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協議之訂約方亦已同意,出售權益應佔廣西華銀(a)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之任何溢利或虧損將屬於五礦有色或由五礦有色所承擔,而(b) 自二零零八年一 月一日(包括該日)起之任何溢利或虧損將屬於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所承擔。出售權益之股權連同其權利及責任須於完成時自五礦有色轉讓予本公司。本集團於廣西華銀之權益將於完 成後以權益會計法計入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中於一間聯營公司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