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在學學生獎助學金暨就職服務協議書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大學 系,
年級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洽談後合意,乙方於完成課程並取得學位後,依甲方之聘用條件,受雇於甲方,雙方協議條款如下:
1. 申請資格:
1.1 申請學士方案者,每年總成績需為前 50%。
1.2 申請碩士方案者,大三大四每年成績需為前 30%。
2. 補助方案與綁約期限:
2.1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畢業止,依照乙方選擇之方案 提供乙方獎學金,獎學金按月發放,一年發給 12 個月,未領足者可於到職當月一次領足。
2.2 乙方於取得學位後,應依照所選擇之方案,自報到當日起持續於甲方服務滿相對應年限。
碩士方案(請勾選並簽名確認) | ||||||
方案 | 補助(元/月) | 補助期 間(月) | 總補助金(元) | 需服務年限 (月) | 簽名確認 | |
碩二 | 25,000 | 12 | 300,000 | 36 | ||
碩一 A | 12,500 | 24 | 300,000 | 36 | ||
碩一 B | 25,000 | 24 | 600,000 | 60 | ||
碩一 C | 12,500 | 12 | 150,000 | 18 |
2.3 初任職之薪資與考核升遷依公司辦法辦理;碩士敘薪 38,000 元/月起,學士敘薪 33,000 元/月起。
學士方案(請勾選並簽名確認) | ||||||
方案 | 補助(元/月) | 補助期 間(月) | 總補助金(元) | 需服務年限 (月) | 簽名確認 | |
大四 A | 21,500 | 12 | 258,000 | 36 | ||
大四 B | 10,800 | 18 | 194,400 | 27 | ||
大三 A | 10,800 | 24 | 258,000 | 36 | ||
大三 B | 21,500 | 24 | 516,000 | 60 |
3. 違約條件:
乙方於合約(含在學與就職)期間內,若有下列任一情事均視同違約,甲方得終止本協議書,乙方需依照違約罰則之規定賠償
3.1 在學期間
3.1.1 若有合作研發方案,乙方無法配合甲方要求參與。
3.1.2 乙方無法如預期內取得學位。
3.1.3 學士寒暑假期間,乙方無法配合甲方安排至公司進行實習,實習薪資以勞基法規定之基本時薪計,由甲方提供住宿(或住宿補助 1500 元
/晚),若交通距離超過 60km 者,則甲方另行提供每月兩趟交通補助(實報實銷)。
3.1.4 乙方無法於畢業後 30 日內(或甲方指定之時間)至甲方指定之工作地點(中、北保中心或觀音廠)報到,且無法提供兵役通知單申請延期報到。
3.1.5 乙方遭受刑事追訴或有任何詆毀或傷害甲方或其員工行為。
3.2 就職期間
3.2.1 試用期評鑑低於 75 分。
3.2.2 季考核連續兩年為丙。
3.2.3 未依約定服務持續滿指定年限
3.2.4 違反公司規章致遭退職者
4. 違約罰則:
4.1 違約罰則適用乙方任一補助方案與綁約期限,未就職前或就職後乙方違約,甲方得終止協議,停止補助,且乙方需返還已領取之補助金 額,返還金額計算公式如 4.2。
4.2 計算公式
返還金額=總領取補助金額 X 〔綁約期限(月)–已就職月數〕÷綁約期限(月) X (1+10﹪)。
已就職月數,當月工作日數÷當月天數,採四捨五入,取小數點一位。
5. 關於本協議而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解決,並同意如有訴訟之必要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 本協議書自甲方與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乙書面修訂之。
7. 本協議書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 |
代表人: x x x | 身份證字號: | |
地址: xxxxxxxx 000 x 0 x x x x x | 年 | 地址: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