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 期: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重要提示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5 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正式生 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同利 B 两级份额,同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xxx同利分级债券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利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但并非保本基金;同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主要依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进行修订。
目录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0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二十一、侧袋机制 114
二十二、风险揭示 11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7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1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66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70
二十九、备查文件 171
一、绪言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或《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同利 A、同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6、同利 A: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A 份额。同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7、同利 B: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有,亏损以同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同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28、同利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29、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同利 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1、《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同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2、分级基金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同利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3、《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E 类、D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E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D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 类、 D 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X x 00 x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95046
联系人:xx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1%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6.8%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6% |
芜湖xx投资有限公司 | 5.6% |
新疆天x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 |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xxxxx,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xx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付岩先生,董事,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普惠金融总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国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助理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 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 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京津冀区域总部副总经理。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监事、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2011年7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金
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海扬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级专务、副处长、太平洋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业务组副组长,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销售管理部总经理、产品支持部总经理、养老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养老金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赵鼎龙先生,电子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收交易员。2017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历任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02 月)、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01 月)、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天弘恒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3 月至 2021 年 10 月)、天弘华享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天弘合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02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京津冀主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庆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齐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恒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玮先生,金融专业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助理、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9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信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天弘合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1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庆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任职时间:2016 年 0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04 月 23 日。
刘洋女士,任职时间:2017 年 06 月 03 日至 2021 年 05 月 27 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28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客服电话:95046
2、其他销售机构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联系人:甘蕾
(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0-9463
(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3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五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F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021-633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客服电话:400-921-7733
(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栋 2 楼 268 室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00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025-6569
网址:wacaijijin.com
(1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周志杰客服电话:95528
(1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1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付静雅
客服电话:400-600-0686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2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刘托福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联系人:萧浩然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25)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客服电话:4008877780-0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2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58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2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3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王 滨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网址:WWW.CICC.COM.CN
(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客服电话:95588
(3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孙丹华
客服电话:024-95346
(4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注册地址: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客服电话:95329
(41)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876-5716
(4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4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45)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史蕾
客服电话:4008-888-005
(4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 bocichina.com.cn
(4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舒鑫
客服电话:400-088-8080
(4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张晓辰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芳芳客服电话:95525
(5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53)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5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zzfund.com/ (5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客服电话:96198;400-66-96198
(5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王瑶
客服电话:400-626-2818
(5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888-6661
(58)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联系人:杨家明
客服电话:400-623-6060
(5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6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6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黄立影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6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068-1176
(6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6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dyxtw.com
(6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6518
(6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法定代表人:林立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6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朱蕴涛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400-689-8888
(7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73)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注册地址: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法定代表人:翁若同
联系人:王文彦
客服电话:401-623-623
(7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楼国际电子城 b 座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360-000
(7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张洪亮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7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李慧灵客服电话:95390
(7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8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田密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客服电话:95310
(8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8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85)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8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赵彩玲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8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38 楼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李蒙蒙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8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郑向溢客服电话:95517
(9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9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楼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9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53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9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F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F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周嘉谊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客服电话:9539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0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联系人:易楠
客服电话:400-619-8888
