费用要求承包人自理并包括 在合同价中。
③施工用水:施工场内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合同 价中。
④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结算时按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 0.4%结算水电费。
⑤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 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核准登记时已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材料报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相关检测报告(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②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③竣工图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日历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需胶印装订成册
并附光盘(含影像资料、图片等)、竣工图(含 CAD)。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各项水电设施等进行必要的保 护,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报价中。若由于承包人未能妥善保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b.协助发包人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 失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发包人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承包人应自费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c.承包人在施工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关单位进行本工程 有关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d.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如由于 承包人违反学校规定或不接受学校的管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由此引起的损失,因由承包人承担。
e.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形象,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问题而 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xxx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 成本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导致工程质量、进度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按人民币 1000元/次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更 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要求更换的项目经理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不能胜 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 50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 生效后 7 天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 准任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特殊情况要求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按 300 元人民币/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发生时双方协商确定。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人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9]1 号文)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如发现擅自分包,除立即取消分包人的分包资格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预付款担保;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预付款担保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 开始至交工出场。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 安全生产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协调发包人、承包人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依据监理合同,但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 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经发包人签证后,该签证才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 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具备 CMA 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出具的装修范围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甲醛、苯、TVOC 等指标),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明确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 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另行约定。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市及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认 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及以上发现
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被上级主管部门通 报批评,承包人按人民币二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媒体曝光,视情节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二至五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持证上 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4)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死亡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且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 24 小时内按事故等级通报上级,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等各类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在预付款担保(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做好xx施工,做到施工与学校正常工作区域相隔离,做好临时围护。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合同价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批复。(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只 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批复。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 延误 ;②其他: / 。
(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具体开、停和复工的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签证为准,如工程 前期滞后、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工期顺延由承包人申请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签证为准。除经监理和发包人联系单签证同意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承包人在磋商时已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xx环境、停电停水、物价波动、气候因素等)影响,保证工程连续施工,以上费用已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凡由于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3)工程延期的审批: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 人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方案予以弥补,而不能影响工程的总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人民 币贰仟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 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的预警的天气;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采购前由发包人确认。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所有试 车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的, 应承担为恢复原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采购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确定。
(3)仅调整主要材料的,则仅调整材料之间的当期信息价差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以下口径重新 组价并下浮后的综合单价确定【下浮率=(1-成交价/磋商最高限价)*100%】:套用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计价规则(2018 版);主材有投标价的按投标价;主材没有投标价的,参考施工同期本省建设工程信息(正刊)计算;信息刊物上都没有的主要材料,参考市场价并由发包人签证确认;人工、取费按投标报价口径计取。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人 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
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前述“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约定条款”,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所有暂估价项目深化方案需经发包方、设计确认后方可实施。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除不可抗力外的各种自然灾害;(2)安全生产 xx施工不当引起的责任;(3)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不再增加;(4)工程要素涨价风险;(5)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6)采购文件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引起的综合单价成本差异;(7)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在成交以后,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均不再调整;(8)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9)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0)所有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包干或费率包干(指规费、税金、意外伤害保险费、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11)施工图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12)除本条明确允许调整内容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费用已由承包人自行预测并计入合 同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13)等计算规则计算。合同价格参照本合同第 10.4.1 条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承包人递交预付款担保后,且承包人施工队伍 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 15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自预付款担保交纳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有效,在此有效期截止日后 14 天内此预付款担保(如有剩余)解除。如 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办理预付款担保有效期顺延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30%(不含暂列金)。预付款担保有效期合同履行期间如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况,发包人将予以处罚,承包人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 15天内缴纳违约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或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 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预付 30%,土建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60%,装修完 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90%,决算审计后付至决算价的 97%,剩余 3%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收款发票后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 本工程在施工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通过消防验收。
(3) 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成,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总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
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审计结束后 30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
人的款项;(3)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等;(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价款。(5) 本工程结算造价以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6)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7)结算审核(发包人初审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终审)时审查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件计取,其中核增额和超过 5%以外的核减额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最终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收款发票后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7天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1.5%的工程款(审定金额);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缴纳。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 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扣除该保修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人的维修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 15%计算)。(2)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
(2)工程经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因此而造成延误的,承包人 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工程经承包人的全面整改后,仍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保维修责任。
(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停止撤离,并承担相应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另行约定,由发包人 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 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争议解决
19.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9.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9.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0.1 工期要求的其他约定
20.1.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与发包人委托的设备安装单位配合协 调工作,因协调配合不当引起的工期等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0.1.2 如承包人认为发生了可顺延工期情形的,承包人必须于工期延误情 形发生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经发包人签证后按发包人签证的 工期顺延。承包人逾期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工期不予以顺延。实际施工期限超过 原定工期时,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20.2 安全xx施工要求的其他约定
20.2.1 承包人与发包人应签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责任书》,且必 须按照山西省及发包人安全生产、xx施工准化工地要求,做好安全生产、xx施工。
安全生产、xx施工相关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足额投入,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20.3 合同价款的其他约定
20.3.1 本合同价中已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成品保护费、赶工措 施费、设备安装配套费、检测、监测、质检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0.4 其他方面的约定
20.4.1 磋商响应文件中一切有悖于磋商文件的条款为无效条款;磋商响应 文件中承包人单方面设置的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为无效内容;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有在磋商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均无效。
20.4.2 如承包人在磋商时选择的备选材料设备品牌不在发包人推荐范围内, 其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报发包人、监理审核,经审核如存在材料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在发包人推荐的范围内任意选择或社会上相关产品进行指定,且价格不予调整。
20.4.3 承包人应充分响应本省政策及运输路线经过地政府关于工程运输车安全整治有关问题的相关意见,落实好工程安全运输责任制。
20.4.4 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第三方咨询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提出咨询意见,因承包人不配合第三方咨询机构,导致第三方咨询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0.4.5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补充本合同内容的,不受 本条款限制,补充合同或工程联系单等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翼城县第四中学校
承包人(全称):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就翼城县民政局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续建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质量和材料质 量承担免费保修义务, 避免出现任何质量劣化现象。 具体保修内容为: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壹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约定: 。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 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1、在甲、乙双方工程结算时,乙方按结算审定金额的1.5%缴纳质量保修金;
2、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质量保修期满,经复验合格,甲方无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乙方在保修期间进出学校的所有维修 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2.乙方在保修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3.乙方提供的保修施工方案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2022 年 11 月3日 签约日期:2022年 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