(10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0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1803 室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客服电话:95319
(103)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 世茂大厦 C 座 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881-5596
(10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0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10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客服电话:95553
(10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联系人:黄晶龙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10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洪弘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1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联系人:陈丽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1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1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11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袁峻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11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网址: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1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1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联系人:郭晴
客服电话:400-8888-929
(12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21)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客服电话:95399
(12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2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晶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付研
客服电话:400-888-8999
(12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 阳光金融中心 5 层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2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客服电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网址:http://www.qdccb.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同利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4、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C 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4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徐盖
D 类、E 类基金份额: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传真:(022)83865564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009-
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5 号文批准募集。同利 A 的募集期为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止,同利 B 的募集期为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和同利 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同利 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34,229,594.91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03 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79,312.81 元人民币;同利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54,341,000.00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1 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102,520.25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688,752,427.97 份基金份额,其中,同利 A 为 434,308,907.72 份基金份额,同利 B 为 254,443,520.2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结束时,同利 A 与同利 B 的份额配比为 1.70689710∶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同利 A 的开放日对同利 A 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E 类、 D 类基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也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E 类、D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开通申购、赎回、
定投、转托管业务;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开通申购、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开通申购、赎回、定 投及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含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下同),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
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E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8% |
100 万元≤M<300 万元 | 0.5% |
300 万元≤M<500 万元 | 0.3%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及场外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7天以内 | 1.5% |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 0.1% |
30天以上(含30天) | 0 |
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7天以内 | 1.5% |
7天以上(含7天) | 0 |
注:1、本基金由原有同利 A、同利B 份额转入的场外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
原有同利 A、同利 B 份额转入的场内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2、原同利A、同利B转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同利 A、同利B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3、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2)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6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3)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假定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 元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E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8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的 E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例 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的 D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7:如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0=9,999.15元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利 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同利 B 采用分系统登记,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E 类、 D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同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同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 E 类、D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同利 B 基金份额已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同利 B 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同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利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利 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利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同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同利 A、同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同利 A 份额(或同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利 A(或同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 A(或同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利 A(或同利 B)的份额数×同利 A 份额(或同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同利 A、同利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同利 A 份额(或同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同利 A
(或同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同利A、同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利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同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类属结构,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及现金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4、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取谨慎投资策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2)、(13)、(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4,971,532,695.59 | 86.11 |
其中:债券 | 4,971,532,695.59 | 86.1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 127,334,416.86 | 2.21 |
8 | 其他资产 | 674,335,236.97 | 11.68 |
9 | 合计 | 5,773,202,349.42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216,100,658.12 | 4.71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88,209,192.87 | 8.46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71,532,019.18 | 3.74 | |
4 | 企业债券 | 722,348,909.58 | 15.75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443,858,966.03 | 9.68 |
6 | 中期票据 | 2,558,372,993.10 | 55.77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642,641,975.89 | 14.01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4,971,532,695.59 | 108.38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85796 | 22 东证 S1 | 3,000,000 | 300,454,684.92 | 6.55 |
2 | 112204003 | 22 中国银行 CD003 | 2,000,000 | 197,343,835.62 | 4.30 |
3 | 012280403 | 22 深能源 SCP001 | 1,700,000 | 171,965,516.71 | 3.75 |
4 | 112111250 | 21 平安银行 CD250 | 1,500,000 | 148,892,671.23 | 3.25 |
5 | 019666 | 22 国债 01 | 1,260,000 | 127,414,134.25 | 2.78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 03 月 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公开处罚的通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07 月 13 日、2022 年 03 月 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公开处罚的通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03 月 21 日、2022 年 05 月 26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公开处罚的通报。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2,081.2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99,216,819.1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575,086,336.5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674,335,236.97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09月17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2年0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同利债券(LOF)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3/09/17- 2013/12/31 | 0.10% | 0.08% | -2.55% | 0.09% | 2.65% | -0.01% |
2014/01/01- 2014/12/31 | 14.21% | 0.25% | 6.54% | 0.11% | 7.67% | 0.14% |
2015/01/01- 2015/12/31 | 24.60% | 0.53% | 4.19% | 0.08% | 20.41% | 0.45% |
2016/01/01- 2016/09/19 | 8.09% | 0.23% | 0.58% | 0.06% | 7.51% | 0.17% |
2016/09/20- 2016/12/31 | -0.60% | 0.11% | -2.20% | 0.14% | 1.60% | -0.03% |
2017/01/01- 2017/12/31 | 0.80% | 0.08% | -3.38% | 0.06% | 4.18% | 0.02% |
2018/01/01- | 6.39% | 0.09% | 4.79% | 0.07% | 1.60% | 0.02% |
2018/12/31 | ||||||
2019/01/01- 2019/12/31 | 4.09% | 0.09% | 1.31% | 0.05% | 2.78% | 0.04% |
2020/01/01- 2020/12/31 | 5.42% | 0.13% | -0.06% | 0.09% | 5.48% | 0.04% |
2021/01/01- 2021/12/31 | 4.17% | 0.03% | 2.10% | 0.05% | 2.07% | -0.02% |
2022/01/01- 2022/06/30 | 1.71% | 0.04% | 0.38% | 0.05% | 1.33% | -0.01% |
自基金转型日起至今 | 23.94% | 0.09% | 2.74% | 0.07% | 21.20% | 0.02% |
天弘同利债券(LOF)D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自基金份额首次确认日起至 今 | 0.10% | 0.02% | -0.24% | 0.04% | 0.34% | -0.02% |
天弘同利债券(LOF)E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0/05/25- 2020/12/31 | 0.38% | 0.10% | -2.24% | 0.08% | 2.62% | 0.02% |
2021/01/01- 2021/12/31 | 4.53% | 0.03% | 2.10% | 0.05% | 2.43% | -0.02% |
2022/01/01- 2022/06/30 | 1.90% | 0.04% | 0.38% | 0.05% | 1.52% | -0.01% |
自基金份额首次确认日 起至今 | 6.92% | 0.06% | 0.20% | 0.06% | 6.72% | 0.00% |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